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气设备制造检测方案可以作为协议使用吗
电气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规定 备注
1 一般电气安全 1、停送电: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2、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3、移动电气设备:
1)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2)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3)使用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4、电气接地:
1)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2)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3)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5、绝缘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绝缘棒(6-10)/35每年一次;绝缘档板(6-10)/35每年一次;绝缘罩35每年一次;绝缘夹钳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压试电笔(6-10)/35每半年一次;绝缘手套高压/低压每半年一次;橡胶绝缘靴高压每半年一次;核相器电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绝缘绳高压每半年一次。
6、短路保护: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
2 电气设备 1、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4、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
3 电缆 1、电缆线:绝缘导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屋内2.5米(垂直敷设时1.8米)、屋外2.7米。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2、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 配电室 1、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2、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3、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4、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5、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 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6、大中型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
7、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 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8、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9、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设置必要的档油或贮油设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通用安全检查表
通用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规定 备注
1 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8)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9)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10)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分工负责人、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6项职责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职责。
2 规章制度 应建立以下9种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3 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企业不同岗位、工种设置,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4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5 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一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7 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5、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6、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24条
8 建设项目“三同时”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经安监部门审查;
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9 劳动防护用品 1、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2、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
10 安全警示标志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11 重大危险源监控 1、建立运行档案、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3、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4、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每半年向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12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
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企[2007]46号)
13 应急救援 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
14 生产现场 1、为生产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盖板;
2、工作场所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
3、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不低于1米。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5 手持电动工具 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
2、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3、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4、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
16 传动防护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装防护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7 砂轮机 1、砂轮机必须安设防护罩;旋转方向禁止对着主要通道;
2、工件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3、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
4、砂轮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的不准使用;
