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了得到准确性高的实验结果,实验动物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需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经省辖市科委向省科委提出申请. 第二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其所在的省辖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许可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 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对饲养、繁育的实验动物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出售时应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动物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者,应提前一个月以上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应在停止后的一个月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三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到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得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的繁育和经营.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和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或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给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末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有关动物实验和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其所进行动物实验一律视为无效,其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和生物制品,一律视为不合格. 凡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有关科研立项、成果鉴定(验收)、新药评审、药品检验、环境检测、商品检验以及其它利用实验动物进行检定或安全性评价等活动,必须提供有关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合格证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请或从事上述活动,否则,其结论一律视为无效;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由发证单位予以收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核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上述的规定. 如何申请许可证 1.本申请书中“设施类别”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所规定的“设施分类及技术要求”(如: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等). 2.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动物实验设施,需分别申领许可证. 3.新建设施需在试运行后正式启用之前申领许可证. 4.本申请书及如下附件一并提交,方可作为完整申请材料予以受理:(1)所用实验动物来自有许可证单位的证明,即动物来源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2)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㈡ 根据《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进行隔离管理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十六条 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
第三章 检疫准备
第十七条 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动物进场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派员实地核查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维护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
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三)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条 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对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实行24小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驻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隔离场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项目的检测,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的规定对进口动物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隔离场使用人在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以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
(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
(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
(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
(六)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八)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九)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十)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十一)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2. 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 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4. 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一)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二)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场外;
