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術語
3.1 超載保護裝置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起重機工作時,對於超載作業有防護作用的安全裝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 制器。
3.2 動作點 action point
裝機條件下,是指由於裝置的超載防護作用,起重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動作時,起重機 的實際起重量。
試驗室條件下,是指判定到裝置可以使起重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動作時,裝置承受的實 際載荷值。
3.3 設定點 set point
裝置標定時的動作點。
3.4 綜合誤差 combined error
裝置安裝在起重機上,動作點偏離設定點的相對誤差。
3.5 動作誤差 action error
在試驗室條件下,裝置動作點偏離設定點的相對誤差。
3.6 起重機狀態 crane configuration
起重機在某一工況條件下的外部形狀。
3.7 電氣型裝置 electric devices
通過機械能與電能之間的轉換達到規定功能的裝置。
3.8 機械型裝置 mechanical devices
通過機械能之間的轉換與開關(控制閥)配合達到規定功能的裝置。
3.9 故障 failure
裝置喪失執行相應功能的能力或者綜合誤差超過規定值。
3.10 不安全方向 dangerous directions
起重機超載時,吊物繼續起升,臂架伸長,幅度增大及這些動作的組合。
3.11 安全方向 safety directions
吊物下降、臂架縮短、幅度減小及這些動作的組合。
⑵ 起重機械的安全保護裝置有哪些
起重機械的安全保護裝置主要包括限位器、超載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緩沖器、防風防滑裝置等。
限位器主要是用來控制起重機械的運動范圍,防止其超出預定的工作區域。例如,高度限位器能在起重機械提升到一定高度時自動切斷電源,防止因操作失誤導致的沖頂事故。行程限位器則可以在起重機械行進到軌道的某一位置時自動停車,避免其脫軌或者撞擊到其他障礙物。
超載限制器是起重機械的重要安全裝置,它能夠實時監測起重機械所吊載的重量,一旦超過預設的安全載荷,就會自動發出警報並切斷提升電源,從而防止因超載而導致的設備損壞或人身傷害。這種裝置極大地提高了起重作業的安全性。
力矩限制器則主要應用於塔式起重機等需要嚴格控製作業半徑和起重重量的設備。它通過監測起重臂的幅度和吊載的重量,計算出當前的力矩值,一旦超過允許的最大力矩,就會自動採取措施,如報警、限速或斷電等,以防止起重機發生傾覆等嚴重事故。
緩沖器是起重機械在發生意外碰撞時的保護裝置,它能夠吸收撞擊能量,減少對設備和人員的傷害。防風防滑裝置則主要用於室外作業的起重機械,在風力過大或者有滑動風險時自動鎖定設備,防止其被風吹動或者滑移,確保起重機械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綜上所述,起重機械的安全保護裝置多種多樣,每一種都承擔著特定的安全功能,共同確保起重作業的順利進行。
⑶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功能要求
4.1 裝置必須具備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動停止型。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專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屬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 作,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b.綜合型。當起升質量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左右時,應發出音響或燈光預警信號。