5、手提电动砂轮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要戴绝缘手套,先启动,后接触工件。 《中小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8 仓库安全 1、仓库职工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做到轮流值班;
2、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3、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库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分开设置,并用实体围墙隔开;
4、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库房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库房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割小间;
5、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并应留出2米宽的主通道。堆跺上部与楼顶不少于0.3米顶距,物品距内、外墙分别不少于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于0.1米,跺距不少于0.1米;
6、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9 厂内运输 1、基本要求:
1)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作业;
2)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2、厂内道路;
1)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
2)企业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准。
3、车辆要求:
1)厂内机动车辆应该定期检验。未经检验不得行驶;
2)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车辆装载一般要求:
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2)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4)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装载:
1)必须经厂有关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2)选派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
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停车或未卸完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6、机动车行驶:
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2)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限速5km/h;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7、装卸作业一般要求:
1)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2)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3)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8、危险品的装卸、搬运要求
1)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5)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
20 高处作业 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3、《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带),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0、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HG23014-1999
㈡ 防雷检测有什么硬性规定
所涉及的防雷装置,其材料、规格及其技术参数应与《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相符合。防雷装置检测一般分为事前检查和事后检测两部分。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前应对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1、仪器仪表鉴定或校准:检查仪器、仪表鉴定证书、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围内,一般要求每台检测仪器、仪表要纳入计量的检测,检测单位可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定单位进行常规的计量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核发给每台仪器、仪表一张计量认证合格证。
2、检査仪器仪表电池:检査仪器、仪表所使用的电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围,如果电池的电压不足,则应立即更换新的电池如遇到在检测中仪器、仪表的电池电力不足时,建议随身携带一组与仪器、仪表相配套的备用电池。
3、检查检测设备外观及其附属设备:检査检测用测试线绝缘层是否有破损,如果有破损则应更换或采用绝缘胶带对破损的部位进行处理,避免让裸露的金属线在检测过程中碰到带电物体或接地体产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检测数据情况出现如果发现检测线某处断开,可用万用电表的电阻挡寻找检测线断开位置并做处理,以免影响检测工作。
(2)防雷装置电气安全检测仪器工具箱扩展阅读:
防雷检测方法:防雷装置检测顺序可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再检测内部防雷装置进行。外部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引下线、接地装置、金属门窗及屋面大型金属物体的等电位连接。
内部防雷装置包括各级电涌保护器(SPD)、屋内电子设备的等电位连接、电梯机房的等电位连接、均压环、电子设备安全距离等。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完毕后应将每项检测结果填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中作为检测的原始记录。
防雷装置的检测一般根据被检建筑物的情况又分为首次检测和定期检测。所谓的首次检测就是未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的建筑物或虽然经过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但该建筑物已超过规定的检测周期。所谓的常规检测就是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且不超过该建筑物规定检测周期的建筑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防雷装置检测方法
㈢ 电气安全检查标准——国标
1)电气系统都有漏电、触电的可能。因此,对操作者进行防触电保护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必须有效、可靠,并贯穿于电气系统的各个环节。其次要严格遵守电气操作规程以及检修作业的监护制度等。
2)一旦发生触电,必须迅速切断电源,及时而正确地施行人工抢救。
1.设备检查
1.1变配电所的设置,建筑结构及有关设施:
1.1.1变配电所应避免设置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空气污染或有剧烈震动的场所;
1.1.2变配电所一般采用砖结构建筑、水泥地面。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50~300mm,以防积水;
1.1.3变配电所室门应向外开,并采用轻型铁门或包有铁皮的木门;
1.1.4与变配电所相通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处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渗入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并用非可燃性材料作为电缆沟的盖板;
1.1.5
户外变电所的变压器周围,其固定栅栏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7m。变压器底部与地面之间应有大于或等于0.3m的距离。若装有两台变压器时,两者净距需大于或等于1.5m;
1.1.6
高压配电装置可单独设置,当高压开关柜少于4台时,可将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于同一室。若单列布置,两者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m;
