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方法是什麼
K-EP60大氣環境監測站即微型空氣質量在線監測系統,集成多類環境檢測感測器,實現實時監測氣象參數(溫度、濕度、大氣壓、風速、風向)與空氣八因子(PM2.5、PM10、CO、NOx、SO2、O3、VOC、可定製氣體)指數。本監測站使用太陽能電池供電,並使用鋰電池進行能源儲備,保證數據採集全天候進行。大氣環境監測站採集到現場數據通過無線3G/4G或有線網路將監測數據傳輸至監測平台,多台監測站分布於某片區域,組成一個有效的監測網路,並把數據通過監控平台展現給管理方,方便管理方制定環保決策。
② 35噸天然氣鍋爐需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嗎
你好,是這樣規定的:
6.6 安全保護裝置
6.6.1 基本要求
(1)蒸汽鍋爐應當裝設高、低水位報警(高、低水位報警信號應當能夠區分),額定蒸發量≥2t/h的鍋爐,還應當裝設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最遲應當在最低安全水位時動作;
(2)額定蒸發量≥6t/h的鍋爐,應當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整定值應當低於安全閥較低整定壓力值;
(3)鍋爐的過熱器和再熱器,應當根據機組運行方式、自控條件過熱器、再熱器設計結構,採用相應的保護措施,防止金屬壁超溫;再熱蒸汽系統應當設置事故噴水裝置,並且能夠自動投入使用;
(4)安置在多層或者高層建築物內的鍋爐,每台鍋爐應當配備超壓(超溫)聯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6.6.5 室燃鍋爐
室燃鍋爐應當裝設具有以下功能的聯鎖裝置;
(1)全部引風機跳閘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全部送風機跳閘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直吹式制粉系統一次風機全部跳閘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4)燃油及其霧化工質的壓力、燃氣壓力低於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者燃氣供應;
6.6.6 點火過程式控制制與熄火保護
室燃鍋爐應當裝設點火過程式控制制裝置與熄火保護裝置,並且滿足以下要求:
(1)在點火過程式控制制中,點火前的總通風量應當不小於3倍的從爐膛到煙囪進口煙道總容積;鍋殼鍋爐、貫流鍋爐和非發電用直流鍋爐的通風時間至少持續20s,水管鍋爐的通風時間至少持續60s,電站鍋爐的通風時間至少持續3min以上;
(2)單位時間通風量一般保持額定負荷下的總燃燒空氣量,電站鍋爐一般保持額定負荷下的25%~40%的總燃燒空氣量,
(3)熄火保護裝置動作時,應當保證自動切斷燃料供應,對A級鍋爐還應當對爐膛和煙道進行充分吹掃。
6.6.7油、氣體和煤粉鍋爐燃燒器安全時間和啟動熱功率
6.6.7.1燃燒器點火、熄火安全時間(注6-3)
用油、氣體和煤粉作燃料的鍋爐,其燃燒器必須保證點火、熄火安全時間符合表6-5、表6-6和表6-7要求。
詳細的請看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③ 什麼污染源需要安裝在線監控裝置
對水體,就是化工污染源,需要對水文進行實時監控。
對氣體,工業廢氣污染是重要污染源,比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也是需要對氣體采樣實時監控。
對土壤成分,也需要實時監控。
④ 污水處理企業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是依據哪個法規
必須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污水處理有:
1、進、水口的 COD 在線監測系統各一套;
2、 水口的氨氮在線監測系統各一套;( 根據當地環保局要求可選)
3、進、水口明渠超聲波流量計子系統各一套。
4、數據採集傳輸系統各一套;
5、進、出水口監測設備用不間斷供電(UPS)各一台;
⑤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標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經濟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省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核定的本行政區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第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以及燃燒設備燃用煤炭、燃料重油含硫份和灰份的情況,並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技術資料。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排污總量和核發的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該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內。在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已滿的縣級行政區需要建設的項目,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排污總量,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報批。
第八條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驗收。建設項目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排污總量和核發的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九條 超過國家、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必須限期治理。飲食服務業爐灶、茶水爐、非生產性鍋爐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排放大氣污染物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十條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治理計劃,定期報告治理進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監測,完善監測網路,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重點大氣污染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
第十二條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必須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區空氣環境質量狀況規定燃用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並公布實施。
城市集中配煤場和型煤廠應當採取防塵措施。配煤場、型煤廠配製或加工的煤炭、型煤,其硫份、灰份及固硫率必須符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經濟、技術等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在設區的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總容量10噸/時(7兆瓦)以下民用燃煤鍋爐,在縣(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總容量6噸/時(4.2兆瓦)以下的民用燃煤鍋爐。已建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新建燃煤鍋爐,必須建設配套的除塵、脫硫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第十五條大中城市和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較重的縣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市區劃定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六條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和車用燃料。
機動車所有人必須保證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達到規定標准。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省規定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在用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廢更新。
第十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機動車年檢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應當與安全定期檢測同步進行。機動車年檢單位,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數據分別報送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檢測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車年檢單位應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委託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進行監督,保證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檢測的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排放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維修單位維修,經維修的機動車所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規定標准。對經維修仍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合理控制計程車、機動三輪車、摩托車等機動車數量,科學安排計程車的停靠、調度以及運營方式,大力發展使用清潔能源的公共交通工具,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
