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應關閉擋板風門和調節擋板風門的區別
關閉擋板風門
關閉擋板風門有電動、手動、氣動等驅動方式;有就地、遠控、集控等控制方式。用於正壓熱風系統的風門,軸端軸承處配有密封空氣介面,可接入密封空氣以阻斷熱風外泄。
關閉擋板風門不可以改變氣流尾流分布,只起關閉開關作用
關閉擋板風門用於電廠煙風管中作截流工質之用,它具有全開全關兩個功能,使系統某一管路工質全部流通和關斷,它具有起閉轉動靈活,驅動力矩小,有較高的嚴密性和能承受較大的工作壓力與工作溫度。風門啟閉角度90度,啟閉時間小於或等於45秒。
調節擋板風門
調節擋板風門用於鍋爐煙風管道中調節工質流量,在葉片轉動90度,通過不同的工質流量,以此來控制系統中工質的壓力、溫度、數量等參數。
調節風門採用鋼板壓折焊接結構,葉片為兩端尖角的流線形菱形結構,可改變氣流尾流分布狀況。
調節風門有普通型及密封型兩種結構,普通型調節門僅起調節作用,須與其它類型隔絕門連用;密封型調節門即具有調節功能,有具有隔絕功能,對於小容量機組可省去關斷風門或隔絕門。密封型調節風門的葉片兩邊及框架內部兩穿軸側面皆壓有不銹鋼密封片,葉片關閉時與鋼管及框架內側緊密貼實,即保證了密封效果,有可吸收葉片受熱時產生的熱膨脹。調節門軸承採用自潤滑調心球形軸承,可吸收葉片因受壓而產生的撓曲反力,從而保證風門轉動靈活,不會卡死。
B. 煤礦通風知識
《煤礦安全規程》
通 風
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
20
%,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 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 1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 H 3 0.004
最高允許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
2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 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
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
2規定執行。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
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
0.5m
/s。
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在採取煤層注水和採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
高於表
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 5m/s。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 2℃以上。
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
遇。
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 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 34℃時,必須停止作
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製冷降溫設
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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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允許風速 /(m/s)
最低 最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風橋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進、回風巷
架線電機車巷道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採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進中的岩巷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1.0
0.25
0.25
0.15
0.15
151210888
6
4
4
(二)按採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
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
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
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
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 10天進行 1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
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採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
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
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
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准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
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
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方可
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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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距小於
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
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
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
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 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
得超過 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 4m/s,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
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准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
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准備新采區時,必須先
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
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
2種回
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 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
條的規定,並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准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採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
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回採。
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
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 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
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 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一十四條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採煤工作面、採煤工作面與其相
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後,可
採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 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
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採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
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 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
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下
行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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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採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採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
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採的採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採掘工作
面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
