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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准

發布時間:2023-10-13 11:41:25

機械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一、施工機具運到施工現場,必須經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並在明顯部位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及設備負責人標牌後,方可使用。
二、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基座除必須與PE線連接外,且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裝設漏電保護器。對產生振動的設備其金屬基座、外殼與PE線的連接點不得少於兩處。
三、每台用電設備必須設置獨立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並按設備的計算負荷設置相匹配的控制電器。
四、施工現場的木工、鋼筋、混凝土、卷揚機、空氣壓縮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操作棚。開關箱與機械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m,其電源線路應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閘時應能看到機械各部位工作情況。
五、現場機械設備嚴禁帶病作業,運行中禁止保養。操作人員離機或作業中停電,必須切斷電源。
六、各種設備應按規定裝設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七、操作人員應專人專機,並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八、作業人員應按機械保養規定做好各級保養工作。機械運轉中不得進行維護保養。
九、移動式電動機具、機械的扶手應有絕緣防護,負荷線應採用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
十、使用潛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嚴禁拉拽電纜或出水管。
十一、機動翻斗車司機應持有特種作業人員合格證。行車時必須將料斗鎖牢,嚴禁料斗內載人。在坑邊卸料時,應設置安全檔塊,接近坑邊時應減速行駛。司機離機時,應將內燃機熄火,並掛擋、拉緊手制動器。
十二、焊接設備的安全防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焊機應放在通風良好、乾燥、無腐蝕介質、遠離高溫和多粉塵的地方,露天放置應有防雨設施;
2電焊機必須設置單獨電源開關,自動斷電裝置。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超過5m,二次焊把線長度不大於30m,兩側接線柱連接牢固,必須裝有可靠防護罩;
3焊接電纜應使用防水橡皮護套多股銅芯軟電纜,且無接頭。電纜經過通道和易受損傷場所時必須採取保護措施。嚴禁使用腳手架、金屬欄桿、鋼筋等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4焊接場所應通風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則應予清除或採取防護措施;
5氧氣瓶距明火應大於10m,與乙炔瓶距離不得小於5m,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應留有0.1Mpa以上的余壓;
6氣焊、氣割應使用專用膠管,不得通入其它氣體和液體,兩根膠管不得混用(氧氣膠管為紅色,乙炔膠管為黑色);
7氧氣瓶和乙炔瓶應裝有減壓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不得有松動、漏氣、油污等。
十三、垂直運輸機械的安全防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垂直運輸機械的安裝及拆卸,應由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其工作程序應嚴格按照原機械圖紙及說明書規定,並根據現場環境條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
2.轉移工地重新安裝的垂直運輸機械,在旦陸交付使用前,應按有關標准進行試驗、檢驗並對各安全裝置的可靠度及靈敏度進行測試,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試驗資料應納入該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3.起重機的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的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並應滿足起重機穩定性的要求;
4.除按規定允許載人的施工升降機外,其它起重機嚴禁在提升和降落過程中載人;
5.起重機司機及信號指揮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6.每班作業前,起重機司機應對制動器、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各機構進行空載運轉,發現不正常時,應予排除;
7.起重機司機開機前,必須鳴鈴示警;
8.必須按照垂直運輸機械出廠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嚴禁超載作業或擴大使用范圍;
9.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嚴禁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作業。當需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在醒目位置掛警示牌;
10.作業中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或交給非本機的司機操作。工作結束後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斷開主電源,鎖好電箱;
11.維修更換零部件應與原垂直運輸機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購件應有材質、性能說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設模銷頃計規定的要求;維修後,應按相關標准要求試驗合格;機械維修資料應納入該機設備檔案。
十四、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和斗棚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及清理障礙物;檢查金屬結構、連接螺栓及鋼絲繩磨損情況;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空載運轉,試驗各機構及安全裝置並確認正常;
2.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嚴禁超載、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吊運散裝物件時,應製作專用吊籠或容器,並應保障在吊運過程中物料不會脫落。吊籠或容器在使用前應按允許承載能力的兩倍荷載進行試驗,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
4.吊運多根鋼管、鋼筋等細長材料時,必須確認吊索綁扎牢靠,防止吊運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兩台及兩台以上塔式起重機之間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離不應小於2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採取調整相臨塔式起重機的工作高度、加設行程限位、回轉限位裝置等措施,並制定交叉作業的操作規程;
6.塔式起重機在彎道上不得進行吊裝作業或吊物行走;
7.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供電電纜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懸掛的電纜,應使用不被電纜自重拉傷和磨損的可靠裝置懸掛;
8.作業完畢,塔式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應松開回轉制動器,起重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
十五、施工升降機的操作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班使用前應對施工升降機金屬結構、導軌接頭、吊籠、電源、控制開關在零位、聯鎖裝置等進行檢查,並進行空載運行試驗及試驗制動器可靠度;
2.施工升降機額定荷載試驗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應從最低層開始上升,不得自上而下運行,當吊籠升高離地面1m~2m時,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
3.施工升降機吊籠進門明顯處必須標明限載重量和允許乘人數量,司機必須經核定後,方可運行。嚴禁超載運行;
4.施工升降機司機應按指揮信號操作,作業運行前應鳴聲示意;司機離機前,必須將吊籠降到底層,並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5.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檢調整,應按規定的期限,由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鑒定或檢修。
十六、物料提升機的操作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班作業前,應對物料提升機架體、纜風繩、附牆架及各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並經空載運行試驗,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2.物料提升機運行時,物料在吊籃內應均勻分配,不得超載運行和物料超出吊籃外運行;
3.物料提升機作業時,應設置統一信號指揮,當無可靠聯系措施時,司機不得開機;高架提升機應使用通訊裝置聯系,或設置攝像顯示裝置;
4.不得隨意拆除物料提升機安全裝置,發現安全裝置失靈時,應立即停機修復;
5.嚴禁人員攀登物料提升機或乘其吊籃上下;
6.物料提升機司機下班或司機暫時離機,必須將吊籃降至地面,並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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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答:(1)安全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2)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3)安全防護裝置應與設備運轉聯鎖,保證安全防護裝置未起作用之前,設備不能運轉;
(4)安全防護罩、屏、欄的材料,及至運轉部件的距離,按GB8196、GB8197執行;
(5)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設置自身出現故障的報警裝置。