1.1.7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通风口用水泥或金属百叶窗,且内侧加装网孔小于或等于10mm的金属网,保证任何季节安全运行;
1.1.8变压器室的门应上锁,并挂“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标;
1.1.9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1.5m,维修通道为0.8m;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修通道为1m;
1.1.10变配电设备遮栏高度应不低于1.7m。
1.2 电气设备:
1.2.1变压器
1.2.1.1变压器外壳无渗、漏油,并和铁芯同时可靠接地。
1.2.1.2当发现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运行:
1)音响不均匀或有爆炸声等异常情况;
2)油面低于油面计的下限,并继续漏油下降时;
3)防爆管或油枕喷油时;
4)正常条件下温度过高,并不断上升时;
5)油色过深,油内出现炭质;
6)套管有放电现象或严重裂纹。
1.2.2油开关和隔离开关
1.2.2.1油开关的油位应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油色正常、无渗漏;排气管应完好无损;
1.2.2.2油开关操作灵活,准确可靠、合闸机械指示正确;
1.2.2.3故障跳闸后的油开关,应检查套管有无断裂、引线有无烧伤、油箱有无变形;
1.2.2.4油开关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并保证合闸时只有先合隔离开关才能合上油开关;拉闸时先拉开油开关,才能拉开隔离开关;
1.2.2.5隔离开关的瓷瓶和连接拉杆应无裂纹、无放电痕迹、销子无脱落。
1.2.3负荷开关和跌落保险
1.2.3.1负荷开关只能用来切断和接通正常线路,其消弧装置应完好。合闸时,触头应动作一致,各相前后相差不应超过3mm;
1.2.3.2负荷开关操作机构应灵活可靠;
1.2.3.3跌落式熔断器断开后,其带电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在室外应大于或等于4.5m,室内应大于或等于3m;
1.2.3.4跌落式熔断器应倾斜安装,与垂直线保持15°~30°夹角;
1.2.3.5有爆炸、火灾危险及剧烈震动的场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险;
1.2.3.6所有开关的各部件应完整无损,操作机构安全可靠,并有额定电压、电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标志。
1.2.4互感器
1.2.4.1电压互感器一、二次侧均有熔断器保护(二次侧可用自动开关),一次侧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1.2.4.2
电压互感器如内部有噪声、放电声、烟味或臭味等异常情况时,应停电处理,不得用隔离开关断开故障回路,应切断上一级油开关;
1.2.4.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导线截面为2.5mm2,无中间接头号,连接可靠,且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1.2.5电力电容器
1.2.5.1电容器不得装在高温、多尘、潮湿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1.2.5.2当电容器外壳严重漏油、鼓肚、瓷套管严重放电、闪络响声或严重过热时,应立即退出运行;
1.2.5.3电容器室应有温度指标,室温不得超过40℃,否则应装机械通风。电容器外壳温度不超过60℃;
1.2.5.4运行中的电容器组,三相电流应保持平衡,相间不平衡电流不应大于5%;
1.2.5.5电容器组应有欠压保护,当母线电压低到宣传员定值的60%左右时,能从电网中自动切除;
1.2.5.6户外落地安装的电容器下层电容器低部距地面应大于或等于0.4m,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四周应设网孔不大于20×20mm网状遮栏,高度大于或等于1.7m。电容器室应通风良好,进风窗应装网孔不大于10×10mm的钢网;
1.2.5.7电容器应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装置和超负荷装置;
1.2.5.8电容组应装放电回路。禁止带电荷合闸。电容器停止运行后,至少放电3min方可再次合闸。
1.2.6电缆
1.2.6.1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1)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1~35kV为0.7m;
2)电缆外皮于建筑物的地下基础为0.6m。
1.2.6.2电缆相互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10kV以下电缆之间为0.1m,10~35kV之间应不小于0.25m;
2)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为0.5m。
12.6.3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许距离;
1)电缆与热力管道接近时的净距为2m,交叉时为0.5m;
2)电缆与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4电缆相互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5被挖出的电缆应用木板衬护悬吊,悬吊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5m。不得用铁丝和绳子不加托板直接悬吊电缆;
1.2.6.6铠装电缆或铅包,铝包电缆的金属外皮在两端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1.2.6.7电缆穿越路面和建筑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应穿在保护管内,保护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2.6.8敷设电缆的地面应装设走向标志,以利运行和检修。
1.2.7照明装置及移动电具
1.2.7.1所有移动电具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引线和插头应完整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
1.2.7.2所有移动电具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安器;
1.2.7.336V以下的低电压线路装置应整齐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须为专用插座;
1.2.7.4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
1.2.7.5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生产车间、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并对灯具采取防护措施。
1.2.7.6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
1.2.7.7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机床或钳工台上的照明灯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锅炉,蒸发器和其它金属容器内的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12V。低压灯的导线和电具绝缘强度不低于交流250V;
1.2.7.8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
1.2.7.9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1.2.7.10不乱拉、乱接临时线、临时灯。生产需要应办理临时线申请手续,定期检查,过期拆除;
1.2.7.11临时线为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悬空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3.5。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m。
1.3架空线及户内外布线
1.3.1导线截面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线距与周围设施的距离,过路时对地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3.2架空线严禁跨越易燃建筑的屋顶;
1.3.3拉线要装在架设导线反方向的着力点上或线路不平衡张力合力的作用点上。拉线与线路的方向应对正。角度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对正。防风拉线与线路垂直;
1.3.4电杆与拉线的夹角不小于45°,受环境限制时应不小于30°;
