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施工電梯都有哪些安全裝置
滿意答案三榮電梯級2013-05-07電梯安全保護裝置電梯安全保護裝置電梯安全保護裝置電梯安全保護裝置
1、防止超越行程的保護:強迫減速開關、限位開關、極限開關;
2、防電梯超速和斷繩得保護:限速器、安全鉗;
3、防人員剪切和墜落得保護:門、門鎖和門電氣安全觸點聯合承擔;
4、緩沖裝置:緩沖器;
5、報警和救援裝置:
報警裝置包括:警鈴、對講裝置、內部直線報警電話或與電話網聯網的電話;
救援裝置包括:曳引機的緊急手動操作裝置和層門的人工開鎖裝置、緊急電動運行裝置、井道安全門,轎廂安全門、轎廂安全窗
6、停止開關和檢修運行裝置:停止開關一般稱急停開關,按要求在轎頂、
底坑和滑輪間必須裝設停止開關。檢修運行是為便於檢修和維護而設置得運行狀態,由安裝在轎頂或其他地方的檢修運行裝置進行控制,當轎頂以外的部位如:機房、轎廂也有檢修運行裝置時,必須保證轎頂的檢修開關「優先」
7、消防功能
8、機械傷害的防護
9、電氣安全防護:直接觸電的防護、間接觸電的防護、電氣故障防護——防電源斷相、錯相的保護;
10、電氣安全裝置:直接切斷驅動主機電源接觸器或中間繼電器的安全觸點;不直接切斷上述接觸器或中間繼電器的安全觸點和不滿足安全觸點要求的觸點。
②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有那些
起重機械屬於特種設備,鑒於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起重機械上需裝設安全裝置。不同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不同類型和性能的安全裝置。較常見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 過卷揚限制器 根據規定,起重機的卷揚機構必須裝有過卷揚限制器,當吊鉤滑車起升距起重機構架300mm時,可以自動切斷電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轉。這樣,可保證起重機的安全運行,避免由於過卷揚提升,而造成的鋼絲繩被拉斷、重物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行程限制器它是防止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而發生撞擊事故,或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發生碰撞事故,所採取的安全裝置。行程限制器,能保證距離軌道末端200mm處以及起重機互相駛近距500mm處時,立即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自動聯鎖裝置 橋式起重機上多有裸線通過,為了預防檢修人員觸電,要求在駕駛室通往車駕(或橋架)的倉門口處裝設自動連鎖裝置,實現檢修時停電,檢修完後通電,保證檢修作業的安全。 緩沖器緩沖器是一種吸收起重機與物體相碰時的能量的安全裝置,在起重機的制動器和終點開關失靈後起作用。當起重機與軌道端頭立柱相接時,保證起重機較平穩地停車。起重機上常用的緩沖器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和液壓緩沖器。 當車速超過120m/min時,一般緩沖器則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用光線式防止沖撞裝置、超聲波式防止沖撞裝置以及紅外線反射器等。 制動器起重設備上的制動器,能使起重設備在升降、平移和旋轉過程中隨時停止工作和使重物停留在任何高度上的一種裝置,它即能防止意外事故,又能滿足工作要求。 制動器的種類繁多,有彈簧式制動器、安全搖柄等。由於制動器的作用對於起重機來說十分重要,許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制動器的失靈或發生鼓掌而造成的。因此,為保障起重作業安全,必須加強對制動器的檢查與保養,一般要求每班檢查一次。 重量限制器重量限制器是起重機的超載防護裝置。按其結構方式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當起重量超過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時,重量限制器將起作用,使機構斷電,停止工作,從而起到超載限制的作用。 力矩限制器對於動臂變幅的起重機(如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除考慮載荷的大小,還應考慮隨著動臂變幅引起的載荷重心至起重機的距離的變化,即起重力矩問題。力矩限制器就是一種綜合起重量和起重機運行幅度兩方面因素,以保證起重力矩始終在允許范圍內的安全裝置。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 機械式力矩限制器有杠桿式和水平吊臂上使用的兩種限制器。在起吊操作中,當起重量增大到限定值時,該限制器能夠帶動控制塊以觸動控制開關而斷開電源,停止工作。 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在操作過程中能夠通過儀表自動將實際起重力矩與額定起重力矩進行比較,若超載,繼電器就會自動切斷工作機構電源,保證安全。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克服了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缺點,廣泛應用於各種起重機上。
