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化學品倉庫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化學品倉庫設計有如下規范:1、防火分區在建築內部採用防火牆、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築的其餘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2、防火間距防止著火建築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築且便於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3、隔離貯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信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4、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5、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物的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6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6、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築 7、甲、 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8、廠區化學品倉庫,應距民用建築、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25.0米與廠房的間距達到12.0米,於主要道路間距10米,次要道路5米。9、根據新鄉的氣候特點,由於新鄉小店工業區常年最多風向為東南風〈夏季〉 ,其次為西北風〈冬季〉化學品倉庫應該建在園區的西南或東北角,避免建在上風位。10、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進行分類,廠區化學品倉庫所存儲的溶劑、清洗劑、助焊劑含有閃點低於28℃的酒精及異丙醇等有機溶劑,所以屬於甲類火災倉庫。11、倉庫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
法律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生產領域的貯存、運輸等)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的有關法規、制度和標准。並按《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化工生產企業凡是為本企業生產需要而進行的采購、調撥和銷售(指化學危險物品)等經營活動,相應的運輸活動,以及在化工生產中使用和貯存化學物品(包括原料和產品)均納入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范圍,不再另行領取"經營許可證"。化學工業部將分期分批對化工產品頒發《生產許可證》,凡已發證的化學危險物品,無證企業不得生產經營該產品。
B. 什麼是甲類裝置它和液化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防火距離分別是多少
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可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第二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的設施。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體積)為甲類;≥10%(體積)為乙類。
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其中液化烴(15℃時的蒸氣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屬於甲A類;甲A類以外,閃點<28℃的甲類可燃液體為甲B類;閃點≥28℃至≤45℃為乙A類;閃點>45℃至<60℃為乙B類;閃點≥06℃至≤120℃為丙A類,閃點>120℃為丙B類。
而且符合以下規定:
1、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為甲B類液體;
2、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A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3、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B類液體應視為乙B類液體;操作溫度超過其沸點的丙B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本)表3-2.11
甲類工藝裝置離明火及散發火花地點30米,甲類與甲類裝置間防火距離為30米,甲類裝置與廠區圍牆(中心線)10米。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年,甲類廠房與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距離為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