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了得到准確性高的實驗結果,實驗動物使用者和使用單位應採取哪些措施
第一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以發證日期為准).需換領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經省轄市科委向省科委提出申請. 第二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內的每年十一月,到其所在的省轄市科委辦理年檢手續.受檢單位和個人應提交與其業務相應的人員培訓、考核和體檢記錄;實驗動物許可證及動物質量檢測記錄;實驗動物來源、使用記錄及設施管理情況的報告. 省科委委託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對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條 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對飼養、繁育的實驗動物按有關國家標准進行質量檢測.出售時應提供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確切名稱;級別;遺傳背景或來源;微生物及寄生蟲檢測狀況,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名. 第四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實驗動物許可證轉借、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無實驗動物許可證單位或個人生產的動物及相關產品. 第五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實驗動物許可證登記事項者,應提前一個月以上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停止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應在停止後的一個月內交回實驗動物許可證.遺失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應及時報失補領. 第六條 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限期改進或在三個月內補辦年檢手續,到期仍達不到要求或仍未辦理年檢手續的,由發證單位收回實驗動物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 凡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得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的繁育和經營. 實驗動物生產單位,供應和出售不合格實驗動物,或者合格證內容填寫不實的,視情節輕重,由發證部門予以警告、通報或收回實驗動物許可證;給用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末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進行有關動物實驗和使用實驗動物生產葯品、生物製品,其所進行動物實驗一律視為無效,其使用實驗動物生產葯品和生物製品,一律視為不合格. 凡涉及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的有關科研立項、成果鑒定(驗收)、新葯評審、葯品檢驗、環境檢測、商品檢驗以及其它利用實驗動物進行檢定或安全性評價等活動,必須提供有關實驗動物質量及相關條件的合格證和許可證等證明材料.未能提供有關材料的,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請或從事上述活動,否則,其結論一律視為無效;需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九條 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翻印、偽造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由發證單位予以收繳;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條 核發實驗動物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和上述的規定. 如何申請許可證 1.本申請書中「設施類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驗動物標准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所規定的「設施分類及技術要求」(如:普通環境、屏障環境、隔離環境等). 2.同一單位不在同一地點的動物實驗設施,需分別申領許可證. 3.新建設施需在試運行後正式啟用之前申領許可證. 4.本申請書及如下附件一並提交,方可作為完整申請材料予以受理:(1)所用實驗動物來自有許可證單位的證明,即動物來源單位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2)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及設施檢測報告;(3)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㈡ 根據《動物防疫法》 對動物進行隔離管理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隔離場是指專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包括兩類,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以下簡稱國家隔離場),二是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動物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
第三條 申請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和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隔離場的選址、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要求。
相關標准與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第六條 使用國家隔離場,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使用指定隔離場,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
