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防雷接地 相關國家標准與規范
一、防雷接地相關國家標准
1、GA371-2001《計算機信息系統實體安全技術要求》;
2、GB2887-2000《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3、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
4、GBJ57-83《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二、防雷接地規范
防雷產品接地分成兩個概念,一是防雷,預防因雷擊而形成危害;二是接地,保障用水設施的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採取的一種用水措施。接地安裝是接地體和接天線的,其作用是將銀線直流電導入地下,防雷系統的保護在很大水平上與此相關。
(1)氨區避雷裝置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防雷接地裝置部分概念:
1、 雷電接受裝置:直接或間接接受雷電的金屬桿(接閃器),如避雷針、避雷帶(網)、架空地
線及避雷器等。
2、 引下線:用於將雷電流從接閃器傳導至接地裝置的導體。
3、 接地線:電氣設備、桿塔的接地端子與接地體或零線連接用的正常情況下不載流的金屬導體。
4、 接地體(極):埋入土中並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體。分為垂直接地體和水平接地體。
5、 接地裝置:接地線和接地體的總稱。
6、 接地網:由垂直和水平接地體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壓作用的網狀接地裝置。
7、 接地電阻:接地體或自然接地體的對地電阻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其數值等於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體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同時接地電阻也是衡量接地裝置水平的標志。
參考文獻:網路-防雷接地
Ⅱ 合成氨工藝作業的安全控制要求有哪些
1設立安全聯鎖停車系統或具有安全聯鎖停車功能的其他系統,保證操作人員及生產過程設備的運行安全。
2 在可能出現泄漏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區域,設置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報警儀,火災報警器,並將信號引至控制室。
3 所有用電設備及儀表按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及相關規范選型。
4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並設置高、低、高高液位報警。
5 必須設置液氨泄漏緊急處理裝置,如水噴淋裝置等。
6 重要地點設置電視監視系統。
7 各裝置區應嚴格遵循規范設計靜電接地和避雷設施系統,系統包括電氣系統接地、設備接地、靜電接地和防雷保護接地。
8工藝系統以及重要設備均設立安全閥、爆破板等防爆泄壓系統。有些可燃性物料的管路系統設立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Ⅲ 闃查浄鎺ュ湴宸ョ▼鏂藉伐鍙婇獙鏀惰勮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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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築防雷接地規范
一、總則
第1.0.1條為使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
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
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第1.0.3條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豫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
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條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
定。
二、防雷分類
第2.0.1條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
為三類。
第2.0.2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1、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燈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
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嘔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3、具賄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2.0.3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
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
4、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
傷亡者。
5、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
者。
6、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7、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8、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9、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般性民用建築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計算。
第2.0.4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 ,且於或等於0.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 ,且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般性民用建
築物。
4、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5、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
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 23區火災危險環境。
6、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
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三、措施
(一)、-般規定
第3.1.1條各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尚應採取防雷
電感應的措施。
第3.1.2條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築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
下,應採取等電位連接。
(二)、第一 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條第一類防雷建 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 ,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
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x 5m或6mx4m。
2、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
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為管口上方半徑5m半
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3、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
度、長期點火燃燒- -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
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4、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根引下線。對
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5、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
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m。
以上便是建築防雷接地規范主要內容,希望大家可以嚴格遵守這些規則,這樣才能更好地保
護好建築物的安全。
五、施工流程
施工准備-接地裝置安裝- +引下線安裝-避雷帶支架製作安裝-避雷網安裝-接地電阻測試
六、技術措施
材料齊全且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機具配備充足,施工圖紙已對施I班組進行技術交底。
七、要施工方法
防雷接地工程包括接地裝置、防雷引下線及避雷帶的安裝。施工採用標准為《電氣裝置安裝I
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92 )
1 )接地裝置
a.按照設計圖尺寸位置要求,將底板內兩條結構主筋焊接連通,並與所經樁台及柱內的有關鋼
筋焊接(不同標高處利用兩根豎向結構上下貫通) , 並將兩根主筋用油漆做好標記,便於引出
和檢查。
b.所有焊接處焊縫應飽滿並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不得有夾渣、咬肉、裂紋、虛焊、氣孔等缺
陷,焊接處的葯皮敲凈後,刷瀝青作防腐處理,採用搭接焊時,其焊接長度要求如下:
●鍍鋅扁鋼不小於其寬度的2倍,且至少3個棱邊焊接。
●鍍鋅圓鋼焊接長度為其直徑的6倍,並應二面焊接。
●鍍鋅圓鋼與鍍鋅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c.每- -處施工完畢後,應及時請質檢部]進行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合格後方能隱蔽,同時做好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2 )引下線安裝
利用建築鋼筋做引下線的情況,鋼筋截面一定要滿足設計要求。
鋼筋的連接要滿足規范要求,如建築施工採用埋弧焊工藝,可不處理,否則要進行接地跨
接,搭接長度不應小於跨接鋼筋直徑的6倍。
3)避雷帶
本工程避雷帶採用25 x4熱鍍鋅扁鋼。
a.支架安裝:
在土建屋面結構施工時,應配合予埋支架。所有支架必須牢固,灰漿飽滿、橫平豎直。支架間
距不大於1.5m且間距均勻,允許偏差30mm。轉角處兩邊的支架距轉角中心不大於
250mm ,成排支架水平度每2m檢查段允許偏差3/1000 ,但全長偏差不得大於10mm。
b.避雷帶安裝
●將鍍鋅扁鋼調直。
●避雷線安裝時應平直、牢固,不得有高低起伏和彎曲現象,距離建築物應一致,平直度每
2m檢查段允許偏差3/1000 ,但全長偏差不得大於10mm。
●避雷線彎曲處不得小於90° ,彎曲半徑不得小於鍍鋅扁鐵直徑的2.5倍。
●在建築物的變形縫處應做防雷跨越處理。
4)電氣接地施工方法
目前,根據《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1999) , 接地制主要採用TT、TN-C- S或TN-S .
