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化工自動化它有什麼重要意義
化工自動化:是對化工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工藝參數實行自動檢測、調節和對整個生產過程進行最優控制和管理。是指機器設備、系統或過程(生產、管理過程)在沒有人或較少人的直接參與下,按照人的要求,經過自動檢測、信息處理、分析判斷、操縱控制,實現預期的目標的過程。自動化技術廣泛用於工業、農業、軍事、科學研究、交通運輸、商業、醫療、服務和家庭等方面。
化工自動化意義:採用自動化技術不僅可以把人從繁重的體力勞動、部分腦力勞動以及惡劣、危險的工作環境中解放出來,而且能擴展人的器官功能,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拓展資料:
《化工自動化》是2009年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蔡夕忠。本書主要講述了讀帶控制點的工藝流程圖和 操作壓力容器的壓力控制系統。
本教材設置了七個項目。項目 1 主要學習自動化的基礎知識和對帶控制點流程圖的識別;項目 2 主要學習壓力檢測儀表以及精度,常規儀表及控制規律,氣動調節閥等的認識與操作;項目 3 學習液位檢測儀表、數字顯示儀表、電氣閥門定位器、控制系統的過渡過程與品質指標以及控制器參數整定等;項目 4 學習溫度檢測儀表、溫度記錄儀、電動執行器以及分程式控制制系統等;項目 5 學習流量檢測儀表、無紙記錄儀、串級控制系統和比值控制系統等;項目 6 學習 DCS 控制系統、TDC-3000 系統構成與操作、均勻制系統等;項目 7 學習 PLC 控制系統的操作。
本教材使用過程中能最好結合化工模擬課程內容,在工藝模擬的基礎上,學習控制系統的操作。可供中等職業學校非電類專業學生使用,也可作為崗位培訓教材和師生參考書。
② 化工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的應用研究 什麼是自動控制系統
摘 要: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就是在化工設備上配置一些自動化裝置,代替操作人員的部分直接勞動,使生產在不同程度上自動地進行。自動化控制是綜合利用自動控制器儀表,以及計算機的理論,使其服務於化學工程。本文主要從自動化控制檔拆理論分析,探究其在實際生產中的應用。
關鍵詞:化工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應用研究
前言
化學工業是創造價值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影響國計民生還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密切相關。化工生產過程,往往是在密閉的容器和設備中,在對於工作人員不利的情況下連續進行的。此外,不少介質還具直接傷害人體的化學性質。因此,為了響應「以人為本」的號召,使化工生產正常地、高效地進行,就必須把各項工藝參數維持在某一最佳范圍之內,並盡量使生產過程自動化,而這些數據的控制和維持,最直觀的就是化工生產自動化儀表的部分。
1、化工儀表的概述及分類
自動化儀表分類方法很多,根據不同原則可以進行相應的分類。例如按儀表所使用的能源分類,可以分為氣動儀表、電歷虛動儀表和液動儀表(很少見);按儀表組合形式,可以分為基地式儀表、單元組合儀表和綜合控制裝置;按儀表安裝形式,可以分為現場儀表、盤裝儀表和架裝儀表;隨著微處理機的蓬勃發展,根據儀表有否引入微處理機(器)又可分為自動化儀表與非自動化儀表。根據儀表信號的形式可分為模擬儀表和數字儀表等等。儀表覆蓋面比較廣,任何一種分類方法均不能將所有儀表分門別類地劃分得井井有序,它們中間互有滲透,彼此溝通。例如變送器具有多種功能,溫度變送器可以劃歸溫度檢測儀表,差壓變送器可以劃歸流量檢測儀表,壓力變送器可以劃歸壓檢測儀表,若用兀壓法測液位可以劃歸物位檢測儀表,很難確切劃歸哪一類,中外單元組合儀表中的計算和輔助單元也很難歸並。
2、自動化控制過程
2.1自動控制系統方塊圖
在研究自動控制系統時,為了便於對系統分析研究,一般都用方塊圖來表示控制系統的組成。圖2.1為液位自動控制系統地方塊圖每個環節表示組成系統的一個部分,稱為「環節」。兩個方塊之間用一條帶有箭頭的線條表示其信號的相互關系,箭頭指向方塊表示為這個環節的輸入,箭頭離開方塊表示為這個環節的輸出。線旁的字母表示相互間的作用信號。方塊圖中,x指設定值;z指輸出信號;e指偏差信號;p指發出信號;q指出料流量信號;y指被控變數;f指擾動作用。當x取正值,z取負值,e=x-z,負反饋;x取正值,z取正值,e=x+z,正反饋。
2.2反饋
自動控制系統是一個閉環系統,是由於反饋的存在造成的,自動控制系統是具有被控變數負反饋的閉環系統。它與自動測量、自動操縱等開環系統比較,最本質的差別就在於控制系統有肢蠢燃無負反饋存在。下圖2.2為自動操縱系統方塊圖。
3.自動控制系統分類
按被控變數來分類,如溫度、壓力等控制系統;按控制器具有的控制規律來分類,如比例、比例積分、比例微分、比例積分微分等控制系統;將控制系統按照工藝過程需要控制的被控變數的給定值是否變化和如何變化來分類,這樣可將自動控制系統分為三類,即定值控制系統、隨動控制系統和程序控制系統。
3.1定值控制方法
「定值」是恆定給定值的簡稱。工藝生產中,若要求控制系統的作用是使被控制的工藝參數保持在一個生產指標上不變,或者說要求被控變數的給定值不變,就需要採用定值控制系統。
3.2隨動控制系統(自動跟蹤系統)
給定值隨機變化,該系統的目的就是使所控制的工藝參數准確而快速地跟隨給定值的變化而變化。
3.3程序控制系統(順序控制系統)
給定值變化,但它是一個已知的時間函數,即生產技術指標需按一定的時間程序變化。這類系統在間歇生產過程中應用比較普通。
4.控制系統的控制指標
控制系統的過渡過程是衡量品質的依據。多數情況下,希望得到衰減振盪過程,在此取這種過程形式討論控制系統的品質指標。
控制指標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時間域的單項指標,另一類是時間域的綜合指標。以下是五種重要品質指標。
4.1最大偏差或超調量
最大偏差是指在過渡過程中,被控變數偏離給定值的最大數值。在衰減振盪過程中,最大偏差就是第一個波的峰值。特別是對於一些有約束條件的系統,如化學反應器的化合物爆炸極限、觸媒燒結溫度極限等,都會對最大偏差的允許值有所限制。超調量也可以用來表徵被控變數偏離給定值的程度。
4.2衰減比
衰減比是衰減程度的指標,它是前後相鄰兩個峰值的比。習慣表示為n:1,一般n取為4~10之間為宜。
4.3餘差
當過渡過程終了時,被控變數所達到的新的穩態值與給定值之間的偏差叫做余差,或者說余差就是過渡過程終了時的殘余偏差。有餘差的控制過程稱為有差調節,相應的系統稱為有差系統。反之就為無差調節和無差系統。
4.4過渡時間
從干擾作用發生的時刻起,直到系統重新建立新的平衡時止,過渡過程所經歷的時間叫過渡時間。一般在穩態值的上下規定一個小范圍,當被控變數進入該范圍並不再越出時,就認為被控變數已經達到新的穩態值,或者說過渡過程已經結束這個范圍一般定為穩態值的±5%(也有的規定為±2%)
4.5震盪周期或頻率
過渡過程同向兩波峰(或波谷)之間的間隔時間叫振盪周期或工作周期,其倒數稱為振盪頻率。在衰減比相同的情況下,周期與過渡時間成正比,一般希望振盪周期短一些為好。
5.影響控制指標的主要因素
一個自動控制系統可以概括成兩大部分,即工藝過程部分(被控對象)和自動化裝置部分。前者指與該自動控制系統有關的部分。後者指為實現自動控制所必需的自動化儀表設備,通常包括測量與變送裝置、控制器和執行器等三部分。
對於一個自動控制系統,過渡過程品質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對象的性質。例如在前所述的溫度控制系統中,屬於對象性質的主要因素有:換熱器的負荷大小,換熱器的結構、尺寸、材質等,換熱器內的換熱情況、散熱情況及結垢程度等。不同自動化系統要具體分析。
6.總結
隨著化工自動化技術應用的日益深入及應用范圍與規模的不斷擴大,使儀表實現高速、高效、多功能、高機動靈活等性能,我國的化工儀器儀表產業的發展水平必將快速邁向更高階段,而化工自動化儀表的應用也將發揮其不可估量的作用。
③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實施條款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第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委託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託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受委託的范圍內,以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許可,但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實施機關。