木工機械安全防護裝置檢查規定有哪些

安全警示和安全距離、螺旋傳動等都應該加設防護裝置和防護隔離網,並有安全操作規程、齒輪傳動、皮帶輪,加以防護、鏈輪機械設備外露的旋轉和傳動部位如、聯軸節:旋轉傳動軸

機械加工設備一般安全要求 作廢了嗎

安全要求不會作廢,只會加強。

重型機械加工設備有哪些

重型機械加工設備分為熱加工和冷加工,你問的可能是冷加工方面的,大致有鏜銑床主軸直徑160mm以上;5m以上的龍門銑、刨床;3.4m以上的立車;1.6m以上的卧車、磨床;9m以上的深孔鑽鏜床;等等,簡單的說工件在30噸以上的機加工設備可列為重型機械加工設備。

《GB 12266-1990 機械加工設備一般安全要求》作廢了嗎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施工升降機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1、防墜安全器
2、上下限位
3、極限限位
4、緩沖彈簧
5、上下行門限位開關
6、單行門限位開關
7、頂門限位開關
8、圍欄門鎖
9、單行門鎖
10、上下行門鎖

安全防護裝置設計的原則有哪些

通用設計要求
4.1 結構設計要求
4.1.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使用機床時,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由於機床的原因不能確保足夠穩定時,應採取固定措施。
4.1.2 應通過將維護、潤滑和調整點設置在危險區外面,最大程度地減少進入危險區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須位於危險區的,如急停裝置或示教盒等,手動控制裝置應配置於危險區區域之外。
4.1.4 可接觸的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銳邊、尖角和開口。不可消除的,低於1.8米的設備尖銳易磕碰部分要加軟防護。
4.1.5 易墜落的部件要有防墜落保護裝置。
4.1.6 作業環境導致容易滑倒的作業地點,地面或腳踏板應採取防滑倒措施。
4.1.7 腳踏操作件應採取防護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4.1.8 機床的限位裝置應盡量安裝到無振動、不受影響的合適位置上,動作應可靠。
4.1.9 出現危害將造成不可承受影響的結構,應考慮設計雙重保護。
4.1.10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置防松裝置。
4.2 控制設計要求
4.2.1 自動生產線、輸送線等安全隱患不容易監控的設備,應採用安全繼電器、安全PLC等專用安全器件進行安全防護設計。
4.2.2 除主電櫃上主電源以外的區域電源必須使用鑰匙電源開關鎖,且帶有掛牌後防止送電的連鎖機構。
4.2.3 被保護裝置觸發功能引起停機後,機器的工作循環應該只有通過主控制櫃啟動方能再啟動,而不應在危險消失後自動啟動或在危險源附近就地啟動。
4.2.4 所有具有相反動作不允許同時執行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動作。
4.2.5 不同的結構動作一旦同時發生,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
4.2.6 不同的結構動作必須遵循固定順序,一旦紊亂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連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紊亂發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連鎖、互鎖控制點,應保留硬體觸點連鎖、互鎖控制,而不應只使用軟體實現。
4.2.8 出現過載、欠電壓、欠電流、過壓力、欠壓力、過流量等情況,將導致設備或人身安全隱患的結構,應利用敏感元件進行檢測,並在接近危害時進行工作保護。
4.2.9 保護系統動作時,應具備可以同步啟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提示作業人員採取措施。
4.2.10 安全保護電路引發的停止和報警應通過復位操作才能恢復。
4.2.11 220VAC電源的零線必須取自電力系統火線和中性線,或隔離變壓器副邊,不應利用有接零保護的機床外殼做零線。