第七條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其他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
需要延長或者縮短隔離檢疫期的,應當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請
第八條 申請使用國家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
(五)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
(六)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七)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八)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按照規定對隔離場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後,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使用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使用的隔離場組織實地考核。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用於隔離種用大中動物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用於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隔離檢疫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審批意見(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簽發《隔離場使用證》。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列明批准內容。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隔離場使用證》有效期為6個月。
隔離場使用人憑有效《隔離場使用證》向隔離場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證》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離場再次申請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兩次使用的間隔期間不得少於30天。
第十四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隔離場使用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
(一)《隔離場使用證》超過有效期的;
(二)《隔離場使用證》內容發生變更的;
(三)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的。
第十五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發證機關撤回:
(一)隔離場原有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不符合隔離動物檢疫條件和要求的;
(二)隔離場所在地發生一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第十六條 使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隔離場使用證》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將其《隔離場使用證》撤銷。
第三章 檢疫准備
第十七條 隔離場經批准使用後,使用人應當做好隔離場的維護,保持隔離場批准時的設施完整和環境衛生條件,保證相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動物進場前,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派員實地核查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的維護情況。
第十九條 使用人應當確保隔離場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物進入隔離場前10天,所有場地、設施、工具必須保持清潔,並採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有效方法進行不少於3次的消毒處理,每次消毒之間應當間隔3天;
(二)應當准備供動物隔離期間使用的充足的飼草、飼料和墊料。飼草、墊料不得來自嚴重動物傳染病或者寄生蟲病疫區,飼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登記制度;
飼草、飼料和墊料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由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熏蒸消毒處理;
水生動物不得飼喂鮮活餌料,遇特殊需要時,應當事先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
(三)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適當儲備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葯劑、疫苗等,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和使用登記制度;
(四)飼養人員和隔離場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到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準進入隔離場。健康檢查項目應當包括活動性肺結核、布氏桿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飼養人員和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基礎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六)人員、飼草、飼料、墊料、用品、用具等應當在隔離場作最後一次消毒前進入隔離檢疫區;
