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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裝置防靜電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4-02-28 09:46:35

『壹』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范hgj28現行有效嗎

現在還沒有新的出現,所以是現行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設計標准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HGJ 28-90

1 總則
1.1 本規程適用於化工企業、工廠的靜電接地設計。
1.2 化工企業的防靜電設計,應由工藝、配管、設備、電氣等專業相互配合,綜合考慮,並採取下列防止靜電危害的措施;
(1)生產過程中盡量少產生靜電荷;
(2)泄漏和導走靜電荷;
(3)中和物體上積聚著的靜電荷;
(4)屏蔽帶靜電的物體;
(5)使物體內外表面光滑和無稜角。
1.3 靜電接地的主要作用是泄漏和導走帶電物體上的靜電荷。靜電接地連接系統是靜電接地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1.4 本規程對化工企業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設計技術要求作了具體規定。而對增滑措施、靜置時間、空氣增濕和地坪導電等,僅作了原則性規定。
1.5 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計算,可參照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2 一般規定
2.1 靜電接地的范圍
2.1.1 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物體,應採取工業靜電接地措施(以下簡稱靜電接地)。
2.1.2 對無爆炸和無火災危險環境內的物體,如因其帶靜電會妨礙生產操作、影響產品質量或使人體受到靜電電擊時,應採取靜電接地。
2.1.3 在生產、貯運過程中的器件或物料,彼此緊密接觸後又迅速分離,而可能產生和積聚靜電,或可能產生靜電危害時,應採取靜電接地。
2.1.4 在下列情況下,可不採取專用的靜電接地措施(計算機、電子儀器等除外);
(1)當金屬導體與防雷、電氣保護接地、防雜散電流、電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統有連接時;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並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時;
2.1.5 對任何流送或噴射中的帶電體,嚴禁用接地的導體去導走其靜電荷。
2.1.6 當設備及管道需作靜電接地時,其金屬外殼和零部件,應連接成一個導電整體,並與大地相導通。嚴禁存在與地相絕緣的金屬物體。
2.1.7 各種靜電消除器的接地端,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接地。
2.2 靜電接地連接方式
2.2.1 需要進行靜電接地的物體,應按照其電阻率、表面電阻率或電導選擇下列靜電接地連接(以下簡稱接地連接)方式;
(1)靜電導體應直接接地。
(2)靜電亞導體應作間接接地。
(3)下列靜電非導體除應作間接接地外,尚應配合必要的靜置時間:
a.電阻率為1010~1012Ω·m的非金屬體;
b.表面電阻為1011~1013Ω的固體表面;
c.電導率為1O-10~10-12S/m的液體。
2.2.2 對2.2.1(3)規定以外的靜電非導體,除應作間接接地外,還應採取加靜電消除器,加靜電消除劑等其它措施來防止靜電危害。
2.3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電阻值
2.3.1 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其接地電阻值,一般情況應小於100Ω。在山區等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場所,接地電阻值應小於1000Ω。
2.3.2 靜電接地支、干線等金屬體的電阻值可忽略不計。
2.3.3 單個靜電連接點應按照2.7條的要求進行裝配和維護。其連接的電阻值可不考核。
2.3.4 當其它接地裝置用作靜電接地時,其接地電阻值應根據該接地裝置的要求確定。
2.4 靜電接地連接點和接地端頭
2.4.1 應在設備、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設置專用的接地連接端頭,作為靜電接地的連接點。設備內部有關部件間的連接點和鋼筋混凝土基礎接地引出點,可參照本規程有關條款設置。
2.4.2 接地連接點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易受到外力損傷;
(2)便於檢查維修;
(3)便於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有爆炸、腐蝕等混合物。
2.4.3 當設備直徑大於和等於2.5m或容積大於和等於50m3時,其接地點應設兩處以上。接地點應沿設備外圍均勻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30m。
管道接地連接點的要求見3.2.1。
2.4.4 可供直接接地的接地端頭有下列幾種:
(1)於設備、管道外殼(包括其支座)上預留出的裸露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採用專用的金屬接地板或螺栓,其具體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金屬接地板或螺栓可焊(或緊固)於設備、管道的金屬外殼或支座上。
b.金屬接地板或螺栓的材質,應根據設備、管道金屬外殼的材質而定。
(I)當設備、管道的金屬外殼為黑色金屬材質時,金屬接地板應選用鍍鋅鋼材。
(II)當設備、管道的金屬外殼為有色金屬材質或不銹鋼時,金屬接地板應選用與設備、管道外殼相同的材質。
(III)螺栓一般用鍍鋅鋼材。
c.金屬接地板的截面不宜小於50×10mm。接地連接用的最小有效長度,對小型設備宜為6Omm(1孔φ11),大型設備宜為110mm(2孔φ11)。
接地用螺栓規格不應小於M10。
d.當選用鋼筋混凝土基礎作靜電接地時,應選擇適當部位預埋200×200×6鋼板,在鋼板上再焊專用的金屬接地板。預埋鋼板的錨筋應與基礎主鋼筋(或通過一段鋼筋)相焊接。
(4)接地端子排板。
2.4.5 可供間接接地的接地端頭有下列幾種:
(1)貯藏液體、粉體的金屬容器壁體。
(2)埋設在帶電體里並與帶電體的接觸面積大於2000mm2的金屬物體。
(3)採用專用的金屬接地板,其具體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專用的金屬接地板與非金屬固體表面應緊密結合,其接觸面積應大於2000mm2。
b.結合面內可填充導電塗料、接觸導電膏或金屬箔等,其材質應使接觸電阻不大於10Ω。
c.在金屬接地板上應焊上撓性引出線或符合2.4.4(3)要求的金屬接地板等。