1.3.5不同线路共杆时,低压线在高压线下方,对10KV的直线杆两端间距不小于1m。通信广播线路在低压线路下方。其间距不小于1.5m。低压线路多层排列,直线杆层间距离不得小于0.6m,相邻导线间距不小于0.4m,分支或转角不小于0.3m;
1.3.6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不小于该线路相线截面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小允许截面,单相制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1.3.7不同电压、不同频率的导线不允许穿入同一金属管内。(同一设备和同一机组所有回路电压在66V以下、三相四线制照明回线除外);
1.3.8金属管布线时,管内及管口须光滑无毛刺,并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户内、外明线装置的导线,穿过墙壁应用瓷管,钢管或塑料保护。穿过楼板应用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通向户外的塑管应一线一管。在两条线路交叉时,贴近敷设面的一条线路的导线上应套绝缘管。
1.4防雷和接地保护
1.4.1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1.4.2
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2.75mm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并镀锌;
1.4.3避雷针连线应用截面大于或等于35mm2的镀锌纲纹线;
1.4.4避雷带或避雷网宜用镀锌钢材。圆钢最小直径为8mm,扁钢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60mm2;
1.4.5
阀型避雷器应垂直安装,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胶合处无破裂,轻摇进内部无不正常响声,拉地引下线如为铜线,应大于或等于16mm2;如为铝线应大于或等于25mm2;
1.4.6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预防性试验,接闪器及引下线等如腐蚀30%以上应更换;
1.4.7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线供电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
1.4.8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线和干线沿线每公里及终端处应重复接地;
1.4.9接零保护的低压供电系统中电缆和架空线引入的配电柜处应重复接地。不许在零线上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1.4.10同一低压供电系统中,不应一部分设备外壳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1.4.11凡因绝缘破坏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主的电气了设备及电气了装置其金属外壳和框架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R小于或等于4Ω;
1.4.12接地体应镀锌,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雷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10mm;角钢50×50×5mm;扁钢厚4mm,截面100mm2;钢管厚3.5mm,直径50mm
②一般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8mm。角钢厚4mm;扁钢厚4mm。截面48mm2;钢管厚3.5mm2
③一般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最小截面:圆钢直径6mm;角钢厚3mm;扁钢截面24mm2;
1.4.13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大地接短路电流系统:R≤2000/I,当I>400A时,R≤0.5Ω②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高低压设备共用时,R≤120/I
一般不大于10Ω
仅用于高压设备时,R≤250/I一般不大于10Ω
③低压电力系统:并联运行电气设备的总容量为100kV以上时,R≤4Ω;若不超过100kVA时,重复该地电阻R≤10Ω。
2.行为安全
2.1不得单独进行设备巡视,巡视只准在高压设备遮栏外。也不准在变压器高压下面行走;
2.2电气设备检修必须采取停电验电,确认无电并进行放电和接地。装遮栏及悬挂安全标示牌;
2.3电气设备运行或检修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防护眼镜、使用绝缘垫及绝缘工具;
2.4电气检修应实行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5事故停电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许进入遮栏和触及设备的导电部分;
2.6当发生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时,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
2.7电气安全工具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试验,按规定合格使用,用后应妥善保管;
2.8
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倒闸操作票和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终结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相邻相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禁用锉刀和金属尺等工具;
2.10外线电工遇有6级以上大风、大雨、雷电等情况,严禁登杆作业和倒闸操作。
3.室内应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对其应能熟悉使用。
㈣ 电气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内容如下:
1、明确检测对象。电气系统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只有明确了检测对象,才能避免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盲目性,不至于把不属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范围的对象纳入检测工作。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即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包括变配电设施、各用电设备及电气控制装置。电气线路包括供配电线路、接地装置及线路保护装置与措施(例如穿管措施);
2、划定检测项目。在检测对象的基础上划定不同检测对象 的检测项目。从实际出发,电气安全事故并不仅仅包括消防安全这一项,其检测项目应该有所属限定性而不应是一个包罗万象、无特定性的普适规范。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检测项目应该只是和消防安全有关的项目。如电气过热、积热不散、放电、绝缘或接地故障及保护措施缺失,都应该是检测项目的重要内容;
3、明确检测方法、程序及工具,这是规范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各检测机构都按照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程序及工具开展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检测结果的科学可靠。
检测方法可以分为直观检查和器具检查。检测工具应包括各种电工测量仪器和测量过热或放电可能的专用设备;
4、明确被检测对象的规范化技术要求、检测结果的比对判定方法。被检测对象的规范化技术要求即电气安装的规范要求,将检测结果与其比较,得出符合与否的结论,从而最终判定系统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进行判定时,应对不符合项进行划分,一般划分为一般缺陷和危急缺陷,检测结果根据缺陷数量判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工作范围:
1、新建建筑;
2、建筑电气线路或设施改造、变更的已使用建筑;
3、达到检测周期的已使用建筑;各种电气线路和设施都有一定的寿命,根据这一规律,可以制定一个检测周期,到期即要求进行检测,从而有效保障电气消防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4、确立公安消防机构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法定地位。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是消防工作的一项内容,其工作的开展理应得到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明确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主管部门,是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的前提。
