㈠ 電氣設備製造檢測方案可以作為協議使用嗎
電氣安全檢查表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規定 備注
1 一般電氣安全 1、停送電:停送電聯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辦理。聯系的方法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系單或電話聯系等。停送電聯系的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採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系停送電。
2、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
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
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
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築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於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程》規定的數值。潮濕、污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3、移動電氣設備:
1)移動式、攜帶式電動工具、設備的電源線應採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移動電氣設備上必須設置標志明顯的接地螺絲;
2)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採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護套軟電纜。應採用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並用;
3)使用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撥掉電源插頭。
4、電氣接地:
1)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採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
2)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採用多股裸銅線,並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
3)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松動或銹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做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
5、絕緣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後,應擦拭乾凈,存放在乾燥通風處,保持清潔,防止潮濕。絕緣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准和周期應符合:絕緣棒(6-10)/35每年一次;絕緣檔板(6-10)/35每年一次;絕緣罩35每年一次;絕緣夾鉗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壓試電筆(6-10)/35每半年一次;絕緣手套高壓/低壓每半年一次;橡膠絕緣靴高壓每半年一次;核相器電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絕緣繩高壓每半年一次。
6、短路保護: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氣裝置的零部件。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機械工業部(86)機生字76號文
2 電氣設備 1、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2、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場所內不應使用可移動的插座;
4、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採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
《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92
3 電纜 1、電纜線:絕緣導線水平敷設時至地面的最小距離屋內2.5米(垂直敷設時1.8米)、屋外2.7米。當導線垂直敷設至地面低於1.8m時,應穿管保護;
2、電纜溝:在進入建築物處應設防火牆。電纜隧道進入建築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牆。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牆處保護管兩端應採用難燃材料封堵。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4 配電室 1、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採用焊接。配電屏的上方不應敷設管道;
2、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內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應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圍應採取封閉措施,並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
3、配電室長度超過7m時 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當配電室為樓上樓下兩部分布置時,樓上部分的出口應至少有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4、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
5、配電室內的電纜溝應採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與室外相通的洞、 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的網罩。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還應採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
6、大中型變配電所和爆炸危險場所的距離,應大於事故時爆炸性混合物可達到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應小於30米;
7、變配電所不應設在空氣污穢、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地區, 並應避開有劇烈震動的場所和地下設施。露天或半露變配電所,不應設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通往變配電所的道路應暢通,所周圍必須有足夠的安全消防通道;
8、用金屬材料製做的安全標志牌不能掛在導電體上或接近導電部分;
9、通往室外的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進戶管等處均應設有防止小動物和地下水進入的措施。充油電器設備應根據安裝位置、充油量等條件,設置必要的檔油或貯油設施。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
通用安全檢查表
通用安全檢查表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規定 備注
1 責任制 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8)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9)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
10)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2、各分工負責人、各部門、各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3、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包含《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6項職責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四項職責。
2 規章制度 應建立以下9種制度:
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3、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8、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
3 安全操作規程 根據企業不同崗位、工種設置,建立健全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4 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1、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1)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於3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一般生產經營單位:
1)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不低於2人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者委託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2條
5 特種作業人員 應當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種類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法》第23條