(七)用於運輸隔離檢疫動物的運輸工具及輔助設施,在使用前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人員、車輛的出入通道應當設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墊。
第四章 隔離檢疫
第二十條 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境動物方可運往隔離場進行隔離檢疫。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實行監督管理,監督和檢查隔離場動物飼養、防疫等措施的落實。對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間實行24小時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駐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隔離場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認真填寫《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隔離檢疫期間樣品的採集、送檢和保存工作。隔離動物樣品採集工作應當在動物進入隔離場後7天內完成。樣品保存時間至少為6個月。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動物進行臨床觀察和實驗室項目的檢測,根據檢驗檢疫結果出具相關的單證,實驗室檢疫不合格的,應當盡快將有關情況通知隔離場使用人並對陽性動物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的規定對進口動物進行必要的免疫和預防性治療。隔離場使用人在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後可以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第二十六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應當做到:
(一)門衛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對人員、車輛、用具、用品實行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二)保持隔離場完好和場內環境清潔衛生,做好防火、防盜和滅鼠、防蚊蠅等工作;
(三)人員、車輛、物品出入隔離場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後,方可進出隔離區;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15天內未從事與隔離動物相關的實驗室工作,也未參觀過其它農場、屠宰廠或者動物交易市場等;
(四)不得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的動物及其產品帶入隔離場內;
(五)不得飼養除隔離動物以外的其它動物。特殊情況需使用看門犬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犬類動物隔離場,不得使用看門犬;
(六)飼養人員按照規定作息時間做好動物飼喂、飼養場地的清潔衛生,定期對飼養舍、場地進行清洗、消毒,保持動物、飼養舍、場區和所有用具的清潔衛生,並做好相關記錄;
(七)隔離檢疫期間所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八)嚴禁轉移隔離檢疫動物和私自採集、保存、運送檢疫動物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不得將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不得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九)隔離檢疫期間,嚴禁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
(十)隔離檢疫期間,應當及時對動物欄舍進行清掃,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應當集中放置或者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糞便、墊料及污物移出隔離場;
(十一)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將疑似患病動物移入患病動物隔離舍(室、池),由專人負責飼養管理;
2. 對疑似患病和死亡動物停留過的場所和接觸過的用具、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3. 禁止自行處置(包括解剖、轉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動物;
4. 死亡動物應當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處理。
第五章 後續監管
第二十八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如下處理:
(一)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運出隔離場;
(二)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應當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方可運出場外;
(三)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九條 隔離場使用人及隔離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動物流向和《隔離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條 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結束後,承擔隔離檢疫任務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2周內將檢疫情況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通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情況包括:隔離檢疫管理、檢疫結果、動物健康狀況、檢疫處理情況及動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的;
(二)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轉移隔離檢疫動物或者採集、保存其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的;