㈤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表
这是复制的根据内容自己做吧,因为有些东西你不一定有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电气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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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检查表
说明
1) 电气系统都有漏电、触电的可能。因此,对操作者进行防触电保护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必须有效、可靠,并贯穿于电气系统的各个环节。其次要严格遵守电气操作规程以及检修作业的监护制度等。
2) 一旦发生触电,必须迅速切断电源,及时而正确地施行人工抢救。
1. 设备检查
1.1 变配电所的设置,建筑结构及有关设施:
1.1.1 变配电所应避免设置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空气污染或有剧烈震动的场所;
1.1.2 变配电所一般采用砖结构建筑、水泥地面。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50~300mm,以防积水;
1.1.3 变配电所室门应向外开,并采用轻型铁门或包有铁皮的木门;
1.1.4 与变配电所相通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处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渗入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并用非可燃性材料作为电缆沟的盖板;
1.1.5 户外变电所的变压器周围,其固定栅栏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7m。变压器底部与地面之间应有大于或等于0.3m的距离。若装有两台变压器时,两者净距需大于或等于1.5m;
1.1.6 高压配电装置可单独设置,当高压开关柜少于4台时,可将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于同一室。若单列布置,两者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m;
1.1.7 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通风口用水泥或金属百叶窗,且内侧加装网孔小于或等于10mm的金属网,保证任何季节安全运行;
1.1.8 变压器室的门应上锁,并挂“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标;
1.1.9 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1.5m,维修通道为0.8m;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修通道为1m;
1.1.10 变配电设备遮栏高度应不低于1.7m。
1.2 电气设备:
1.2.1 变压器
1.2.1.1 变压器外壳无渗、漏油,并和铁芯同时可靠接地。
1.2.1.2 当发现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运行:
1) 音响不均匀或有爆炸声等异常情况;
2) 油面低于油面计的下限,并继续漏油下降时;
3) 防爆管或油枕喷油时;
4) 正常条件下温度过高,并不断上升时;
5) 油色过深,油内出现炭质;
6) 套管有放电现象或严重裂纹。
1.2.2 油开关和隔离开关
1.2.2.1 油开关的油位应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油色正常、无渗漏;排气管应完好无损;
1.2.2.2 油开关操作灵活,准确可靠、合闸机械指示正确;
1.2.2.3 故障跳闸后的油开关,应检查套管有无断裂、引线有无烧伤、油箱有无变形;
1.2.2.4 油开关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并保证合闸时只有先合隔离开关才能合上油开关;拉闸时先拉开油开关,才能拉开隔离开关;
1.2.2.5 隔离开关的瓷瓶和连接拉杆应无裂纹、无放电痕迹、销子无脱落。
1.2.3 负荷开关和跌落保险
1.2.3.1 负荷开关只能用来切断和接通正常线路,其消弧装置应完好。合闸时,触头应动作一致,各相前后相差不应超过3mm;
1.2.3.2 负荷开关操作机构应灵活可靠;
1.2.3.3 跌落式熔断器断开后,其带电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在室外应大于或等于4.5m,室内应大于或等于3m;
1.2.3.4 跌落式熔断器应倾斜安装,与垂直线保持15°~30°夹角;
1.2.3.5 有爆炸、火灾危险及剧烈震动的场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险;
1.2.3.6 所有开关的各部件应完整无损,操作机构安全可靠,并有额定电压、电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标志。
1.2.4 互感器
1.2.4.1 电压互感器一、二次侧均有熔断器保护(二次侧可用自动开关),一次侧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1.2.4.2 电压互感器如内部有噪声、放电声、烟味或臭味等异常情况时,应停电处理,不得用隔离开关断开故障回路,应切断上一级油开关;
1.2.4.3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导线截面为2.5mm 2,无中间接头号,连接可靠,且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1.2.5 电力电容器
1.2.5.1 电容器不得装在高温、多尘、潮湿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1.2.5.2 当电容器外壳严重漏油、鼓肚、瓷套管严重放电、闪络响声或严重过热时,应立即退出运行;
1.2.5.3 电容器室应有温度指标,室温不得超过40℃,否则应装机械通风。电容器外壳温度不超过60℃;
1.2.5.4 运行中的电容器组,三相电流应保持平衡,相间不平衡电流不应大于5%;
1.2.5.5 电容器组应有欠压保护,当母线电压低到宣传员定值的60%左右时,能从电网中自动切除;
1.2.5.6 户外落地安装的电容器下层电容器低部距地面应大于或等于0.4m,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四周应设网孔不大于20×20mm网状遮栏,高度大于或等于1.7m。电容器室应通风良好,进风窗应装网孔不大于10×10mm的钢网;
1.2.5.7 电容器应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装置和超负荷装置;
1.2.5.8 电容组应装放电回路。禁止带电荷合闸。电容器停止运行后,至少放电3min方可再次合闸。
1.2.6 电缆
1.2.6.1 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1) 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1~35kV为0.7m;
2) 电缆外皮于建筑物的地下基础为0.6m。
1.2.6.2 电缆相互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 10kV以下电缆之间为0.1m,10~35kV之间应不小于0.25m;
2)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为0.5m。
12.6.3 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许距离;
1) 电缆与热力管道接近时的净距为2m,交叉时为0.5m;
2) 电缆与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4 电缆相互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5 被挖出的电缆应用木板衬护悬吊,悬吊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5m。不得用铁丝和绳子不加托板直接悬吊电缆;
1.2.6.6 铠装电缆或铅包,铝包电缆的金属外皮在两端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1.2.6.7 电缆穿越路面和建筑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应穿在保护管内,保护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2.6.8 敷设电缆的地面应装设走向标志,以利运行和检修。
1.2.7 照明装置及移动电具
