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有那些
起重機械屬於特種設備,鑒於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起重機械上需裝設安全裝置。不同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不同類型和性能的安全裝置。較常見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 過卷揚限制器 根據規定,起重機的卷揚機構必須裝有過卷揚限制器,當吊鉤滑車起升距起重機構架300mm時,可以自動切斷電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轉。這樣,可保證起重機的安全運行,避免由於過卷揚提升,而造成的鋼絲繩被拉斷、重物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行程限制器它是防止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而發生撞擊事故,或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發生碰撞事故,所採取的安全裝置。行程限制器,能保證距離軌道末端200mm處以及起重機互相駛近距500mm處時,立即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自動聯鎖裝置 橋式起重機上多有裸線通過,為了預防檢修人員觸電,要求在駕駛室通往車駕(或橋架)的倉門口處裝設自動連鎖裝置,實現檢修時停電,檢修完後通電,保證檢修作業的安全。 緩沖器緩沖器是一種吸收起重機與物體相碰時的能量的安全裝置,在起重機的制動器和終點開關失靈後起作用。當起重機與軌道端頭立柱相接時,保證起重機較平穩地停車。起重機上常用的緩沖器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和液壓緩沖器。 當車速超過120m/min時,一般緩沖器則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用光線式防止沖撞裝置、超聲波式防止沖撞裝置以及紅外線反射器等。 制動器起重設備上的制動器,能使起重設備在升降、平移和旋轉過程中隨時停止工作和使重物停留在任何高度上的一種裝置,它即能防止意外事故,又能滿足工作要求。 制動器的種類繁多,有彈簧式制動器、安全搖柄等。由於制動器的作用對於起重機來說十分重要,許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制動器的失靈或發生鼓掌而造成的。因此,為保障起重作業安全,必須加強對制動器的檢查與保養,一般要求每班檢查一次。 重量限制器重量限制器是起重機的超載防護裝置。按其結構方式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當起重量超過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時,重量限制器將起作用,使機構斷電,停止工作,從而起到超載限制的作用。 力矩限制器對於動臂變幅的起重機(如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除考慮載荷的大小,還應考慮隨著動臂變幅引起的載荷重心至起重機的距離的變化,即起重力矩問題。力矩限制器就是一種綜合起重量和起重機運行幅度兩方面因素,以保證起重力矩始終在允許范圍內的安全裝置。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 機械式力矩限制器有杠桿式和水平吊臂上使用的兩種限制器。在起吊操作中,當起重量增大到限定值時,該限制器能夠帶動控制塊以觸動控制開關而斷開電源,停止工作。 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在操作過程中能夠通過儀表自動將實際起重力矩與額定起重力矩進行比較,若超載,繼電器就會自動切斷工作機構電源,保證安全。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克服了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缺點,廣泛應用於各種起重機上。
『貳』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功能要求
4.1 裝置必須具備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動停止型。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專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屬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 作,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b.綜合型。當起升質量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左右時,應發出音響或燈光預警信號。
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作,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4.2 裝置應能區別起重機實際超載與正常作業時吊物起升、制動、運行等產生的動載影響。吊物掛礙(或與地面固結)時,應能立即執行規定的功能。
4.3 裝置正常工作時,應能自動地執行規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機的額外操作。
4.4 裝置宜設有自動保險功能,當裝置內部發生故障時,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叄』 起重機的安全裝置 主要有那幾種
常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為了保證各種起重機都能安全、可靠地工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應裝備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共24種,分述如下:
1、超載限制器
作用:超載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於8%。當載荷達到額定載荷的90%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應裝:額定起重量大於20t的橋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lot的門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宜裝:額定起重量3-20t的橋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5-10t的門式起重機、起重力矩小於25t·m的塔式起重機。
2、力矩限制器