③ 關於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起重機械指用吊鉤或其他取物裝置吊掛重物,在空間進行升降與運移等迴圈性作業的機械。起重機有很多分類,「吊車」、「塔吊」、「天車」、「行車」等俗稱指的就是起重機中的一類或幾類。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起重機械屬於特種裝置,鑒於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起重機械上需裝設安全裝置。不同型別的起重機,應安裝不同型別和效能的安全裝置。較常見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
3.1過卷揚限制器
根據規定,起重機的卷揚機構必須裝有過卷揚限制器,當吊鉤滑車起升距起重機構架300mm時,可以自動切斷電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轉。這樣,可保證起重機的安全執行,避免由於過卷揚提升,而造成的鋼絲繩被拉斷、重物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3.2行程限制器
它是防止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而發生撞擊事故,或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發生碰撞事故,所採取的安全裝置。行程限制器,能保證間隔軌道末端200mm處以及起重機互相駛近距500mm處時,立即切斷電源,停止執行。
3.3自動聯鎖裝置
橋式起重機上多有裸線通過,為了預防檢驗職員觸電,要求在駕駛室通往車駕***或橋架***的嫌租倉門口處裝設自動連鎖裝置,實現檢驗時停電,檢驗完後通電,保證檢驗作業的安全。
3.4緩沖器
緩沖器是一種吸收起重機與物體相碰時的能量的安全裝置,在起重機的制動器和終點開關失靈後起作用。當起重機與軌道端頭立柱相接時,保證起重機較平穩地停車。起重機上常用的緩沖器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和液壓緩沖器。
當車速超過120m/min時,一般緩沖器則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用光線式防止沖撞裝置、超聲波式防止沖撞裝置以及紅外線反射器等。
起重機械
3.5 制動器
起重裝置上的制動器,能使起重裝置在升降、平移和旋轉過程中隨時停止工作和使重物停留在任何高度上的一種裝置,它即能防止意外事故,又能滿足工作要求。
制動器的種類繁多,有彈簧式制動器、安全搖柄等。由於制動器的作用對於起重機來說十分重要,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制動器的失靈或發生鼓掌而造成的。因此,為保障起重作業安全,必須加強對制動器的檢查與保養,一般要求每班檢查一次。
3.6 重量限制器
重量限制器是起重機的超載防護裝置。按其結構方式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型別。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當起重量超過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時,重量限制器將起作用,使機構斷電,停止工作,從而起到超載限制的作用。
3.7 力矩限制器
對於動臂變幅的起態襪重機***如塔式起重機、活動式起重機等***,除考慮載荷的大小,還應考慮隨著動臂變幅引起的載荷重心至起重機的間隔的變化,即起重力矩題目。力矩限制器就是一種綜合起重量和起重機執行芹閉兆幅度兩方面因素,以保證起重力矩始終在答應范圍內的安全裝置。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型別。
機械式力矩限制器有杠桿式和水平吊臂上使用的兩種限制器。在起吊操縱中,當起重量增大到限定值時,該限制器能夠帶動控制塊以觸動控制開關而斷開電源,停止工作。
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在操縱過程中能夠通過儀表自動將實際起重力矩與額定起重力矩進行比較,若超載,繼電器就會自動切斷工作機構電源,保證安全。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克服了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缺點,廣泛應用於各種起重機上。
3.8 危險電壓警報器