『貳』 中石化加油站防止靜電的措施有哪些

1、防靜電接地:油罐、加油機和輸油管線應有整體接地裝置並保持靈敏有效,其接地電阻應每年定期檢測兩次。

2、加油員上崗時,必須穿防靜電服裝:化纖面料服裝在穿著摩擦時會產生很高的靜電電壓,會產生靜電火花,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所以加油站員工的工作服必須是防靜電面料或全棉面料,不允許穿化纖服裝上崗操作,更不允許在加油現場穿、脫、拍打化纖服裝,以免發生靜電事故。

3、加油時,油槍導靜電裝置必須完好:加油槍膠管上的金屬屏蔽線和機體之間的靜電連接,由於經常移動,有可能發生斷裂,從而造成靜電事故,所以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加油槍膠管上的靜電接地導線的完整性。

(2)石化裝置防靜電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不得隨意將油槍交給顧客操作(顧客有要求者或自助加油站除外),不得向塑料桶等非金屬容器直接加油。

2、不得給未熄火車輛加油;不得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船舶)加油,不得在高強閃電或雷擊頻繁時加油,不得在加油站敲打鐵器和檢修車輛。

3、灑、冒油品未擦拭乾凈,不能繼續加油,不得在加油站接打電話和穿脫帶靜電的服裝;為確保加到客戶油箱中的油品質量,卸油後要等待15分鍾。

4、水上加油站還不得出現以下違章操作:在未確認裝油容器空容量和容器清潔狀況下加油。加油過程中加油員離開工作崗位,未經客戶同意就加油或掃線。

『叄』 化工廠哪些地方需要設置靜電釋放球 哪個規范或者文件有規定,必須設置。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20571-2014,,4.2.10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配置個人防靜電防護用品。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人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GB50074-2014石油庫設計規范
14.3.14 下列甲、乙和丙A類液體作業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1 泵房的門外;
2 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
3 裝卸作業區內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處;
4 碼頭上下船的出入口處。

『肆』 中國石油化工防雷防靜電檢修有哪些規范

  1. 做好檢測前的准備工作,了解被測單位的生產流程和產品性能,根據有關防雷規范,確定防雷類別。根據被測對象的特點制定防雷檢測的方案。


  2. 防雷及防靜電接地檢測中需注意的要點

    2.1防直擊雷裝置檢測

    2.1.1化工企業建築物上防雷裝置及建築物內部設施防雷裝置的檢測應按照《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測;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其電力設備防雷裝置應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測。在這些檢測工作中,要特別注意檢測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汽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防雷保護情況。此時需區別放散管等有無管帽情況,當有管帽時保護范圍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表3.2.1確定;若無管帽,接閃器與排放管的間距應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第3.2.1條規定,若條件允許,最好設置在距排放管5米以外,其保護范圍如圖1所示。在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檢測中,還要注意檢測防雷裝置地網的獨立性及與周圍金屬物的間距等的設置情況。