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
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採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
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
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
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一十八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
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 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 3年至少進行
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
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採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
統圖。
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路圖。
第一百二十一條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
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 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 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 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
能在 1 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 1套通風機和 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採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 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 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
負責人批准。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 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
以後每 5年至少進行 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 1 0min內改變巷道
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 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 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 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
化時,應進行 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
- 21 -
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系統圖、
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
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
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
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 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
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
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
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在輔
助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嚴禁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開拓或准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
斯湧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
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掘進巷道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採用壓入式,不得採用抽出式
(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採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採用壓入
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
得小於
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
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
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採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
線路供電,或與採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
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採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採用裝
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
運轉。
(六)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
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
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後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
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
- 22 -
電閉鎖。
第一百二十九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
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
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
濃度都不超過 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
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採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岩石
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
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 3組、5t
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採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
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 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 6m、入
口寬度不小於
1.5m而無瓦斯湧出,可採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 0.5%,
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C.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一章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一條各井必須建立完整、合理、穩定、可靠的通風系統,杜絕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布置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准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前不得進行擴幫和安裝;
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改變一翼或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礦井需要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m。
(二)按採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規定。按實際需要風量計算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
二條各井的開拓布局、采區設計、作業規程的編制、生產計劃的安排,必須有通風部門參加,保證合理布置礦井通風系統。
三條必須嚴格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各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測風結果按旬報礦(井)長、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按月報送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對採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同時應根據測風結果採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四條各井串聯通風不得超過處,嚴禁二次串聯通風。經批準的串聯通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必須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儀及其斷電裝置,確保有害氣體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噴出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上行通風。
