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五章 罰 則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存在著嚴格的管理規定。對於申請單位的行為,有明確規定:
如果申請單位故意隱瞞相關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氣象主管機構將不予受理或拒絕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的處罰,以確保審核的公正性。
如果通過欺騙或賄賂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將根據許可權撤銷許可證書,並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如塗改或偽造相關文件,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未經核准擅自施工,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將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罰款額度在5萬至10萬元之間,造成損失的還需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同樣會追究刑事責任。
在監督過程中,如果發現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氣象主管機構將移交給相關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於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將受到所在單位的行政處分,嚴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對於因違反規定導致嚴重後果,如雷擊引發火災、爆炸或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財產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將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分,若觸犯法律則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7月1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7月2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公布。《規定》分總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罰則、附則6章37條,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予以廢止。
②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負責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工作。 申請流程:申請單位需向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同時提交相關材料,包括總規劃平面圖、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等。 審核程序: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後,需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防雷裝置設計的合規性、安全性等。審核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負責機構: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相同,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申請流程:申請單位需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同時提交相關材料,如《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記錄等。 驗收程序: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同樣需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防雷裝置的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等。驗收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後按原程序進行驗收。
三、監督管理 監督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工作,建立健全監督制度。 處罰措施: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如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賄賂手段通過審核或驗收等,將給予警告、撤銷許可證書、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規定 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信息公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③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④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防雷裝置的建設過程需要經過嚴格的竣工驗收程序,以確保其安全性能。根據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完成後,需向當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提交《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並通知其進行同時驗收。申請時需要提交一系列相關材料,包括設計核准意見書、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施工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以及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等。
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定形式是決定是否受理的關鍵。如果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氣象主管機構會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正。一旦所有材料齊全,氣象主管機構會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出具相應的書面決定,如《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
驗收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標准和使用要求、以及施工是否按照核准圖紙進行。氣象主管機構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驗收結論。如果防雷裝置通過驗收,將辦理相關手續並出具《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若驗收不通過,將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要求申請單位進行整改後再申請驗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7月1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7月2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公布。《規定》分總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罰則、附則6章37條,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予以廢止。
⑤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⑥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如下: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是為了確保雷電防護裝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標准和程序。以下是關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的主要內容:
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設計審核應注重以下幾點:
設計的合規性:審核設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技術的可行性:審核設計中採用的技術手段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施工的可行性:審核設計中考慮的施工方法是否可行,是否有利於後續的維護和管理。
安全性能:審核設計的安全性能,包括防雷、防靜電等方面。
防雷性能:測試防雷裝置的防雷性能,包括接閃、分流、接地等方面的性能。
防靜電性能:測試防靜電裝置的防靜電性能,包括靜電感應、電場屏蔽等方面的性能。
安全性能:檢查防雷裝置的安全性能,包括過電壓保護、過電流保護等方面的性能。
審核和驗收程序:
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應遵循以下程序:
提交申請:建設單位或業主應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設計圖紙和施工資料。
受理申請: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審核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