第二十一條禁止土法煉制砷、汞、鉛、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屬等產品;不得新建水泥(特種水泥除外)、火電、鋼鐵、煉油、玻璃等小型項目。已建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干線公路兩側二公里可視范圍內和城市市區內不得從事燒窯、碎石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二條燃煤電廠、水泥廠必須建設配套的除塵、脫硫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限制新建、擴建燃煤電廠和水泥廠。
第二十三條在機關、學校、醫院和居民、村民居住區內及其周圍不得從事經營性的露天噴漆、噴塗、噴砂、製作玻璃鋼和機動車磨擦片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第二十四條城市的飲食服務業爐灶、茶水爐、食堂大灶由城市人民政府限期改用清潔能源。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合理,其排放的油煙、煙塵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禁止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燒烤食品。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無規則排放廢氣和粉塵的,應當採取封閉措施收集和處理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排放粉塵、粉煤灰、煤矸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施工的,應當統籌設計、科學施工、合理限定工期,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高度1.8米以上的圍擋,不得高空拋撒建築垃圾。對土堆、散料應當採取遮蓋或者灑水措施;
(二)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裝卸車不得凌空拋撒,車輛不得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澆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攪拌混凝土。採用現場攪拌的,必須採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四)拆遷造成揚塵的,應當隨拆隨灑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應當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棄土、廢料必須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的,應當採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運輸散裝貨物的機動車必須採取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揚散、泄漏產生的污染,並逐步實現散裝貨物箱式運輸。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主要道路應當使用機械清掃;除低溫結冰及雨雪天氣外,應當定期灑水,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秸稈還田、青貯、氨化、氣化、沼氣發酵等新技術,開展秸稈綜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及其兩側的鄉鎮、村莊,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疏浚河道、下水道,合理布設沖水公廁並加強管理,防止惡臭污染。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規定地點堆放,有關單位必須及時清運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畜禽養殖、屠宰、製革、橡膠、骨膠煉制、骨粉、魚粉、生物發酵、飼料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加工、生產活動,必須遠離居民居住區,並採取措施,防治惡臭氣體對附近居民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綠化責任制,優化綠化結構,提高人均佔有綠地面積,減少市區裸露地面。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促進環境保護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沒收銷毀,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標準的車用燃料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行政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主管人員以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非法干預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企業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條件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安裝,應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排污許可證要求以及國家、省、市環保部門的管理要求等確定。鼓勵污染源企業安裝符合有關要求的自動監測設施開展污染排放的自行監測。已經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應該與地方環保管理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
系統組成
1、信號變送:由相應的感測器從電氣設備上檢測出那些反映設備狀態的物理量,並將其轉換為合適的電信號,傳送到後續單元。
2、信號處理:對感測器變送來的信號進行預處理,對干擾信號進行抑制。
3、數據採集:對經過處理的信號進行採集、A/D轉換和記錄。
4、信號傳輸:將採集到的信號傳送到後續單元。
5、數據處理:對所採集到的數據進行處理和分析。
⑦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雜訊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於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體和設備等。第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並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徵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並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第八條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體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並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第十條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採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介面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三條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第三章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第十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採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並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採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⑧ 山東大氣污染處罰條例沒有安裝檢測平台罰款多少錢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⑨ 企業為什麼要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 有什麼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九條第4項:
「
(現有排污者申專請條件)
現有排污屬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准、規范安
裝自動監控儀器;
」
第46條:
第四十六條
(違反自動監控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安裝自動監控儀器或者不盡維護、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故意干擾自動監控儀器正常運行,或者損毀自動監控儀器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⑩ 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必須聯網嗎
是得,必須保證聯網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 」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應保持在90%以上。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中明確要求進行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排污單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