接地方式,並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a.高/低壓變配電房設備的接地系統,在房間內周圍設置一條距地面300mm的水平 接地環型帶
規格應按照設計要求。
b.開關櫃、配電屏(箱)、力壓器及各種用電設備、因絕緣破損而可能帶電的金屬外殼、
電氣用的獨立安裝的金屬支架及傳動機構、插座的接地孔,均應以專用接地( PE線)支線可
靠相連, PE線應與接地裝置連通並作重復接地。
c.當保護線( PE線)所用材質與相線相同時, PE線最小截面應符合下表要求,當PE線採用單
芯絕緣導線時,按機械強度要求,截面不應小於:有機械性的保護時為2.5mm2 ,無機械性保
護時為4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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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液氨儲罐防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液氨儲存、裝卸環節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進一步規范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行為,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發生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准等,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從事液氨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等企業的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
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液氨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屬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范疇的,應嚴格遵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獲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涉及液氨儲存、裝卸的企業,應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和相關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積極開展安全標准化創建活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液氨的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藝和設備設施。
第二章設計管理
第一節場所選址
第六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選擇,應全面考慮周邊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使其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根據所在企業及相鄰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第八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禁止設置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稠密區附近。液氨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台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斷層、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礦陷落區界內、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等地段和地區。
第十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位於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第十一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的要求,具體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表2-1(詳見附件)的要求。同時必須考慮當地風向等因素,一般應位於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宜建在地勢平坦、通風順暢的地段。在山區或丘陵地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第十二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供電系統。
第十三條罐區內液氨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於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構)築物的下游。
第十五條液氨罐區鄰近江河、海岸布置時,必須採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廢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節總平面布置
第十六條液氨儲罐區、裝卸區應與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第十七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在廠區總平面布置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產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寬度;
3.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4.平面布置應考慮防止有害氣體泄漏時對周圍環境的危害。
5. 廠區內外現有和規劃的運輸線路、排水系統、周圍場地標高等相協調,滿足生產、運輸、防洪、排水、管線敷設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應在工廠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條液氨儲罐區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第二十條罐區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蘺或茂密的灌木叢。
第三節液氨儲罐區的設置
第二十一條液氨儲罐的基礎、防火堤及有關的碼頭、管架、管墩等,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h。
第二十二條液氨儲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h。
第二十三條液氨儲存場所應設氨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
第二十四條液氨儲存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重大危險源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五條液氨罐區內,不應布置無關的管道。
第二十六條液氨常溫儲存應選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條液氨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一般為1.0倍卧罐直徑且不宜大於1.5m;
2.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處理裝置時,不應小於0.5倍球罐的直徑;無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時,不應小於1.0倍球罐的直徑;
3.同一罐組內球罐與卧罐的防火間距,應採用較大值;
4.兩排卧罐的間距,不應小於3m;
5.相鄰罐組儲罐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6m。
第二十八條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罐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
2.每組全壓力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2個;
3.罐組內全壓力式儲罐組的總容積大於6000立方米時,罐組內應設隔堤,隔堤內各儲罐容積之和不宜大於6000立方米。單罐容積等於或大於5000立方米時,應每一個一隔。
第二十九條液氨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於0.9,儲罐個數不宜少於2個。
第三十條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根據工藝條件,宜設置上、下限位報警裝置;裝卸管道應設遠程自動切斷裝置。
第三十一條連接管道根數較多或管徑較大的儲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區管道進出口處。
第三十二條儲罐罐底標高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滿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滿足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連接所需安裝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條確定液氨儲罐容量時,日儲量計算應為生產裝置年開工天數的平均日進料量。
第三十四條液氨儲罐應設置防曬、冷卻水噴淋降溫設施或有良好的絕熱保溫措施。
第三十五條罐組內宜布置同類火災危險性的罐,液氨儲罐區應與氯、溴、碘、酸類及氧化劑等嚴格隔離。
第三十六條儲罐的排氣應經回收或處理。
第三十七條在儲罐20m以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節防火堤
第三十八條液氨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防火堤應在滿足耐燃燒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佔地、投資、地形、地質及氣象等條件,還應考慮到罐組容量及所處位置的重要性、周圍環境特點及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產管理、維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來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設置,使其達到堅固耐久、經濟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條液氨儲罐組或儲罐區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實體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於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低溫液氨儲罐防火堤內有效容積應為一個最大儲罐容積60%。
2.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為1.0~2.2m,防火堤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條防火堤內地面,應有不小於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線穿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堤內較低處設置集水設施,連接集水設施的雨水排除管道應從地面以下通出,堤外應設有可控制開閉的裝置與之連接。開閉裝置上應設有能顯示其開閉狀態的明顯標志。
2.進出罐組的各類管線、電纜,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過,應盡量從堤頂跨越或堤基礎以下穿過。如不可避免,必須穿過堤身時則應預埋套管,且應採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條罐組所設防火堤,必須是閉合的。隔堤與防火堤也必須是閉合的。
第四十二條沿無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溝時,溝壁的外側與防火堤基礎外邊緣的間距不應小於0.5m,且溝內應有防滲漏措施。
第四十三條每一罐組防火堤上必須設置兩個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並設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條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3m。
第四十五條防火堤及隔堤選型宜採用磚砌防火堤、鋼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漿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稀釋氨水的靜壓及溫度變化的影響,且不滲漏。防火堤內應採用現澆混凝土地面,並宜坡向四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