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垃圾焚燒爐的使用規范有哪些
1.垃圾焚燒爐的年運行時間應在8000小時以上,垃圾焚燒系統的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於25年。
2.是垃圾池有效容積應按5-7天的額定垃圾焚燒量確定。垃圾池應設置垃圾滲濾液收集設施。垃圾焚燒爐
3.應保證垃圾在焚燒爐內得到充分燃燒,二次燃燒室內的煙氣應在不低於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不小於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內,有條件時宜控制在3%以內。垃圾焚燒爐
4.必須設置袋式除塵器,去除焚燒煙氣中的粉塵污染物;氯化氫、氟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酸性污染物應選用干法、半干法、濕法或其組合處理工藝對其進行有效去除。垃圾焚燒爐
5.應採取措施嚴格控制煙氣中二惡英的排放,包括:控制燃燒室內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的滯留時間。
焚燒爐的優點:
1、處理垃圾范圍廣泛 能夠處理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醫院垃圾廢棄物、廢棄橡膠輪胎等。
2、燃燒熱效率高 正常燃燒熱效率80%以上,即使水份很大的生活垃圾,燃燒熱效率也在70%以上。
3、運行維護費用低 由於採用了許多特殊的設計以及較高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因此運行人員少(包括除灰渣人員在內一台爐僅需兩人),維護工作量也較少。
4、可靠性高,經過近20年運行表明,此焚燒爐故障率非常低,年運行8000小時以上,一般利用率可達95%以上。
⑵ 垃圾焚燒的四條原則
垃圾焚燒肯定是需要的,關鍵不在要不要燒,而在怎樣燒。就個人立場而言,我反對的是一概肯定盲目推崇帶來的垃圾焚燒大躍進。我擔心如此下去,必致垃圾焚燒遍地開花,最終使垃圾焚燒所隱含的環境風險趨向最大化。
我的擔心應該不是杞人憂天。君不見,但凡購買力強的發達地區城市,周邊城郊莫不插滿垃圾焚燒大旗?為了給這種垃圾焚燒大躍進辯護,主燒派往往不惜把廣告辭章當論證依據,把理想當現實,把垃圾焚燒誇到完美無缺的地步。無利不起早,他們愈是這樣不遺餘力,就愈不免令人懷疑其用心,也就愈必須警惕垃圾焚燒背後的私利驅動。
垃圾焚燒發電不是天使而也是一種必要之惡。所以人類在因垃圾危機不能不與垃圾焚燒發電共處的同時,也必須像把權力關進籠子一樣,給垃圾焚燒發電套上籠頭。無論垃圾危機怎樣嚴峻,焚燒發電都不能是首選,而只能居輔助地位,只能是填埋、堆肥、分揀等所有常規手段已經窮盡之後的補充手段。惟其如此,才能將燒的環境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
這就是說,對垃圾焚燒發電不能過於理想化和浪漫化,而應持以最大限度的審慎。這種最大限度的審慎,應體現為至少如下四條基本原則: 健全的垃圾分類是垃圾焚燒發電的前置條件,是不可超越的歷史階段,這早就是社會共識。問題是,不是有沒有這樣的社會共識,不是公眾的素養夠不夠,而是城市政府到底有沒有決心。垃圾分類需要強大的基礎設施,正如媒體已經指出的,日本人垃圾分類做得細,首要原因是他們垃圾分類運輸設施做得好;台北20世紀90年代後垃圾總量銳減,也因為垃圾分類設施服務周到;美國人垃圾分類意識強,同樣因為他們的垃圾分類運輸排班表容易一目瞭然。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垃圾分類所需的強大基礎設施。不論公眾的分類沖動多麼強烈,如果沒有政府提供的強大基礎設施來配合,就絕無落地的可能。
所以,垃圾分類試點在諸多城市迄無所成,板子不能都打到公眾的屁股上,怪罪於所謂公眾素養,該檢討的是城市政府在基礎設施方面是否盡職盡責,如果並未盡職盡責,則說明其於垃圾分類縱然不是毫無誠意,起碼也是半心半意。半心半意不可能做成任何大事,分類無成空耗公帑,理當問責城市政府,而不能反過來,充作城市政府大幹快上垃圾焚燒發電的理由。 一個研討會上,主燒派旗手、清華大學教授聶永豐歡呼:「我國垃圾焚燒發電在2008年-2015年將迎來黃金時期。」他為什麼會如此情不自禁?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一位負責人當時就道破天機:由於獲得回報相對穩定,垃圾焚燒設施備受投資人青睞,所以比較容易市場化;特別在當前全球經濟嚴峻的形勢下,會有更多的投資人將目光轉向能源領域和環保領域,以尋求長期的、穩定的投資回報。(引自中國固廢網4月26日報道)
毋庸諱言,市場化已是中國垃圾焚燒發電的明顯趨勢。但巨大的環境風險卻註定,在國情特殊的中國,垃圾焚燒發電並不適合市場化。發達國家可市場化,因為無論權力還是資本,在發達國家都受到嚴厲制約,而我們並不具備這樣的制度環境。跟權力結盟的垃圾處理巨頭如果不承擔社會責任,社會只能無可奈何,最終的惡果則是社會買單,用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來買單。