臂架型起重機在輸電線四周作業時,由於操縱不當,臂架鋼絲繩等過於接近甚至碰處電線,都會造成感電或觸電事故。為了防止這類事故研製出危險電壓報警器,其原理是:報警器輸電線路為三項交流電,各相間相位差為120°,空間電場分布是交變電場,從理論上講,距各相線間隔相等的點的電位應為零。但實際線路布設,不存在電位為零的點,根據電場分布特性,只要檢測出觸電位的盡對值和電位梯度,與預先設定的基準電壓比較,就可以判定臂架距電線的間隔,並及時發出警報。
報警器由檢測器和警報器組成。檢測器安裝在起重機臂端,其上真個金屬球作為檢測探頭,可以檢測電線四周的電場。檢測器內部的前置放大器將微弱的電場訊號放大後,送警報器進行比較處理。
4 起重傷害事故的預防
起重傷害事故一般有擠壓、高處墜落、重物墜落、倒塌、折斷、傾覆、觸電、撞擊事故等。每一種事故都與其環境有關,有人為造成的,也有因裝置有缺陷造成的,或人和裝置雙重因素造成的。
4.1起重機擠壓事故的預防
起重機擠壓事故的發生及預防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起重機機體與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這種事故多是發生在執行起重機或旋轉起重機與四周固定物之間。如橋式起重機的端梁與四周建築物的立柱、牆之間,塔式起重機、活動式起重機旋轉時其尾部與其它設施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事故多數由於空間較小,被害者位於司機視野的死角,或是司機缺乏觀察而造成的。因此,在起重機與固定物之間要有適當的間隔,至少要有0.5m間距,作業時禁止有人通過。
第二種情 況,吊具、吊裝重物與四周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對此,首先應公道布置場地、堆放重物。貨物的堆放應有適當間隙,巨大構件和輕易轉動及翻倒的貨物要碼放公道,便於搬運。其次,應選擇適合所吊貨物的吊具和索具,公道地捆綁與懸掛,避免在空中旋轉或脫落。禁止直接用手拖拉旋轉的重物,訊號指揮職員要按原定的吊裝方案指揮。
第三種情況 ,起重機、升降機自身結構之間的擠壓事故。如檢查維修職員在汽車起重機轉台與其它構件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物料升降機中以建築升降機題目較多,主要是防護裝置不全,如無上升限位器,無防護欄桿或無防護門等。防護措施是:操縱卷揚機的位置要得當;沒有封閉的吊籠,其通道應該封閉,不準過人;通道進口應設防護欄桿;檢驗接近上極限裝置時,要留意防止撞頭;底坑工作時,要留意橋箱和配重落下,避免事故發生。
④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功能及類型
通常採用殼、罩、屏、門、蓋、柵欄、封閉式裝置等作為物體障礙,將人與危險隔離。例如,用金屬鑄造或金屬板焊接的防護箱罩,一般用於齒輪傳動或傳輸距離不大的傳動裝置的防護;金屬骨架和金屬網製成防護網,常用於皮帶傳動裝置的防護;柵欄式防護適用於防護范圍比較大的場合或作為移動機械臨時作業的現場防護。
1.防護裝置的功能
(1)防止人體任何部位進入機械的危險區觸及各種運動零部件;
(2)防止飛出物的打擊、高壓液體的意外噴射或防止人體灼燙、腐蝕傷害等;
(3)容納接受可能由機械拋出、掉下、發射的零件及其破壞後的碎片等。
在有特殊要求的場合,防護裝置還應對電、高溫、火、爆炸物、振動、放射物、粉塵、煙霧、雜訊等具有特別阻擋、隔絕、密封、吸收或屏蔽作用。
2.防護裝置的類型
防護裝置有單獨使用的防護裝置(只有當防護裝置處於關閉狀態才能起防護作用);和與連鎖裝置聯合使用的防護裝置(無論防護裝置處於任何狀態都能起到防護作用)。按使用方式可分為固定式和活動式兩種。
(1)固定式防護裝置。它是保持在所需位置關閉或固定不動的防護裝置,不用工具不可能將其打開或拆除。常見型式有封閉式、固定間距式和固定距離式。
①封閉式:將危險區全部封閉,人員從任何地方都無法進入危險區。
②固定間距式和固定距離式:不完全封閉危險區,憑借其物理尺寸和離危險區的安全距離來防止或減少人員進入危險區的機會。
(2)活動式防護裝置。它是通過機械方法(如鐵鏈、滑道等)與機器的構架或鄰近的固定元件相連接,不用工具就可以打開的防護裝置。常見的有可調式和聯鎖式防護裝置。
①可調式防護裝置。整個裝置蘆枝可調或裝置的某組成部分可調,在特定操作期間調整件保持固定不動。
②聯鎖防護裝置。防護裝置的開閉狀態直接與防護的危險狀態相聯鎖,只要防護裝置不關閉,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就不能執行;只有當防護裝置關閉時,被其"含嘩御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才有可能執行。在危險機器功能過程中,只要防護裝置被打開,就給出停機指令。
3.防護裝置的安全技術要求
(1)固定防護裝置應該用永久固定(通過焊接等)方式或藉助緊固件(螺釘、螺栓、螺母等)固定方式,將其固定在所需的地方,若不用工具就不能使其移動或打開談岩。
(2)進出料的開口部分盡可能地小,應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使人不可能從開口處接觸危險。
(3)活動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的活動體打開時,盡可能與防護的機械藉助鉸鏈或導鏈保持連接,防止挪開的防護裝置或活動體丟失或難以復原。