五條嚴格通風系統管理,合理供風,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礦井總進風量比不得大於%。落實巷道維修力量,回風巷道失修率不得高於%,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主要進回風道實際斷面不能小於原設計斷面的/。礦總工程師每季、安全副總(井技術負責人)、通風科區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礦(井)主要通風巷道的檢查,並有記錄可查。
六條必須堅持「有掘必透」的原則,嚴禁在獨頭巷道內開掘其它巷道。
七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擋風牆、調節風窗、防火牆、密閉牆等通風設施必須由通風部門提出,編制必要的施工措施,並經總工程師批准同意後,方可施工,其施工質量必須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准」的統一規定,以保證通風系統的穩定性。所有風門必須安裝閉鎖裝置、可視窗(硐數外);主要風門必須納入監控;主要通車風門必須實現自動化並安裝聲光報警裝置。軌道斜巷、皮帶輸送機道內嚴禁設置風門;嚴禁電絞繩過風門。
八條採煤工作面必須在構成全負壓通風系統後,方准回採。嚴禁非正規回採。採煤工作面進、回風隅角無全負壓通風系統時嚴禁帶炭回採。
九條初次放頂時,採煤工作面空間內風速不得低於.m/s,進回風隅角必須及時拆除頂板錨桿螺母並剪網、懸掛風障,做到嚴密不漏風。采空區頂板未能及時冒落時,應強制放頂或懸掛風障。 ,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十條各井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應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采區設計,應考慮區域性局部反風系統。
十一條礦井改變主扇運行工況(角度或轉速)前,應結合主扇性能曲線、自然風壓、防滅火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並編制專門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十二條各井必須每三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及時增補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資料;新安裝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主扇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五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十三條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統一砌築後,按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分區域包保,落實責任。
二章瓦斯管理制度
十四條礦井必須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和後備瓦斯檢查員,實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標准:
、瓦斯員員要嚴格遵守礦紀礦規和通風工區管理制度,凡違反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工作必須服從單位及班長的分配,凡不服從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在現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否則每次扣分。
、斯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凡不執行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現場必須及時准確填寫記錄牌,凡發現漏填或填錯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班中脫崗、班中睡覺等現象,每次扣分。
、瓦斯員不按規定進行班中匯報,發現不了現場通防存在問題的,每次扣分。
、採煤工作面不掛風障者,不督促施工單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分。
、掘進工作面空風袋、風袋質量差,停風不撤人、恢復通風前不檢查瓦斯的,每次扣分。
、對採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綜合防塵措施不使用等現象不加以制止也不匯報的,每次扣分。
、凡不監督採掘工作探頭挪移,造探頭損壞或不到位的,每次扣分。
、對所轄范圍內的通防設施不檢查、發現損壞不及時匯報的,每次扣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個瓦斯員的累計扣分為依據,扣分最多者即為最差瓦斯員,三井通風部門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計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礦每將對最差瓦斯員實行末位淘汰。
十五條瓦斯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瓦斯檢查實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採掘工作面每班必須配備一名瓦斯檢查員進行瓦斯檢查工作。檢查內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
十六條瓦斯員在現場發現有害氣體超限時,有權停止該地點和受威脅地區的一切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報告,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服從瓦斯員的指揮。
十七條井下所有採掘工作面和經礦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確定的檢查地點必須設有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牌板內容包括:地點名稱、工作人數、檢查時間、檢查次數、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人等。
十八條每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並將鑒定結果按時上報。採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次,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次,其它可能湧出和可能積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異常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確定。 ,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十九條瓦斯檢查員每檢查完一個點,必須及時將檢查結果填寫在隨身攜帶的瓦斯檢查記錄本和現場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記錄本、牌板、台帳「三對口」,並及時通知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向通風值班室匯報每班不少於次,發現問題隨時匯報,並有記錄可查。瓦斯檢查員班用光學瓦斯檢定器對瓦斯斷電儀探頭校驗至少三次,並有記錄可查,二者顯示值不一致時,以高顯示值為准,兩者讀數誤差大於.%時,必須在小時內進行處理,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斷電儀。
二十條井下放炮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一炮三檢」是指:裝葯前、放炮前、放炮後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時,嚴禁裝葯放炮。「三人連鎖放炮製」是指: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設警戒,下達放炮分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員,瓦斯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口哨後進行放炮,放炮後三牌各規原主。放炮現場必須填寫「三人連鎖放炮製」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組發給放炮員,班後由放炮員交給炮管組保存、備查,若發現表內有不簽字或漏項不填者,炮管組負責追查,並將追查情況提交礦安全辦公會處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別由炮管組、調度室、通風工區在工前會上發給放炮員、班組長、瓦斯員。放炮員、班組長、瓦斯員必須按時到指定部門領取相應的牌子並在班後及時交回。
二十一條瓦斯檢查員必須在採掘工作面電話附近進行交接班,交接雙方同時向通風值班室匯報,通風值班室也可實行反調度交接雙方,並有記錄可查。
二十二條瓦斯檢查日報及通風調度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井的必須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一通三防」重大問題必須立即進行研究處理;礦(井)調度負責人將領導指示意見通知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
二十三條加強回採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風隅角應超前進行回料,不得滯後於采空區切頂線,防止瓦斯積聚。回風隅角瓦斯濃度達到.%時,回風隅角必須懸掛攜帶型瓦斯報警儀,達到.%時,必須報告調度室,並立即進行處理。嚴禁利用礦井總風壓通過風管或風筒引排上隅角瓦斯,嚴禁在工作面一側(包括進風巷)採取增阻辦法利用均壓原理控制采空區瓦斯湧出;嚴禁採用在回採工作面上隅角安設壓入式局部通風機的辦法強制稀釋瓦斯。
