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全文內容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採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4.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採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介面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感測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
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並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共16條)。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採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於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准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8.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後未斷開或未堵盲板。
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
(二)有色行業(共12條)。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6.採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
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採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三)建材行業(共7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
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四)機械行業(共10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
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
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等設施。
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採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採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
8.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
(五)輕工行業(共7條)。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食品製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
4.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
(六)紡織行業(共2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設備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共2條)。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作業場所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採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攜帶型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採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或台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於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於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築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葯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葯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葯量超過核定葯量。
1.山東蓬萊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督導報告顯示學生上下學安全監管漏洞嚴重 2.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3.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牆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葯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葯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葯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
⑵ 兩重點一重大是指什麼
兩重點一重大中「第一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第二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一重大」是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全面完成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重大危險源(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進。
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全面消除安全設計隱患。
這一舉措是當前或今後一段時期各政府安監部門的安全監管抓手,主要強調「突出重點、加強監管」的安全理念,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措施。
兩重點一重大注意事項:
要加強對員工的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使每一名從業人員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切實提升員工的安全技能和風險意識,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對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在執法檢查中將有關從業人員資格作為重點檢查內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規嚴厲處罰並停產整頓,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的工藝包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工藝危險性分析報告,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基礎設計階段開展HAZOP分析。
⑶ 化工企業不做安全風險評估應該怎麼處罰
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評估診斷採用百分制,根據評估診斷結果按照風險從高到低依次將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為紅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黃色(75至90分以下)、藍色(90分及以上)四個等級,對存在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等四種情形的企業可直接判定為紅色;涉及環氧化合物、過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學品生產裝置的企業必須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評估診斷;要按照分級結果,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一張圖一張表」,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
⑷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⑸ 化工園區存在哪些情況,直接判定為高安全風險
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直接判定為高安全風險(A 類):
(1)化工園區規劃不符合當地總體規劃要求或未明確四至
范圍(四至范圍是指東西南北四個方向的邊界)。
(6)化工園區內存在在役化工裝置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
位設計且未通過安全設計診斷的企業。
(7)化工園區內存在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
取得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學歷的企業
⑹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6)化工生產裝置未經正規設計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⑺ 兩重點一重大是什麼意思兩重點指什麼,一重大指什麼
所謂「兩重點一重復大」安全制監督,就是指政府安監部門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簡稱「兩重點一重大」。這一舉措是當前或今後一段時期內各政府安監部門的安全監管抓手,主要強調「突出重點、加強監管」的安全理念,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措施。
兩重點一重大中「第一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第二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一重大」是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拓展資料:
安監總管三[2012]87號文《關於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在其工作目標中提到:「全面完成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進,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全面消除安全設計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