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应关闭挡板风门和调节挡板风门的区别
关闭挡板风门
关闭挡板风门有电动、手动、气动等驱动方式;有就地、远控、集控等控制方式。用于正压热风系统的风门,轴端轴承处配有密封空气接口,可接入密封空气以阻断热风外泄。
关闭挡板风门不可以改变气流尾流分布,只起关闭开关作用
关闭挡板风门用于电厂烟风管中作截流工质之用,它具有全开全关两个功能,使系统某一管路工质全部流通和关断,它具有起闭转动灵活,驱动力矩小,有较高的严密性和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与工作温度。风门启闭角度90度,启闭时间小于或等于45秒。
调节挡板风门
调节挡板风门用于锅炉烟风管道中调节工质流量,在叶片转动90度,通过不同的工质流量,以此来控制系统中工质的压力、温度、数量等参数。
调节风门采用钢板压折焊接结构,叶片为两端尖角的流线形菱形结构,可改变气流尾流分布状况。
调节风门有普通型及密封型两种结构,普通型调节门仅起调节作用,须与其它类型隔绝门连用;密封型调节门即具有调节功能,有具有隔绝功能,对于小容量机组可省去关断风门或隔绝门。密封型调节风门的叶片两边及框架内部两穿轴侧面皆压有不锈钢密封片,叶片关闭时与钢管及框架内侧紧密贴实,即保证了密封效果,有可吸收叶片受热时产生的热膨胀。调节门轴承采用自润滑调心球形轴承,可吸收叶片因受压而产生的挠曲反力,从而保证风门转动灵活,不会卡死。
B. 煤矿通风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 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 H 3 0.004
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
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
/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
高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
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
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
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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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1.0
0.25
0.25
0.15
0.15
151210888
6
4
4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
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
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
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
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进行 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
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
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
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
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
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
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
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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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小于
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
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
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
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
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
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
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
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种回
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
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
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
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
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
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
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
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
行通风。
- 20 -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
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
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
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
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
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
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
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年至少进行
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
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
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
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 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
能在 1 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 1套通风机和 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 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 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
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 0min内改变巷道
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
化时,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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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
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
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
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
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
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
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
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
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
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
得小于
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
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
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
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
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
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
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
- 22 -
电闭锁。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
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
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
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
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
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 6m、入
口宽度不小于
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
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C.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条各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m。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定。按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二条各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三条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井)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四条各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仪及其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五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大于%。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矿总工程师每季、安全副总(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六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七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窗、防火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编制必要的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数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九条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 ,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十条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十一条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条各井必须每三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十三条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统一砌筑后,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分区域包保,落实责任。
二章瓦斯管理制度
十四条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标准:
、瓦斯员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工区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工作必须服从单位及班长的分配,凡不服从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扣分。
、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记录牌,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扣分。
、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发现不了现场通防存在问题的,每次扣分。
、采煤工作面不挂风障者,不督促施工单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分。
、掘进工作面空风袋、风袋质量差,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扣分。
、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使用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扣分。
、凡不监督采掘工作探头挪移,造探头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扣分。
、对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不检查、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个瓦斯员的累计扣分为依据,扣分最多者即为最差瓦斯员,三井通风部门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计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矿每将对最差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
十五条瓦斯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十六条瓦斯员在现场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员的指挥。
十七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十八条每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按时上报。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 ,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十九条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次,发现问题随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员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并有记录可查,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时,必须在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二十条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分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规原主。放炮现场必须填写“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组发给放炮员,班后由放炮员交给炮管组保存、备查,若发现表内有不签字或漏项不填者,炮管组负责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别由炮管组、调度室、通风工区在工前会上发给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领取相应的牌子并在班后及时交回。
二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二十二条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井的必须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二十三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达到.%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二十四条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二十五条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二十六条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十七条排放瓦斯结束,必须经瓦斯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调度室报告。
三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二十八条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设计的巷道施工。
二十九条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提前小时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
不准开工。
三十条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并按通风工区指定位置按标准安装吊挂,通风工区必须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风机位置,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搭火、更换与最后的回收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和临时延接工作。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要求。
三十一条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停局扇前,现场区队长、班组长要协同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三十二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扇旁,确保在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三十三条每次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处),瓦斯员必须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现场施工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切断电源、设置临时栅栏警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嘶超过,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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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十条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十一条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条各井必须每三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十三条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统一砌筑后,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分区域包保,落实责任。
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十四条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标准:
、瓦斯员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工区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工作必须服从单位及班长的分配,凡不服从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扣分。
、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记录牌,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扣分。
、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扣分。
、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发现不了现场通防存在问题的,每次扣分。
、采煤工作面不挂风障者,不督促施工单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分。
、掘进工作面空风袋、风袋质量差,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扣分。
、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使用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扣分。
、凡不监督采掘工作探头挪移,造探头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扣分。
、对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不检查、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个瓦斯员的累计扣分为依据,扣分最多者即为最差瓦斯员,三井通风部门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计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矿每将对最差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
十五条瓦斯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十六条瓦斯员在现场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员的指挥。
十七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
度、检查人等。
十八条每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按时上报。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十九条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次,发现问题随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员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并有记录可查,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时,必须在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二十条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分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规原主。放炮现场必须填写“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组发给放炮员,班后由放炮员交给炮管组保存、备查,若发现表内有不签字或漏项不填者,炮管组负责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别由炮管组、调度室、通风工区在工前会上发给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领取相应的牌子并在班后及时交回。
二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二十二条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井的必须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二十三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达到.%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二十四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二十五条 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二十六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十七条 排放瓦斯结束,必须经瓦斯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调度室报告。
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二十八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设计的巷道施工。
二十九条 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提前小时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三十条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并按通风工区指定位置按标准安装吊挂,通风工区必须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风机位置,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搭火、更换与最后的回收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和临时延接工作。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要求。
三十一条 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停局扇前,现场区队长、班组长要协同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扇旁,确保在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三十三条 每次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处),瓦斯员必须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现场施工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切断电源、设置临时栅栏警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嘶超过,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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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海石湾煤矿15年100条红线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5条 100项红线内容具体如下:
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
(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
(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
(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
(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
(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
(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
(二)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
(四)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
(五)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
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不达标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九)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
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
(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者井上、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的;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四)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六)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八、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
(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或者防治水图件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
(一)运输、储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处置废弃爆炸材料,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
(三)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四)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
(六)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1%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
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或者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km,未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的;
(二)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
(三)井下皮带运输未按规定设置综合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
(四)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五)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的。
十一、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到位的
(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二)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或者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三)在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四)井下供电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
(五)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者在用防爆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二、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
(一)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执行的;
(四)主要负责人在本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五)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以及矿用安全仪器仪表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七)永久井巷采用木支护或混凝土棚支护的。
十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三)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
十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煤矿不及时、准确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的;
(四)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报告的;
(五)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煤矿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七)煤矿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两班交叉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九)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仍然进行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