6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 1、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初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2、一般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7 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1、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2、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3、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
5、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6、應當支付從業人員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3、24條
8 建設項目「三同時」 1、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經安監部門審查;
2、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法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6條
9 勞動防護用品 1、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2、督促、檢查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23條
10 安全警示標志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生產法》第28條
11 重大危險源監控 1、建立運行檔案、並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2、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3、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4、制定專門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5、每半年向安監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7條
12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標准:
1、小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
2、中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30萬元;
3、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90萬元;
4、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250萬元。 《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魯財企[2007]46號)
13 應急救援 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37條
14 生產現場 1、為生產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蓋板;
2、工作場所通道寬度不少於1米;
3、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不低於1米。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15 手持電動工具 1、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PE線連接可靠;
2、電源線必須用護管軟線,長度不得超過6米,無接頭及破損;
3、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及手柄應完好,無松動;
4、電動工具的開關應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83)
16 傳動防護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裝防護裝置。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17 砂輪機 1、砂輪機必須安設防護罩;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
2、工件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3、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
4、砂輪磨損剩餘部分不足25㎜的不準使用;
5、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後接觸工件。 《中小機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規程》
18 倉庫安全 1、倉庫職工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做到輪流值班;
2、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3、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內部庫房區、生活區和輔助區分開設置,並用實體圍牆隔開;
4、安全出口不宜少於2個,庫房門應向外開啟或靠牆的外側推拉。庫房內不準設置更衣室、休息室、辦公室、收發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閣樓、分割小間;
5、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積不應大於150平方米,並應留出2米寬的主通道。堆跺上部與樓頂不少於0.3米頂距,物品距內、外牆分別不少於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於0.1米,跺距不少於0.1米;
6、拖拉機、柴油機汽車不準進入庫房內裝卸物資,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應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裝置;
7、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8、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19 廠內運輸 1、基本要求:
1)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持證上崗作業;
2)運輸、裝卸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穿戴好防護用品。
2、廠內道路;
1)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築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於5m;
2)企業內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標准。
3、車輛要求:
1)廠內機動車輛應該定期檢驗。未經檢驗不得行駛;
2)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車輛裝載一般要求:
1)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量;
2)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3)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行駛,並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
4)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貨物長度超過後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裝載:
1)必須經廠有關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2)選派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化鈉、氯化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
9)裝載劇毒品的車輛,用後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於車廂欄板;
11)停車或未卸完貨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6、機動車行駛:
1)機動車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幹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h;
2)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時,限速5km/h;
3)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
7、裝卸作業一般要求:
1)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督裝卸作業。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
2)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
3)裝載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檔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
8、危險品的裝卸、搬運要求
1)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前應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待清楚,作業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裝卸、搬運危險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並應有保證安全所需的裝卸、搬運設備;
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裝卸時,須杜絕明火,並應有防爆、防靜電火花的防護措施,與周圍建築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5)罐車裝車充滿系數,油品不得大於95%,液化氣不得大於85%。油品自流裝車流速不得大於3m/s。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84)
