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法》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规定。具体内容和解释如下:
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可以采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方式。这并非简单的豁免,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的一种灵活处理。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除了免予刑事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一系列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些措施旨在体现司法的灵活性与人性化,鼓励犯罪者悔过自新,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宽严相济的刑事实践: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原则在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得以延续,强调了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在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违规行为中,强调了不捕不诉的适用条件,以及对后续行政处罚和处分的程序性要求。
实践案例:通过具体案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进一步阐释了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原则和精神,包括对“情节轻微”的判断标准和司法裁量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刑法第三十七条为轻微犯罪提供了多元化的处置路径,既考虑了法的公正,又照顾到了社会的和谐,是我国司法体系在刑事政策中的智慧与包容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