2.1.2除一些常規的建築物防直擊雷裝置外,化工企業中更多的是一些戶外化工裝置的防 雷設施的檢測。規范明確規定,露天布置生產工藝裝置,當金屬罐(管)壁厚度_>4mm時,可 不設單獨的接閃器,但應有可靠接地,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兩接地點間距不宜大於30米。 事實上,需要防雷的大部分金屬罐(管)壁厚都超過4mm,按規范要求只做防雷接地就可以 了。但在實際檢測工作中需注意,有些工藝裝置頂部有許多自控裝置,如電子自控閥、電子 流量計、電子溫度感測器等等,這些裝置所處的位置存在雷擊風險,應注意檢查其是否處於 直擊雷保護區內,有無防雷措施。
2.1.3化工企業內的儲罐環境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腐蝕物質,新建時防雷防靜電裝置都能按 規范要求做好,但經過一段時間運行後,極易造成儲罐接地線(帶)等防雷裝置受腐蝕而失效 甚至斷開,對這類場所的檢測,1要注重連接截面的有效性和完整性,2要注意維保、重置後 的復位連接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1.4化工企業中各類生產廠房(除第一類防雷建築以外)、戶外裝置,所有金屬設備、框架、管道、電纜金屬保護層(鎧裝、鋼管、槽板等)和放空管等,均應連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專用引下線、混凝土柱子內的鋼筋,亦應在最高層頂和地面附近分別引出接到接地線(網)。
2.1.5新建的戶外工藝裝置都能按規范設置防雷防靜電裝置,但化工企業由其特殊性,往往會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不斷的技改會增設許多生產設備,如放散管、排風管、安全閥、呼吸閥、放料口、取樣口、排污口等等。對於爐區,塔區,非金屬外殼的靜設備區,高大、聳立(坐地)的生產設備,機器設備區的大型壓縮機、成群布置的機、泵等轉動設備,罐區,可燃氣(液)體裝卸站、粉、粒料桶倉,框架、管架和管線以及不能作為接閃器的金屬設備:冷卻塔、煙囪和火炬,戶外高處易遭受直擊雷的燈具和電器等等,均應檢測是否按相關防雷規范實施,接地是否符合標准要求。


2.2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裝置檢測
2.2.1可燃氣(液)體儲罐、工藝管線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的信號線,應檢查其是否用鎧裝
電纜或鋼管屏蔽,電纜外皮和鋼管是否與罐體可靠連接並接地。
2.2.2電力和自動控制、通信線纜,應檢查其是否用鎧裝電纜或鋼管屏蔽,電纜外皮和鋼管是否接地,有無安裝電涌保護器;電力和自動控制、通信線纜應分開敷設並設隔離屏蔽。
2.2.3電纜橋架是否採用金屬材料,在進出建築物處、轉彎處有無設置接地裝置。
2.2.4化工企業各類架空管道較多,要分清管道的使用性質(是否屬於易燃易爆環境),分別對
待。對易燃和可燃氣(液)體管道的法蘭、閥門的連接處檢測,首先應檢查是否要用金屬線跨接,其次檢查金屬跨接線是否完好,最後是測試過渡電阻。規范規定:過渡電阻值應卯.03Q。但由於金屬管道能構成多個電氣迴路,在實際檢測中測得的過渡電阻往往是多個迴路的並聯電阻,而不僅僅是跨接處的過渡電阻。筆者認為,多個迴路代表有多個雷電流泄放通道,只要並聯電阻值如.03fl,也能起到快速泄放雷電流的作用,其他迴路也充當了跨接線的作用,同樣能起到跨接兩端電阻so.03Q的作用,使跨接兩端基本處於等電位狀態,消除跨接處的雷電火花。