(4)活動防護裝置出現喪失安全功能的故障時,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不可能執行或停止執行;聯鎖裝置失效不得導致意外啟動。
(5)防護裝置應是進入危險區的通道。
(6)防護裝置應能有效地防止飛出物的危險。
⑤ 高處作業吊籃應設哪些安全裝置
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裝置包括上極限限位器、下極限限位器、報警器等。
上極限限位器:應安裝在吊籠允許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籠的越程(指從吊籠的最高位置與天梁最低處的距離)應不小於3m。當吊籠上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即行動作切斷電源。
下極限限位器:應能在吊籠碰到緩沖裝置之前動作,當吊籠下降至下限位時,限位器應自動切斷電源,使吊籠停止下降。
⑥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節選)
9安全防護裝置
9.1總則
安全防護裝置是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運動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裝置、防起重機超載的裝置、防起重機傾翻和滑移的裝置、聯鎖保護裝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起重機安全裝置的設置要求見附錄A。其他類型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見各分標准。
9.2限制運動行程與工作位置的安全裝置
9.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機構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內燃機驅動,中間無電氣、液壓、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進行機械連接的起升機構,
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以替代限位元開關。
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定的上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起升動力源。在此極限位置的上方,還應留有足夠的空餘高度,以適應上升制動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如吊運熔融金屬,
還應裝設防止越程沖頂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分斷更高一級的動力源。
需要時,還應設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設計規定的下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下降動力源。
上述運動方向的電源切斷後,仍可進行相反方向運動(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運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機和起重小車(懸掛型電動葫蘆運行小車除外),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運行行程限位器,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方向的動力源。在運行速度大於100m/min,或停車定位要求較嚴的情況下,宜根據需要裝設兩級運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級發出減速信號並按規定要求減速,第二級應能自動斷電並停車。
如果在正常作業時起重機和起重小車經常到達運行的極限位置,司機室的最大減速度不應超過2.5m/s2。
9.2.3幅度限位元器
9.2.3.1對動力驅動的動臂變幅的起重機(液壓變幅除外),應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極限位置處設臂架低位置和碰嫌茄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笑察器。
9.2.3.2對採用移動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元裝置以防止可移動的起重小車快速達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處。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起重機,在小車向外運行且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應自動轉換為低於40m/min的低速運行。