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作,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4.2 裝置應能區別起重機實際超載與正常作業時吊物起升、制動、運行等產生的動載影響。吊物掛礙(或與地面固結)時,應能立即執行規定的功能。
4.3 裝置正常工作時,應能自動地執行規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機的額外操作。
4.4 裝置宜設有自動保險功能,當裝置內部發生故障時,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⑷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的試驗室試驗
6.1.1 一般規定
除6.1.6、6.1.7、6.1.8、6.1.9和6.1.13條試驗外,每項試驗後,均按6.1.2條檢測動作誤差,應符合5.10條規定。具有顯示功能的裝置,同時檢測顯示誤差,應符合5.9條規定。具有預警信號的裝置,同時檢測預警信號,應符合5.8.1條規定。
對每個測試點均應反復試驗三次。
6.1.1.2 開始試驗直至6.1.13條試驗結束,不得調整裝置設定點。
6.1.1.3 如果沒有特殊說明,試驗順序從6.1.2條至6.1.13條依次進行。蓄電池供電的裝置,可不做6.1.7、6.1.8和6.1.9條試驗。
6.1.2 動作誤差試驗
6.1.2.1 試驗方法
將裝置組成一個完整系統,模擬起重機工況進行試驗,對應每個測試點,載入使裝置動 作。
6.1.2.2 測試點的選擇
對額定起重量不變的起重機,測試點為裝置設定點。
對額定起重量不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測試點為最大工作幅度點。
對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測試點應不少於起重機特性表(曲線)范圍內 所對應的五個點,並應盡可能包括最大、中間和最小三個點。
6.1.3 振動試驗
振動試驗過程中,裝置為非通電狀態。
6.1.3.1 按表1規定條件進行試驗。
表1
振動頻率Hz 加速度 振動時間(h)
上下 左右 前後
30 4g 4 2 2
6.1.3.2 振動試驗後,零部件不得松動、脫落、破損,導線不得斷開。
6.1.4 沖擊試驗
沖擊試驗過程中,裝置為非通電狀態。
6.1.4.1 按表2規定條件進行實驗。
沖擊加速度 沖擊時間ms 沖擊次數(h)
上下 左右 前後
30g <18 3 3 3
6.1.4.2 合格評定同6.1.3.2條。
6.1.5 溫度試驗
溫度試驗過程中,裝置為非通電狀態。
6.1.5.1 將裝置放人高溫試驗箱,待箱內溫度達到60℃後,歷時16h,取出後在30min
內完成測試。
6.1.5.2 將裝置放人低溫試驗箱,待箱內溫度達到-20℃後,歷時16h,取出後在
30min內完成測試。
6.1.6 電壓波動試驗
交流供電時,分別施加110%及85%額定電壓60min及10min;蓄電池供電時,分別施
加135%及85%的額定電壓60min及10min。在試驗過程中期和後期按6.1.2條檢測動作誤
差。
6.1.7 抗干擾試驗
在裝置的供電電源上迭加一個具有下述參數的尖脈沖電壓:
脈沖幅值:1000V;
脈沖寬度:0.1-2 ;
脈沖頻率:5-10Hz。
施加的時間不少於30min,在此期間裝置應工作正常,檢測動作誤差應符合5.10條規
定。
6.1.8 絕緣電阻試驗
按GB 998第6.2.2條選擇試驗用兆歐表,在裝置的電源進線端與外殼金屬部分之間進
行試驗,絕緣電阻值應符合5.14條相應規定。
6.1.9 耐壓試驗
按GB 998第6.3條進行試驗,在裝置的電源進線端與外殼金屬部分之間施加試驗電壓。
電壓等級按表3選擇。
表3
測定部分額定電壓 試驗電壓(v)
Uo≤60 500
60∠Uo≤125 1000
125∠Uo≤250 1500
250∠Uo≤500 2000
500∠Uo≤750 2500
6.1.10 濕熱試驗
濕熱試驗過程中,裝置為非通電狀態。
試驗前,裝置應先通過6.1.8和6.1.9條試驗。
試驗方法按GB 2423.3規定進行。試驗時間48h,試品取出恢復2h後,進行6.1.8和 6.1.9條規定的試驗。
6.1.11 防護等級試驗
防護等級按5.16條規定。
試驗方法和合格評定按GB 4942.2第6章和第7章相應規定進行。
6.1.12 過載能力試驗
對取力感測器施加相當於配用起重機規定的最大載荷試驗值,載入三次。
6.1.13 報警音響試驗
使裝置發出報警音響,用聲級計測量,音響強度應符合5.8.2條規定。
6.2 裝機試驗
6.2.1 試驗前的准備