2.3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
2.3.1對金屬罐、設備、管道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同樣應當重視連接過渡電阻以及接地連接的可靠和完整性;
2.3.2對易燃和可燃氣(液)體管道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是否有防靜電接地:a進出裝置或設施處:b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c管道分岔處及長距離無分岔管道每隔一定距離;d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2.3.3對生產區域檢查時,要查看靜態和動態設備(包括管道)是否共用接地,檢查靜電導除裝
置的金屬接地連接網路;金屬配管中間的非金屬導體管段, 除需做特殊防靜電處理外, 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或用截面不小於6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後接地;非金屬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接地是否設置並可靠,如圖2所示;但金屬管段已作陰極保護處理的可不設防靜電接地。

2.3.4應檢查易燃物品裝卸場地有無設置供車、船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並檢測其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
2.3.5應檢查易燃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有無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並檢查或檢測其是否符合相應技術規范要求。


2.4接地電阻的測試
2.4.1在定期檢測時,應注意檢查接地及連接材料的腐蝕程度,比較接地電阻阻值是否存在異常,查驗連接部位的堅固狀況。
2.4.2除第一類防雷建(構)築物應用獨立接地裝置外,其餘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
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gQ,如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與上述系統共用接地,該接地電阻應s1Q。
2.4.3若是獨立布設的防雷接地裝置,一、二類建(構)築物要求其沖擊接地電阻<lOf2,電氣保
護接地電阻gQ。值得注意的是戶外化工裝置防雷接地電阻因裝置內化學產品爆炸危險性不同或行業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規定,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fl;而《氫氣站設計規范》規定,氫氣罐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Q;《石油庫設計規范》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旌工規范》規定,鋼油罐、液化石油氣罐及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等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Q;等等。
2.4.4在防靜電接地電阻的檢測中,需注意其接地電阻因環境爆炸危險程度不同或行業要求不同而有所差異,應仔細查閱有關行業規范。如:氫氣站要求其接地電阻510Q;《石油庫設計規范》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規定,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氣)管道防靜電接地裝置宜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合用,其接地電阻s30Q,其它(專設)防靜電接地電阻s100Q;《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每組專設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宜<100Q。
2.4.5化工企業內地下金屬管道比較多,測試接地電阻時要尋找合適的布設輔助接地極的地方,盡量遠離地下金屬管網。各測試點測試時應按要求進行三次測量,取平均值為測試數據。


——源自《化工企業防雷及防靜電接地檢測工作探析》

『伍』 化工管道靜電跨接規范

參考《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
20675-1990)和《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
3097-2000)
1、
管道在進出裝置區(含生產車間廠房)處、分岔處應進行接地。長距離無分支管道應每隔loom接地一次。
2、於行管道凈距小於l00mm時,應每隔20m加跨接線。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於l00mm時,應加跨接線。
3、
當金屬法蘭採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緊固時,一般可不必另裝靜電連接線,但應保證至少有兩個螺栓或卡子間具有良好的導電接觸面。
sx
3097-2000
4、工藝管道的加熱伴管,應在伴管進汽口、回水口處與工藝管道等電位連接。
5、
風管及保溫層的保護罩當採用薄金屬板製作時,應咬口並利用機械固定的螺栓等電位連接。
6、
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靜電處理外,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千線相連,
或用截面不小於6mm'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後接地。
7、
非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均應接地。
8、
地下育埋金屬管道可不做靜電接地。

『陸』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一)

1、總則

1.0.1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為此,特製訂本規定。

1.0.2本規定適用於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和引進項目可採用經我方同意的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准。

1.0.3安全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盡可能做到本質安全化。工此慎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專業有關安全衛生標准規范。

1.0.4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衛生篇(章)內容見附錄。

1.0.5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2、一般規定

2.1廠址選擇

2.1.1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全面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燃環境和社會環境,認真收集擬建地區的地形測量、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區域規劃等基礎資料,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環境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2.1.2選擇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採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較發育的地區。

2.1.3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脅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國家《防洪標准》的有關規定,並採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2.1.4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採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後可能淹設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並與航空站、氣象站、體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關標准或規范所規定的安全距離。