(四)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未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自行轉移和急宰患病動物,自行解剖和處置患病、死亡動物的;
(五)未將動物按照規定調入隔離場的。
第三十二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車輛、物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並未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進入隔離場的;
(二)飼養隔離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的;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動物飼料、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的。
第三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運出隔離場的;
(二)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即運出隔離場的;
(三)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隔離場檢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使用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隔離場發生動物疫情隱瞞不報的;
(二)存放、使用我國或者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葯物或者飼料添加劑的;
(三)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條 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我國與進口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簽署的議定書中規定或者進口國家/地區官方要求對出境動物必須實施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工作按照進口國的要求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各類表格及證書式樣另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㈢ 1)什麼是標准實驗動物我們現在通常使用什麼標准實驗動物,使用標准實驗動物有什麼現實意義
實驗動物環境的標准化、實驗動物飼養管理標准化和動物實驗的標准化。實驗動物是生命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驗動物的標准化是保證實驗動物學科能夠長久、穩定發展下去的重要因素,是提升動物實驗結果的准確性的重要保證。實驗動物學是經過生命科學的實踐活動而形成的,現已成為一門具有自身理論體系的新興學科。在醫學院校中,學生接觸實驗動物的機會比較較多,很多課程的實驗教學中都涉及。隨著實驗動物學在醫學等領域的重要性逐步提升,實驗動物的標准化顯得極為重要。為此,我們對實驗動物標准化的認識和實驗動物工作的重要性就要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和理解。
實驗動物的標准化就是培育出符合標準的高質量、高品質的實驗動物。醫學院校實驗動物學就是根據不同學科、需要來進行動物實驗選擇及飼養。控制實驗動物標准化一般來講,是根據實驗動物不同的特性,來制定其飼養的環境、管理的方法、飼料的製作,達到特定的標准。
一、實驗動物環境的標准化
要達到實驗動物的標准化,就要根據「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標准」來控制實驗動物的生產,也要執行實驗動物的生產許可證制度。根據不同種類實驗動物的生物學特性,製造能夠滿足實驗動物生產、生活的環境要求。如:溫度、濕度、換氣次數、落下菌數、氨濃度、雜訊等。
不同實驗動物根據不同的要求要分別飼養在不同的環境中,環境又分為:普通環境、屏障環境、隔離環境三種類型。普通環境設施符合實驗動物生產生活的基本要求,我們一般的實驗動物管理場所設置的就是這樣的環境場所,適合飼養普通等級的實驗動物,其飲水應符合GB5749的要求;屏障環境的設置就嚴格控制人員、物品和環境空氣的進出,適合飼養清潔等級實驗動物及無特定病原體實驗動物;隔離環境的設置就是採用無菌隔離裝置保存無菌動物,適合飼養無特定病原體、悉生及無菌實驗動物。這三種環境的級別是生產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基本條件。屏障和隔離環境內實驗動物的的飲水必須經過滅菌處理。對待不同環境中飼養的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按照相應的實驗動物管理標准及微生物控制標准進行飼養、管理。
二、實驗動物飼養管理標准化
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的標准化,一般可分為:人員管理標准化、飼養管理標准化和生產材料標准化。
1.人員管理的標准化一般是指:實驗動物飼養人員、實驗動物管理人員、動物實驗人員等所有的從事實驗動物工作人員,必須經國家或省級制定部門參與學習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並且定期參加實驗動物繼續教育、考核等。
2.飼養管理標准化一般是指:按照不同等級、不同物種的實驗動物分門別類飼養在不同環境中,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飼養流程、飼養密度及特定的飼料和飲水等。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保證實驗動物在舒適的環境中生長、繁育。
3.生產材料標准化一般是指實驗動物所使用的籠具、器具、墊料的標准化。根據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使用不同的生產材料,這些生產材料必須是專業生產廠家供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
三、動物實驗的標准化
要達到動物實驗的標准化,概括來說一般是指在醫學研究中怎樣正確的選擇和應用各種標准化的實驗動物。
1.動物實驗人員的技術因素:在動物實驗中,從實驗設計、實驗准備到動物實驗的實施,實驗人員的技術水平起到很到的作用。能夠正確的將實驗動物固定、麻醉、給葯、手術及術後護理,是動物實驗的結果得以保證的重要流程,也是「動物福利」得以體現。