1.2.7.1所有移动电具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引线和插头应完整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
1.2.7.2 所有移动电具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安器;
1.2.7.3 36V以下的低电压线路装置应整齐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须为专用插座;
1.2.7.4 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
1.2.7.5 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 生产车间、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 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并对灯具采取防护措施。
1.2.7.6 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
1.2.7.7 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机床或钳工台上的照明灯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锅炉,蒸发器和其它金属容器内的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12V。低压灯的导线和电具绝缘强度不低于交流250V;
1.2.7.8 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
1.2.7.9 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1.2.7.10 不乱拉、乱接临时线、临时灯。生产需要应办理临时线申请手续,定期检查,过期拆除;
1.2.7.11 临时线为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悬空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3.5。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m。
1.3 架空线及户内外布线
1.3.1 导线截面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线距与周围设施的距离,过路时对地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3.2 架空线严禁跨越易燃建筑的屋顶;
1.3.3 拉线要装在架设导线反方向的着力点上或线路不平衡张力合力的作用点上。拉线与线路的方向应对正。角度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对正。防风拉线与线路垂直;
1.3.4 电杆与拉线的夹角不小于45°,受环境限制时应不小于30°;
1.3.5 不同线路共杆时,低压线在高压线下方,对10KV的直线杆两端间距不小于1m。通信广播线路在低压线路下方。其间距不小于1.5m。低压线路多层排列,直线杆层间距离不得小于0.6m,相邻导线间距不小于0.4m,分支或转角不小于0.3m;
1.3.6 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不小于该线路相线截面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小允许截面,单相制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1.3.7 不同电压、不同频率的导线不允许穿入同一金属管内。(同一设备和同一机组所有回路电压在66V以下、三相四线制照明回线除外);
1.3.8 金属管布线时,管内及管口须光滑无毛刺,并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 户内、外明线装置的导线,穿过墙壁应用瓷管,钢管或塑料保护。穿过楼板应用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通向户外的塑管应一线一管。在两条线路交叉时,贴近敷设面的一条线路的导线上应套绝缘管。
1.4 防雷和接地保护
1.4.1 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1.4.2 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2.75mm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并镀锌;
1.4.3 避雷针连线应用截面大于或等于35mm2的镀锌纲纹线;
1.4.4 避雷带或避雷网宜用镀锌钢材。圆钢最小直径为 8mm,扁钢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60mm2;
1.4.5 阀型避雷器应垂直安装,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胶合处无破裂,轻摇进内部无不正常响声,拉地引下线如为铜线,应大于或等于16mm2;如为铝线应大于或等于25mm2;
1.4.6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预防性试验,接闪器及引下线等如腐蚀30%以上应更换;
1.4.7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线供电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
1.4.8 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线和干线沿线每公里及终端处应重复接地;
1.4.9 接零保护的低压供电系统中电缆和架空线引入的配电柜处应重复接地。不许在零线上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1.4.10 同一低压供电系统中,不应一部分设备外壳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1.4.11 凡因绝缘破坏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主的电气了设备及电气了装置其金属外壳和框架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R小于或等于4Ω;
1.4.12 接地体应镀锌,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雷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10mm;角钢50×50×5mm;扁钢厚4mm,截面100mm2;钢管厚3.5mm,直径50mm ②一般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8mm。角钢厚4mm;扁钢厚4mm。截面48mm2;钢管厚3.5mm2 ③一般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最小截面:圆钢直径6mm;角钢厚3mm;扁钢截面24mm2;
1.4.13 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大地接短路电流系统:R≤2000/I,当I>400A时,R≤0.5Ω ②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高低压设备共用时,R≤120/I 一般不大于10Ω
仅用于高压设备时,R≤250/I 一般不大于10Ω
③低压电力系统:并联运行电气设备的总容量为100kV以上时,R≤4Ω;若不超过100kVA时,重复该地电阻R≤10Ω。
2. 行为安全
2.1 不得单独进行设备巡视,巡视只准在高压设备遮栏外。也不准在变压器高压下面行走;
2.2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采取停电验电,确认无电并进行放电和接地。装遮栏及悬挂安全标示牌;
2.3 电气设备运行或检修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防护眼镜、使用绝缘垫及绝缘工具;
2.4 电气检修应实行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5 事故停电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许进入遮栏和触及设备的导电部分;
2.6 当发生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时,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
2.7 电气安全工具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试验,按规定合格使用,用后应妥善保管;
2.8 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倒闸操作票和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终结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 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相邻相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禁用锉刀和金属尺等工具;