二十四條嚴格按規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時,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值班領導口頭同意,由通風工區值班領導口頭傳達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時,由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風流直接引入回風系統而不流經其它採掘工作面或切斷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准;否則,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後執行。閉牆內巷道恢復通風必須制訂探、放瓦斯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由礦山救護隊負責實施,需排放瓦斯的,嚴格按排放瓦斯有關規定執行。 ,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二十五條排放瓦斯必須由通風工區制定專門措施。措施內容包括:瓦斯積聚地點、瓦斯最高濃度和總量、全負壓供風量、預計排放時間、影響范圍、斷電范圍和撤人警戒地點、主要安全技術措施,並繪制排放區域的通風系統示意圖。排放瓦斯必須執行「撤人、斷電、限量」三原則,嚴禁一風吹。
二十六條排放瓦斯措施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貫徹,責任落實到人,並簽字備查,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二十七條排放瓦斯結束,必須經瓦斯員驗收合格後,由排放瓦斯負責人向調度室報告。
三章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二十八條巷道掘進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採用壓入式。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有完整的局部通風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准。嚴禁無設計的巷道施工。
二十九條全負壓供風的掘進巷道開工通知單必須在開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臨時設計的掘進巷道至提前小時送達通風部門,通風部門根據礦井通風系統作好系統調整、風量分配工作,通風系統不合理,風量不足的
不準開工。
三十條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運送,並按通風工區指定位置按標准安裝吊掛,通風工區必須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風機位置,施工單位指定專人管理並負責搭火、更換與最後的回收工作。瓦斯檢查員負責風筒完好和臨時延接工作。掘進巷道必須採用壓入式局部通風機通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要求。
三十一條使用局扇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實行局部通風機掛牌管理,牌板內容包括:使用地點、局部通風機功率、供風長度、出口風量、風筒直徑、填寫時間、填寫人姓名。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時,必須提前向通風部門申請,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准。停局扇前,現場區隊長、班組長要協同瓦斯員、安全員將人員全部撤出,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
三十二條礦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試驗檢漏裝置,並由施工部門指定專人守候在局扇旁,確保在分鍾內恢復送電。否則按隨意停電、停風論處。
三十三條每次局扇停電、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每天檢漏試驗除處),瓦斯員必須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匯報,通風部門都要登記備查。現場施工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要向調度室匯報,並協助瓦斯員、安全員將人員全部撤出,切斷電源、設置臨時柵欄警標。恢復送電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瓦嘶超過,瓦斯員同意後方可恢復送電。對每一次無計劃停電停風的局部通風機,安全監察部門都要組織追查分析,並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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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十條各井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應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采區設計,應考慮區域性局部反風系統。
十一條礦井改變主扇運行工況(角度或轉速)前,應結合主扇性能曲線、自然風壓、防滅火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並編制專門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十二條各井必須每三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及時增補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資料;新安裝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主扇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五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十三條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統一砌築後,按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分區域包保,落實責任。
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十四條礦井必須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和後備瓦斯檢查員,實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標准:
、瓦斯員員要嚴格遵守礦紀礦規和通風工區管理制度,凡違反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工作必須服從單位及班長的分配,凡不服從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在現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否則每次扣分。
、斯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制度,凡不執行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現場必須及時准確填寫記錄牌,凡發現漏填或填錯者,每次扣分。
、瓦斯員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班中脫崗、班中睡覺等現象,每次扣分。
、瓦斯員不按規定進行班中匯報,發現不了現場通防存在問題的,每次扣分。
、採煤工作面不掛風障者,不督促施工單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分。
、掘進工作面空風袋、風袋質量差,停風不撤人、恢復通風前不檢查瓦斯的,每次扣分。
、對採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綜合防塵措施不使用等現象不加以制止也不匯報的,每次扣分。
、凡不監督採掘工作探頭挪移,造探頭損壞或不到位的,每次扣分。
、對所轄范圍內的通防設施不檢查、發現損壞不及時匯報的,每次扣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個瓦斯員的累計扣分為依據,扣分最多者即為最差瓦斯員,三井通風部門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計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礦每將對最差瓦斯員實行末位淘汰。
十五條瓦斯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瓦斯檢查實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採掘工作面每班必須配備一名瓦斯檢查員進行瓦斯檢查工作。檢查內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
十六條瓦斯員在現場發現有害氣體超限時,有權停止該地點和受威脅地區的一切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報告,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服從瓦斯員的指揮。
十七條井下所有採掘工作面和經礦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確定的檢查地點必須設有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牌板內容包括:地點名稱、工作人數、檢查時間、檢查次數、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溫
度、檢查人等。
十八條每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並將鑒定結果按時上報。採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次,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次,其它可能湧出和可能積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異常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確定。,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十九條瓦斯檢查員每檢查完一個點,必須及時將檢查結果填寫在隨身攜帶的瓦斯檢查記錄本和現場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記錄本、牌板、台帳「三對口」,並及時通知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向通風值班室匯報每班不少於次,發現問題隨時匯報,並有記錄可查。瓦斯檢查員班用光學瓦斯檢定器對瓦斯斷電儀探頭校驗至少三次,並有記錄可查,二者顯示值不一致時,以高顯示值為准,兩者讀數誤差大於.%時,必須在小時內進行處理,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斷電儀。