2.1.5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它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規定。

2.1.6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按工廠生產類型及安全衛生要求與城鎮、村莊和工廠居住區保持足夠的間距。

2.1.7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險場所應按有關標准規范設置防護距離,並應位於附近不潔水體、廢渣堆場的上風、上游配指位置。

2.1.8化工企業廠址必須考慮當地風向因素,一般應位於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

2.1.9廠區具體定位應與當地現有和規劃的交通線路、車站、港口進行順捷合理的聯結。廠前區盡量臨靠公路幹道;鐵路、索道和碼頭應在廠後、側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線路平面交叉。

2.1.10集中建設的工廠居住區不宜分散在鐵路或公路幹道兩側,鄰近居住區的線路應保持有關規范所規定的距離。

2.2廠區總平面布置

2.2.1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應根據廠內各生產系統及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功能明確合理分區的布置,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間距。

2.2.2廠區內火災危險較高,散發煙塵、水霧和噪音的生產部分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上風方位,廠前、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等部分應位於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下風向,廠前區宜面向城鎮和工廠居住區一側。

2.2.3污水處理場、大型物料堆場、倉庫區應分別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

2.2.4廠區面積大於5萬米2的化工企業應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廠的人流和貨運應明確分開,大宗危險貨物運輸須有單獨路線,不與人流及其它貨流混行或平交。

2.2.5廠內鐵路線群一般應集中森賣敬布置在後部或側面,避免伸向廠前、中部位,盡量減少與道路和管線交叉。鐵路沿線的建、構築物必須遵守建築限界和有關凈距的規定。

2.2.6廠區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順通。危險場所應為環行,路面寬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確定,保證消防、急救車輛暢行無阻。

2.2.6.1街區道路均應考慮消防車通行,道路中心線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2.6.2道路兩側和上下接近的建、構築物必須滿足有關凈距和建築限界要求。

2.2.7機、電、儀修等操作人員較多的場所宜布置在廠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經常穿行全廠或化工生產裝置區。

2.2.8循環水冷卻塔不宜布置在室外變配電裝置冬季風向頻率的上風附近,並應與總變電所、道路、鐵路和各種建構築物保持規定的距離。

2.2.9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庫房、罐區、液化烴儲罐宜歸類分區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其儲存量和總平面及交通線路等各項設計內容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2.2.10新建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性質、地面上下設施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其綠化用地系統應按有關規范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協同商定。

2.3化工裝置安全衛生設計原則

2.3.1生產工藝安全衛生設計必須符合人一機工程的原則,以便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勞動強度以及精神緊張狀態。

2.3.2應盡量採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淘汰毒塵嚴重又難以治理的落後的工藝設備,使生產過程本身為本質安全型。

2.3.3對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合理地採用機械化、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2.3.4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設計可靠的監測儀器、儀表,並設計必要的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

2.3.5對事故後果嚴重的化工生產裝置,應按冗餘原則設計備用裝置和備用系統,並保證在出現故障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2.3.6生產過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2.3.7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原材料、產品和中間產品。

2.3.8化工專用設備設計應進行安全性評價,根據工藝要求、物料性質,按照《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進行。設備製造任務書應有安全衛生方面內容。選用的通用機械與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

3、勞動安全

3.1防火、防爆

3.1.1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BG50160)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等規范,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3.1.2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按生產特點,集中聯合布置,採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構)築物。

3.1.3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築(構)築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規定。

3.1.4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應遠離可燃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及儲槽,並應布置在這類設備的上風向。

3.1.5有可燃氣體和粉塵泄露的封閉作業場所必須設計良好的通風系統,保證作業場所中的危險物質的濃度不超過有關規定,並設計必要的檢測和自動報警裝置。

3.1.6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儲槽和管道,根據介質特點,選用氮氣、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系統。

3.1.8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准確劃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范圍,並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3.1.9化工生產裝置的露天設備,設施及建(構)築物均應有可靠的防雷電保護措施,防雷電保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3.3節及其它有關標准和規范。

3.1.10生產設備、管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材料。設備和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和試壓等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范要求。