2.10 外线电工遇有6级以上大风、大雨、雷电等情况,严禁登杆作业和倒闸操作。
3. 室内应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对其应能熟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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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防雷接地检测,这两种测试装置是干什么用的
防雷接地的主要作用如下:为了使接闪器截获直接雷击的雷电流或通过防雷专器的雷电流安全泄属放入地,以保护建筑物,建筑物内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接地成为防雷接地。1、防止或减少雷击建(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 2、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
防雷检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在雷雨天气得到更好的保障。因为雷电的破坏力十分巨大,它的瞬间功率极高且连击中的能量更更加强大,会对人身以及建筑物造成很大的伤害,每年因雷电造成的损失成千上万,而防雷检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存在。
㈦ 电气设备检查内容
(一)凡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必须进行验电,验电器应符合电压等级,高压部分必须戴绝缘手套,确认无电后,打好接地线,手持红外线绝缘棒进行对地放电。
(二)在停电线路的刀闸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在不停电部位的安全围栏外应悬挂"高压有电,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三)对停电超过4小时有保险器装置的关键设备应将保险拔掉。
(四)、检修工作结束后,拆除接地线,人员撤离现场,交回工作票,摘掉警告牌后方准恢复送电。
(五)严禁带电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7)防雷装置电气安全检测仪器工具箱扩展阅读
电气操作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一)电气作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二)电气作业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考试合格,方能工作。
(三)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作业规定。
(四)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熟悉有关消防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用具和设备,熟知人身触电紧急救护方法。
(五)变、配电所及电工班要根据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七)、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八)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并定期检测。
㈧ 电气设备设置相应的安全保装置,有什么等设施
电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规定备注1一般电气安全1、停送电: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2、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3、移动电气设备:1)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2)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3)使用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4、电气接地:1)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2)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3)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5、绝缘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绝缘棒(6-10)/35每年一次;绝缘档板(6-10)/35每年一次;绝缘罩35每年一次;绝缘夹钳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压试电笔(6-10)/35每半年一次;绝缘手套高压/低压每半年一次;橡胶绝缘靴高压每半年一次;核相器电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绝缘绳高压每半年一次。6、短路保护: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2电气设备1、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4、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3电缆1、电缆线:绝缘导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屋内2.5米(垂直敷设时1.8米)、屋外2.7米。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2、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配电室1、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2、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3、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4、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5、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6、大中型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7、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8、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9、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设置必要的档油或贮油设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通用安全检查表通用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规定备注1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8)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9)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10)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各分工负责人、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3、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6项职责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职责。