二十條井下放炮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一炮三檢」是指:裝葯前、放炮前、放炮後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時,嚴禁裝葯放炮。「三人連鎖放炮製」是指: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設警戒,下達放炮分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員,瓦斯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口哨後進行放炮,放炮後三牌各規原主。放炮現場必須填寫「三人連鎖放炮製」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組發給放炮員,班後由放炮員交給炮管組保存、備查,若發現表內有不簽字或漏項不填者,炮管組負責追查,並將追查情況提交礦安全辦公會處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別由炮管組、調度室、通風工區在工前會上發給放炮員、班組長、瓦斯員。放炮員、班組長、瓦斯員必須按時到指定部門領取相應的牌子並在班後及時交回。
二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採掘工作面電話附近進行交~,交接雙方同時向通風值班室匯報,通風值班室也可實行反調度交接雙方,並有記錄可查。
二十二條 瓦斯檢查日報及通風調度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井的必須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一通三防」重大問題必須立即進行研究處理;礦(井)調度負責人將領導指示意見通知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
二十三條 加強回採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風隅角應超前進行回料,不得滯後於采空區切頂線,防止瓦斯積聚。回風隅角瓦斯濃度達到.%時,回風隅角必須懸掛攜帶型瓦斯報警儀,達到.%時,必須報告調度室,並立即進行處理。嚴禁利用礦井總風壓通過風管或風筒引排上隅角瓦斯,嚴禁在工作面一側(包括進風巷)採取增阻辦法利用均壓原理控制采空區瓦斯湧出;嚴禁採用在回採工作面上隅角安設壓入式局部通風機的辦法強制稀釋瓦斯。
二十四條 嚴格按規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時,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值班領導口頭同意,由通風工區值班領導口頭傳達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時,由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風流直接引入回風系統而不流經其它採掘工作面或切斷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准;否則,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後執行。閉牆內巷道恢復通風必須制訂探、放瓦斯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由礦山救護隊負責實施,需排放瓦斯的,嚴格按排放瓦斯有關規定執行。 ,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二十五條 排放瓦斯必須由通風工區制定專門措施。措施內容包括:瓦斯積聚地點、瓦斯最高濃度和總量、全負壓供風量、預計排放時間、影響范圍、斷電范圍和撤人警戒地點、主要安全技術措施,並繪制排放區域的通風系統示意圖。排放瓦斯必須執行「撤人、斷電、限量」三原則,嚴禁一風吹。
二十六條 排放瓦斯措施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貫徹,責任落實到人,並簽字備查,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二十七條 排放瓦斯結束,必須經瓦斯員驗收合格後,由排放瓦斯負責人向調度室報告。
三章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二十八條 巷道掘進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採用壓入式。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有完整的局部通風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准。嚴禁無設計的巷道施工。
二十九條 全負壓供風的掘進巷道開工通知單必須在開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臨時設計的掘進巷道至提前小時送達通風部門,通風部門根據礦井通風系統作好系統調整、風量分配工作,通風系統不合理,風量不足的不準開工。
三十條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運送,並按通風工區指定位置按標准安裝吊掛,通風工區必須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風機位置,施工單位指定專人管理並負責搭火、更換與最後的回收工作。瓦斯檢查員負責風筒完好和臨時延接工作。掘進巷道必須採用壓入式局部通風機通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要求。
三十一條 使用局扇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實行局部通風機掛牌管理,牌板內容包括:使用地點、局部通風機功率、供風長度、出口風量、風筒直徑、填寫時間、填寫人姓名。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時,必須提前向通風部門申請,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准。停局扇前,現場區隊長、班組長要協同瓦斯員、安全員將人員全部撤出,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
三十二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試驗檢漏裝置,並由施工部門指定專人守候在局扇旁,確保在分鍾內恢復送電。否則按隨意停電、停風論處。
三十三條 每次局扇停電、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每天檢漏試驗除處),瓦斯員必須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匯報,通風部門都要登記備查。現場施工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要向調度室匯報,並協助瓦斯員、安全員將人員全部撤出,切斷電源、設置臨時柵欄警標。恢復送電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瓦嘶超過,瓦斯員同意後方可恢復送電。對每一次無計劃停電停風的局部通風機,安全監察部門都要組織追查分析,並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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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海石灣煤礦15年100條紅線
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雲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雲南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暨煤礦安全行政執法「底線」暫行規定》,確定了雲南省煤礦企業不得觸碰的安全生產紅線,並細化了相應的處罰標准。《暫行規定》將於12月1日正式施行。
《暫行規定》明確了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界限組織生產,開拓部署、生產布局、頂板管理不符合規定等15條煤礦安全生產紅線。15條紅線包含了100項內容。
15條 100項紅線內容具體如下:
一、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的
(一)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全、證照失效非法組織生產的;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經竣工驗收和總體竣工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的;
(四)機械化改造項目未編制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五)停止生產、停產整頓礦井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驗收批准擅自恢復生產的;
(六)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七)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或再次轉包的。
二、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界限組織生產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四)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五)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六)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七)擅自開采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礦井開拓部署、生產布局、頂板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一)存在「一證多井」或回風井出煤的;
(二)小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超過1個或大、中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超過2個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礦井單項(單位)工程開工前、采區開采前、採煤工作面回採前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作業人員學習的,或者未按照設計組織施工、作業的;
(五)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布置生產水平和生產采區的,或者在未形成生產系統或安全設施不完備的水平和采區提前組織開採的;