這不是單純的邏輯推導,而有鐵的事實支撐。國家發改委之所以考慮要調整垃圾焚燒發電的發電補貼政策,蓋出於焚燒發電企業普遍的弄虛作假。為騙取發電補貼,他們大量使用煤和油來發電,焚燒發電廠因此很大程度上蛻變為火電廠。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監管的失靈。
面的問題如此嚴峻,點的問題就更觸目驚心。有媒體披露,廣州李坑垃圾焚燒發電廠附近村民癌症死亡率劇增,已是一個響亮的警鍾(謠言止於智者)。同樣的故事發生在深圳。有媒體披露,私營企業龍崗垃圾焚燒廠,其臭氣在1.6公里外都能聞到,遂引爆當地居民集體抗議。
不難想像,垃圾焚燒企業失控到了何種程度。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所研究員張付申在接受央視采訪時一針見血地指出,除爐溫要達到設計標准外,煙氣處理必須添加大量「活性炭」來吸附二惡英。但活性炭極昂貴,所以很多垃圾焚燒發電廠偷工減料,只在應付檢測時才姑且照章使用。這是垃圾焚燒反而助長污染的重要因素。當下中國,制度環境的根本改觀非一日之功,只要制度環境沒根本改觀,監管就不可能落到實處,企業社會責任也就不可能落到實處,企業惟利是圖的本性就無從遏制。
這種背景下,把垃圾焚燒發電這種高風險產業交給市場、交給企業去主導,後果極其嚴重,垃圾焚燒發電極有異化為打著環保旗號的環境公害產業的可能。如果城市垃圾危機確實嚴重到非燒不可,那麼這種事關公共安全的高風險產業,就完全屬於公共服務的范疇,就應該主要由城市政府買單,應該屬於財政全額保障的公益行業。惟有財政全額保障,不計成本,才可能杜絕偷工減料的行業黑洞。這方面也並不是沒有先例。同在深圳的寶安垃圾焚燒廠,安全系數就大得多,據媒體報道,它的煙囪幾乎沒有任何可視煙霧排出。政府測試也表明,該廠幾乎沒有二惡英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原因就在於該廠全系政府投入。只不過,其投入比私營垃圾焚燒廠高得多——寶安廠每噸垃圾燃燒所耗費成本是龍崗廠的10倍。但財政本應取之於民用於民,垃圾焚燒發電既然非上不可,就不必像葛朗台那樣過於計較。燒不起就不要燒,要燒就應該不惜血本,以絕對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為最大追求。 台北市民及環保團體常常半夜出擊去垃圾焚燒廠「抓現行」,監督有無違法垃圾焚燒,那種境界我們差了十萬八千里。原因很簡單,誰敢出擊去垃圾焚燒廠「抓現行」?看工廠保安不一棍子把你打出來。圍牆一入深似海,天知道裡面咋個燒?
所以,能否做到垃圾焚燒全程公開透明,也應是決定垃圾焚燒發電是否上馬的重要指標。這方面,台北的經驗足資借鑒。據報道,台北的焚燒廠所在地,都會成立民間的監督委員會;焚燒廠每隔兩月發布一次運行指標,方便市民質詢。焚燒爐與民營業者之間的經營合約也在台灣環保署網站上公開。台北市環保局還在垃圾傾瀉平台上設置錄像設備,並連接網路,市民可隨時上網檢查進爐燒的是什麼。
對環境風險的監控沒有誰比潛在受害者的監控沖動更強,也沒有什麼監控比潛在受害者親力親為的監控更有信用。垃圾焚燒發電在信用嚴重缺失之當下中國,必須做到向整個社會,尤其向作為潛在受害者的所在社區的居民全方位開放,接受整個社會尤其是所在社區居民全方位的監督,才能真正取信於人,真正讓人放心。 垃圾焚燒發電不可避免的環境風險,顯然要對周邊居民的物業帶來一定損失,既有損失就該賠償,不能說為了所謂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少數人損失了就損失了。私有財產不可侵犯,不僅是指不被私人侵犯,不被民間侵犯,更包括不被所謂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所侵犯。利益只能置換,不能被犧牲,無論當事的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這個原則必須是剛性的,否則,借著所謂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今天被犧牲的可能是他,但明天就可能是你,這不過是個概率問題,誰都不能擔保自己終生不在這個概率陰影的覆蓋之中。所以,他在今天被犧牲、被侵犯的悲劇如果不被制止,明天輪到的就可能是你,那時你也就沒有什麼委屈可言。
這點上,還有很多認識誤區。焚燒廠周邊居民的維權舉動常常遭到某些道德家的譴責,似乎他們僅僅出於一己私利而阻撓公共項目,因而是可恥的。在市場經濟發展已經多年、《物業法》也已適用多年之今日,還以這樣的視角律人,其虛偽和荒誕自不值一駁。焚燒廠周邊居民固然是在為他們爭權利,但他們客觀上何嘗不是為全體國民爭權利,道德上法律上何虧之有!假若他們連自身的公民權利和財產權利都不知道愛惜,那種犬儒才是他們真正的恥辱,也是整個國家的恥辱。
以上四條,竊以為是垃圾焚燒發電基礎性的社會配套條件。垃圾焚燒發電在學理上是有爭議的,在技術上是有分歧的,僅限於學理和技術的層面抽象地討論垃圾焚燒發電的是是非非,是不會有什麼結果的。縱然垃圾焚燒發電在發達國家是朵花兒,那花兒也有特定的土壤和空氣。撇開其特定的土壤和空氣,只因所謂花兒的美麗就急於照搬,焉知不會基因變異逾淮為枳?