2.環境控制因素:動物實驗的環境與實驗動物生產、生活的環境一樣,分為:普通環境、屏障環境和隔離環境。在同一個實驗室內不能同時開展不同動物、不同等級的動物實驗。
四、結語
我國從1988年開始就頒發了《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這個條例是我國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的第一個法規,標志著我國的實驗動物工作向標准化、法制化邁進。至今已經過二十多年,我國的實驗動物科學事業從無至有、至如今被人們重視起來,已取得了跨越式的發展。
實驗動物如今已越來越多的融入到我們的生活、學習當中,實驗動物學科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為醫學、生物學研究提供標准化的實驗動物,並保證在實驗動物在實驗過程中能夠准確的使用。實驗動物標准化是實驗動物學科生存下去的必要條件。只有實驗動物標准化能夠全面的執行,且規范操作,規范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及管理中,才是能夠提高實驗動物總體水平,是實驗動物學科能夠和諧、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措施。
隨著現代科學的高速發展,對高等醫學院校的教師、學生和科研工作人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驗動物標准化對如何做好實驗動物工作,如何利用實驗動物學科推進生命科學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實驗動物能夠標准化,才能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㈣ 動物實驗室通風需要考慮什麼要求
實驗室通風需要考慮以下幾點因素,
這都是森拉普爾實驗室在做通風工程版的時候做出詳細分析權
安全
安全要素能夠保證實驗室內操作人員安全,
以及保證實驗室周邊環境安全。
各國關於實驗室安全都有較為細致的標准,
而安全也是實驗室最為重要的目的之一。
㈤ 我國實驗動物的環境標準是什麼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
前 言
本標准於1994年1月首次發布,經過5年的實施,取得大量檢測數據,1999年8月修訂,2000年1月通過復審,確認。本次修訂界定了適用范圍,其中環境條件分類及技術指標要求更為科學,操作性強,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國情。修訂標准區別了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和動物實驗設施環境指標;且根據不同種類動物的生物學特性,提出不同的環境要求;新增了各類動物居所密度指標。
本標准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附錄H及附錄I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自實施日起代替GB 14925-1994。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實驗動物學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榮瑞章、邵強、劉德惠、楊幼名、孫岩松、王祿增、程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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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 GB 14925-2001代替 GB 14925-1994
Laboratory animal—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 and housing facilitie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1-08-29 批准 發布 2002-05-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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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及實驗環境條件和設施的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同時規定了墊料、飲水和籠具的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一切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實驗場所的環境條件及設施設計、施工、工程驗收及經常性監督管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 3096-1993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GB 4792-19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准
GB 5794-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 8978-1996 污水排放綜合標准
GB 50243-1997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9-1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名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 73-1984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J 68-1984 建築結構設計統一標准
JGJ-71-1990 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實驗動物
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3.2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設施
指同於實驗動物繁育、生產的建築物、設備以及運營管理在內的總和。
3.3 動物實驗設施
指以研究、試驗、教學、生物製品、葯品生產等為目的進行實驗動物飼育、試驗的建築物、設備以及運營管理在內的總和。
4 環境及設施
4.1 選址
4.1.1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及實驗場所應避開自然疫源地。