(六)礦井、采區和採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七)通過地質構造帶、頂幫破碎地點時未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八)在用巷道凈斷面不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設施需要的;
(九)未按照採掘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或者空頂作業的;
(十)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時未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的;
(十一)未履行審批手續隨意開掘巷道或啟封密閉的;
(十二)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的。
四、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組織生產的
(一)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形成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的;
(二)要求設置專用回風巷的采區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的;
(三)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的;
(四)礦井未採用機械通風或者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以及不能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的;
(五)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場所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或者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七)未按規定設置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的;
五、礦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檢、假檢行為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四)有《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規定情況的礦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的;
(五)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瓦斯抽采不達標區域進行採掘活動的;
(六)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和維護不符合相關規定仍然進行採掘活動的;
(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八)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不達標仍然進行採掘活動的;
(九)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沒有編制防突專項設計的。
六、礦井粉塵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礦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的;
(二)採掘工作面等產生粉塵的地點未採取防塵措施的;
(三)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未採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
(四)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
七、礦井防滅火工作不到位的
(一)礦井未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或者井上、下未設置消防材料庫的;
(二)未採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四)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六)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繼續生產的。
八、煤礦執行防治水規定不嚴格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以及搶險救災設備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探水的;
(四)有明顯透水徵兆或者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可能引發淹井等緊急情況不立即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編制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或者防治水圖件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嚴格的
(一)運輸、儲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處置廢棄爆炸材料,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資格證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的;
(三)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的;
(四)沒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危險性使用煤礦許用炸葯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或者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無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實爆破的;
(六)存在採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瓦斯濃度超過1%等情形仍然裝葯放炮的。
十、礦井運輸提升設備使用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一)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或者主要運輸平巷長度超過1.5km,未採用機械運送人員的;
(二)使用串車提升的傾斜井巷未設置「一坡三擋」裝置或者「一坡三擋」裝置失效的;
(三)井下皮帶運輸未按規定設置綜合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的;
(四)提升運輸設備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的;
(五)煤礦其他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斜井提升時蹬鉤、行人的。
十一、煤礦供電系統不可靠或者電氣設備管理不到位的
(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或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二)礦井的兩迴路電源線路上分接其他負荷或者裝設負荷定量器的;
(三)在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的;
(四)井下供電系統保護裝置不齊全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保護裝置進行跳閘試驗的;
(五)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規定或者在用防爆電氣設備未取得「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六)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失爆的。
十二、煤礦應急處置工作不到位的
(一)煤礦沒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礦井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沒有礦山救護隊參加執行的;
(四)主要負責人在本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及時組織搶險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五)主要負責人不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三、煤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以及礦用安全儀器儀表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的;
(五)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七)永久井巷採用木支護或混凝土棚支護的。
十四、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的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上崗作業的;
(三)井下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上崗作業的。
十五、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煤礦不及時、准確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的;
(四)未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並形成普查報告的;
(五)煤礦隱瞞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煤礦不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
(七)煤礦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格或者兩班交叉作業的;
(八)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九)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仍然進行生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