當務之急
不是討論該不該燒,以及該在哪裡燒。當務之急只能是基於社會學視野,基於特殊國情,重點考察垃圾焚燒該怎樣燒,即應該在怎樣的社會條件下燒、這些條件我們是否已經充分具備。這種態度才是真正對生命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
⑶ 垃圾焚燒爐排放符合國家標准嗎
目前好像還沒有檢測符不符合標准,但既然有廠家生產,應該是按照國家標准去製造和生產的
⑷ 垃圾焚燒鍋爐的爐牆設計!
城市垃圾越來越多,關靠填埋,堆肥來處理垃圾以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要求,垃圾發電既能處理垃圾不造成二次污染,同時通過發電,供熱還能產生經濟效益!因此垃圾發電越來越受到人民的關注!
我國的生活垃圾水份多,熱值低,而且沒有做到分撿!垃圾焚燒鍋爐不僅要承受垃圾翻滾帶來的磨損,同時還要能抵抗垃圾燃燒時產生的氣體對爐牆的的腐蝕!因此爐牆的設計十分關鍵!
⑸ 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環保要求是什麼
1、水:主要為垃圾滲濾液污染物,經處理後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2008)二級排放標准;
2、氣:包括煙塵防治、酸性氣體的防治、二惡英的控制措施、煙氣中重金屬的控制、氮氧化物的控制和CO的防治 等,需要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 18485-2014)的相關標准;
3、渣:包括固體廢棄物爐渣廢棄物與磚廠聯合綜合利用;飛灰污染防治經系統處理後,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2008)的要求,指定區域填埋;
4、聲:雜訊控制,聲:雜訊控制,雜訊源主要為余熱鍋爐蒸汽排空管、高壓蒸汽吹管、汽輪發電機組、風機、空壓機、水泵、冷卻塔和垃圾運輸車等
5、惡臭控制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中廠界二級標准值。
⑹ 危險廢物焚燒爐一燃室溫度需要大於850度,是哪個規范上要求的
根據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2001的規定,4.4.1表的具體規定為
危險廢物,焚燒溫度大於等於1100攝氏度,
多氯聯苯,焚燒溫度大於等於1200攝氏度,
醫院臨床廢物,焚燒溫度大於等於850攝氏度。
也就是說,焚燒爐的最低溫度要控制在850攝氏度及以上。
⑺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准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5、《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准,制定本技術政策。
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二條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於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
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第三條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第四條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
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六條 鼓勵並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⑻ 垃圾焚燒爐焚燒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焚燒爐排放標准需遵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1、焚燒廠選址原則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1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一類、二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2、焚燒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
3、危險廢物的貯存
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必須有符合GB15562.2的專用標志。
廢物的貯存容器必須有明顯標志,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和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生反應等特性。
貯存場所內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險廢物。
貯存場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滲漏設施。
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並符合消防要求。
4、焚燒爐的技術指標
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之間 (干氣)。
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於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焚燒爐必須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8)垃圾焚燒裝置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焚燒爐的優點:
1、處理垃圾范圍廣泛 能夠處理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醫院垃圾廢棄物、廢棄橡膠輪胎等。
2、燃燒熱效率高 正常燃燒熱效率80%以上,即使水份很大的生活垃圾,燃燒熱效率也在70%以上。
3、運行維護費用低 由於採用了許多特殊的設計以及較高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因此運行人員少(包括除灰渣人員在內一台爐僅需兩人),維護工作量也較少。
4、可靠性高,經過近20年運行表明,此焚燒爐故障率非常低,年運行8000小時以上,一般利用率可達95%以上。
⑼ 農村用的小型垃圾焚燒爐建設時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嗎(沒有做環評)
沒什麼特殊規定。但是我提醒你,這類小型焚燒爐無法避免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