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氣象局8號令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並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十二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並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准證明;不合格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四章 防雷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對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檢測單位的資質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產品
第二十八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條 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鑒定,並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後投入使用。
對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量認證或者獲得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防雷產品的使用,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氣象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防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省級氣象學會組織的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級氣象學會開展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國氣象局發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主題詞:防雷 減災 辦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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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務院各部門。
總參氣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
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計劃單列市氣象局,
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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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辦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發
Ⅱ 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吉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本辦法所稱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防雷設計規范設計、安裝的防雷裝置。按其性能分為直擊雷防護工程、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管。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並依法進行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六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防雷減災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防雷減災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第八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九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預警和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第十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究,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第十一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及儲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設施;
(四)承載或者運行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衛星接收系統等設施;
(五)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機場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
(六)高層建築、文物建築、重大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七)根據具體地質、氣象條件、設備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需要加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八)按照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設施和場所。第十二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其他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三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Ⅲ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7)
一、修改12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一)將《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管。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並依法進行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規劃、房地、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後,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或者場所的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核發《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其他工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第二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五項中的「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防雷檢測資質證書或者相關防雷許可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或者場所的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五)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二)刪去《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一項、第二項。
(三)刪去《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中的「採用全程全額的監督管理方式」。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比例及操作程序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該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進度,分期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
(四)刪去《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五)刪去《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六)將《長春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單體建設項目,應當一次性繳納配套費。但單體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證核發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繳納配套費。
「非單體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分次繳納配套費。」
(七)將《長春市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拆除企業是指由具有相應工程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建(構)築物拆除作業的施工單位。」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
(八)刪去《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九)將《長春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舉辦展覽的單位,應當將法人代表身份、展館場地使用證明、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書面告知市會展辦。」
刪去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
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招商信息發布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展覽名稱、展覽主題、展覽范圍和展覽時間等事項。確需變更的,舉辦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會展辦,同時告知參展經營者。」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舉辦單位負責展覽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十)將《長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將第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清除冰雪責任人無力承擔清除冰雪義務的,可委託街道辦事處代為清除, 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三款修改為「承擔運出冰雪義務的責任人無力運出冰雪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負責運出,所需運輸費用由該責任人承擔,也可以委託清除冰雪公司有償清運。」
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一)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城市供熱的管理工作。」
將第九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中的「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凡在本市城區內設立熱經營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范圍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二)刪去《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十八條。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Ⅳ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