20 高處作業 1、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3、《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帶),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
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0、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HG23014-1999
㈡ 防雷檢測有什麼硬性規定
所涉及的防雷裝置,其材料、規格及其技術參數應與《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相符合。防雷裝置檢測一般分為事前檢查和事後檢測兩部分。在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前應對所使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電池: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2)防雷裝置電氣安全檢測儀器工具箱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方法: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檢測內部防雷裝置進行。外部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接閃桿、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引下線、接地裝置、金屬門窗及屋面大型金屬物體的等電位連接。
內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防雷裝置的檢測一般根據被檢建築物的情況又分為首次檢測和定期檢測。所謂的首次檢測就是未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的建築物或雖然經過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但該建築物已超過規定的檢測周期。所謂的常規檢測就是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且不超過該建築物規定檢測周期的建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防雷裝置檢測方法
㈢ 電氣安全檢查標准——國標
1)電氣系統都有漏電、觸電的可能。因此,對操作者進行防觸電保護所採取的各種手段必須有效、可靠,並貫穿於電氣系統的各個環節。其次要嚴格遵守電氣操作規程以及檢修作業的監護制度等。
2)一旦發生觸電,必須迅速切斷電源,及時而正確地施行人工搶救。
1.設備檢查
1.1變配電所的設置,建築結構及有關設施:
1.1.1變配電所應避免設置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空氣污染或有劇烈震動的場所;
1.1.2變配電所一般採用磚結構建築、水泥地面。地面應高出周圍地面150~300mm,以防積水;
1.1.3變配電所室門應向外開,並採用輕型鐵門或包有鐵皮的木門;
1.1.4與變配電所相通的電纜溝、電纜隧道等處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和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並用非可燃性材料作為電纜溝的蓋板;
1.1.5
戶外變電所的變壓器周圍,其固定柵欄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變壓器底部與地面之間應有大於或等於0.3m的距離。若裝有兩台變壓器時,兩者凈距需大於或等於1.5m;
1.1.6
高壓配電裝置可單獨設置,當高壓開關櫃少於4台時,可將高低壓配電裝置布置於同一室。若單列布置,兩者距離應大於或等於2m;
1.1.7變壓器室應通風良好,通風口用水泥或金屬百葉窗,且內側加裝網孔小於或等於10mm的金屬網,保證任何季節安全運行;
1.1.8變壓器室的門應上鎖,並掛「高壓危險」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標;
1.1.9戶內配電裝置最小通道寬度,單排列的操作通道為1.5m,維修通道為0.8m;雙排列的操作通道為2m,維修通道為1m;
1.1.10變配電設備遮欄高度應不低於1.7m。
1.2 電氣設備:
1.2.1變壓器
1.2.1.1變壓器外殼無滲、漏油,並和鐵芯同時可靠接地。
1.2.1.2當發現變壓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運行:
1)音響不均勻或有爆炸聲等異常情況;
2)油麵低於油麵計的下限,並繼續漏油下降時;
3)防爆管或油枕噴油時;
4)正常條件下溫度過高,並不斷上升時;
5)油色過深,油內出現炭質;
6)套管有放電現象或嚴重裂紋。
1.2.2油開關和隔離開關
1.2.2.1油開關的油位應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油色正常、無滲漏;排氣管應完好無損;
1.2.2.2油開關操作靈活,准確可靠、合閘機械指示正確;
1.2.2.3故障跳閘後的油開關,應檢查套管有無斷裂、引線有無燒傷、油箱有無變形;
1.2.2.4油開關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應有可靠的聯鎖裝置,並保證合閘時只有先合隔離開關才能合上油開關;拉閘時先拉開油開關,才能拉開隔離開關;
1.2.2.5隔離開關的瓷瓶和連接拉桿應無裂紋、無放電痕跡、銷子無脫落。
1.2.3負荷開關和跌落保險
1.2.3.1負荷開關只能用來切斷和接通正常線路,其消弧裝置應完好。合閘時,觸頭應動作一致,各相前後相差不應超過3mm;
1.2.3.2負荷開關操作機構應靈活可靠;
1.2.3.3跌落式熔斷器斷開後,其帶電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離在室外應大於或等於4.5m,室內應大於或等於3m;
1.2.3.4跌落式熔斷器應傾斜安裝,與垂直線保持15°~30°夾角;
1.2.3.5有爆炸、火災危險及劇烈震動的場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險;
1.2.3.6所有開關的各部件應完整無損,操作機構安全可靠,並有額定電壓、電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標志。
1.2.4互感器
1.2.4.1電壓互感器一、二次側均有熔斷器保護(二次側可用自動開關),一次側開關斷開後,其二次迴路應有防止電壓反饋的措施;
1.2.4.2
電壓互感器如內部有雜訊、放電聲、煙味或臭味等異常情況時,應停電處理,不得用隔離開關斷開故障迴路,應切斷上一級油開關;
1.2.4.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迴路導線截面為2.5mm2,無中間接頭號,連接可靠,且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1.2.5電力電容器
1.2.5.1電容器不得裝在高溫、多塵、潮濕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1.2.5.2當電容器外殼嚴重漏油、鼓肚、瓷套管嚴重放電、閃絡響聲或嚴重過熱時,應立即退出運行;
1.2.5.3電容器室應有溫度指標,室溫不得超過40℃,否則應裝機械通風。電容器外殼溫度不超過60℃;
1.2.5.4運行中的電容器組,三相電流應保持平衡,相間不平衡電流不應大於5%;
1.2.5.5電容器組應有欠壓保護,當母線電壓低到宣傳員定值的60%左右時,能從電網中自動切除;
1.2.5.6戶外落地安裝的電容器下層電容器低部距地面應大於或等於0.4m,地面應有防潮措施四周應設網孔不大於20×20mm網狀遮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電容器室應通風良好,進風窗應裝網孔不大於10×10mm的鋼網;
1.2.5.7電容器應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裝置和超負荷裝置;
1.2.5.8電容組應裝放電迴路。禁止帶電荷合閘。電容器停止運行後,至少放電3min方可再次合閘。
1.2.6電纜
1.2.6.1電纜對地面和建築物的最小允許距離:
1)直埋電纜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電纜外皮);1~35kV為0.7m;
2)電纜外皮於建築物的地下基礎為0.6m。
1.2.6.2電纜相互接近時的最小凈距:
1)10kV以下電纜之間為0.1m,10~35kV之間應不小於0.25m;
2)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包括通信電纜相互間為0.5m。
12.6.3電纜與地下管道間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許距離;
1)電纜與熱力管道接近時的凈距為2m,交叉時為0.5m;
2)電纜與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4電纜相互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5被挖出的電纜應用木板襯護懸吊,懸吊點之間的距離不大於1.5m。不得用鐵絲和繩子不加托板直接懸吊電纜;
1.2.6.6鎧裝電纜或鉛包,鋁包電纜的金屬外皮在兩端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姆;
1.2.6.7電纜穿越路面和建築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應穿在保護管內,保護管內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1.2.6.8敷設電纜的地面應裝設走向標志,以利運行和檢修。
1.2.7照明裝置及移動電具
1.2.7.1所有移動電具的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MΩ,引線和插頭應完整無損。引線必須用三芯(單相電具)、四芯(三相電具)堅韌橡皮線或塑料護套軟線,截面至少0.5mm2,引線不得有接頭,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m;
1.2.7.2所有移動電具宜裝漏電動作電流小於或等於30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安器;
1.2.7.336V以下的低電壓線路裝置應整齊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須為專用插座;
1.2.7.4所有燈具、開關、插銷應適應環境的需要,如在特別潮濕、有腐蝕性蒸氣和氣體、有易燃易爆的場所和戶外等處,應分別採用合適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燈具和開關;