第七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委託事項予以公告。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對其法律後果負責。 第八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製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二)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並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築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幹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並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製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製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復製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實施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後,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實施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製件;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製件;
(三)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實施機關應當在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無誤後,方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僅需提交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實施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產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並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後,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達到安全生產標准化等級二級以上的;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實施機關應當分別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註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載明生產場所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生產能力。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實施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後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載明變更日期。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實施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准延續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後,實施機關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並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發現其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暫扣期滿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企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並且擅自投入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申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實施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五十三條 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辦法。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後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化學品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
(二)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三)作業場所,是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裝卸等場所。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文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格式、內容和編號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細則,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④ 化工企業必須設置控制室嗎
不是必須的,看你是什麼樣企業,如果化工企業涉及到高危工藝之類的,那就必須有自動化控制裝置,當然就有控制室了。而一般普通的化工項目,是不需要的。
⑤ 自動化對化工生產的重要性
自動化就是工業自動控制,是化工廠的自動控制系統,以前成為儀表專業,大家都說儀表是工廠內的眼容睛,實際上,現代自動控制系統不僅僅是工業生成的眼睛,同時還是工業生產的大腦。自動化控制系統產品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從以前氣動儀表、電動儀表發展到目前的集散系統,把單迴路的控制集成到了對整個生產裝置的所有控制系統的控制,操作可以在中央控制室足不出戶就可以控制現場的閥門,能夠及時通過對工藝設備裡面的溫度、壓力、流量或液位進行控制,達到穩准快的控制效果。如果自動化控制系統出現問題,就會給工藝生產帶來極大的傷害,特別是會對工藝產品的質量、產量甚至是安全帶來極大的麻煩。儀表聯鎖涉及的安全系統對化工工藝生產的安全性極為重要,一個誤操作可能會引起整個工廠的爆炸發生。在線分析儀表對工藝產品的質量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對產品的質量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隨著DCS控制技術的發展,控制系統還在緊急停車方面也有了極大的發展,特別是對工廠的核心機組的安全控制具有保護功能,可以確保工廠的安全生產。作為自控專業的同學,還是建議你好好地整理一下思路,把文章寫好,我寫的算是拋磚引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