3.1.11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板等防爆泄壓系統,對於輸送可燃性物料並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3.1.12危險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計防火牆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應少於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1.13消防系統

3.1.13.1化工裝置消防設計必須根據工藝過程特點及火災危險程度、物料性質、建築結構,確定相應的消防設計方案。

3.1.13.2化工企業低壓消防給水設施、消防給水宜與生產或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並。高壓消防給水應設計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消防給水管道一般應採用環狀管網。

3.1.13.3化工生產裝置的水消防設計應根據設備布置、廠房面積以及火災危險程度設計相應的消防供水豎管、冷卻噴淋、消防水幕、帶架水槍等消防設施。

3.1.13.4化工生產裝置、罐區、化學品庫應根據生產過程特點、物料性質和火災危險性質設計相應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氣體滅火設施。

3.1.13.5化工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除應設置固定式、半固定式滅火設施外,還應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

3.1.13.6重點化工生產裝置、計算機房、控制室、變配電站、易燃物質倉庫、油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滅火設施。

3.2防靜電

3.2.1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518)以及《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程》(HGJ28)的規定。

3.2.2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業環境特點和物料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3.2.3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特點和物料性質,合理地選擇工藝條件、設備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設備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3.2.4化工生產裝置在防爆區域內的所有金屬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設計靜電接地,不允許設備及設備內部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非導體設備、管道、儲罐等應設計間接接地,或採用靜電屏蔽方法,屏蔽體必須可靠接地。

3.2.5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靜電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生產過程;以及靜電危害人身安全的作業區,所有的金屬用具及門窗零部件、移動式金屬車輛、梯子等均應設計接地。

3.2.6根據靜電序列表選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觸兩種物質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減少靜電產生。

3.2.7非導體如橡膠、塑料、纖維、薄膜、紙張、粉體等生產過程設計,應根據工藝特點、作業環境和非導體性質,設計靜電消除裝置。

3.2.8在生產工藝許可的條件下,當採用空氣增濕、降低親水性靜電非導體的絕緣性能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保持作業環境中的空氣相對濕度大於50%.

3.2.9採用抗靜電添加劑增加非導體材料的吸濕性或離子化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根據使用對象、目的、物料工藝狀態以及成本、毒性、腐蝕性等具體條件進行選擇。

3.2.10對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配置個人防靜電防護用品。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3.2.11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生產特點配置必要的靜電檢測儀器、儀表。

3.3防雷

3.3.1化工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築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保護裝置,防止雷電對人身、設備及建(構)築物的危害和破壞。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3.3.2化工生產裝置的防雷設計應根據生產性質、環境特點以及被保護設施的類型,設計相應防雷設施。

3.3.3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裝置、露天設備、儲罐、電氣設施和建(構)築物應設計防直擊雷裝置。

3.3.4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生產裝置和儲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氣體的排氣筒的避雷設計,應高於正常事故狀態下氣體排放時所形成的爆炸危險范圍。

3.3.5平行布置的間距小於100mm金屬管道或交叉距離小於100mm的金屬管道,應設計防雷電感應裝置,防雷電感應裝置可與防靜電裝置聯合設置。

3.3.6化工裝置的架空管道以及變配電裝置和低壓供電線路終端,應設計防雷電波侵入的防護措施。

3.4觸電保護

3.4.1正常不帶電而事故時可能帶電的配電裝置及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要求設計可靠接地裝置。

3.4.2移動式電氣設備應採用漏電保護裝置。

3.4.3凡應採用安全電壓的場所,應採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標准按《安全電壓》(GB3805)。

3.5化學危險品儲運

3.5.1儲存

3.5.1.1化工企業的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3.5.1.2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應根據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儲存量,設置專業倉庫、罐區儲存場(所)。並根據生產需要和儲存物品火災危險特徵,確定儲存方式、倉庫結構和選址。

3.5.1.3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儲存場應根據危險品性質設計相應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壓、通風、調節溫度、防潮、防雨等設施,並應配備通訊報警裝置和工作人員防護物品。