(三)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 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转移隔离检疫动物或者采集、保存其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的;
(四)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未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自行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自行解剖和处置患病、死亡动物的;
(五)未将动物按照规定调入隔离场的。
第三十二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
(二)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
第三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
(二)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
(三)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议定书中规定或者进口国家/地区官方要求对出境动物必须实施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表格及证书式样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㈢ 1)什么是标准实验动物我们现在通常使用什么标准实验动物,使用标准实验动物有什么现实意义
实验动物环境的标准化、实验动物饲养管理标准化和动物实验的标准化。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动物的标准化是保证实验动物学科能够长久、稳定发展下去的重要因素,是提升动物实验结果的准确性的重要保证。实验动物学是经过生命科学的实践活动而形成的,现已成为一门具有自身理论体系的新兴学科。在医学院校中,学生接触实验动物的机会比较较多,很多课程的实验教学中都涉及。随着实验动物学在医学等领域的重要性逐步提升,实验动物的标准化显得极为重要。为此,我们对实验动物标准化的认识和实验动物工作的重要性就要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实验动物的标准化就是培育出符合标准的高质量、高品质的实验动物。医学院校实验动物学就是根据不同学科、需要来进行动物实验选择及饲养。控制实验动物标准化一般来讲,是根据实验动物不同的特性,来制定其饲养的环境、管理的方法、饲料的制作,达到特定的标准。
一、实验动物环境的标准化
要达到实验动物的标准化,就要根据“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标准”来控制实验动物的生产,也要执行实验动物的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不同种类实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制造能够满足实验动物生产、生活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换气次数、落下菌数、氨浓度、噪声等。
不同实验动物根据不同的要求要分别饲养在不同的环境中,环境又分为: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三种类型。普通环境设施符合实验动物生产生活的基本要求,我们一般的实验动物管理场所设置的就是这样的环境场所,适合饲养普通等级的实验动物,其饮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屏障环境的设置就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环境空气的进出,适合饲养清洁等级实验动物及无特定病原体实验动物;隔离环境的设置就是采用无菌隔离装置保存无菌动物,适合饲养无特定病原体、悉生及无菌实验动物。这三种环境的级别是生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基本条件。屏障和隔离环境内实验动物的的饮水必须经过灭菌处理。对待不同环境中饲养的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按照相应的实验动物管理标准及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饲养、管理。
二、实验动物饲养管理标准化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标准化,一般可分为:人员管理标准化、饲养管理标准化和生产材料标准化。
1.人员管理的标准化一般是指: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动物实验人员等所有的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必须经国家或省级制定部门参与学习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且定期参加实验动物继续教育、考核等。
2.饲养管理标准化一般是指:按照不同等级、不同物种的实验动物分门别类饲养在不同环境中,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饲养流程、饲养密度及特定的饲料和饮水等。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实验动物在舒适的环境中生长、繁育。
3.生产材料标准化一般是指实验动物所使用的笼具、器具、垫料的标准化。根据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使用不同的生产材料,这些生产材料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供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动物实验的标准化
要达到动物实验的标准化,概括来说一般是指在医学研究中怎样正确的选择和应用各种标准化的实验动物。
1.动物实验人员的技术因素:在动物实验中,从实验设计、实验准备到动物实验的实施,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起到很到的作用。能够正确的将实验动物固定、麻醉、给药、手术及术后护理,是动物实验的结果得以保证的重要流程,也是“动物福利”得以体现。
2.环境控制因素:动物实验的环境与实验动物生产、生活的环境一样,分为:普通环境、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在同一个实验室内不能同时开展不同动物、不同等级的动物实验。
四、结语
我国从1988年开始就颁发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我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的实验动物工作向标准化、法制化迈进。至今已经过二十多年,我国的实验动物科学事业从无至有、至如今被人们重视起来,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