1.2.7.5220V燈頭離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潮濕、危險場所和戶外,不低於2.5m;
2)生產車間、辦公室等一般不低於2m;
3)必須放低時,不應低於1m,但從燈頭到離地2m處的燈線要加絕緣套管,並對燈具採取防護措施。
1.2.7.6開關和插座離地高度不低於1.3m。插座也可裝低,但離地不應低於15mm;
1.2.7.7局部照明及移動式手提燈工作電壓應按其工作環境選擇適當的安全電壓。機床或鉗工台上的照明燈應用36V及以下的低電壓;鍋爐,蒸發器和其它金屬容器內的行燈電壓不允許超過12V。低壓燈的導線和電具絕緣強度不低於交流250V;
1.2.7.8插座或開關應完整無損,安裝牢固、外殼或罩蓋應完好、操作靈活、接頭可靠;
1.2.7.9露天的燈具、開關應採用防雨式,安裝必須牢固可靠;
1.2.7.10不亂拉、亂接臨時線、臨時燈。生產需要應辦理臨時線申請手續,定期檢查,過期拆除;
1.2.7.11臨時線為絕緣良好的橡皮線,懸空和沿牆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於2.5m,戶外不得低於3.5。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m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於6m。
1.3架空線及戶內外布線
1.3.1導線截面必須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導線的線距與周圍設施的距離,過路時對地高度應符合有關規定;
1.3.2架空線嚴禁跨越易燃建築的屋頂;
1.3.3拉線要裝在架設導線反方向的著力點上或線路不平衡張力合力的作用點上。拉線與線路的方向應對正。角度拉線應與線路的分角線對正。防風拉線與線路垂直;
1.3.4電桿與拉線的夾角不小於45°,受環境限制時應不小於30°;
1.3.5不同線路共桿時,低壓線在高壓線下方,對10KV的直線桿兩端間距不小於1m。通信廣播線路在低壓線路下方。其間距不小於1.5m。低壓線路多層排列,直線桿層間距離不得小於0.6m,相鄰導線間距不小於0.4m,分支或轉角不小於0.3m;
1.3.6三相四線供電系統中零線截面不小於該線路相線截面的一半。且不小於最小允許截面,單相制的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
1.3.7不同電壓、不同頻率的導線不允許穿入同一金屬管內。(同一設備和同一機組所有迴路電壓在66V以下、三相四線制照明回線除外);
1.3.8金屬管布線時,管內及管口須光滑無毛刺,並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戶內、外明線裝置的導線,穿過牆壁應用瓷管,鋼管或塑料保護。穿過樓板應用鋼管或硬塑料管保護。通向戶外的塑管應一線一管。在兩條線路交叉時,貼近敷設面的一條線路的導線上應套絕緣管。
1.4防雷和接地保護
1.4.1裝有避雷針的建築物上嚴禁架設低壓線、通信線和廣播線;
1.4.2
避雷針的安裝應滿足機械強度和耐腐蝕的要求。避雷針宜用直徑不小於25mm,壁厚不小於2.75mm的鋼管或直徑不小於20mm的圓鋼,並鍍鋅;
1.4.3避雷針連線應用截面大於或等於35mm2的鍍鋅綱紋線;
1.4.4避雷帶或避雷網宜用鍍鋅鋼材。圓鋼最小直徑為8mm,扁鋼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60mm2;
1.4.5
閥型避雷器應垂直安裝,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膠合處無破裂,輕搖進內部無不正常響聲,拉地引下線如為銅線,應大於或等於16mm2;如為鋁線應大於或等於25mm2;
1.4.6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預防性試驗,接閃器及引下線等如腐蝕30%以上應更換;
1.4.7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線供電系統應採用接地保護;
1.4.8中性點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應採用接零保護,變壓器中性點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線和干線沿線每公里及終端處應重復接地;
1.4.9接零保護的低壓供電系統中電纜和架空線引入的配電櫃處應重復接地。不許在零線上裝設熔斷器和開關;
1.4.10同一低壓供電系統中,不應一部分設備外殼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1.4.11凡因絕緣破壞而可能帶有危險電壓主的電氣了設備及電氣了裝置其金屬外殼和框架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R小於或等於4Ω;
1.4.12接地體應鍍鋅,其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防雷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10mm;角鋼50×50×5mm;扁鋼厚4mm,截面100mm2;鋼管厚3.5mm,直徑50mm
②一般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8mm。角鋼厚4mm;扁鋼厚4mm。截面48mm2;鋼管厚3.5mm2
③一般接地裝置的接地干線最小截面:圓鋼直徑6mm;角鋼厚3mm;扁鋼截面24mm2;
1.4.13各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大地接短路電流系統:R≤2000/I,當I>400A時,R≤0.5Ω②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高低壓設備共用時,R≤120/I
一般不大於10Ω
僅用於高壓設備時,R≤250/I一般不大於10Ω
③低壓電力系統:並聯運行電氣設備的總容量為100kV以上時,R≤4Ω;若不超過100kVA時,重復該地電阻R≤10Ω。
2.行為安全
2.1不得單獨進行設備巡視,巡視只准在高壓設備遮欄外。也不準在變壓器高壓下面行走;
2.2電氣設備檢修必須採取停電驗電,確認無電並進行放電和接地。裝遮欄及懸掛安全標示牌;
2.3電氣設備運行或檢修應按規定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防護眼鏡、使用絕緣墊及絕緣工具;
2.4電氣檢修應實行監護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5事故停電時,未採取安全措施不許進入遮欄和觸及設備的導電部分;
2.6當發生人身觸電和火災事故時,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搶救;
2.7電氣安全工具應配備齊全,並定期試驗,按規定合格使用,用後應妥善保管;
2.8
嚴格遵守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倒閘操作票和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終結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設備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低壓設備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相鄰相的帶電部分應用絕緣板隔開。禁用銼刀和金屬尺等工具;
2.10外線電工遇有6級以上大風、大雨、雷電等情況,嚴禁登桿作業和倒閘操作。
3.室內應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乾粉滅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對其應能熟悉使用。
㈣ 電氣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內容如下:
1、明確檢測對象。電氣系統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只有明確了檢測對象,才能避免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的盲目性,不至於把不屬於電氣消防安全檢測范圍的對象納入檢測工作。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對象主要包括兩類:即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包括變配電設施、各用電設備及電氣控制裝置。電氣線路包括供配電線路、接地裝置及線路保護裝置與措施(例如穿管措施);
2、劃定檢測項目。在檢測對象的基礎上劃定不同檢測對象 的檢測項目。從實際出發,電氣安全事故並不僅僅包括消防安全這一項,其檢測項目應該有所屬限定性而不應是一個包羅萬象、無特定性的普適規范。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檢測項目應該只是和消防安全有關的項目。如電氣過熱、積熱不散、放電、絕緣或接地故障及保護措施缺失,都應該是檢測項目的重要內容;
3、明確檢測方法、程序及工具,這是規范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一項重要內容。只有各檢測機構都按照規范規定的檢測方法、程序及工具開展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檢測結果的科學可靠。
檢測方法可以分為直觀檢查和器具檢查。檢測工具應包括各種電工測量儀器和測量過熱或放電可能的專用設備;
4、明確被檢測對象的規范化技術要求、檢測結果的比對判定方法。被檢測對象的規范化技術要求即電氣安裝的規范要求,將檢測結果與其比較,得出符合與否的結論,從而最終判定系統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進行判定時,應對不符合項進行劃分,一般劃分為一般缺陷和危急缺陷,檢測結果根據缺陷數量判定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的工作范圍:
1、新建建築;
2、建築電氣線路或設施改造、變更的已使用建築;
3、達到檢測周期的已使用建築;各種電氣線路和設施都有一定的壽命,根據這一規律,可以制定一個檢測周期,到期即要求進行檢測,從而有效保障電氣消防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電氣火災發生的可能性;
4、確立公安消防機構對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進行執法監督的法定地位。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是消防工作的一項內容,其工作的開展理應得到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者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明確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主管部門,是對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的前提。
