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俠,我想問下防雷檢測報告有效期是幾年啊,是不是過期了必須自覺的再去找氣象局檢測呢,如果不檢測呢
有效期為一年,要每年按時找氣象局進行檢測,如果不進行檢測就會違反《防雷減災管理鎮旁猜辦法》的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2、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3、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4、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1)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處理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1、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2、第二十條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實行資質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3、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4、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啟帶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Ⅱ 內蒙古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工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雷減災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自治區防雷減災工作。
盟市、旗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旗縣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所在盟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各級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城市規劃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辦法。
電力部門負責電力高壓線路、發電、變電及高壓設施的雷電防禦工作,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按國家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場、構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庫、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控制系統;
(五)廣播電視、郵電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六條 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范和部門防雷標准規范。對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拍滑纖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第七條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對從事防雷專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八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在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在其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行業、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從事建築物、構築物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時,應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第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資格認可的組織進行的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可會讓氏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准、規范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襲仿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一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按審核批準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進行跟蹤質量檢測並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檢測不合格的,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整改。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變更設計方案,確需更改原設計方案時,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審批後方可按新方案實施。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合格的發給合格證,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設施,由主管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年度檢測工作。第十四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頒發合格證。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第十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加強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Ⅲ 建築物防雷檢測國家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Ⅳ 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規范防雷減災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陝西省氣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防雷減災管理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的防雷減災工作。
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規劃、建設、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技術和雷電防護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業務,製作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天氣、雷擊落區和危害等級的預報和警報信息。第七條下列易遭受雷電災害的建(構)築物、設施或場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劃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場所以及體育、旅遊、游樂等場所;
(三)郵電通信、電力生產、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電子信息系統、金融證券、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設施。第八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禁止無資質或超出資質規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第九條建(構)築物、其它設施或場所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設計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防雷裝置設計。需要採取綜合防雷設計的建設項目在設計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等級評估。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未通過的,應當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一條安裝防雷裝置應當按照核準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隨工檢測。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竣工實行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竣工並取得竣工檢測報告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構)築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納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第十三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防雷技術規范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數據應當真實、准確,不得遺漏檢測項目,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第十五條因雷電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協助進行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按規定進行設計審核的;
(三)防雷裝置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
(四)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規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第十七條對當事人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防雷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的隨工檢測,是指在施工階段對竣工後無法進行檢測的防雷裝置關鍵部位進行的檢測。
本辦法所稱竣工檢測,是指在驗收階段對防雷裝置做最後的測量,並編制最終的測試文件。
Ⅳ 防雷檢測不做要罰多少錢
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的行為
1.法律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2.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基準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已有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為
1.法律依據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2.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基準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