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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1-11-24 18:07:25

Ⅰ 中國石油化工防雷防靜電檢修有哪些規范

  1. 做好檢測前的准備工作,了解被測單位的生產流程和產品性能,根據有關防雷規范,確定防雷類別。根據被測對象的特點制定防雷檢測的方案。


  2. 防雷及防靜電接地檢測中需注意的要點

    2.1防直擊雷裝置檢測

    2.1.1化工企業建築物上防雷裝置及建築物內部設施防雷裝置的檢測應按照《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測;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其電力設備防雷裝置應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測。在這些檢測工作中,要特別注意檢測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汽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防雷保護情況。此時需區別放散管等有無管帽情況,當有管帽時保護范圍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表3.2.1確定;若無管帽,接閃器與排放管的間距應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第3.2.1條規定,若條件允許,最好設置在距排放管5米以外,其保護范圍如圖1所示。在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檢測中,還要注意檢測防雷裝置地網的獨立性及與周圍金屬物的間距等的設置情況。

2.1.2除一些常規的建築物防直擊雷裝置外,化工企業中更多的是一些戶外化工裝置的防 雷設施的檢測。規范明確規定,露天布置生產工藝裝置,當金屬罐(管)壁厚度_>4mm時,可 不設單獨的接閃器,但應有可靠接地,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兩接地點間距不宜大於30米。 事實上,需要防雷的大部分金屬罐(管)壁厚都超過4mm,按規范要求只做防雷接地就可以 了。但在實際檢測工作中需注意,有些工藝裝置頂部有許多自控裝置,如電子自控閥、電子 流量計、電子溫度感測器等等,這些裝置所處的位置存在雷擊風險,應注意檢查其是否處於 直擊雷保護區內,有無防雷措施。
2.1.3化工企業內的儲罐環境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腐蝕物質,新建時防雷防靜電裝置都能按 規范要求做好,但經過一段時間運行後,極易造成儲罐接地線(帶)等防雷裝置受腐蝕而失效 甚至斷開,對這類場所的檢測,1要注重連接截面的有效性和完整性,2要注意維保、重置後 的復位連接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1.4化工企業中各類生產廠房(除第一類防雷建築以外)、戶外裝置,所有金屬設備、框架、管道、電纜金屬保護層(鎧裝、鋼管、槽板等)和放空管等,均應連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專用引下線、混凝土柱子內的鋼筋,亦應在最高層頂和地面附近分別引出接到接地線(網)。
2.1.5新建的戶外工藝裝置都能按規范設置防雷防靜電裝置,但化工企業由其特殊性,往往會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不斷的技改會增設許多生產設備,如放散管、排風管、安全閥、呼吸閥、放料口、取樣口、排污口等等。對於爐區,塔區,非金屬外殼的靜設備區,高大、聳立(坐地)的生產設備,機器設備區的大型壓縮機、成群布置的機、泵等轉動設備,罐區,可燃氣(液)體裝卸站、粉、粒料桶倉,框架、管架和管線以及不能作為接閃器的金屬設備:冷卻塔、煙囪和火炬,戶外高處易遭受直擊雷的燈具和電器等等,均應檢測是否按相關防雷規范實施,接地是否符合標准要求。


2.2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裝置檢測
2.2.1可燃氣(液)體儲罐、工藝管線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的信號線,應檢查其是否用鎧裝
電纜或鋼管屏蔽,電纜外皮和鋼管是否與罐體可靠連接並接地。
2.2.2電力和自動控制、通信線纜,應檢查其是否用鎧裝電纜或鋼管屏蔽,電纜外皮和鋼管是否接地,有無安裝電涌保護器;電力和自動控制、通信線纜應分開敷設並設隔離屏蔽。
2.2.3電纜橋架是否採用金屬材料,在進出建築物處、轉彎處有無設置接地裝置。
2.2.4化工企業各類架空管道較多,要分清管道的使用性質(是否屬於易燃易爆環境),分別對
待。對易燃和可燃氣(液)體管道的法蘭、閥門的連接處檢測,首先應檢查是否要用金屬線跨接,其次檢查金屬跨接線是否完好,最後是測試過渡電阻。規范規定:過渡電阻值應卯.03Q。但由於金屬管道能構成多個電氣迴路,在實際檢測中測得的過渡電阻往往是多個迴路的並聯電阻,而不僅僅是跨接處的過渡電阻。筆者認為,多個迴路代表有多個雷電流泄放通道,只要並聯電阻值如.03fl,也能起到快速泄放雷電流的作用,其他迴路也充當了跨接線的作用,同樣能起到跨接兩端電阻so.03Q的作用,使跨接兩端基本處於等電位狀態,消除跨接處的雷電火花。