4.1.2 宜選在環境空氣質量及自然環境條件較好的區域。
4.1.3 宜遠離鐵路、碼頭、飛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貯倉、堆場等有嚴重空氣污染、振動或雜訊干擾的區域。若不能遠離上述區域則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1.4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實驗設施應與生活區保持大於50m的距離。
4.2 建築衛生要求
4.2.1 動物繁育、生產、實驗場所所有圍護結構材料均應無毒、無放射性。
4.2.2 內牆表面應光滑平整,陰陽角均為圓弧形,易於清洗、消毒。牆面應採用不易脫落、耐腐蝕、無反光、耐沖擊的材料。地面應防滑、耐磨無滲漏。天花板應耐水、耐腐蝕。
4.3 建築設施要求
4.3.1建築物門、窗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4.3.2 走廊寬度不應少於1.5m,門寬度不少於1.0m。
4.3.3 動物繁育、生產及實驗室通風空調系統保持正壓操作,應合理組織氣流布置送排風口的位置,避免死角,避免斷流,避免短路。
4.3.4 各類環境控制設備應定期維修保養。
4.3.5 動物繁育、生產、實驗室的電力負荷等級,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應備有應急電源。
4.3.6 室內的配電設備,應選擇不易積塵的設備,並應暗裝。電氣管線應暗敷,由非潔凈區進如潔凈區的電氣管線管口,應採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5 環境條件分類及技術指標要求
5.1.1 普通環境:該環境設施符合動物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傳染因子,適用於飼養教學等用途的普通實驗動物。
5.1.2 屏障環境:該環境設施適用於飼育清潔實驗動物及無特定病原體(SPF specific pathogen free)實驗動物,該環境嚴格控制人員、物品和環境空氣的進出。
5.1.3 隔離環境:該環境設施採用無菌隔離裝置以保存無菌或無外來污染動物。隔離裝置內的空氣、飼料、水、墊料和設備均為無菌,動物和物料的動態傳遞須經特殊的傳遞系統,該系統既能保證與環境的絕對隔離,又能滿足轉運動物時保持內環境一致。該環境設施適用於飼育無特定病原體(SPF)、悉生(Gnotobiotic)及無菌(germ free)實驗動物。
5.2 技術指標要求
5.2.1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設施環境指標應符合表1所列要求。
5.2.2 動物實驗設施環境指標應符合表2所列要求。
表1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設施環境指標(靜態)
表2 動物實驗設施(設備3))環境指標(靜態)
6 工藝對設施區域設置的要求
6.1 區域布局
6.1.1 前區的設置:包括辦公室、維修室、庫房、飼料室、一般走廊。
6.1.2 飼育區的設置
6.1.2.1 繁育、生產區:包括隔離檢疫室、緩沖間、育種室、擴大群飼育室、生產群飼育室、待發室、清潔物品貯藏室、清潔走廊、污物走廊。
6.1.2.2 動物實驗區:包括緩沖間、實驗飼育間、清潔物品貯藏室、清潔走廊、污物走廊。
6.1.2.3 輔助區:包括倉庫、洗刷間、廢棄物品存放處理間(設備)、密閉式實驗動物屍體冷藏存放間(設備)、機械設備室、淋浴間、工作人員休息室。
6.2 其他設施設備
6.2.1 屏障環境和隔離環境均應在壓強變化相交處設有緩沖設置。
6.2.2 動物實驗區的設施應與飼養繁育系統分開設置。
6.2.3 有關放射性實驗操作應參照GB4792實施。
6.2.4 帶烈性傳染性、致癌、使用劇毒物質的動物實驗,均應在負壓隔離設施或有嚴格防護的設備內操作。此類設施(設備)須具有特殊的傳遞系統,確保在動態傳遞過程中與外界環境的絕對隔離,排出氣體和廢物須經無害化處理。應體現「人、動物、環境」 的三保護原則。
6.3 設施與設備
6.3.1 在實驗環境中設置設備時,其設備性能和指標,均須與環境設施指標要求相一致(表1、表2)。
6.3.2 不同實驗要求的正壓、負壓設備,必須達到環境設施的指標,方能取得相應的證書。
7 廢棄物及動物屍體處理
7.1 廢棄物應作無害化處理並應達到GB8978的要求。
7.2 動物屍體應立即焚燒處理,其排放物應達到醫院污物焚燒排放規定要求。
8 籠具、墊料、飲水
8.1 籠具
8.1.1 應選用無毒、耐腐蝕、耐高溫、易清洗、易消毒滅菌的耐用材料製成的籠具。
8.1.2 各類動物所佔籠具最小面積應滿足表3的要求,籠具內外邊角均應圓滑、無銳口。
表3 各類動物所需居所最小空間
8.2 墊料
8.2.1 墊料應選用吸濕性好、塵埃少、無異味、無毒性、無油脂的材料。
8.2.2 墊料須經消毒、滅菌後方可使用。
8.3 飲水
8.3.1 普通實驗動物飲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8.3.2 屏障和隔離環境內飼養的實驗動物飲用水須經滅菌處理。
9 動物運輸
9.1 動物運輸應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等級要求,不同品種、品系和等級的動物不得混合裝運。
9.2 動物運輸應配置專用車輛,專人負責,定期消毒、保潔,車輛應裝有空調設備。
9.3 運輸籠具須經消毒、滅菌後方可回收使用。
10 檢測方法
檢測方法見本標准附錄A-附錄Ⅰ。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環境溫濕度測定
A1 測定條件
A1.1 實驗動物設施環境溫度測定應在動物設施竣工空調系統運轉48h後或設施正常運行之中進行測定。測定時,應根據設施設計要求的空調和潔凈等級確定動物飼育區及實驗工作區,並在區內布置測點。
A1.1.1 一般飼育室應選擇動物籠具放置區域范圍為動物飼育區。
A1.1.2 恆溫恆濕房間離圍護結構0.5m,離地高度0.1 m-2.0m處為飼育區。
A1.1.3 潔凈房間垂直平行流和亂流的飼育區與恆溫恆濕房間相同。
A1.2 測量儀器
A1.2.1 測量儀器精密度為0.1以上標准水銀干濕溫度計及熱敏電阻式數字型溫濕度測定儀。
A1.2.2 測量儀器應定期檢定。
A2 測定方法
A2.1 當設施環境溫度波動范圍>±2℃,室內相對濕度波動范圍>10%時,溫濕度測定宜連續進行8h,每次測定間隔為15min-30min。
附 錄 B
(標準的附錄)
環境氣流速度測定
B1 測定條件
B1.1 在實驗設施運轉接近設計負荷,連續運行48h以上進行測定。
B1.2 測量儀器
B1.2.1 測量儀器為精密度為0.01以上的熱球式電風速計,或智能化數字顯示式風速計,校準儀器後進行檢測。
B1.2.2 測量儀器應定期檢定。
B2 測定方法
B2.1 實驗動物飼養設施和動物實驗設施,應根據設計要求和使用目的確定動物飼育區和實驗工作區,要在區內布置測點。
B2.1.1 一般空調房間應選擇放置實驗動物用具的具有代表性的位置及室內中心位置布點。