实验动物如今已越来越多的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学习当中,实验动物学科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医学、生物学研究提供标准化的实验动物,并保证在实验动物在实验过程中能够准确的使用。实验动物标准化是实验动物学科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只有实验动物标准化能够全面的执行,且规范操作,规范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管理中,才是能够提高实验动物总体水平,是实验动物学科能够和谐、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措施。
随着现代科学的高速发展,对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师、学生和科研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验动物标准化对如何做好实验动物工作,如何利用实验动物学科推进生命科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实验动物能够标准化,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㈣ 动物实验室通风需要考虑什么要求
实验室通风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这都是森拉普尔实验室在做通风工程版的时候做出详细分析权
安全
安全要素能够保证实验室内操作人员安全,
以及保证实验室周边环境安全。
各国关于实验室安全都有较为细致的标准,
而安全也是实验室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
㈤ 我国实验动物的环境标准是什么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前 言
本标准于1994年1月首次发布,经过5年的实施,取得大量检测数据,1999年8月修订,2000年1月通过复审,确认。本次修订界定了适用范围,其中环境条件分类及技术指标要求更为科学,操作性强,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修订标准区别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和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指标;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出不同的环境要求;新增了各类动物居所密度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及附录I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日起代替GB 14925-199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荣瑞章、邵强、刘德惠、杨幼名、孙岩松、王禄增、程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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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 14925-2001代替 GB 14925-1994
Laboratory animal—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 and housing facil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08-29 批准 发布 2002-05-01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规定了垫料、饮水和笼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设施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经常性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79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GB 50243-199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名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73-19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 68-1984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JGJ-71-19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实验动物
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3.2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
指同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
3.3 动物实验设施
指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生产等为目的进行实验动物饲育、试验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
4 环境及设施
4.1 选址
4.1.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场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
4.1.2 宜选在环境空气质量及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区域。
4.1.3 宜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若不能远离上述区域则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4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m的距离。
4.2 建筑卫生要求
4.2.1 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所有围护结构材料均应无毒、无放射性。
4.2.2 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
4.3 建筑设施要求
4.3.1建筑物门、窗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4.3.2 走廊宽度不应少于1.5m,门宽度不少于1.0m。
4.3.3 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保持正压操作,应合理组织气流布置送排风口的位置,避免死角,避免断流,避免短路。
4.3.4 各类环境控制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