㈤ 電氣設備安全檢查表
這是復制的根據內容自己做吧,因為有些東西你不一定有
企業安全管理檢查表/電氣安全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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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安全檢查表
說明
1) 電氣系統都有漏電、觸電的可能。因此,對操作者進行防觸電保護所採取的各種手段必須有效、可靠,並貫穿於電氣系統的各個環節。其次要嚴格遵守電氣操作規程以及檢修作業的監護制度等。
2) 一旦發生觸電,必須迅速切斷電源,及時而正確地施行人工搶救。
1. 設備檢查
1.1 變配電所的設置,建築結構及有關設施:
1.1.1 變配電所應避免設置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空氣污染或有劇烈震動的場所;
1.1.2 變配電所一般採用磚結構建築、水泥地面。地面應高出周圍地面150~300mm,以防積水;
1.1.3 變配電所室門應向外開,並採用輕型鐵門或包有鐵皮的木門;
1.1.4 與變配電所相通的電纜溝、電纜隧道等處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和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並用非可燃性材料作為電纜溝的蓋板;
1.1.5 戶外變電所的變壓器周圍,其固定柵欄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變壓器底部與地面之間應有大於或等於0.3m的距離。若裝有兩台變壓器時,兩者凈距需大於或等於1.5m;
1.1.6 高壓配電裝置可單獨設置,當高壓開關櫃少於4台時,可將高低壓配電裝置布置於同一室。若單列布置,兩者距離應大於或等於2m;
1.1.7 變壓器室應通風良好,通風口用水泥或金屬百葉窗,且內側加裝網孔小於或等於10mm的金屬網,保證任何季節安全運行;
1.1.8 變壓器室的門應上鎖,並掛「高壓危險」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標;
1.1.9 戶內配電裝置最小通道寬度,單排列的操作通道為1.5m,維修通道為0.8m;雙排列的操作通道為2m,維修通道為1m;
1.1.10 變配電設備遮欄高度應不低於1.7m。
1.2 電氣設備:
1.2.1 變壓器
1.2.1.1 變壓器外殼無滲、漏油,並和鐵芯同時可靠接地。
1.2.1.2 當發現變壓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運行:
1) 音響不均勻或有爆炸聲等異常情況;
2) 油麵低於油麵計的下限,並繼續漏油下降時;
3) 防爆管或油枕噴油時;
4) 正常條件下溫度過高,並不斷上升時;
5) 油色過深,油內出現炭質;
6) 套管有放電現象或嚴重裂紋。
1.2.2 油開關和隔離開關
1.2.2.1 油開關的油位應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油色正常、無滲漏;排氣管應完好無損;
1.2.2.2 油開關操作靈活,准確可靠、合閘機械指示正確;
1.2.2.3 故障跳閘後的油開關,應檢查套管有無斷裂、引線有無燒傷、油箱有無變形;
1.2.2.4 油開關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應有可靠的聯鎖裝置,並保證合閘時只有先合隔離開關才能合上油開關;拉閘時先拉開油開關,才能拉開隔離開關;
1.2.2.5 隔離開關的瓷瓶和連接拉桿應無裂紋、無放電痕跡、銷子無脫落。
1.2.3 負荷開關和跌落保險
1.2.3.1 負荷開關只能用來切斷和接通正常線路,其消弧裝置應完好。合閘時,觸頭應動作一致,各相前後相差不應超過3mm;
1.2.3.2 負荷開關操作機構應靈活可靠;
1.2.3.3 跌落式熔斷器斷開後,其帶電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離在室外應大於或等於4.5m,室內應大於或等於3m;
1.2.3.4 跌落式熔斷器應傾斜安裝,與垂直線保持15°~30°夾角;
1.2.3.5 有爆炸、火災危險及劇烈震動的場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險;
1.2.3.6 所有開關的各部件應完整無損,操作機構安全可靠,並有額定電壓、電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標志。
1.2.4 互感器
1.2.4.1 電壓互感器一、二次側均有熔斷器保護(二次側可用自動開關),一次側開關斷開後,其二次迴路應有防止電壓反饋的措施;
1.2.4.2 電壓互感器如內部有雜訊、放電聲、煙味或臭味等異常情況時,應停電處理,不得用隔離開關斷開故障迴路,應切斷上一級油開關;
1.2.4.3 電流互感器的二次迴路導線截面為2.5mm 2,無中間接頭號,連接可靠,且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1.2.5 電力電容器
1.2.5.1 電容器不得裝在高溫、多塵、潮濕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1.2.5.2 當電容器外殼嚴重漏油、鼓肚、瓷套管嚴重放電、閃絡響聲或嚴重過熱時,應立即退出運行;
1.2.5.3 電容器室應有溫度指標,室溫不得超過40℃,否則應裝機械通風。電容器外殼溫度不超過60℃;
1.2.5.4 運行中的電容器組,三相電流應保持平衡,相間不平衡電流不應大於5%;
1.2.5.5 電容器組應有欠壓保護,當母線電壓低到宣傳員定值的60%左右時,能從電網中自動切除;
1.2.5.6 戶外落地安裝的電容器下層電容器低部距地面應大於或等於0.4m,地面應有防潮措施四周應設網孔不大於20×20mm網狀遮欄,高度大於或等於1.7m。電容器室應通風良好,進風窗應裝網孔不大於10×10mm的鋼網;
1.2.5.7 電容器應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裝置和超負荷裝置;
1.2.5.8 電容組應裝放電迴路。禁止帶電荷合閘。電容器停止運行後,至少放電3min方可再次合閘。
1.2.6 電纜
1.2.6.1 電纜對地面和建築物的最小允許距離:
1) 直埋電纜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電纜外皮);1~35kV為0.7m;
2) 電纜外皮於建築物的地下基礎為0.6m。
1.2.6.2 電纜相互接近時的最小凈距:
1) 10kV以下電纜之間為0.1m,10~35kV之間應不小於0.25m;
2) 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包括通信電纜相互間為0.5m。
12.6.3 電纜與地下管道間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許距離;
1) 電纜與熱力管道接近時的凈距為2m,交叉時為0.5m;
2) 電纜與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4 電纜相互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6.5 被挖出的電纜應用木板襯護懸吊,懸吊點之間的距離不大於1.5m。不得用鐵絲和繩子不加托板直接懸吊電纜;
1.2.6.6 鎧裝電纜或鉛包,鋁包電纜的金屬外皮在兩端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姆;
1.2.6.7 電纜穿越路面和建築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應穿在保護管內,保護管內徑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1.2.6.8 敷設電纜的地面應裝設走向標志,以利運行和檢修。
1.2.7 照明裝置及移動電具
1.2.7.1所有移動電具的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MΩ,引線和插頭應完整無損。引線必須用三芯(單相電具)、四芯(三相電具)堅韌橡皮線或塑料護套軟線,截面至少0.5mm2,引線不得有接頭,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m;
1.2.7.2 所有移動電具宜裝漏電動作電流小於或等於30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安器;
1.2.7.3 36V以下的低電壓線路裝置應整齊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須為專用插座;
1.2.7.4 所有燈具、開關、插銷應適應環境的需要,如在特別潮濕、有腐蝕性蒸氣和氣體、易燃易爆的場所和戶外等處,應分別採用合適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燈具和開關;
1.2.7.5 220V燈頭離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潮濕、危險場所和戶外,不低於2.5m;
2) 生產車間、辦公室等一般不低於2m;
3) 必須放低時,不應低於1m,但從燈頭到離地2m處的燈線要加絕緣套管,並對燈具採取防護措施。
1.2.7.6 開關和插座離地高度不低於1.3m。插座也可裝低,但離地不應低於15mm;
1.2.7.7 局部照明及移動式手提燈工作電壓應按其工作環境選擇適當的安全電壓。機床或鉗工台上的照明燈應用36V及以下的低電壓;鍋爐,蒸發器和其它金屬容器內的行燈電壓不允許超過12V。低壓燈的導線和電具絕緣強度不低於交流250V;
1.2.7.8 插座或開關應完整無損,安裝牢固、外殼或罩蓋應完好、操作靈活、接頭可靠;
1.2.7.9 露天的燈具、開關應採用防雨式,安裝必須牢固可靠;
1.2.7.10 不亂拉、亂接臨時線、臨時燈。生產需要應辦理臨時線申請手續,定期檢查,過期拆除;
1.2.7.11 臨時線為絕緣良好的橡皮線,懸空和沿牆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於2.5m,戶外不得低於3.5。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m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於6m。
1.3 架空線及戶內外布線
1.3.1 導線截面必須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導線的線距與周圍設施的距離,過路時對地高度應符合有關規定;
1.3.2 架空線嚴禁跨越易燃建築的屋頂;
1.3.3 拉線要裝在架設導線反方向的著力點上或線路不平衡張力合力的作用點上。拉線與線路的方向應對正。角度拉線應與線路的分角線對正。防風拉線與線路垂直;
1.3.4 電桿與拉線的夾角不小於45°,受環境限制時應不小於30°;
1.3.5 不同線路共桿時,低壓線在高壓線下方,對10KV的直線桿兩端間距不小於1m。通信廣播線路在低壓線路下方。其間距不小於1.5m。低壓線路多層排列,直線桿層間距離不得小於0.6m,相鄰導線間距不小於0.4m,分支或轉角不小於0.3m;