作用: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於10%。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能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的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應裝:起重量等於或大於16t的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起重能力等於或大於25t·m的塔式起重機。
宜裝:起重量小於16t的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
3、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必須保證當吊具起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的動力源。
應裝:一切類型起重機。
4、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在吊具可能低於下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應保證吊具下降到下限極限位置時,能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保證鋼絲繩在捲筒上的纏繞不少於設計所規定的圈數。
應裝:橋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根據需要。
5、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應保證機構在其運動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並停止運動。
應裝: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大車和小車,門座起重機的吊臂在運行的極限位置。
6、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作用:當兩端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而發生偏斜時,能將偏斜情況向司機指示出來,使偏斜得到調整。
宜裝:跨度等於或大於40m的門式起重機。
7、幅度指示器
作用:應保證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8、聯鎖保護裝置
作用:動臂的支持停止器與動臂變幅機構之間,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變幅機構不能開動。
應裝:塔式起重機。
作用: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當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的門打開時,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應裝:橋式起重機。
9、水平儀
作用:應具有檢查打支腿的起重機傾斜度的良好性能。
應裝:起重量等於或大於16t的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10、防止吊臂後傾裝置
作用:應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吊臂後傾。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動臂變幅的塔式起重機;
11、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作用:當旋轉阻力矩大於設計規定的力矩時,能發生滑動而起保護作用。
應裝:塔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在旋轉機構有可能自鎖時。
12、緩沖器
作用:應具有吸收運動機構的能量並減少沖擊的良好性能。
應裝:在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大車、小車運行機構或軌道端部,在門座起重機的變幅機構中。
13、夾軌鉗、錨定裝置、鐵鞋
作用:對於在軌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夾軌鉗及錨定裝置或鐵鞋應能各自獨立承受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風力,而不致被吹動。
應裝: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宜裝:露天工作的橋式起重機。
14、風速風級報警器
作用: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6級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宜有瞬時風速風級的顯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可定為當風力大於7級時發出報警信號。
應裝:臂架鉸點高度大於50m的塔式起重機,高度等於或大於30m的門座起重機。
15、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作用:工作時需打支腿的移動式起重機,當支腿回縮後能可靠地鎖定。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鐵路起重機。
16、回轉定位裝置
作用:移動式起重機在整機行駛時,使上車保持在固定位置。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
17、登機信號按鈕
作用:裝於起重機易於觸及的安全位置,使司機能知道有人登機。
宜裝:具有司機室的橋式起重機,司機室在上部且設在運動部分的塔式起重機,司機室設於運動部分的門座起重機。
18、防傾翻安全鉤
作用: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
應裝:單主梁並在主梁一側落鉤的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安裝在小車架上。
19、檢修吊籠
作用:用於高空中導電滑線的檢修,其可靠性應不低於司機室。
應裝:橋式起重機靠近滑線一側。
20、掃軌板和支承架
作用:防止異物進入大車走輪下而造成起重機出軌以及輪軸折斷時車輪滾出傷人,掃軌板距軌面不應大於lomm,支承架距軌面不應大於20mm,兩者合為一體時距軌面不應大於lomm o
應裝: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大車運行機構、塔式起重機、門座起 重機。
21、軌道端部止檔
作用:防止起重機脫軌。
應裝: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22、導電滑線防護板
作用:防止觸電。