4.3.5 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室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应备有应急电源。
4.3.6 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的设备,并应暗装。电气管线应暗敷,由非洁净区进如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5 环境条件分类及技术指标要求
5.1.1 普通环境:该环境设施符合动物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适用于饲养教学等用途的普通实验动物。
5.1.2 屏障环境: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清洁实验动物及无特定病原体(SPF specific pathogen free)实验动物,该环境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环境空气的进出。
5.1.3 隔离环境:该环境设施采用无菌隔离装置以保存无菌或无外来污染动物。隔离装置内的空气、饲料、水、垫料和设备均为无菌,动物和物料的动态传递须经特殊的传递系统,该系统既能保证与环境的绝对隔离,又能满足转运动物时保持内环境一致。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SPF)、悉生(Gnotobiotic)及无菌(germ free)实验动物。
5.2 技术指标要求
5.2.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1所列要求。
5.2.2 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2所列要求。
表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静态)
表2 动物实验设施(设备3))环境指标(静态)
6 工艺对设施区域设置的要求
6.1 区域布局
6.1.1 前区的设置:包括办公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
6.1.2 饲育区的设置
6.1.2.1 繁育、生产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缓冲间、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6.1.2.2 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实验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6.1.2.3 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间、工作人员休息室。
6.2 其他设施设备
6.2.1 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均应在压强变化相交处设有缓冲设置。
6.2.2 动物实验区的设施应与饲养繁育系统分开设置。
6.2.3 有关放射性实验操作应参照GB4792实施。
6.2.4 带烈性传染性、致癌、使用剧毒物质的动物实验,均应在负压隔离设施或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操作。此类设施(设备)须具有特殊的传递系统,确保在动态传递过程中与外界环境的绝对隔离,排出气体和废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应体现“人、动物、环境” 的三保护原则。
6.3 设施与设备
6.3.1 在实验环境中设置设备时,其设备性能和指标,均须与环境设施指标要求相一致(表1、表2)。
6.3.2 不同实验要求的正压、负压设备,必须达到环境设施的指标,方能取得相应的证书。
7 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
7.1 废弃物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GB8978的要求。
7.2 动物尸体应立即焚烧处理,其排放物应达到医院污物焚烧排放规定要求。
8 笼具、垫料、饮水
8.1 笼具
8.1.1 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易消毒灭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笼具。
8.1.2 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满足表3的要求,笼具内外边角均应圆滑、无锐口。
表3 各类动物所需居所最小空间
8.2 垫料
8.2.1 垫料应选用吸湿性好、尘埃少、无异味、无毒性、无油脂的材料。
8.2.2 垫料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使用。
8.3 饮水
8.3.1 普通实验动物饮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8.3.2 屏障和隔离环境内饲养的实验动物饮用水须经灭菌处理。
9 动物运输
9.1 动物运输应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等级要求,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9.2 动物运输应配置专用车辆,专人负责,定期消毒、保洁,车辆应装有空调设备。
9.3 运输笼具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回收使用。
10 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附录Ⅰ。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环境温湿度测定
A1 测定条件
A1.1 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温度测定应在动物设施竣工空调系统运转48h后或设施正常运行之中进行测定。测定时,应根据设施设计要求的空调和洁净等级确定动物饲育区及实验工作区,并在区内布置测点。
A1.1.1 一般饲育室应选择动物笼具放置区域范围为动物饲育区。
A1.1.2 恒温恒湿房间离围护结构0.5m,离地高度0.1 m-2.0m处为饲育区。
A1.1.3 洁净房间垂直平行流和乱流的饲育区与恒温恒湿房间相同。
A1.2 测量仪器
A1.2.1 测量仪器精密度为0.1以上标准水银干湿温度计及热敏电阻式数字型温湿度测定仪。
A1.2.2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
A2 测定方法
A2.1 当设施环境温度波动范围>±2℃,室内相对湿度波动范围>10%时,温湿度测定宜连续进行8h,每次测定间隔为15min-30min。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环境气流速度测定
B1 测定条件
B1.1 在实验设施运转接近设计负荷,连续运行48h以上进行测定。
B1.2 测量仪器
B1.2.1 测量仪器为精密度为0.01以上的热球式电风速计,或智能化数字显示式风速计,校准仪器后进行检测。
B1.2.2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
B2 测定方法
B2.1 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和动物实验设施,应根据设计要求和使用目的确定动物饲育区和实验工作区,要在区内布置测点。
B2.1.1 一般空调房间应选择放置实验动物用具的具有代表性的位置及室内中心位置布点。
B2.1.2 恒温恒湿设施应选择在离围护结构0.5m,离地高度1.0m及室内中心位置布点。