3.5.1.4化學危險品倉庫消防設計應符合3.1.13條規定。

3.5.1.5化學危險品庫區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物品配置規定。應根據化學性質、火災危險性分類儲存,性質相低觸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分開儲存。

3.5.1.6放射性物質儲存,應設計專用倉庫。

3.5.2裝卸運輸

3.5.2.1裝運易燃、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化學危險品,應採用專用運輸工具。

3.5.2.2化學危險品運輸線路、中轉站、碼頭應設在郊區或遠離市區。

3.5.2.3化學危險品裝卸應配備專用工具、專用裝卸器具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化學危險品包裝

3.5.3.1根據化學物品特性和運輸方式正確選擇容器和包裝材料以及包裝襯墊,使之適應儲運過程中的腐蝕、碰撞、擠壓以及運輸環境的變化。

3.5.3.2化學物品包裝應標記物品名稱、牌號、生產及儲存日期。具有危險或有害化學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明顯標志和符合規定的包裝。

3.5.3.3易燃和可燃液體、壓縮可燃和助燃氣體、有毒、有害液體的灌裝,應根據物料性質、危害程度,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灌裝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有毒、有害液體的裝卸應採用密閉操作技術,並加強作業場所通風,配置局部通風和凈化系統以及殘液回收系統。

3.6防機械及墜落等意外傷害

3.6.1化工裝置內有發生墜落危險的操作崗位時應按規定設計便於操作、巡檢和維修作業的扶梯、平台、圍欄等附屬設施。

設計扶梯、平台和欄桿應符合《固定式鋼直梯》(GB4053.1)、《固定式鋼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台》(GB4053.4)的規定。

3.6.2高速旋轉或往復運動的機械零部件應設計可靠的防護設施、擋板或安全圍欄。

3.6.3傳動運輸設備、皮帶運輸線應按規定設計帶有欄桿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埋設於建(構)築物上的安裝檢修設備或運送物料用吊鉤、吊梁等,設計時應考慮必要的安全系數,並在醒目處標出許吊的極限荷載量。

3.6.5高大的設備、煙囪或其它建(構)築物的頂部應按有關規定設計紅色障礙標志燈。

4、工業衛生

4.1防塵防毒

4.1.1對塵毒危害嚴重的生產裝置內的設備和管道,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閉或全封閉建(構)築物內,並設計合理的通風系統。建(構)築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毒塵等有害物質的濃度不超過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並應採取密閉、負壓等綜合措施。

4.1.2在生產過程中,對可能逸出含塵毒氣體的生產過程,應盡量採用自動化操作,並設計可靠排風和凈化回收裝置,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1.3對於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必須設計可靠的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措施。

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業環境中,應設計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衛生防護設施,其服務半徑小於15m.並根據作業特點和防護要求,配置事故櫃、急救箱和個人防護用品。

4.1.5毒塵危害嚴重的廠房和倉庫建(構)築物的牆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於清掃,必要時設計防水、防腐等特殊保護層及專門清洗設施。

4.2防暑降溫與防寒防濕

4.2.1化工裝置的防暑降溫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TJ36)。

4.2.2化工生產裝置熱源在滿足生產條件下,應採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閉廠房內的熱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4.2.3化工裝置內的各種散發熱量的爐窯、設備和管道應採取有效的隔熱措施。設備及管道的保溫設計應符合《設備及管道保溫技術通則》(GB4272)。

4.2.4產生大量熱的封閉廠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降溫,必要時可以設計排風送風降溫設施,排、送風降溫系統可與塵毒排風系統聯合設計。

高溫作業點可以採用局部通風降溫措施。

4.2.5重要的高溫作業操作室、中央控制室應設計空調裝置。

4.2.6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應設計清涼飲料站。

4.2.7嚴寒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啟而受到冷空氣侵襲,應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等。

4.2.8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入,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產生。對用水量較多、產濕量較大的車間,應採取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4.3雜訊及振動控制

4.3.1化工建設項目設計與廠區雜訊控制標准應符合《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范》(GBJ87)。

4.3.2化工建設項目雜訊(或振動)控制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和設備性質,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實現遠距離或隔離操作。