B2.1.2 恆溫恆濕設施應選擇在離圍護結構0.5m,離地高度1.0m及室內中心位置布點。
B2.2 測定方法
B2.2.1 檢測在潔凈試驗區或動物飼育區內進行,當無特殊要求時,於地面高度1.0m處進行測定。
B2.2.2 亂流潔凈室按潔凈面積≤50m2至少布置測定5個測點,每增加20-50m2增加3-5個位點。
B3 數據整理
B3.1 每個測點的數據應在測試儀器穩定運行條件下測定,數字穩定10s後讀取。
B3.2 亂流潔凈室內取各測定點平均值,並根據各測點各次測定值判定室內氣流速度變動范圍及穩定狀態。
附 錄 C
(標準的附錄)
環境換氣次數測定
C1 測定條件
C1.1 在實驗動物設施運轉接近設計負荷連續運行48h以上進行測定。
C1.2 測量儀器
C1.2.1 測量儀器為精密度為0.01以上的熱球式電風速計或智能化數字顯示式風速計,校準儀器後進行檢測。
C1.2.2 測量儀器應定期檢定。
C2 測定方法
C2.1 通過測定送風口風量(正壓式)或出風口風量(負壓式)及室內容積來計算換氣次數。
C2.2 風口為圓形時,直徑在200mm以下者,在徑向上選取2個測定點進行測定;直徑在200mm~300mm時,用同心圓做2個等面積環帶,在徑向上選取4個測定點進行測定;直徑為300mm~600mm時,做成3個同心圓,在徑向上選取6個點;直徑>600mm時,做成5個同心圓測定10個點,求出風速平均值。
C2.3 風口為方形或長方形者,應將風口斷面分成100mm×150mm以下的若干個等分面積,分別測定各個等分面積中心點的風速,求出平均值,作為平均風速。
C2.4 在裝有圓形進風口的情況下,可應用與之管徑相等、1000mm長的輔助風道或應用風斗型輔助風道,按C2.2中所述方法取點進行測定;如送風口為方形或長方形,則應用相應形狀截面的輔助風道,按2.3中所述方法取樣進行測定。
C3 計算結果
C3.1 按式(C1)求得換氣量。
Q=3600Sv………………………………(C1)
式中:Q——所求換氣量,m3/h;
S——有效橫截面積,m2;
v——平均風速,m/s。
換氣量再乘以校正系數即可求得標准狀態下的換氣量。校正系數進風口為1.0,出風口為0.8,以20℃為標准狀態按式(C2)進行換算:
Q0=3600(273+20/273 + t)Sv ………………(C2)
式中:Q0——為標准狀態時的換氣量,Nm3/h;
t——為送風溫度,℃;
v——平均風速,m/s。
換氣次數則由式(C3)求得:
n=Q/V…………………………………………(C3)
式中:n——為換氣次數,次/h;
Q——為送風量,m3/h;
V——為室內容積,m3。
附 錄 D
(標準的附錄)
環境梯度壓差測定方法
D1 檢測條件
D1.1 靜態檢測
在潔凈實驗動物設施空調送風系統連續運行48h以上,已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工藝設備已安裝,設施內無動物及工作人員的情況下進行檢測。
D1.2 動態檢測
在潔凈實驗動物設施已處於正常使用狀態下進行測試。
D2 測量儀器
D2.1 測量儀器為精度可達1.0Pa的微壓計。
D2.2 測量儀器應定期檢定。
D3 測定方法
D3.1 檢測在實驗動物設施內進行,根據設施設計與布局,按人流、物流、氣流走向依次布點測定。
D3.2 每個測點的數據應在設施與儀器穩定運行的條件下讀取。
附 錄 E
(標準的附錄)
環境空氣潔凈度檢測方法
E1 檢測條件
E1.1 靜態檢測
在實驗動物設施內環境凈化空調系統正常連續運轉48h以上,工藝設備已安裝,室內無動物及工作人員的情況下進行檢測。
E1.2 動態檢測
在實驗動物設施處於正常生產或實驗工作狀態下進行檢測。
E2 檢測儀器
E2.1 塵埃粒子計數器
E2.2 測量儀器應定期檢定。
E3 測定方法
E3.1.1 應對潔凈區及其凈化空調系統進行徹底清潔。
E3.1.2 測量儀器充分預熱,采樣管必須干凈,連接處嚴禁滲漏。
E3.1.3 采樣管長度,應為儀器的允許長度,當無規定時,不宜>1.5 m。
E3.1.4 采樣管口的流速,宜於潔凈室斷面平均風速相接近。檢測人員應在采樣口的下風側。
E3.2 動態檢測
在潔凈實驗動物設施內,實驗動物飼育室與動物實驗室區域內,選擇有代表性測點的氣流上風向進行檢測,檢測方法操作細則與靜態檢測相同。
E4 測點布置
E4.1 檢測潔凈實驗工作區時,如無特殊實驗要求,取樣高度為距地面1.0m高的工作平面上。
E4.2 檢測潔凈實驗動物室時,取樣高度為籠架高度的中央水平高度約為0.9~1.0m的平面上。
E4.3 測點間距為0.5-2.0m,層流潔凈室測點總數不少於20點。亂流潔凈室面積不大於50m2的布置5個測點,每增加20-50m2應增加3-5個測點。每個測點連續測定3次。
E5 采樣流量及采樣量
E5.1 100級要求潔凈實驗動物設施采樣流量為1.0L/min,采樣量不小於1.0L。
E5.2 1000級以上要求的潔凈實驗動物設施采樣流量≤0.5L/min,采樣量不少於1.0L。
E6 結果計算
E6.1 每個測點應在測試儀器穩定運行條件下連續采樣測定3次,計算求取平均值,為該點的實測結果。
E6.2 對於大於或等於0.5μm的塵埃粒子數確定:層流潔凈室取各測定點的最大值。亂流潔凈室取各測點的平均值作為實測結果。
附 錄 F
(標準的附錄)
環境空氣落下菌數檢測方法
F1 測定條件
實驗動物設施環境空氣中落下菌數的測定應在實驗動物設施空調凈化系統正常運行48h,經消毒滅菌後進行。
F2 測點選擇
每5~10m2設置1個測定點,將培養皿放於地面上。
F3 測定時間
平皿打開後放置30min,加蓋,放於37℃恆溫箱內培養48h後計算菌落數(個/皿)。
附:血液瓊脂培養基的制備
成分:普通瓊脂 100miL
無菌脫纖維兔或羊血 8-10mL
製法:
(1)將已滅菌的普通瓊脂培養基(pH7.6),隔水加熱至完全溶化。
(2)冷卻至50℃左右,以無菌操作加入滅菌脫纖維兔血或羊血,輕輕搖勻(勿使有氣泡),立即傾注滅菌平皿內(直徑為90mm),每皿注入15-25mL。待瓊脂凝固後,翻轉平皿(蓋在下),放入37℃恆溫箱內,經24h無菌培養,無細菌生長,方可用於檢測。
附 錄 G
(標準的附錄)
環境雜訊檢測方法
G1 檢測條件
G1.1 靜態檢測
在實驗動物設施內環境通風、凈化、空調系統正常連續運轉48h後,工藝設備已安裝,室內無動物及生產實驗工作人員的條件下進行檢測。
G1.2 動態檢測
在實驗動物設施處於正常生產或實驗工作狀態條件下進行檢測。
G2 檢測儀器
G2.1 測量儀器為聲級計。
G2.2 測量儀器應定期檢定。
C3 測定方法
G3.1 測點布置:面積<10m2的房間,於房間中心離地1.2m高度設一個點;面積>10m2的房間,在室內離開牆壁反射面1.0m及中心位置,距地面1.2m高度布點檢測。
G3.2 實驗動物設施內雜訊測定以聲級計A檔為准進行測定。
附 錄 H
(標準的附錄)
環境內照度測定方法
H1 測定條件
實驗動物及動物實驗設施內工作照度,在工作光源全部接通,並正常使用狀態下進行測定。
H2 測定儀器
H2.1 測定儀器為攜帶型照度計。
H2.2 測量儀器應定期檢定。
H3 測定方法
H3.1 在實驗動物設施內選定幾個具有代表性的點進行測定。
H3.2 距地面0.9m,離開牆面1.0m處測定。
H3.3 打開動物籠蓋或在籠網上測定光照強度。
H3.4 使用電光源照明時,應注意電壓時高時低的變化,應使電壓穩定後再測。
附 錄 I
(標準的附錄)
環境氨氣濃度測定方法
I1 測定條件