應裝: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線間應設防護板;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置防護板,以防止吊具或鋼絲繩與滑線的意外接觸;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置防護板;其他使用滑線的起重機,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23、裸露的活動零部件的防護罩
作用: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加以防護。
應裝:按上述要求,各種類型起重機均應安裝防護罩。
宜裝: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主樑上不常有人攀登的運行機構。
24、電氣設備的防雨罩
各種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電氣設備,均應裝防雨罩。
上述24種安全防護裝置,在設計製造起重機時就應配備。起重機使用時也應始終處於良好、有效的狀態。
『肆』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有什麼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一、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作業屬於特種作業,起重司機、指揮員、司索(掛鉤)員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准許上崗作業;
2、起重作業時,必須有指揮員、起重司機、司索員三人協同作業;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職進行作業;
3、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吊繩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4、起重作業時,只能一人任指揮員,其他人員必須聽從指揮員指揮;
5、起重作業開始前,司機必須鳴鈴警示,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才能開始作業;
6、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都可發出停止或避讓信號,司機必須執行;
7、起吊重物時,必須先進行離地0.5米試吊,確認安全後才進行起吊;
8、起重機吊臂下不準站人;嚴禁操作吊臂在人的上方經過;
9、司索員應在起吊前離開危險區域;起吊時,嚴禁站在起吊物上或用手扶住起吊物以及跟隨起吊物行走;
10、嚴禁站在不牢固的物件上方掛鉤、松鉤以及捆綁物件;
11、嚴禁用起重機進行歪拉斜吊;嚴禁超負荷起吊;
12、作業結束,繩索、吊具等用具要收拾並放置規定地點,要加強檢查,及時更換應報廢的用具。
二、廠內車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1、廠內車運輸作業屬於特種作業,從事廠內車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證》或安監部門發出的廠內車駕駛《操作證》,方准許駕駛作業;
2、駕駛員上崗時要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3、駕駛前,要檢查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後視鏡、輪胎等技術狀況,確認完好才能駕車作業;作業途中發生故障要及時排除後,方准繼續駕車作業;
4、車輛裝載貨物要捆紮牢固,擺放均衡,防止重心偏移傾翻;
5、裝卸貨物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轉移到安全地點;
6、嚴禁酒後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和從事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
7、嚴禁超載、濫載;嚴禁人貨混載;
8、裝載易燃易爆物品時要遵守有關規定;
9、嚴格遵守廠內車行駛規定,嚴禁超速行駛;
10、汽車吊(起重機)駕駛員除持有《駕駛證》外,還須持起重司機《操作證》;除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外,還須遵守起重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伍』 起重機在何部位應設置聯鎖保護裝置聯鎖保護裝置應起什麼作用
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規定:
(1)動臂的支持停止與動臂變幅機構之間,應設專聯鎖保護裝置,使停止屬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變幅機構不能開動。
(2)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設聯鎖保護裝置。當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3)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裝置。當通道的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陸』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
謂「起重機械」,國家列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的起重機械是怎樣規定的?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頒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是這樣規定的:「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由此看出,國家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是極為重視的,並給出明確的監察范圍。
1 起重機械的工作特點及其分類
起重機械是以間歇工作方式,升降物件或提升並在限定范圍內運移物件的。
起重機械是現代工業生產不可缺少的設備,被廣泛的應用於各種物料的起重、運輸、裝卸和人員輸送等作業中。全國起重機械的保有量約25萬台左右。全國有起重機生產廠400多家,年產量約3萬余台,並以每年10%速度遞增。
由於大多數起重機械活動空間大,暴露的活動零部件多,使得事故隱患面積大;作業場所常常需要多人配合,要求指揮、捆紮、駕駛等作業人員配合,存在較大的難度。上述諸多因素的存在,決定了起重機傷害事故較多。據資料統計,我國每年起重傷害事故的死亡人數,佔全部工業企業死亡總數的15%左右,每年起重機事故的死亡人數在所有機械事故死亡人數中居首位。在各類起重機械中,塔吊事故最為突出,據筆者在勞動部職安局工作時統計,全國塔吊在安裝和拆卸中,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年都要發生3起以上。因此,起重機械安全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重視。