試驗用起重機應按規定進行調整檢查和試運行。試驗場地、環境條件應符合有關規定。
試驗用重物精度不低於1%,並應滿足試驗范圍需要,裝置應預先標定。
6.2.2 額定起重能力試驗
按配用起重機有關標准中額定載荷試驗方法和程序,吊運相應的額定載荷進行試驗,起 重機應能正常工作。
6.2.3 綜合誤差試驗
6.2.3.1 試驗方法
對額定起重量不變的起重機,按本條a進行。
對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允許帶載變幅的按本條b進行;不允許帶載變 幅的按本條c進行。
對應每個測試點應反復試驗三次,綜合誤差應符合5.6條規定。
具有顯示功能的裝置,同時檢測顯示誤差,應符合5.9條相應規定。具有預警信號的裝 置,同時檢測預警信號。
a.吊起重物後停止起升,逐漸載入至裝置動作,實測起重量。
b.對應每個測試點准備試驗重物,以小於測試點的工作幅度起吊,逐漸增加工作幅度 使裝置動作,實測工作幅度後在起重特性表上查出對應的額定起重量。
如果實測工作幅度在起重特性表上不能直接查到相應額定起重量,應按起重機製造廠提 供的計算方法和其他規定的方法計算出額定起重量(以下同)。
c.對應每個測試點的工作幅度,吊起重物後停止起升,逐漸載入使裝置動作,實測起重量。實測工作幅度後,在起重特性表上查出對應的額定起重量。
6.2.3.2 注意事項
每次測試中,應監視所加試驗重物的總重量,如果超過了起重機當時狀態所對應額定起 重量的110%時,無論裝置動作與否,必須立即停止該次試驗。
6.2.4 最大超載防護能力
任選起重機一種狀態,緩慢起吊110%額定起重量,裝置應能執行4.1條規定功能。
6.3 疲勞強度試驗
試驗在疲勞試驗機上進行,試驗次數按5.18條規定,試驗載荷取起重機中級載荷狀態下的載荷譜,載入頻率為10-30Hz。試驗後裝置不得損壞並可調整,檢測動作誤差應符合 5.10條規定。
6.4 工業性運行試驗
試驗條件應符合配用起重機的正常使用條件,裝置連續無故障工作時間不得少於500h, 在試驗中期和後期按6.2.3條檢測綜合誤差,測試點按6.1.2.2條規定選擇。
工業性運行試驗應有試驗報告,並應包括裝置累積工作時間、起重機典型工況條件、環 境參數、綜合誤差、故障、維修及設計、工藝、製造、安裝等各方面改進措施。
⑸ 塔式起重機上必備的安全裝置有哪些
1. 力矩限制器: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用於防止超載,保護起重機臂架的縱向垂直平面內的安全。
2. 重量限制器: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用於保護起吊物品的重量不超過塔機的允許最大起重量,避免機械損壞事故。
3. 起升限位器:用於限制吊鉤在起升過程中超過起重臂頭部或載重小車之前,以及下降到最低點之前,保證起升機構的安全。
4. 回轉限位器:用於限制起重臂在俯仰時超過極限位置,發出警報以保證操作安全。
5. 幅度限位器:對於臂架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彈後傾的裝置,對小車變幅的起重機,必須裝設小車行程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
6. 小車防斷軸裝置:用於防止小車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保證工作的安全性。
7. 小車防斷繩裝置:用於防止起吊物品的吊繩斷裂時,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
8. 頂升防脫裝置:用於防止塔式起重機頂升時發生脫軌事故,保證升降過程的安全。
9. 放撞燈:用於在夜間或低光照條件下提醒周圍人員注意塔機的作業區域,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10. 動臂塔機變幅超速保護:用於防止動臂塔機在變幅過程中因速度過快導致的傾翻事故。
11. 行走塔機行走限位器:用於限制塔機行走過程中的移動距離,防止超出規定范圍。
12. 各類進警示標志:用於提醒周圍人員注意塔機的作業狀態,包括各種限位器、緩沖器、擋板等。
以上是塔式起重機上必備的安全裝置,它們在保障起重機的安全運行和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方面起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