9.2.4幅度指示器
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械,應裝設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防止臂架向後者慶傾翻的裝置
具有臂架俯仰變幅機構(液壓油缸變幅除外)的起重機,
應裝設防止臂架後傾裝置(例如一個帶緩沖的機械式的止擋桿),以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臂架向後傾翻。
9.2.6回轉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轉范圍時,回轉機構應裝設回轉角度限位器。
9.2.7回轉鎖定裝置
需要時,流動式起重機及其他回轉起重機的回轉部分應裝設回轉鎖定裝置。
9.2.8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工作時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業的流動式起重機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應由液壓系統實現;且應裝設支腿回縮鎖定裝置,使支腿在縮回後,能可靠地鎖定。
9.2.9防碰撞裝置
當兩台或兩台以上的起重機械或起重小車運行在同一軌道上時,應裝設防碰撞裝置。在發生碰撞的任何情況下,司機室內的減速度不應超過5m/s2。
9.2.10緩沖器及端部止擋
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的運行機構、起重小車的運行機構及起重機的變幅機構等均應裝設緩沖器或緩沖裝置。緩沖器或緩沖裝置可以安裝在起重機上或軌道端部止擋裝置上。
軌道端部止擋裝置應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機脫軌。
有螺桿和齒條等的變幅驅動機構,還應在變幅齒條和變幅螺桿的末端裝設端部止擋防脫裝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發生墜落。
9.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於40m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應裝設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當兩側支腿運行不同步而發生偏斜時,能向司機指示出偏斜情況,在達到設計規定值時,還應使運行偏斜得到調整和糾正。
9.2.12水平儀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帶支承進行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水平儀,用來檢查起重機底座的傾斜程度。
9.3防超載的安全裝置
9.3.1起重量限制器
對於動力驅動的1t及以上無傾覆危險的起重機械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對於有傾覆危險的且在一定的幅度變化范圍內額定起重量不變化的起重機械也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⑦ 施工升降機的安全裝置有哪些
一、緩沖裝置
作用:緩沖彈簧裝在與基礎架連接的彈簧座上,以便當吊籠發生墜落事故時,減輕吊籠的沖擊,同時保證吊籠和配重下降著地時成柔性接觸,減緩吊籠和配重著地時的沖擊。
標准做法:每個吊籠對應的底架上有兩個或三個圓錐卷彈簧或四個圓柱螺旋彈簧。
二、電氣安全開關
1.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作用:行程開關又稱限位開關,用於控制機械設備的行程及限位保護,是根據運動部件的行程位置而切換電路的電器。
原理:一組常開,一組常閉。
檢查方法:開門斷電。
2.極限開關
作用:切斷主電源。
原理:連桿上下撥動均可切斷電源,上下限位失效後,一端作用在標准節上的限位碰鐵,切斷電源。是一種急停開關,不能自動復位。
檢查標准:上下撥動斷電停止運轉。
三、機械聯鎖裝置
作用:機械聯鎖裝置要配合電氣安全開關使用,其作用是在各個門未關閉或關閉不嚴時,電氣安全開關將不能閉合,吊籠不能啟動工作;吊籠運行中,一旦門被打開,吊籠的控制電路也將被切斷,吊籠停止運行。
1.外圍欄安全門機械連鎖裝置
外圍欄安全門電氣聯鎖開關
標准做法:正常情況下,施工升降機圍欄門要設置有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檢查方法:
A.觀察圍欄門是否有機械鎖鉤,若無機械鎖鉤則該安全裝置缺失。
B.施工升降機運行中打開圍欄門,若圍欄門能開啟則機械鎖鉤失效,若開啟時吊籠無法停止運轉則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均失效。
2.吊籠門機械聯鎖開關