4.3.3在滿足生產的條件下,總圖布置應結合聲學因素合理規劃,宜將高雜訊區和低雜訊區分開布置,雜訊污染區遠離生活區,並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構)築物等自然屏障阻滯雜訊(或振動)的傳播。

4.3.4化工設計中選定的各類機械設備應有雜訊(必要時加振動)指標,設計中應選用低雜訊的機械設備,對單機超標的雜訊源,在設計中應根據雜訊源特性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雜訊(和振動)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3.5化工設計中,由於較強振動或沖擊引起固體聲傳播及振動輻射雜訊的機械設備,或振動對人員、機械設備運行以及周圍環境產生影響與干擾時,應採取防振和隔振設計。

4.3.6在高雜訊作業區工作的操作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雜訊防護用具,必要時應設置隔音操作室。

4.4防輻射

4.4.1具有電離輻射影響的化工生產過程必須設計可靠的防護措施,電離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放射性衛生防護基本標准》(GB4792)的規定。

4.4.2具有高頻、微波、激光、紫外線、紅外線等非電離輻射影響的防護設計,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4.3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輻射源。輻射作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置必要的防護距離。

4.4.4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採取相應的屏蔽輻射源措施,必要時設計屏蔽室、屏蔽牆或隔離區。

4.4.5對封閉性的放射源,應根據劑量強度、照射時間以及照射源距離,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6對生產過程的內輻射,採取生產過程密閉化,設計可靠的監測儀表、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實現自動化和遠距離操作。

4.4.7放射性物料及廢料應設計專用的容器和運輸工具,在指定路線上運送。放射源庫、放射性物料和廢物料處理場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4.8具有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置必要的監測儀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應配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

4.5採光照明

4.5.1化工生產裝置的照明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准》(GB50034)

4.5.2化工裝置的建(構)築物及生產裝置的布置設計應充分利用自然採光。

4.5.3具有火災爆炸、毒塵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業區以及企業的供配電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氣防站、救護站、電話站等公用設施,應設計事故狀態時能延續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化工生產裝置內潮濕和高濕等危害環境以及特殊作業區配置的易觸及和無防觸電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照明,應採用安全電壓。

4.6防化學灼傷

4.6.1設計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時,應合理選擇流程、設備和管道結構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噴濺。

4.6.2具有化學灼傷危害作業應盡量採用機械化、管道化和自動化,並安裝必要的信號報警、安全聯鎖和保險裝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閥門、流量計、壓力計等儀表。

4.6.3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生產裝置,其設備布置應保證作業場所有足夠空間,並保證作業場所暢通,危險作業點裝設防護措施。

4.6.4具有酸鹼性腐蝕的作業區中的建(構)築物地面、牆壁、設備基礎,應進行防腐處理。

4.6.5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區,應設計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裝置區設置救護箱。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4.7生產生活用室

4.7.1化工企業應按生產特點及實際需要,設置更衣室、廁所、浴室等生活衛生用室。

4.7.2更衣室

4.7.2.1更衣室宜設在職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車間衛生特徵1級的更衣室,應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級別的可同室分開存放。

4.7.2.3更衣室的建築面積應按職工人數及車間衛生特徵級別確定。1、2、3、4、級宜分別按每職工1.5m2、1.2m2、1.0m2、0.9m2設計。

4.7.3廁所

4.7.3.1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

4.7.3.2小型、人數不多的生產裝置可不單獨設置廁所,可與相鄰車間合並使用。

4.7.3.3廁所宜採用水沖式蹲式大便器。

4.7.3.4大便器數量按使用人數確定,一般按班職工人數93%計。男廁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設一蹲位,女廁所每20人設一蹲位。男廁所內每一蹲位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男女廁所內應增設盥洗水龍頭至少一個。

4.7.4浴室4.7.4.1衛生特徵1、2級的生產裝置應設車間浴室,其它可集中設置。

4.7.4.2淋浴器數量應根據使用人數及衛生特徵級別而定。使用人數可按班職工人數93%計,每個淋浴器的使用人數按衛生特徵級別1、2、3、4級分別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設置一具。

4.7.4.3浴室建築面積宜按每套淋浴點5.0m2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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