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塔式起重機有哪些安全裝置各有什麼作用
最佳展開全部(1)起升高度極限位置限制器 對於通過改變臂架傾角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版置頂部升至距權離臂架下端8OOmm處時,必須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對於小車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小車架下端500mm處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升運動。(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 當起重力矩達到其額定值的...
2. 橋式起重機的十大安全裝置是哪十種
沒有抄十個吧,一般襲都是6個,下面是新鄉市德工機械總結的這六種安全限位裝置。
1、起重量限制器 超載作業是造成橋機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使用超載保護裝置可防止事故的發生。
2、限位器 限位器有兩類,一類是保護起升機構安全運轉的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和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另一類是限制運行機構的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
3、緩沖器 吸收起重小車的運行功能,以減緩沖擊。
4、防碰撞裝置 現代橋機的運行速度不斷提高,常有幾台機器同時在同一軌道上運行,為了防止橋機之間的相互碰撞,在橋機上安裝了防止碰撞裝置。
5、防偏斜裝置
由於車輪製造、安裝的偏差,傳動機構的偏差,常常使橋機運行偏斜,嚴重時還會出現「啃軌現象」甚至會影響到金結構和運行機構,起重機及配件定製就到新鄉市德工機械。
6、其他安全保護裝置 1)在橋架上的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2)單主梁橋機設置防傾覆安全鉤,保證小車不傾覆,保證維修工作安全。
3. 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要有什麼證書
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要有當地安監檢測機構頒發的「安全使用合格證」,才能使用。
4.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術語
3.1 超載保護裝置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起重機工作時,對於超載作業有防護作用的安全裝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 制器。
3.2 動作點 action point
裝機條件下,是指由於裝置的超載防護作用,起重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動作時,起重機 的實際起重量。
試驗室條件下,是指判定到裝置可以使起重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動作時,裝置承受的實 際載荷值。
3.3 設定點 set point
裝置標定時的動作點。
3.4 綜合誤差 combined error
裝置安裝在起重機上,動作點偏離設定點的相對誤差。
3.5 動作誤差 action error
在試驗室條件下,裝置動作點偏離設定點的相對誤差。
3.6 起重機狀態 crane configuration
起重機在某一工況條件下的外部形狀。
3.7 電氣型裝置 electric devices
通過機械能與電能之間的轉換達到規定功能的裝置。
3.8 機械型裝置 mechanical devices
通過機械能之間的轉換與開關(控制閥)配合達到規定功能的裝置。
3.9 故障 failure
裝置喪失執行相應功能的能力或者綜合誤差超過規定值。
3.10 不安全方向 dangerous directions
起重機超載時,吊物繼續起升,臂架伸長,幅度增大及這些動作的組合。
3.11 安全方向 safety directions
吊物下降、臂架縮短、幅度減小及這些動作的組合。
5.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為了確保起重作業安全可靠,起重機裝有較完善的安全裝置,以便在意外的情況下,起到保護機件或提醒操作人員注意,從而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1.液壓系統中各溢流閥:可抑制迴路中的異常高壓,以防止液壓油泵及馬達的損壞,並防止處於過載狀態。
2.吊臂變幅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3.吊臂伸縮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伸縮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會自己縮回,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裝置:吊鉤起升到規定的高度後,碰觸限位重錘,打開行程開關,"過繞"指標燈即亮,同時切斷吊鉤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動作的操作而確保安全。
5.支腿鎖定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通往支腿垂直油缸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破裂或切割時,液壓系統中的雙向液壓鎖能封鎖支腿封鎖油缸兩腔的壓力油,使支腿不縮或甩出,從而確保起重作業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設置在基本臂的合側方(即操縱室的右側面),操作者坐在操縱室內便能清楚地觀察到,能准確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對應工況下起重機允許的額定起重量。
7.起重特性表:設置在操縱室內前側下牆板上,該表列出了各種臂長和各種工作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和起重高度,以便操作時查閱。起重作業時,切不可超過表中規定的數值。
6.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檢驗規則
7.1 例行檢驗
7.1.1 以下情況應做例行檢驗:
a.產品定型;
b.對產品性能有異議;
c.定型產品每二年一次。
7.1.2 例行檢驗內容規定如下:
a.電氣型裝置應包括6.1和6.2條全部內容;
b.機械型裝置按具體結構確定並應包括6.2條全部內容。
7.1.3 試驗樣機從出廠試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數量不少於三台。