起重機械按其功能和結構特點,可分為三類:第一類:輕小型起重設備,其特點是輕便,機構緊湊,動作簡單,作業范圍投影以點、線為主;第二類:起重機,其特點是可以使掛在起重吊鉤或 其他取物裝置上的重物在空間實現垂直升降和水平運移;第三類:升降機,其特點是重物或取物裝置只能沿導軌升降。這三類起重機械,又是由許多結構和工作用途不同的機械組成的。
除此以外,起重機還有多種分類方法。按取物裝置和用途分類,有吊鉤起重機、抓鬥起重機、電磁起重機、堆垛起重機、集裝箱起重機和救援起重機等;按運移方式分類,有固定式起重機、運行式起重機、爬升式起重機、隨車起重機等;按驅動方式分類,有支撐起重機、懸掛起重機等;按使用場合分類,有車間起重機、倉庫起重機、建築起重機、港口起重機、船上起重機等。
2 造成起重傷害事故的主要因素
在日常起重作業中,常見的傷害事故有脫鉤砸人,鋼絲繩斷裂抽人,移動吊物撞人,滑車砸人以及傾翻事故,墜落事故,提升設備過卷揚事故,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等。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素有操作因素和設備因素。
操作因素主要有:
(1)起吊方式不當,造成脫鉤或起重物擺動傷人。
(2)違反操作規程,如超載起重,或人處於危險區工作等。
(3)指揮不當,動作不協調等。
設備因素主要有:
(1)吊具失效,如吊鉤、抓鬥、鋼絲繩、網具等損壞而造成重物墜落。
(2)起重設備的操縱系統失靈或安全裝置失效而引起事故,如制動裝置失靈而造成重物的沖擊和夾擠。
(3)構件強度不夠,如塔式起重機的傾倒,其原因是塔身的傾覆力矩超過其穩定力矩所致。
(4)電器損壞而造成觸電事故。
(5)橋式起重機出軌事故,其原因多數為啃軌現象造成緊固件松動所致。
3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起重機械屬於特種設備,鑒於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起重機械上需裝設安全裝置。不同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不同類型和性能的安全裝置。較常見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
3.1過卷揚限制器
根據規定,起重機的卷揚機構必須裝有過卷揚限制器,當吊鉤滑車起升距起重機構架300mm時,可以自動切斷電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轉。這樣,可保證起重機的安全運行,避免由於過卷揚提升,而造成的鋼絲繩被拉斷、重物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3.2行程限制器
它是防止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而發生撞擊事故,或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發生碰撞事故,所採取的安全裝置。行程限制器,能保證距離軌道末端200mm處以及起重機互相駛近距500mm處時,立即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3.3自動聯鎖裝置
橋式起重機上多有裸線通過,為了預防檢修人員觸電,要求在駕駛室通往車駕(或橋架)的倉門口處裝設自動連鎖裝置,實現檢修時停電,檢修完後通電,保證檢修作業的安全。
3.4緩沖器
緩沖器是一種吸收起重機與物體相碰時的能量的安全裝置,在起重機的制動器和終點開關失靈後起作用。當起重機與軌道端頭立柱相接時,保證起重機較平穩地停車。起重機上常用的緩沖器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和液壓緩沖器。
當車速超過120m/min時,一般緩沖器則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用光線式防止沖撞裝置、超聲波式防止沖撞裝置以及紅外線反射器等。
3.5 制動器
起重設備上的制動器,能使起重設備在升降、平移和旋轉過程中隨時停止工作和使重物停留在任何高度上的一種裝置,它即能防止意外事故,又能滿足工作要求。
制動器的種類繁多,有彈簧式制動器、安全搖柄等。由於制動器的作用對於起重機來說十分重要,許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制動器的失靈或發生鼓掌而造成的。因此,為保障起重作業安全,必須加強對制動器的檢查與保養,一般要求每班檢查一次。
3.6 重量限制器
重量限制器是起重機的超載防護裝置。按其結構方式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當起重量超過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時,重量限制器將起作用,使機構斷電,停止工作,從而起到超載限制的作用。
3.7 力矩限制器
對於動臂變幅的起重機(如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除考慮載荷的大小,還應考慮隨著動臂變幅引起的載荷重心至起重機的距離的變化,即起重力矩問題。力矩限制器就是一種綜合起重量和起重機運行幅度兩方面因素,以保證起重力矩始終在允許范圍內的安全裝置。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
機械式力矩限制器有杠桿式和水平吊臂上使用的兩種限制器。在起吊操作中,當起重量增大到限定值時,該限制器能夠帶動控制塊以觸動控制開關而斷開電源,停止工作。
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在操作過程中能夠通過儀表自動將實際起重力矩與額定起重力矩進行比較,若超載,繼電器就會自動切斷工作機構電源,保證安全。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克服了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缺點,廣泛應用於各種起重機上。
3.8 危險電壓警報器
臂架型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由於操作不當,臂架鋼絲繩等過於接近甚至碰處電線,都會造成感電或觸電事故。為了防止這類事故研製出危險電壓報警器,其原理是:報警器輸電線路為三項交流電,各相間相位差為120°,空間電場分布是交變電場,從理論上講,距各相線距離相等的點的電位應為零。但實際線路布設,不存在電位為零的點,根據電場分布特性,只要檢測出觸電位的絕對值和電位梯度,與預先設置的基準電壓比較,就可以判斷臂架距電線的距離,並及時發出警報。
報警器由檢測器和警報器組成。檢測器安裝在起重機臂端,其上端的金屬球作為檢測探頭,可以檢測電線周圍的電場。檢測器內部的前置放大器將微弱的電場信號放大後,送警報器進行比較處理。
4 起重傷害事故的預防
起重傷害事故一般有擠壓、高處墜落、重物墜落、倒塌、折斷、傾覆、觸電、撞擊事故等。每一種事故都與其環境有關,有人為造成的,也有因設備有缺陷造成的,或人和設備雙重因素造成的。