1.3.6 三相四線供電系統中零線截面不小於該線路相線截面的一半。且不小於最小允許截面,單相制的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
1.3.7 不同電壓、不同頻率的導線不允許穿入同一金屬管內。(同一設備和同一機組所有迴路電壓在66V以下、三相四線制照明回線除外);
1.3.8 金屬管布線時,管內及管口須光滑無毛刺,並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 戶內、外明線裝置的導線,穿過牆壁應用瓷管,鋼管或塑料保護。穿過樓板應用鋼管或硬塑料管保護。通向戶外的塑管應一線一管。在兩條線路交叉時,貼近敷設面的一條線路的導線上應套絕緣管。
1.4 防雷和接地保護
1.4.1 裝有避雷針的建築物上嚴禁架設低壓線、通信線和廣播線;
1.4.2 避雷針的安裝應滿足機械強度和耐腐蝕的要求。避雷針宜用直徑不小於25mm,壁厚不小於2.75mm的鋼管或直徑不小於20mm的圓鋼,並鍍鋅;
1.4.3 避雷針連線應用截面大於或等於35mm2的鍍鋅綱紋線;
1.4.4 避雷帶或避雷網宜用鍍鋅鋼材。圓鋼最小直徑為 8mm,扁鋼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60mm2;
1.4.5 閥型避雷器應垂直安裝,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膠合處無破裂,輕搖進內部無不正常響聲,拉地引下線如為銅線,應大於或等於16mm2;如為鋁線應大於或等於25mm2;
1.4.6 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預防性試驗,接閃器及引下線等如腐蝕30%以上應更換;
1.4.7 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線供電系統應採用接地保護;
1.4.8 中性點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應採用接零保護,變壓器中性點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線和干線沿線每公里及終端處應重復接地;
1.4.9 接零保護的低壓供電系統中電纜和架空線引入的配電櫃處應重復接地。不許在零線上裝設熔斷器和開關;
1.4.10 同一低壓供電系統中,不應一部分設備外殼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1.4.11 凡因絕緣破壞而可能帶有危險電壓主的電氣了設備及電氣了裝置其金屬外殼和框架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R小於或等於4Ω;
1.4.12 接地體應鍍鋅,其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防雷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10mm;角鋼50×50×5mm;扁鋼厚4mm,截面100mm2;鋼管厚3.5mm,直徑50mm ②一般接地體最小截面:圓鋼直徑8mm。角鋼厚4mm;扁鋼厚4mm。截面48mm2;鋼管厚3.5mm2 ③一般接地裝置的接地干線最小截面:圓鋼直徑6mm;角鋼厚3mm;扁鋼截面24mm2;
1.4.13 各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大地接短路電流系統:R≤2000/I,當I>400A時,R≤0.5Ω ②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高低壓設備共用時,R≤120/I 一般不大於10Ω
僅用於高壓設備時,R≤250/I 一般不大於10Ω
③低壓電力系統:並聯運行電氣設備的總容量為100kV以上時,R≤4Ω;若不超過100kVA時,重復該地電阻R≤10Ω。
2. 行為安全
2.1 不得單獨進行設備巡視,巡視只准在高壓設備遮欄外。也不準在變壓器高壓下面行走;
2.2 電氣設備檢修必須採取停電驗電,確認無電並進行放電和接地。裝遮欄及懸掛安全標示牌;
2.3 電氣設備運行或檢修應按規定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防護眼鏡、使用絕緣墊及絕緣工具;
2.4 電氣檢修應實行監護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5 事故停電時,未採取安全措施不許進入遮欄和觸及設備的導電部分;
2.6 當發生人身觸電和火災事故時,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搶救;
2.7 電氣安全工具應配備齊全,並定期試驗,按規定合格使用,用後應妥善保管;
2.8 嚴格遵守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倒閘操作票和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終結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設備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 低壓設備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相鄰相的帶電部分應用絕緣板隔開。禁用銼刀和金屬尺等工具;
2.10 外線電工遇有6級以上大風、大雨、雷電等情況,嚴禁登桿作業和倒閘操作。
3. 室內應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乾粉滅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對其應能熟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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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防雷接地檢測,這兩種測試裝置是干什麼用的
防雷接地的主要作用如下:為了使接閃器截獲直接雷擊的雷電流或通過防雷專器的雷電流安全泄屬放入地,以保護建築物,建築物內人員和設備安全的接地成為防雷接地。1、防止或減少雷擊建(構)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 2、雷擊電磁脈沖引發的電氣和電子系統損壞或錯誤運行.
防雷檢測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人們的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在雷雨天氣得到更好的保障。因為雷電的破壞力十分巨大,它的瞬間功率極高且連擊中的能量更更加強大,會對人身以及建築物造成很大的傷害,每年因雷電造成的損失成千上萬,而防雷檢測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存在。
㈦ 電氣設備檢查內容
(一)凡檢修的電氣設備停電後,必須進行驗電,驗電器應符合電壓等級,高壓部分必須戴絕緣手套,確認無電後,打好接地線,手持紅外線絕緣棒進行對地放電。
(二)在停電線路的刀閘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在不停電部位的安全圍欄外應懸掛"高壓有電,禁止入內"的標志牌。
(三)對停電超過4小時有保險器裝置的關鍵設備應將保險拔掉。
(四)、檢修工作結束後,拆除接地線,人員撤離現場,交回工作票,摘掉警告牌後方准恢復送電。
(五)嚴禁帶電檢修各種電氣設備。
(7)防雷裝置電氣安全檢測儀器工具箱擴展閱讀
電氣操作人員的資格和要求:
(一)電氣作業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二)電氣作業人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考試合格,方能工作。
(三)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安全作業規定。
(四)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熟悉有關消防知識,能正確使用消防用具和設備,熟知人身觸電緊急救護方法。
(五)變、配電所及電工班要根據本崗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七)、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檢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八)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並定期檢測。
㈧ 電氣設備設置相應的安全保裝置,有什麼等設施
電氣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准、規定備注1一般電氣安全1、停送電:停送電聯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聯系的方法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系單或電話聯系等。停送電聯系的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採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系停送電。2、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築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於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程》規定的數值。潮濕、污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3、移動電氣設備:1)移動式、攜帶式電動工具、設備的電源線應採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移動電氣設備上必須設置標志明顯的接地螺絲;2)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採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護套軟電纜。應採用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並用;3)使用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撥掉電源插頭。