2.3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
2.3.1對金屬罐、設備、管道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同樣應當重視連接過渡電阻以及接地連接的可靠和完整性;
2.3.2對易燃和可燃氣(液)體管道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是否有防靜電接地:a進出裝置或設施處:b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c管道分岔處及長距離無分岔管道每隔一定距離;d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2.3.3對生產區域檢查時,要查看靜態和動態設備(包括管道)是否共用接地,檢查靜電導除裝
置的金屬接地連接網路;金屬配管中間的非金屬導體管段, 除需做特殊防靜電處理外, 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或用截面不小於6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後接地;非金屬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接地是否設置並可靠,如圖2所示;但金屬管段已作陰極保護處理的可不設防靜電接地。

2.3.4應檢查易燃物品裝卸場地有無設置供車、船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並檢測其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
2.3.5應檢查易燃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有無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並檢查或檢測其是否符合相應技術規范要求。


2.4接地電阻的測試
2.4.1在定期檢測時,應注意檢查接地及連接材料的腐蝕程度,比較接地電阻阻值是否存在異常,查驗連接部位的堅固狀況。
2.4.2除第一類防雷建(構)築物應用獨立接地裝置外,其餘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
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gQ,如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與上述系統共用接地,該接地電阻應s1Q。
2.4.3若是獨立布設的防雷接地裝置,一、二類建(構)築物要求其沖擊接地電阻<lOf2,電氣保
護接地電阻gQ。值得注意的是戶外化工裝置防雷接地電阻因裝置內化學產品爆炸危險性不同或行業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規定,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fl;而《氫氣站設計規范》規定,氫氣罐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Q;《石油庫設計規范》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旌工規范》規定,鋼油罐、液化石油氣罐及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等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Q;等等。
2.4.4在防靜電接地電阻的檢測中,需注意其接地電阻因環境爆炸危險程度不同或行業要求不同而有所差異,應仔細查閱有關行業規范。如:氫氣站要求其接地電阻510Q;《石油庫設計規范》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規定,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氣)管道防靜電接地裝置宜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合用,其接地電阻s30Q,其它(專設)防靜電接地電阻s100Q;《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每組專設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宜<100Q。
2.4.5化工企業內地下金屬管道比較多,測試接地電阻時要尋找合適的布設輔助接地極的地方,盡量遠離地下金屬管網。各測試點測試時應按要求進行三次測量,取平均值為測試數據。


——源自《化工企業防雷及防靜電接地檢測工作探析》

Ⅱ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http://wenku..com/view/4e4a48a5f524ccbff1218450.html

Ⅲ 普通化工企業防雷設計有哪些規范

主編部門: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21號
國家標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92由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2]517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范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第8.2.1條 工藝裝置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分類及防雷措施,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8.2.2條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第8.2.3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二、裝有阻火器的甲B、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線;當頂板厚度小於4mm時,應裝設避雷針、線;

三、丙類液體儲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應雷接地;

四、浮頂罐(含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於25mm2的軟銅線作電氣連接;

五、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第8.2.4條 可燃液體儲罐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應採用鎧裝電纜或鋼管配線,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應作電氣連接。

第8.2.5條 防雷接地裝置的電阻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靜電接地

第8.3.1條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採取靜電接地措施。

第8.3.2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一、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二、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三、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第8.3.3條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棧台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築物、構築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作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作電氣連接並接地。

第8.3.4條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台,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第8.3.5條 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宜小於100Ω。

第8.3.6條 除第一類防雷系統的獨立避雷針裝置的接地體外,其他用途的接地體,均可用於靜電接地。

第8.3.7條 本規范未作規定者,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Ⅳ 最新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是什麼,有什麼內容

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規范中相應的條文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 824號現批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修訂版本