4.1起重機擠壓事故的預防
起重機擠壓事故的發生及預防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起重機機體與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這種事故多是發生在運行起重機或旋轉起重機與周圍固定物之間。如橋式起重機的端梁與周圍建築物的立柱、牆之間,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旋轉時其尾部與其它設施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事故多數由於空間較小,被害者位於司機視野的死角,或是司機缺乏觀察而造成的。因此,在起重機與固定物之間要有適當的距離,至少要有0.5m間距,作業時禁止有人通過。
第二種情況,吊具、吊裝重物與周圍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對此,首先應合理布置場地、堆放重物。貨物的堆放應有適當間隙,巨大構件和容易滾動及翻倒的貨物要碼放合理,便於搬運。其次,應選擇適合所吊貨物的吊具和索具,合理地捆綁與吊掛,避免在空中旋轉或脫落。禁止直接用手拖拉旋轉的重物,信號指揮人員要按原定的吊裝方案指揮。
第三種情況,起重機、升降機自身結構之間的擠壓事故。如檢查維修人員在汽車起重機轉台與其它構件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物料升降機中以建築升降機問題較多,主要是防護裝置不全,如無上升限位器,無防護欄桿或無防護門等。防護措施是:操縱卷揚機的位置要得當;沒有封閉的吊籠,其通道應該封閉,不準過人;通道入口應設防護欄桿;檢修接近上極限裝置時,要注意防止撞頭;底坑工作時,要注意橋箱和配重落下,避免事故發生。
4.2 起重作業高處墜落事故預防
起重機的操縱、檢查、維修工作多是高處作業。梯子、欄桿、平台是起重機上的工作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在上述操作地點,都必須按規定裝設護圈、欄桿的平台,防止人員墜落;橋箱、吊籠運行時,要注意不準超載;制動器和承重構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墜落裝置必須可靠;電器設備要有保險裝置,並要定期檢查,防止事故。
4.3 起重機械吊具或吊物墜落事故的預防
吊物或吊具墜落是起重傷害中數量較多的一種。這類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於綁掛方法不當,司機操作不良,吊具、索具選擇不當,起升、超載限制器失靈等原因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預防措施:首先,提升高度限位器要保證有效,避免過卷揚事故,司機在作業前要檢查提升高度限位器是否有效,失效時應不準啟動;其次,要注意檢查吊鉤,是否有磨損或有無裂紋變形,該報廢的不準使用;第三,要檢查鋼絲繩的狀況,每班操作前都必須將鋼絲繩從頭到尾的細致檢查一遍,是否有磨損、斷絲、斷脫,有無顯著變形、扭結、彎折等,不符合的要及時更換。
4.4 起重機傾翻、折斷、倒塌事故預防
傾翻事故多數發生在流動式起重機和沿軌道運行的塔式起重機。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超載,支護不當,在基礎不穩固狀態下起吊重物,或負載轉彎、超速運行等。預防措施是:起重機司機應該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麻疲大意;塔式起重機除防止超載外,還要注意按要求配重、壓重、鋪設軌道和安裝合格。
折斷倒塌事故包括結構折斷和零部件折斷,如吊臂折斷、主軸斷裂等,這種事故主要是由於超載、機構及零部件的缺陷、違章操作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每次使用都要對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防止由於機械部件的損壞而發生折斷傾翻事故。此外,在作業過程中,當風速超過20m/s時,要停止作業。在安裝中如果遇到13m/s的風、下雨、下雪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
4.5 起重機械事故預防
起重機發生觸電事故比較多。一種情況是維修、保養人員在起重機上發生的觸電事故,主要是違章帶電作業,碰到滑線或線路漏電,或者是保養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其他人員不知起重機上有人作業,誤合電閘而造成。因此,在維修作業時,必須停電拉閘,且有人監護;同時要注意檢查起重機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保證接地和絕緣良好。再一種情況是,起重機靠近輸電線路造成觸電事故。要教育司機,在行駛和作業中必須與輸電線路保持一定距離。
如本文開頭所述,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將起重機械列入特種設備監察范圍,並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檢驗、監察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具體要求,譬如,起重機的生產製造,國家實行製造許可制度,生產製造起重機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必須取得製造許可的資格,同時要對所生產的起重機的質量和安全負責。我們深信,只要認真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通過生產製造、運營使用和安全檢驗等各方面的努力,起重機械的安全定會得到保障,我國起重機械的傷亡事故一定會大幅下降。
『柒』 起重機械的主要安全裝置有哪些
答:主要有:塔機: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行走限制器、吊鉤保險裝置。防鋼絲繩跳槽裝置;施工升降機:安全器、限位開關、防松繩開關及門聯鎖裝置等安全保險裝置。
『捌』 使用起重機械應注意什麼
1.未經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合格、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未經單位組織驗收不準作業版。
2.操作人員未經培權訓、未持證不準作業。
3.起吊現場沒有指揮人員不準作業。
4.無起重吊裝方案、吊裝方案未經審批不準作業。
5.起吊現場周邊環境不清、防護不到位不準作業。
6.安全保護裝置檢查不合格不準作業。
7.制動裝置檢查不合格不準作業。
8.吊具檢查不合格不準作業。
9.起吊現場不平坦堅實,起重機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墊方木不準作業。
10.六級及以上大風、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不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