4、電氣接地:1)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採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2)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採用多股裸銅線,並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3)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松動或銹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做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5、絕緣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後,應擦拭乾凈,存放在乾燥通風處,保持清潔,防止潮濕。絕緣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准和周期應符合:絕緣棒(6-10)/35每年一次;絕緣檔板(6-10)/35每年一次;絕緣罩35每年一次;絕緣夾鉗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壓試電筆(6-10)/35每半年一次;絕緣手套高壓/低壓每半年一次;橡膠絕緣靴高壓每半年一次;核相器電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絕緣繩高壓每半年一次。6、短路保護: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氣裝置的零部件。《電氣安全管理規程》機械工業部(86)機生字76號文2電氣設備1、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2、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場所內不應使用可移動的插座;4、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採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923電纜1、電纜線:絕緣導線水平敷設時至地面的最小距離屋內2.5米(垂直敷設時1.8米)、屋外2.7米。當導線垂直敷設至地面低於1.8m時,應穿管保護;2、電纜溝:在進入建築物處應設防火牆。電纜隧道進入建築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牆。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牆處保護管兩端應採用難燃材料封堵。《低壓配電設計規范》4配電室1、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採用焊接。配電屏的上方不應敷設管道;2、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內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應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圍應採取封閉措施,並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3、配電室長度超過7m時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當配電室為樓上樓下兩部分布置時,樓上部分的出口應至少有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4、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5、配電室內的電纜溝應採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與室外相通的洞、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的網罩。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還應採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6、大中型變配電所和爆炸危險場所的距離,應大於事故時爆炸性混合物可達到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應小於30米;7、變配電所不應設在空氣污穢、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地區,並應避開有劇烈震動的場所和地下設施。露天或半露變配電所,不應設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通往變配電所的道路應暢通,所周圍必須有足夠的安全消防通道;8、用金屬材料製做的安全標志牌不能掛在導電體上或接近導電部分;9、通往室外的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進戶管等處均應設有防止小動物和地下水進入的措施。充油電器設備應根據安裝位置、充油量等條件,設置必要的檔油或貯油設施。《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通用安全檢查表通用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准、規定備注1責任制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7、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8)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9)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10)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2、各分工負責人、各部門、各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3、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包含《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6項職責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四項職責。2規章制度應建立以下9種制度: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3、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8、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9、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3安全操作規程根據企業不同崗位、工種設置,建立健全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4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1、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1)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於3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一般生產經營單位:1)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不低於2人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3)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者委託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2條5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種類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法》第23條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1、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初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2、一般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7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1、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2、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3、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4、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5、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6、應當支付從業人員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3、24條8建設項目「三同時」1、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經安監部門審查;2、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法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6條9勞動防護用品1、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2、督促、檢查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3、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23條10安全警示標志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第28條11重大危險源監控1、建立運行檔案、並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2、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3、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4、制定專門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5、每半年向安監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7條12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標准:1、小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2、中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30萬元;3、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90萬元;4、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250萬元。