B2.2 测定方法
B2.2.1 检测在洁净试验区或动物饲育区内进行,当无特殊要求时,于地面高度1.0m处进行测定。
B2.2.2 乱流洁净室按洁净面积≤50m2至少布置测定5个测点,每增加20-50m2增加3-5个位点。
B3 数据整理
B3.1 每个测点的数据应在测试仪器稳定运行条件下测定,数字稳定10s后读取。
B3.2 乱流洁净室内取各测定点平均值,并根据各测点各次测定值判定室内气流速度变动范围及稳定状态。
附 录 C
(标准的附录)
环境换气次数测定
C1 测定条件
C1.1 在实验动物设施运转接近设计负荷连续运行48h以上进行测定。
C1.2 测量仪器
C1.2.1 测量仪器为精密度为0.01以上的热球式电风速计或智能化数字显示式风速计,校准仪器后进行检测。
C1.2.2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
C2 测定方法
C2.1 通过测定送风口风量(正压式)或出风口风量(负压式)及室内容积来计算换气次数。
C2.2 风口为圆形时,直径在200mm以下者,在径向上选取2个测定点进行测定;直径在200mm~300mm时,用同心圆做2个等面积环带,在径向上选取4个测定点进行测定;直径为300mm~600mm时,做成3个同心圆,在径向上选取6个点;直径>600mm时,做成5个同心圆测定10个点,求出风速平均值。
C2.3 风口为方形或长方形者,应将风口断面分成100mm×150mm以下的若干个等分面积,分别测定各个等分面积中心点的风速,求出平均值,作为平均风速。
C2.4 在装有圆形进风口的情况下,可应用与之管径相等、1000mm长的辅助风道或应用风斗型辅助风道,按C2.2中所述方法取点进行测定;如送风口为方形或长方形,则应用相应形状截面的辅助风道,按2.3中所述方法取样进行测定。
C3 计算结果
C3.1 按式(C1)求得换气量。
Q=3600Sv………………………………(C1)
式中:Q——所求换气量,m3/h;
S——有效横截面积,m2;
v——平均风速,m/s。
换气量再乘以校正系数即可求得标准状态下的换气量。校正系数进风口为1.0,出风口为0.8,以20℃为标准状态按式(C2)进行换算:
Q0=3600(273+20/273 + t)Sv ………………(C2)
式中:Q0——为标准状态时的换气量,Nm3/h;
t——为送风温度,℃;
v——平均风速,m/s。
换气次数则由式(C3)求得:
n=Q/V…………………………………………(C3)
式中:n——为换气次数,次/h;
Q——为送风量,m3/h;
V——为室内容积,m3。
附 录 D
(标准的附录)
环境梯度压差测定方法
D1 检测条件
D1.1 静态检测
在洁净实验动物设施空调送风系统连续运行48h以上,已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工艺设备已安装,设施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进行检测。
D1.2 动态检测
在洁净实验动物设施已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测试。
D2 测量仪器
D2.1 测量仪器为精度可达1.0Pa的微压计。
D2.2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
D3 测定方法
D3.1 检测在实验动物设施内进行,根据设施设计与布局,按人流、物流、气流走向依次布点测定。
D3.2 每个测点的数据应在设施与仪器稳定运行的条件下读取。
附 录 E
(标准的附录)
环境空气洁净度检测方法
E1 检测条件
E1.1 静态检测
在实验动物设施内环境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连续运转48h以上,工艺设备已安装,室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进行检测。
E1.2 动态检测
在实验动物设施处于正常生产或实验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E2 检测仪器
E2.1 尘埃粒子计数器
E2.2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
E3 测定方法
E3.1.1 应对洁净区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进行彻底清洁。
E3.1.2 测量仪器充分预热,采样管必须干净,连接处严禁渗漏。
E3.1.3 采样管长度,应为仪器的允许长度,当无规定时,不宜>1.5 m。
E3.1.4 采样管口的流速,宜于洁净室断面平均风速相接近。检测人员应在采样口的下风侧。
E3.2 动态检测
在洁净实验动物设施内,实验动物饲育室与动物实验室区域内,选择有代表性测点的气流上风向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操作细则与静态检测相同。
E4 测点布置
E4.1 检测洁净实验工作区时,如无特殊实验要求,取样高度为距地面1.0m高的工作平面上。
E4.2 检测洁净实验动物室时,取样高度为笼架高度的中央水平高度约为0.9~1.0m的平面上。
E4.3 测点间距为0.5-2.0m,层流洁净室测点总数不少于20点。乱流洁净室面积不大于50m2的布置5个测点,每增加20-50m2应增加3-5个测点。每个测点连续测定3次。
E5 采样流量及采样量
E5.1 100级要求洁净实验动物设施采样流量为1.0L/min,采样量不小于1.0L。
E5.2 1000级以上要求的洁净实验动物设施采样流量≤0.5L/min,采样量不少于1.0L。
E6 结果计算
E6.1 每个测点应在测试仪器稳定运行条件下连续采样测定3次,计算求取平均值,为该点的实测结果。
E6.2 对于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埃粒子数确定:层流洁净室取各测定点的最大值。乱流洁净室取各测点的平均值作为实测结果。
附 录 F
(标准的附录)
环境空气落下菌数检测方法
F1 测定条件
实验动物设施环境空气中落下菌数的测定应在实验动物设施空调净化系统正常运行48h,经消毒灭菌后进行。
F2 测点选择
每5~10m2设置1个测定点,将培养皿放于地面上。
F3 测定时间
平皿打开后放置30min,加盖,放于37℃恒温箱内培养48h后计算菌落数(个/皿)。
附:血液琼脂培养基的制备
成分:普通琼脂 100miL
无菌脱纤维兔或羊血 8-10mL
制法:
(1)将已灭菌的普通琼脂培养基(pH7.6),隔水加热至完全溶化。
(2)冷却至50℃左右,以无菌操作加入灭菌脱纤维兔血或羊血,轻轻摇匀(勿使有气泡),立即倾注灭菌平皿内(直径为90mm),每皿注入15-25mL。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盖在下),放入37℃恒温箱内,经24h无菌培养,无细菌生长,方可用于检测。
附 录 G
(标准的附录)
环境噪声检测方法
G1 检测条件
G1.1 静态检测
在实验动物设施内环境通风、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连续运转48h后,工艺设备已安装,室内无动物及生产实验工作人员的条件下进行检测。
G1.2 动态检测
在实验动物设施处于正常生产或实验工作状态条件下进行检测。
G2 检测仪器
G2.1 测量仪器为声级计。
G2.2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
C3 测定方法
G3.1 测点布置:面积<10m2的房间,于房间中心离地1.2m高度设一个点;面积>10m2的房间,在室内离开墙壁反射面1.0m及中心位置,距地面1.2m高度布点检测。
G3.2 实验动物设施内噪声测定以声级计A档为准进行测定。
附 录 H
(标准的附录)
环境内照度测定方法
H1 测定条件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设施内工作照度,在工作光源全部接通,并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测定。