編輯標准狀態:已作廢主編部門: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版社:中國建設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開本:32開頁數:189頁修訂說明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9]30號文的要求,由我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我部設計研究院對原規范修訂編制而成。在修訂編制本規范過程中,修訂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並廣泛向全國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和函審。最後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本規范共分五章和六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築物的防雷分類、建築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裝置、接閃器的選擇和布置等。在本規范施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交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以便以後修訂時參考。機械工業部1994年3月第一章 總 則第1.0.1條 為使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第1.0.2 條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第1.0.3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 防雷分類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第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3。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第三章 措施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各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尚應採取防雷電感應的措施。第3.1.2條 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築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採取等電位連接。第二節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1、地上部分:當hx<5Ri時,Sa1≥0.4(Ri+0.1hx) (3.2.1-1)當hx≥5Ri時,Sa1≥0.1(Ri+hx) (3.2.1-2)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式中 Sa1—空氣中距離(m);Se1—地中距離(m);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1.當(h+l/2)<5Ri時,Sa2≥0.2Ri+0.03(h+l/2) (3.2.1-4)2.當(h+l/2)≥5Ri時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 Sa2 — 避雷線(網)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h — 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l — 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當(h+l1)<5Ri時,Sa2≥1/n〔0.4Ri+0.06(h+l1)〕 ( 3.2.1-6)當(h+l1)≥5Ri時,Sa2≥1/n〔0.1Ri+0.12(h+l1)〕 (3.2.1-7)式中 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支柱的距離(m);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距離最短支柱並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第3.2.2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迴路,並應每隔18~24m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採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交叉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於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第3.2.3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壓線路宜全線採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採用電纜有困難時,可採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並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15m: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築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築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並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第3.2.4條 當建築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於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築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接。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並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1. 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2. 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八、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第3.2.5條 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5m。第三節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五節 其它防雷措施
第四章 裝置
第二節 引下線
第三節 接地裝置第五章 接閃器第一節 接閃器選擇第5.1.1條 接閃器應由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組成:
第二節 接閃器布置

Ⅳ 和建築物防雷接地設計有關的規范有哪些

GB/T 21431-2015
實施日期:2016-04-01
現 行
中文名: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英文名:Technical code for inspection of lightning protect
GB 50057-2010
實施日期:2011-10-01
現 行
中文名: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英文名:Code for design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
GB 50601-2010
實施日期:2011-02-01
現 行
中文名:建築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附條文說明)
英文名: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for l

Ⅵ 求助,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國家標准管理組復函中已刪除

燃氣 8、燃氣管道及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8.1 進出建築物的燃氣管道的進出口處,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氣設備等處均應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
8.2 防雷接地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2010的規定;
8.3 防靜電接地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 20675-1990的規定。

Ⅶ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 UDC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

PGB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Designcodeforprotectionof

Structuresagainstlightning

2010-11-03發布2011-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Designcodeforprotectionof

-2010

主編部門: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執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8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3月30日以建標函[2005]84號「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會同相關單位對《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增加了術語一章;

2.變更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

3.補充外部防雷裝置採用不同金屬物的要求;

4.修改防側擊的規定;

5.詳細規定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的要求;

6.簡化了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計算公式,並相應調整了預計雷擊次數判定建築物的防雷分類的數值。

7.部分條款作了更具體的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5號,郵編100089)。

本規范組織單位、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組織單位: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主編單位: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參編單位: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

中國氣象學會雷電防護委員會

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中心

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維勇黃友根焦興學陶戰駒王素英楊少傑宋平健

黃旭張文才徐輝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張力欣王厚余丁傑方磊歐清禮尹君平

王雲福關象石楊維林

Ⅷ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三級有哪些要求

防直擊雷宜在建築物屋角、屋檐、女兒牆或屋脊上裝設避雷帶或避雷針(見附錄D.3),當採用避雷帶保護時,應在屋面上裝設不大於20m×20m的網格。採用避雷針保護時,被保護的建築物及突出屋面的物體均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但應符合本章第12.8.6條的要求。
防直擊雷裝置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規定如下:
為防雷裝置專設引下線時,其引下線的數量不宜少於兩根,間距不應大於25m。
當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時,其引下線的數量不做具體規定,間距不應大於25m。建築物外廓易受雷擊的幾個角上的柱子鋼筋宜被利用。
構築物的防直擊雷裝置引下線一般可為一根,但其高度超過40m時,應在相對稱的位置上裝設兩根。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構築物中的鋼筋,當符合本章第12.8.6條的要求時,可作為引下線。
防直擊雷裝置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其接地裝置宜和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及不共用的電氣設備接地裝置相連。
在共用接地裝置並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當符合本章第12.9.8條的要求時,應利用基礎和圈樑作為環形接地體。
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如電纜轉換為架空線,則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
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並與絕緣子鐵腳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當多迴路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過電壓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仍應接到接地裝置上。
進出建築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
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帶或避雷針的引下線和接地裝置,距周圍架空線及架空管道的空氣距離應滿足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距周圍地下各種金屬管道及其他各種接地裝置的距離應滿足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如達不到時,應將各種接地連在一起。
進出建築物的各種金屬管道及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在進出處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

Ⅸ 哪些標准里明確詳細的指出,危化企業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測並懸掛防靜電檢測標識牌。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第二章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回、使用性質、發答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策2.0.2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其它相關規定,也可以在裡面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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