測定在實驗動物設施正常運行狀態且飼育動物密度符合有關標准下進行,墊料更換符合時限要求。
I2 測定方法
I2.1 實驗動物設施環境中氨濃度檢測應用納氏試劑比色法進行。其原理是:氨與納氏試劑在鹼性條件下作用產生黃色,比色定量。
此法檢測靈敏度為2μg/10mL。
I2.2 檢測儀器
I2.2.1 檢測儀器為大型氣泡吸收管,空氣采樣機,流量計(0.2~1.0L/min),具塞比色管(10mL),分光光度計。
I2.2.2 檢測儀器應定期檢定。
I2.3 檢測方法
I2.3.1 檢測試劑
吸收液:0.5 mol/L硫酸溶液。
納氏試劑:稱取17g氯化汞溶於300mL蒸餾水中,另將35g碘化鉀溶於100mL蒸餾水中,將氯化汞溶液滴入碘化鉀溶液直至形成紅色不溶物沉澱出現為止。然後加入600mL20%氫氧化鈉溶液及剩餘的氯化汞溶液。將試劑貯存於另一個棕色瓶內,放置暗處數日。取出上清液放於另一個棕色瓶內,塞好橡皮塞備用。
標准溶液:稱取3.879g硫酸銨[(NH4)2SO4](80℃乾燥1h),用少量吸收液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吸收液稀釋至刻度,此溶液1mL含0.1mg氨(NH3)貯備液。
量取貯備液20mL移入1000mL容量瓶,用吸收液稀釋至刻度,配成1 mL含0.02mg氨(NH2)的標准溶液備用。
I2.3.2 樣品採集,應用裝有5mL吸收液的大型氣泡吸收管安裝在空氣采樣器上,以0.5L/min速度在籠具中央位置抽取5L被檢氣體樣品。
I3 分析步驟
采樣結束後,從采樣管中取1mL樣品溶液,置於試管中,加4mL吸收液,同時按表I1配製標准色列,繪制標准曲線。
向樣品管中加入0.5mL納氏試劑,混勻,放置5min後用分光光度計在500nm處比色,讀取吸光度值,從標准曲線表中查出相對應的氨含量。
I4 計算見式(I1)。
X=5C/V。………………………………(I1)
式中:X——為空氣中氨濃度,mg/m3;
C——為樣品溶液中含量,mg;
V。——為換算成標准狀況下的采樣體積,L。
I5 注意事項
當氨含量較高時,則形成棕紅色沉澱,需另取樣品,增加稀釋倍數,重新分析;甲醛和硫化氫對測定有干擾;所有試劑均需用無氨水配製。
㈥ 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動物實驗,必須在哪一種實驗室中進行
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動物實驗,必須在BSL-1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中進行。
1、BSL-1
進行試驗研究用的物質都是已知的所有特性都已清楚並且已證明不會導致疾病的多種微生物物質。研究通過日常的程序在公開的實驗檯面上進行。不需要有特殊需求的安全保護措施。
2、BSL-2
進行試驗研究用的物質是一些已知的中等程度危險性的並且與人類某些常見疾病相關的物質。操作者必須經過相關研究的操作培訓並且由專業科研人員指導。對於易於污染的物質或者可能產生污染的情況進行預先的處理准備。
3、BSL-3
進行試驗研究的物質一般都是本土或者外來的有通過呼吸傳染使人們致病或者有生命危險可能的物質。我們需要保護一切在周圍環境中的操作者免於暴露於這些有潛在危險的物質中。通常使用二級或者三級的生物安全櫃是必需的。
4、BSL-4
進行試驗研究的物質是一些極高危險性並且可以致命的有毒物質,可以通過空氣傳播並且現今並沒有有效的疫苗或者治療方法來處理。
(6)實驗動物隔離裝置擴展閱讀:
BSL-1 實驗室標准微生物操作準則:
1、實驗正在進行或正在操作組織和標本時,實驗室主任應限制人員進入實驗室。
2、操作潛在危險物和摘下手套後要洗手,離開實驗室之前也要洗手。
3、工作區內禁止吃東西、喝水、抽煙、操作隱形眼鏡、使用化妝品及儲存食物。在實驗室戴隱形眼鏡的人員應佩戴護目鏡和防護面具。食物要儲存在工作區外的專用櫃子或冰箱里。
4、嚴格禁止用嘴吸移液管,要使用機械吸液裝置。
5、制定尖銳物品的安全操作規范。
㈦ 什麼是SPF級實驗大小鼠
SPF級實驗大小鼠,即無特抄定病原體的大小鼠,是指除清潔大小鼠應排除的病原外,不攜帶主要潛在感染或條件致病和對科學實驗干擾大的病原的實驗大小鼠。它們的來源,既可來自無菌動物繁育的後裔,亦可經剖胎取後,在隔離屏障設施的環境中,由SPF親代大小鼠撫育。
SPF級實驗大小鼠不帶有對人或動物本身致病的微生物,但不能排除可經胎盤屏障垂直傳播的微生物。
(7)實驗動物隔離裝置擴展閱讀:
任何進入SPF 級動物實驗室的實驗人員和工作人員,都必須通過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課程的學習,在取得「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考核合格證」後,才能上崗工作。
日常工作中,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與學習,提高對實驗動物科學的認知和理解。SPF 級動物實驗室的使用面向師生實行預約申請制,預約後對初次使用者進行基本的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培訓。實驗室要常備必要的葯品,同時也要求工作人員掌握基本的傷情處理技術。
㈧ 外引進實驗動物在進行實驗前應有多久隔離觀察期
3-7天的隔離
㈨ 動物實驗室的區域怎麼劃分
一、動物實驗室中心外圍防護區
外圍防護區主要指實驗室建築外圍的區域。鑒於實驗動物飼養的特殊性,外圍可能需要設監控設備、人員進出的控制、衛生防護帶等。如果設施內從事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動物實驗活動,須考慮設施的安保要求,以及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後對周圍控制區域、疏散和救援的需求。外圍的防護主要通過設置柵欄、圍牆等方式實現。鑒於景觀的需求,使用柵欄更顯人性化。柵欄不應低於2米,欄桿的間距不大於10厘米,欄桿要堅固、易於清潔
二、動物實驗室中心飼養防護區
飼養防護區設施基本的形態是由入口、走廊(或通道)、功能間和出口組成。走廊是連接各功能區的紐帶,各種通道發揮快捷、隔離、消毒等作用。實驗動物設施的特點是不相容的因素多,需要利用走廊和通道對不相容的因素作合理的安排。走廊的形式包括雙走廊、單走廊、U型走廊、環廊等。設施內部的安排應根據工作流程和利於控制風險的原則確定,此外,還要考慮工程可行性和日常維護的方便性,可以組成相對獨立的單元。
三、動物實驗室中心建築防護區
建築防護區主要指動物實驗室所在的實驗室建築。實驗室建築內有動物設施和其它設施之分,其它設施可以與動物設施有關,也可以無關;動物設施可以是實驗室建築的主體,也可以是其部分。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是動物設施環境與實驗室建築物內其它區域環境的相互隔離與相互關系,人員、動物、物料和廢物的進出路線。使用時,動物設施及其相關的設施宜集中布置,從事感染動物活動的設施需要單獨布置。實驗室建築除主入口外,要考慮設置動物、大型設備和廢物的出口和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