4.2.12 設備停電、停氣等能源供應中斷時,應不發生任何可以預測的危險動作。如設備下沉、滑行、動作紊亂等,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性設計,防止危險發生。
4.2.13 恢復供電、供氣等動能供應時時,設備不能產生自行起動等非操作才發生的動作。
4.3 其它
4.3.1 設備必須考慮可預見的誤用、誤操作造成的危險,並設計防護措施。
4.3.2 安全裝置設計採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須充分考慮其可靠性和壽命不低於設備主結構的可靠性和壽命,以保證其在設備壽命周期內一直有效。
4.3.3 電氣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考慮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環境的要求,並按相關國家法規進行設計和製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飛濺的場所 *** 電纜要求使用防飛濺、阻燃銅芯軟電纜。
4.3.5所有用做臨時電源的插座,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施工中平刨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應有護手安全裝置,傳動部位防護罩。

常見的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1.起升限位開關:重錘式限位、旋轉限位,防止起升行程過極限。 2.起重量限制器或者電子秤,防止起吊重物過載。 3.行程限位開關:單限位、雙限位(帶有預減速限位),防止大、小車運行超過行程。 4.防撞裝置:激光檢測防撞,通過激光反射檢測距離、緩沖器,吸收碰撞動能。 5.電氣連鎖開關:門開關、登機請求開關。 6.超速開關:檢測起升電機轉速,電機失速時起作用。 7.特殊起升機構有速度反饋、安全制動器(如行星減速器的鑄造起重機)。安全制動器直接抱死捲筒。 8.鋼結構防護設計:欄桿、防護罩等。必要處設置檢修平台。 9.鋼絲繩防脫槽裝置。 10.特殊用途起重機設置防熱輻射板、防火焰板、絕緣防酸等保護裝置。 11.司機室訊響警告設備。

㈢ 機械設備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麼

⑴置防護裝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為基準,梵谷度在2m之內的所有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帶輪、齒輪、飛輪、鏈輪、電鋸等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對防護裝置的要求:

a、安裝牢固,性能可靠,並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b、適合機器設備操作條件,不妨礙生產和操作;

c、經久耐用,不影響設備調整、修理、潤滑和檢查等;

d、防護裝置本身不應給操作者造成危害;

e、機器異常時,防護裝置應具有防止危險的功能;

f、自動化防護裝置的電氣、電子、機械組成部分,要求動作準確、性能穩定、並有檢驗線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機器設備的設計,必須考慮檢查和維修的方便性。必要時,應隨設備供應專用檢查,維修工具或裝置。

⑶為防止運行中的機器設備或零部件超過極限位置,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⑷機器設備應設置可靠的制動裝置,以保證接近危險時能有效地制動。


(3)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准擴展閱讀


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3、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4、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㈣ 機械防護標准

以下是我國關於機械防護的國家標准。(資料統計時間為2018年)