《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法》(魯財企[2007]46號)13應急救援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37條14生產現場1、為生產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蓋板;2、工作場所通道寬度不少於1米;3、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不低於1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5手持電動工具1、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PE線連接可靠;2、電源線必須用護管軟線,長度不得超過6米,無接頭及破損;3、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及手柄應完好,無松動;4、電動工具的開關應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83)16傳動防護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裝防護裝置。《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7砂輪機1、砂輪機必須安設防護罩;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2、工件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3、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4、砂輪磨損剩餘部分不足25㎜的不準使用;5、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後接觸工件。《中小機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規程》18倉庫安全1、倉庫職工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做到輪流值班;2、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動火證。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3、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內部庫房區、生活區和輔助區分開設置,並用實體圍牆隔開;4、安全出口不宜少於2個,庫房門應向外開啟或靠牆的外側推拉。庫房內不準設置更衣室、休息室、公室、收發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閣樓、分割小間;5、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積不應大於150平方米,並應留出2米寬的主通道。堆跺上部與樓頂不少於0.3米頂距,物品距內、外牆分別不少於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於0.1米,跺距不少於0.1米;6、拖拉機、柴油機汽車不準進入庫房內裝卸物資,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應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裝置;7、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8、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19廠內運輸1、基本要求:1)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持證上崗作業;2)運輸、裝卸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穿戴好防護用品。2、廠內道路;1)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築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於5m;2)企業內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標准。3、車輛要求:1)廠內機動車輛應該定期檢驗。未經檢驗不得行駛;2)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4、車輛裝載一般要求:1)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量;2)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有關規定執行;3)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行駛,並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4)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貨物長度超過後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5、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裝載:1)必須經廠有關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2)選派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4)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7)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8)裝載氯化鈉、氯化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9)裝載劇毒品的車輛,用後應進行清洗、消毒;10)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於車廂欄板;11)停車或未卸完貨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6、機動車行駛:1)機動車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幹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h;2)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時,限速5km/h;3)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7、裝卸作業一般要求:1)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督裝卸作業。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2)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3)裝載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檔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8、危險品的裝卸、搬運要求1)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前應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待清楚,作業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裝卸、搬運危險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並應有保證安全所需的裝卸、搬運設備;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裝卸時,須杜絕明火,並應有防爆、防靜電火花的防護措施,與周圍建築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5)罐車裝車充滿系數,油品不得大於95%,液化氣不得大於85%。油品自流裝車流速不得大於3m/s。《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84)20高處作業1、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作業;3、《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帶),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9、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10、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HG23014-1999
㈨ 防雷裝置安全檢測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各地氣象部門要求,只作為參考:
1、提供廠房設計圖紙(工程審核藍圖)
2、現場審核(避雷帶、避雷針、建築物接地電阻測試)
3、組織相關專家評審,如無問題則通過驗收
4、由氣象局防雷技術中心出具驗收檢測報告
㈩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分類及項目有哪一些
根據2016年4月1日實來施的《建自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 21431-2015)的規定,建築物防雷檢測主要分為以下八項:
1.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2.接閃器
3.引下線
4.接地裝置
5.防雷區的劃分
6.雷擊電磁脈沖屏蔽
7.等電位鏈接
8.電涌保護器(SPD)
防雷檢測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范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
防雷檢測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范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