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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排烟手动执行装置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20 07:27:08

⑴ 消防排烟口必须按装手动装置吗规范是怎么要求的

防排烟规范

消防排烟口必须安装手动开启装置,根据如下。

根据防排烟规范第6.4.3条,排烟阀和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离楼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

⑵ 排烟窗设置要求有哪些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内在外墙上时,设置高度容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与防火墙的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⑶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
2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照本规范第5.2.1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当排烟阀或排烟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 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⑷ 消防排烟口手动拉绳执行器安装高度及规范是执行哪一条

这个一般规范没有要求高度的。都是根据按钮高度1.5m确定或者设计图纸要求的高度,一般在设计说明的图例有要求的设置高度的。

⑸ 在高层建筑中,机械排烟系统怎么样设置才能符合要求

在建筑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烟、排烟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2)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3)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
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5)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
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6)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有
关规定执行。
(7)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
井内;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
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 的有关规定。
(8)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9)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
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1 GB501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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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11)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
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12)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1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
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14)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
高差不宜小于3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1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
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
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当排烟风机及系
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和用
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⑹ 跪求防排烟设计规范,是规范,GB啥的 谢谢!!!有了给分

应该没有专门的防排烟设计规范,一般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九章 防烟与排烟 的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9.2 自然排烟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9.3 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中间有几个表格,你可以自己到网上查

⑺ 消防排烟管道安装规范

消防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规范及要求

一、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二、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三、建筑物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四、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五、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 m 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 m ;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m ;

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

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

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

6、 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1m 进风道断;2m 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4m 排烟竖井断面6m ;

7、 不靠外墙的合用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1.5m 进风道断面3m,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6m ,排烟竖井断面m,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 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应设于房间的上方,宜设在距顶棚或顶板下800mm以内,其间距以排烟口的下边缘计。自然进风应设于房间的下方,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下。其间距以进风口的上边缘计。内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应在30m以内。自然排烟窗、排烟口中、送风口应设开启方便、灵活的装置。

⑻ 机械排烟的设置规范在建规高规中分别的规定是什么

1、无直接自然通风、长度超过20平方米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高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5、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而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保证25~30Pa。

6、对于商场、餐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且可燃物较多的活动场所,也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汽车库也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8)机械排烟手动执行装置规范扩展阅读

利用机械(风机)作用力的排烟称为机械排烟,着火区排烟的目的是将火灾发生的烟气(包括空气受热膨胀的体积)排到室外,降低着火区的压力,不使烟气流向非着火区,同时也排走燃烧产生的热量,以利于着火区的的人员疏散及救火人员的扑救。

机械排烟不受外界条件(如内外温差、风力、风向、建筑特点、着火区位置等)的影响,而能保证有稳定的排烟量。当然机械排烟的设施费用高,需要经常保养维修,否则有可能在使用时因故障而无法启动。

⑼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有哪些

1.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得设有软接管。

2.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4.4.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 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6.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
于1.5m(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7. 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口设在格栅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

⑽ 当发生火灾时,简述机械排烟系统的动作报警信号及联动要求

摘要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功能和就地开启的手动装置,并与排烟风机联动。火警时,与排烟阀(口)相对应的火灾探测器探得火灾信号发送至消防控制主机,主机发出开启排烟阀(口)信号至相应排烟阀的火警联动模块,由它开启排烟阀(口),排烟阀的电源是直流24V.消防控制主机收到排烟阀(口)动作信号,就发出指令给装在排烟风机、补风机附近的火警联动模块,启动排烟风机、补风机。除火警信号联动外,还可以通过联动模块在消防中心直接点动控制,或在消防控制室通过多线控制盘直接手动启动,也可现场手动启动排烟风机、补风机。另外设置就地启停控制按钮,以供调试及维修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时,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联动启动。火警撤销由消防控制中心通过火警联动模块停排烟风机、补风机,关闭排烟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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