  1. GB 23821-2009機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2. GB 12265.3-1997機械安全_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

  3. GB/T 15706-2012機械安全 設計通則 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

  4. GB 16754-2008機械安全 急停 設計原則

  5. GB/T 16755-2015機械安全 安全標準的起草與表述 規則

  6. GB/T 16855.1-2008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部件 第1部分 設計通則

  7. GB/T 16855.2-2015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部件 第2部分 確認

  8. GB/T 15706-2012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第1部分:原 則

  9. GB/T 16856.2-2008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第2部分:使用指南和方法舉例

  10. GB/T 17454.1-2008機械安全 壓敏防護裝置第1部 分:壓敏墊和壓敏地板設計和試驗通則

  11. GB/T 17454.2-2008機械安全壓敏保護裝置第2部分∶壓敏邊和壓敏棒的設計和試驗通則

  12. GB/T 17454.3-2008機械安全 壓敏保護裝置第3部分:壓敏緩沖器、壓敏板、壓敏線及類似裝置的設計和試驗通則

  13. GB 17888.1-2008 機械安全 進入機械的固定設施 第1部分:進入兩級平面之間的固定設施的選擇

  14. GB 17888.2-2008機械安全 進入機械的固定設施 第 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15. GB 17888.3-2008機械安全 進入機械的固定設施 第 3部分:樓梯、階梯和護欄

  16. GB 17888.4-2008機械安全 進入機械的固定設施 第 4部分∶ 固定式直梯

  17. GB/T 17889.1-2012梯子 第1部分:術語、型式和功 能尺寸

  18. GB/T 17889.2-2012梯子 第2部分:要求、試驗和標 志

  19. GB/T 18153-2000機械安全 可接觸表面溫度確定熱 表面溫度限值的工效學數據

  20. GB/T 18569.1-2001機械安全 減小由機械排放的危害 性物質對健康的風險第1部分:用 於機械製造商的原則和規范

  21. GB/T 18569.2-2001機械安全 減小由機械排放的危害 性物質對健康的風險第2部分:產 生驗證程序的方法學

  22. GB/T 18655.100-2005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相關安全部件 第100部分: 應用GB/T16855.1-1997的指導

  23. GB/T 18717.1-2002用於機械安全的人類工效學設計 第1部分:全身進入機械的開口尺 寸確定原則

  24. GB/T 18717.2-2002用於機械安全的人類工效學設計 第2部分:人體局部進入機械的開 口尺寸確定原則

  25. GB/T 18717.3-2002用於機械安全的人類工效學設計 第3部分:人體測量數據

  26. GB/T 18831-2010機械安全 帶防護裝置的聯鎖裝置 設計和選擇原則

  27. GB/T 19670-2005機械安全 防止意外啟動

  28. GB 19671-2005機械安全 雙手控制裝置 功能狀況 和設計原則

  29. GB/T 8196 - 2003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製造一般要求

  30. GB/T 19876-2012機械安全 與人體部位接近速度相關的防護設施的配置與定位

  31. GB 19891-2005機械安全 機械設計的衛生要求

  32. GB/T 20850-2014機械安全 機械安全標準的理解和使用指南

㈤ 機械防護標准

法律分析:我國關於機械防護的國家標准。GB 23821-2009 機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 12265.3-1997 機械安全_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

GB/T 15706-2012 機械安全 設計通則 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

GB 16754-2008 機械安全 急停 設計原則

GB/T 16755-2015 機械安全 安全標準的起草與表述 規則

GB/T 16855.1-2008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部件 第1部分 設計通則

GB/T 16855.2-2015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部件 第2部分 確認

GB/T 15706-2012 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第1部分:原則

GB/T 16856.2-2008 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第2部分:使用指南和方法舉例

GB/T 17454.1-2008 機械安全 壓敏防護裝置第1部 分:壓敏墊和壓敏地板設計和試驗通則

GB/T_17454.2-2008機械安全壓敏保護裝置第2部分壓敏邊和壓敏棒的設計和試驗通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准,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

制定團體標准,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並應當組織對標准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准,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准。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第二十二條 制定標准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禁止利用標准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國家推進標准化軍民融合和資源共享,提升軍民標准通用化水平,積極推動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採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准,並將先進適用的軍用標准轉化為民用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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