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裝置,應遵守哪些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1) 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 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② 防雷檢測時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1)未裝設防雷裝置的建築物,為防止雷電波沿低壓架空線侵入,應在入戶處或接戶桿上將絕緣子鐵腳接到接地裝置上,如無該接地裝置時,應增設接地裝置。
(2)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應採取適當的防雷措施。
(3)在一般情況下,從配電盤引出線路宜穿鋼管並裝設避雷器或空氣間隙。在線路接近接閃器的一端,還應將鋼管和防雷裝置相連。
(4)嚴禁在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支柱上懸掛通信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
③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哪些方面
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財企〔2012〕16號
j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④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裝置,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無論是井上還是井下,都必須安裝防雷電裝置,確保安全。這些規定旨在保護礦工免受雷電帶來的潛在威脅。具體而言,電力供應通過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或是通過電機車架線,都必須在進入井下的位置安裝防雷電裝置,以防止雷電可能引發的電力事故。
對於從地面直接通往井下的軌道或露天架空引入(或引出)的金屬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進行多處良好的集中接地處理。這樣做可以有效降低雷電帶來的電壓沖擊,避免對軌道和管路造成損害。
此外,通訊線路同樣需要在進入井下的位置安裝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以確保通訊設備的安全運行。這些裝置能夠在雷電發生時迅速切斷電路,防止設備受損,從而保護礦井內外的通訊暢通。
這些防雷電裝置和措施的實施,不僅能夠降低雷電對煤礦生產環境的影響,還能在雷雨季節為礦工提供額外的安全保障,確保煤礦作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