7.1.4 試驗室每項試驗不應少於二台樣機。對不合格項目允許改進,改進後全部樣機均應通過該項試驗。
7.1.5 裝機試驗至少取一台樣機,試驗項目應全部合格,在進行綜合誤差試驗時,測試點按6.1.2.2條選擇。
7.2 定型檢驗
定型檢驗包括產品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工業性運行試驗和企業考核。
7.2.1 以下情況應做定型檢驗:
a.產品定型生產前;
b.產品型式、結構、材料、功能等有較大變動。
7.2.2 安全技術性能檢驗
7.2.2.1 資料審查
製造廠應提供必要的資料(產品標准、設計計算書、圖紙、使用說明書等)送審。
7.2.2.2 例行檢驗
按7.1.2條規定進行。
7.2.2.3 疲勞強度試驗
按6.3條規定進行。
7.2.3 工業性運行試驗
按6.4條規定進行。
7.2.4 企業考核
考核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
7.3 安裝調試檢驗
7.3.1 以下情況應做安裝調試檢驗:
a.裝置初次安裝於起重機上時;
b.起重機經過拆裝或轉移工作場地後重新安裝使用時;
c.裝置經過拆裝、重新使用時;
d.對裝置工作性能有懷疑時。
7.3.2 調試方法和程序按製造廠規定,調試內容應包括設定點的標定,設定點標定後,
按6.2.3條檢驗裝置綜合誤差,對於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測試點應不少於二點。按6.2.4條檢驗裝置最大超載防護能力。
安裝調試過程中,用戶主管安全和設備的負責人員應在場。檢測數據必須經現場二人以 上核對無誤,並記入安裝調試報告,裝入起重機檔案。
安裝調試後,對裝置設定點調節部分應加封記,嚴禁非主管人員調動。
7.4 定期安全性能檢驗
按起重機安全檢驗周期進行。
檢驗項目應包括6.2.2、6.2.3及6.2.4條內容。
對於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綜合誤差測試點應不少於二點。
7.5 出廠檢驗
每台裝置出廠前必須通過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應包括6.1.2、6.1.8、6.1.9及6.1.12條內容。
7. 防止塔式起重機超載造成整體傾翻的安全裝置是()A力距限制器B起重量限制器C幅度限位器D角度限制器 單選
防止塔式起重機超載造成整體傾翻的安全裝置是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版制器由感測器權和控制器(儀表)兩大部分組成。當起重機械起吊重物,重量、轉角和角/幅度通過相應的感測器傳導到變送器。
變送器將信號進行轉換放大,通過系統內 RS485介面,傳輸到控制器(儀表),經儀表CPU數據處理後進到顯示屏顯示相關數據,與此同時儀表將測得的重物重量、轉角、幅度等數據與程序預置的起重機運行工況的額定值進行比較,然後按規定執行顯示、報警和控制輸出等動作。
(7)起重機械防超載的安全裝置擴展閱讀:
起重機在收到相應控制信號後,能停止向不安全方自作業但不影響其它正常機構動作。目而本限制器可對起重機起到限載保護作用。
主要技術指標:
1、適用范圍:需要對起重力矩進行控制的起重設備及其它相應設備
2、稱重顯示誤差:≤1 %F.S,最小顯示分度值:0.01t
3、幅度顯示誤差:≤5cm,最小顯示分度值:0.01m
4、高度顯示誤差:≤5cm,最小顯示分度值:0.01m
5、系統動作誤差:≤3 %F.S
6、報警方式:(也可以由用戶提供出工作方案)
8.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安全管理辦法
裝置安全檢驗、監察、管理由勞動部及其指定單位負責進行。
8.1 對製造單位、自製裝置的要求
8.1.1 製造單位應對產品質量負責,執行國家及勞動部有關安全檢驗、監察、管理規定。保證產品安全技術性能達到本標准各項規定。
8.1.2 製造單位應建立售後服務制度,產品調整期不得低於3個月,保修期從發貨日 計算不得低於18個月。
8.1.3 製造廠應向用戶提供下列隨機文件:
a.產品合格證;
b.使用說明書;
c.出廠檢驗報告;
d.定型檢驗合格證明。
8.1.4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主要性能參數;
b.工作原理框圖;
c.安裝調整方法和程序;
d.使用維修說明、檢查方法、調整周期;
e.常見故障檢修、保修及其售後服務措施。
8.1.5 每台裝置出廠必須附有不易污損脫落的銘牌,銘牌應包括下列內容:
a.裝置名稱型號;
b.功能型式(如:自動、綜合);
c.配用起重機類型;
d.綜合誤差及有效范圍;
e.定型檢驗合格標記;
f.製造廠名稱、出廠日期、出廠編號;
g.具有顯示功能的裝置其顯示誤差及有效范圍。
8.1.6 自製裝置的單位,應向其主管部門及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並通過資料審查和
安裝調試檢驗。
8.2 對用戶的要求
8.2.1 起重機作業必須制訂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其中應包括防止斜 吊、風載荷等危險因素的規定。
8.2.2 用戶必須選購定型檢驗合格的產品。
8.2.3 使用外接電源的裝置,電源線應單獨接至起重機主電源,保證裝置供電與起重機供電的同步性。裝置各條導電線不得接人其他電氣設備。
8.2.4 用戶應按7.3條規定對裝置進行正確的安裝調試,按製造單位規定的檢查調整周 期和維護保養方法對裝置進行檢查調整及維護保養。
9.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功能要求
4.1 裝置必須具備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動停止型。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專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屬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 作,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b.綜合型。當起升質量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左右時,應發出音響或燈光預警信號。
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作,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4.2 裝置應能區別起重機實際超載與正常作業時吊物起升、制動、運行等產生的動載影響。吊物掛礙(或與地面固結)時,應能立即執行規定的功能。
4.3 裝置正常工作時,應能自動地執行規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機的額外操作。
4.4 裝置宜設有自動保險功能,當裝置內部發生故障時,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