2规章制度应建立以下9种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3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企业不同岗位、工种设置,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4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23条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一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7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3、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4、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5、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6、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24条8建设项目“三同时”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经安监部门审查;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9劳动防护用品1、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2、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10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11重大危险源监控1、建立运行档案、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3、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4、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每半年向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1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法》(鲁财企[2007]46号)13应急救援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14生产现场1、为生产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盖板;2、工作场所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3、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不低于1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5手持电动工具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2、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3、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4、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16传动防护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装防护装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7砂轮机1、砂轮机必须安设防护罩;旋转方向禁止对着主要通道;2、工件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3、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4、砂轮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的不准使用;5、手提电动砂轮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要戴绝缘手套,先启动,后接触工件。《中小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18仓库安全1、仓库职工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做到轮流值班;2、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动火证。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3、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库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分开设置,并用实体围墙隔开;4、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库房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库房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割小间;5、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并应留出2米宽的主通道。堆跺上部与楼顶不少于0.3米顶距,物品距内、外墙分别不少于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于0.1米,跺距不少于0.1米;6、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8、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19厂内运输1、基本要求:1)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作业;2)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2、厂内道路;1)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2)企业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准。3、车辆要求:1)厂内机动车辆应该定期检验。未经检验不得行驶;2)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4、车辆装载一般要求: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2)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4)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装载:1)必须经厂有关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2)选派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7)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8)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11)停车或未卸完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6、机动车行驶: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2)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限速5km/h;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7、装卸作业一般要求:1)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2)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3)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8、危险品的装卸、搬运要求1)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20高处作业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3、《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带),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0、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HG23014-1999
㈨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各地气象部门要求,只作为参考:
1、提供厂房设计图纸(工程审核蓝图)
2、现场审核(避雷带、避雷针、建筑物接地电阻测试)
3、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如无问题则通过验收
4、由气象局防雷技术中心出具验收检测报告
㈩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分类及项目有哪一些
根据2016年4月1日实来施的《建自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的规定,建筑物防雷检测主要分为以下八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接闪器
3.引下线
4.接地装置
5.防雷区的划分
6.雷击电磁脉冲屏蔽
7.等电位链接
8.电涌保护器(SPD)
防雷检测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防雷检测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