H2 测定仪器
H2.1 测定仪器为便携式照度计。
H2.2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
H3 测定方法
H3.1 在实验动物设施内选定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点进行测定。
H3.2 距地面0.9m,离开墙面1.0m处测定。
H3.3 打开动物笼盖或在笼网上测定光照强度。
H3.4 使用电光源照明时,应注意电压时高时低的变化,应使电压稳定后再测。
附 录 I
(标准的附录)
环境氨气浓度测定方法
I1 测定条件
测定在实验动物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且饲育动物密度符合有关标准下进行,垫料更换符合时限要求。
I2 测定方法
I2.1 实验动物设施环境中氨浓度检测应用纳氏试剂比色法进行。其原理是:氨与纳氏试剂在碱性条件下作用产生黄色,比色定量。
此法检测灵敏度为2μg/10mL。
I2.2 检测仪器
I2.2.1 检测仪器为大型气泡吸收管,空气采样机,流量计(0.2~1.0L/min),具塞比色管(10mL),分光光度计。
I2.2.2 检测仪器应定期检定。
I2.3 检测方法
I2.3.1 检测试剂
吸收液:0.5 mol/L硫酸溶液。
纳氏试剂:称取17g氯化汞溶于300mL蒸馏水中,另将35g碘化钾溶于100mL蒸馏水中,将氯化汞溶液滴入碘化钾溶液直至形成红色不溶物沉淀出现为止。然后加入600mL20%氢氧化钠溶液及剩余的氯化汞溶液。将试剂贮存于另一个棕色瓶内,放置暗处数日。取出上清液放于另一个棕色瓶内,塞好橡皮塞备用。
标准溶液:称取3.879g硫酸铵[(NH4)2SO4](80℃干燥1h),用少量吸收液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吸收液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含0.1mg氨(NH3)贮备液。
量取贮备液20mL移入1000mL容量瓶,用吸收液稀释至刻度,配成1 mL含0.02mg氨(NH2)的标准溶液备用。
I2.3.2 样品采集,应用装有5mL吸收液的大型气泡吸收管安装在空气采样器上,以0.5L/min速度在笼具中央位置抽取5L被检气体样品。
I3 分析步骤
采样结束后,从采样管中取1mL样品溶液,置于试管中,加4mL吸收液,同时按表I1配制标准色列,绘制标准曲线。
向样品管中加入0.5mL纳氏试剂,混匀,放置5min后用分光光度计在500nm处比色,读取吸光度值,从标准曲线表中查出相对应的氨含量。
I4 计算见式(I1)。
X=5C/V。………………………………(I1)
式中:X——为空气中氨浓度,mg/m3;
C——为样品溶液中含量,mg;
V。——为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
I5 注意事项
当氨含量较高时,则形成棕红色沉淀,需另取样品,增加稀释倍数,重新分析;甲醛和硫化氢对测定有干扰;所有试剂均需用无氨水配制。
㈥ 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动物实验,必须在哪一种实验室中进行
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动物实验,必须在BSL-1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
1、BSL-1
进行试验研究用的物质都是已知的所有特性都已清楚并且已证明不会导致疾病的多种微生物物质。研究通过日常的程序在公开的实验台面上进行。不需要有特殊需求的安全保护措施。
2、BSL-2
进行试验研究用的物质是一些已知的中等程度危险性的并且与人类某些常见疾病相关的物质。操作者必须经过相关研究的操作培训并且由专业科研人员指导。对于易于污染的物质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情况进行预先的处理准备。
3、BSL-3
进行试验研究的物质一般都是本土或者外来的有通过呼吸传染使人们致病或者有生命危险可能的物质。我们需要保护一切在周围环境中的操作者免于暴露于这些有潜在危险的物质中。通常使用二级或者三级的生物安全柜是必需的。
4、BSL-4
进行试验研究的物质是一些极高危险性并且可以致命的有毒物质,可以通过空气传播并且现今并没有有效的疫苗或者治疗方法来处理。
(6)实验动物隔离装置扩展阅读:
BSL-1 实验室标准微生物操作准则:
1、实验正在进行或正在操作组织和标本时,实验室主任应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
2、操作潜在危险物和摘下手套后要洗手,离开实验室之前也要洗手。
3、工作区内禁止吃东西、喝水、抽烟、操作隐形眼镜、使用化妆品及储存食物。在实验室戴隐形眼镜的人员应佩戴护目镜和防护面具。食物要储存在工作区外的专用柜子或冰箱里。
4、严格禁止用嘴吸移液管,要使用机械吸液装置。
5、制定尖锐物品的安全操作规范。
㈦ 什么是SPF级实验大小鼠
SPF级实验大小鼠,即无特抄定病原体的大小鼠,是指除清洁大小鼠应排除的病原外,不携带主要潜在感染或条件致病和对科学实验干扰大的病原的实验大小鼠。它们的来源,既可来自无菌动物繁育的后裔,亦可经剖胎取后,在隔离屏障设施的环境中,由SPF亲代大小鼠抚育。
SPF级实验大小鼠不带有对人或动物本身致病的微生物,但不能排除可经胎盘屏障垂直传播的微生物。
(7)实验动物隔离装置扩展阅读:
任何进入SPF 级动物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通过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课程的学习,在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对实验动物科学的认知和理解。SPF 级动物实验室的使用面向师生实行预约申请制,预约后对初次使用者进行基本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实验室要常备必要的药品,同时也要求工作人员掌握基本的伤情处理技术。
㈧ 外引进实验动物在进行实验前应有多久隔离观察期
3-7天的隔离
㈨ 动物实验室的区域怎么划分
一、动物实验室中心外围防护区
外围防护区主要指实验室建筑外围的区域。鉴于实验动物饲养的特殊性,外围可能需要设监控设备、人员进出的控制、卫生防护带等。如果设施内从事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活动,须考虑设施的安保要求,以及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对周围控制区域、疏散和救援的需求。外围的防护主要通过设置栅栏、围墙等方式实现。鉴于景观的需求,使用栅栏更显人性化。栅栏不应低于2米,栏杆的间距不大于10厘米,栏杆要坚固、易于清洁
二、动物实验室中心饲养防护区
饲养防护区设施基本的形态是由入口、走廊(或通道)、功能间和出口组成。走廊是连接各功能区的纽带,各种通道发挥快捷、隔离、消毒等作用。实验动物设施的特点是不相容的因素多,需要利用走廊和通道对不相容的因素作合理的安排。走廊的形式包括双走廊、单走廊、U型走廊、环廊等。设施内部的安排应根据工作流程和利于控制风险的原则确定,此外,还要考虑工程可行性和日常维护的方便性,可以组成相对独立的单元。
三、动物实验室中心建筑防护区
建筑防护区主要指动物实验室所在的实验室建筑。实验室建筑内有动物设施和其它设施之分,其它设施可以与动物设施有关,也可以无关;动物设施可以是实验室建筑的主体,也可以是其部分。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动物设施环境与实验室建筑物内其它区域环境的相互隔离与相互关系,人员、动物、物料和废物的进出路线。使用时,动物设施及其相关的设施宜集中布置,从事感染动物活动的设施需要单独布置。实验室建筑除主入口外,要考虑设置动物、大型设备和废物的出口和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