吊籠門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標准做法:正常情況下,施工升降機吊籠門要設置有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檢查方法:
A.觀察吊籠門是否有機械鎖鉤,若無機械鎖鉤則該安全裝置缺失。
B.施工升降機運行中吊籠門(靠圍欄門一側)能開啟則機械鎖鉤失效,若吊籠門、吊籠雙開門開啟時吊籠無法停止運轉則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均失效
四、防墜安全器
定義:也叫作限速器,指非電氣、氣動和手動控制的防止吊籠墜落的機械式安全保護裝置。
作用:防墜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機最重要的安全裝置,安裝在吊籠內部。其作用是限制吊籠超速運行,當吊籠因故障引起超速下滑時,防墜器開始工作,並使力矩增加,在一定的距離內將吊籠平穩制動,防止吊籠墜落,保證人員設備安全。
標准做法:防墜安全器使用壽命:5年強制報廢;必須每年檢測標定一次。
檢查方法:每季度必須做一次防墜落實驗,查看防墜器檢測日期是否過期。
五、施工電梯超載保護器
定義:軸銷感測器安裝在吊籠與驅動板的連接處(連接銷軸),通過吊籠重量使軸銷感測器產生微弱變形來測量重量,並將重量信號經過轉換後傳給重量限制器。
作用:在升降機超載時能夠報警給升降機司機,達到限制重量時切斷電路,不能啟動。
標准做法:通常顯示屏能根據載重量不同而顯示相應讀數。
檢查標准:超載啟動。
六、安全鉤
定義:安全鉤一般由整體澆鑄和鋼板加工兩種。其結構分底板和鉤體兩部分,底板由螺栓固定在施工升降機吊籠的立柱上。
作用:它能使吊籠上行到軌架安全防護設施頂部時,安全地勾在導軌架上,防止吊籠脫離導軌架或防墜安全器輸出端齒輪脫離齒條,保證吊籠不發生傾覆墜落事故。
檢查標准:查看施工升降機是否設置安全鉤,要求設置不少於一對,並檢查安全鉤是否穩固可靠。
七、其他安全措施
1.急停開關
定義:吊籠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各種原因的緊急情況時,司機能在任何時候按下急停開關,使吊籠停止運行。
作用:緊急制動。
檢查方法:按下急停按鈕,觀察升降機是否停止運轉。
2.樓層呼叫器
定義:為使施工升降機吊籠內司機能接受到各樓層呼叫信息而安裝閉路的雙向電器通訊裝置。
作用:樓層呼叫信息傳遞。
檢查方法:在樓層處按壓呼叫器按鈕,觀察吊籠內司機能否收信息。
3.樓層防護門
定義:在樓層運料和人進出的通道與施工升降機結合部設置的樓層通道門。
作用:施工升降機運行中,樓層內的人員無法打開此門。
標准做法:層門高度不宜小於1.8m,寬度與吊籠門寬度差不應大於120mm,層門與關閉的吊籠門水平距離不超過200mm,層門下沿離通道應小於50mm。
檢查方法:查看樓層防護門尺寸、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⑧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為了確保起重作業安全可靠,起重機裝有較完善的安全裝置,以便在意外的情況下,起到保護機件或提醒操作人員注意,從而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1.液壓系統中各溢流閥:可抑制迴路中的異常高壓,以防止液壓油泵及馬達的損壞,並防止處於過載狀態。
2.吊臂變幅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3.吊臂伸縮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伸縮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會自己縮回,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裝置:吊鉤起升到規定的高度後,碰觸限位重錘,打開行程開關,"過繞"指標燈即亮,同時切斷吊鉤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動作的操作而確保安全。
5.支腿鎖定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通往支腿垂直油缸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破裂或切割時,液壓系統中的雙向液壓鎖能封鎖支腿封鎖油缸兩腔的壓力油,使支腿不縮或甩出,從而確保起重作業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設置在基本臂的合側方(即操縱室的右側面),操作者坐在操縱室內便能清楚地觀察到,能准確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對應工況下起重機允許的額定起重量。
7.起重特性表:設置在操縱室內前側下牆板上,該表列出了各種臂長和各種工作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和起重高度,以便操作時查閱。起重作業時,切不可超過表中規定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