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電網指的三種人是什麼人
「三種人」是確保供電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系指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是保證供電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的組織者和實施者,也是作業(操作)現場的直接指揮者,「三種人」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繫到作業(操作)人員及整個作業(操作)現場設備的安全。
通過「三種人」《安規》培訓考試,有效地增強了「三種人」的安全責任,使「三種人」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履行安全職責。
(1)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運行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各基層單位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電網建設「三種人」開展了安全教育培訓,督促其熟練掌握國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各專業《工作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程制度。
通過考試,一方面強化了員工的思想意識,檢驗了員工對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規程規范的掌握情況,促進了各級人員有效落實安全職責,推進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另一方面,激發了全體幹部員工學習安全知識的主動性,增強了員工在工作中學習好、運用好安規並執行好安規的意識,築牢了安全思想防線。
⑵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電網包括發電、供電(輸電、變電、配電)、受電設施和為保證這些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計量裝置、電力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等。電網運行必須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以保障電網安全、保護用戶利益、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用電需要。第二章調度組織管理第三條電網調度管理的任務是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電網的運行,保證實現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發揮本電網內發、供電設備能力,以有計劃地滿足本網的用電需要;
(二)使電網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穩定、正常運行,保證供電可靠性;
(三)使電網供電的質量(頻率、電壓和諧波分量等)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四)根據本電網的實際情況,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電網在供電成本最低或者發電能源消耗率及網損率最小的條件下運行;
(五)按照有關合同或者協議,保護發電、供電、用電等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四條電網調度機構一般應當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組織編制和執行電網的調度計劃(運行方式);
(二)指揮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的操作;
(三)指揮電網的頻率調整和電壓調整;
(四)指揮電網事故的處理,負責進行電網事故分析,制訂並組織實施提高電網安全運行水平的措施;
(五)編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的檢修進度表,批准其按計劃進行檢修;
(六)負責本調度機構管轄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以及電力通信和電網調度自動化設備的運行管理;負責對下級調度機構管轄的上述設備和裝置的配置和運行進行技術指導;
(七)組織電力通信和電網調度自動化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規劃的編制工作;
(八)參與電網規劃編制工作,參與電網工程設計審查工作;
(九)參加編制發電、供電計劃,監督發電、供電計劃執行情況,嚴格控制按計劃指標發電、用電;
(十)負責指揮全電網的經濟運行;
(十一)組織調度系統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二)統一協調水電廠水庫的合理運用;
(十三)協調有關所轄電網運行的其他關系。第五條電網調度機構是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機構,各級調度機構分別由本級電網管理部門直接領導。調度機構既是生產運行單位,又是電網管理部門的職能機構,代表本級電網管理部門在電網運行中行使調度權。
電網調度機構分為五級,依次為:
國家電網調度機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調度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電網調度機構;
省轄市級電網調度機構;
縣級電網調度機構。
各級調度機構在電網調度業務活動中是上、下級關系,下級調度機構必須服從上級調度機構的調度。第六條調度系統值班人員應當由專業技術素質較高、工作能力較強和職業道德高尚的人員擔任。調度系統值班人員在上崗值班之前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並由相應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正式上崗值班,並通知有關單位。第七條各級電網調度機構的值班調度員在其值班期間是電網運行和操作的指揮人員,按照批準的調度管轄范圍行使調度權。值班調度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發布調度指令。
發布調度指令的值班調度員應當對其發布的調度指令的正確性負責。
本條所稱「規定」,包括《條例》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網管理部門的規程、規范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小電網管理辦法。下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電網管理部門)頒布的規程、規范等,不得與《條例》以及上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電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程、規范等相抵觸;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小電網管理辦法不得與《條例》相抵觸。第八條下級調度機構的值班調度員、發電廠值班長、變電站值班長在電網調度業務方面受上級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揮,接受上級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
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接受上級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後,應當復誦調度指令,經核實無誤後方可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條例》,干預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發布或者執行調度指令。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權利和義務拒絕各種非法干預。
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不執行或者延遲執行上級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則未執行調度指令的值班人員以及不允許執行或者允許不執行調度指令的領導人均應當對此負責。
⑶ 電網運行規則的具體內容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電網運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應當共同維護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
電力調度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本規則所稱電力調度,是指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對電網運行進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電網運行實施監管。
第五條本規則適用於省級以上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研究開發等單位。
第二章規劃、設計與建設
第六條電力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第七條電網與電源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電網結構應當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運行靈活,符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電力系統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八條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核準的擬並網機組,電網企業應當按期完成相應的電網一次設備、二次設備的建設、調試、驗收和投入使用,保證並網機組電力送出的必要網路條件。
第九條電力二次系統應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並與電力一次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同步進行。電網使用者的二次設備和系統應當符合電網二次系統技術規范。
第十條涉及電網運行的介面技術規范,由調度機構組織制定,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後施行。擬並網設備應當符合介面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相關國際標准,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在采購與電網運行相關或者可能影響電網運行特性的設備前,業主方應當組織包括調度機構在內的有關機構和專家對技術規范書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受業主委託工作的相關單位,應當交換規劃設計、施工調試等工作所需資料。
第三章並網與互聯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擬並網方應當按照要求向調度機構提交並網調度所必需的資料。資料齊備的,調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擬並網方提供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的定值和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設備的技術參數。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調度機構應當對擬並網方的新設備啟動並網提供有關技術指導和服務,適時編制新設備啟動並網調度方案和有關技術要求,並協調組織實施。擬並網方應當按照新設備啟動並網調度方案完成啟動准備工作。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擬並網方的二次系統應當完成與調度機構的聯合調試、定值和數據核對等工作,並交換並網調試和運行所必需的數據資料。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准和規程,組織認定擬並網方的並網基本條件。擬並網方不符合並網基本條件的,調度機構應當向擬並網方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發電廠需要並網運行的,並網雙方應當在並網前簽訂並網調度協議。
電網與電網需要互聯運行的,互聯雙方應當在互聯前簽訂互聯調度協議。
並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應當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簽訂協議並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發電廠、電網不得擅自並網或者互聯,不得擅自解網。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並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新投產的電氣一次設備的交接試驗項目完整,符合有關標准和規程。
(二)發電機組裝設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連續式自動電壓調節器;100兆瓦以上火電機組、核電機組,50兆瓦以上水電機組的勵磁系統原則上配備電力系統穩定器或者具備電力系統穩定器功能。
(三)發電機組參與一次調頻。
(四)參與二次調頻的100兆瓦以上的火電機組,40兆瓦以上非燈泡貫流式水電機組和抽水蓄能機組原則上具備自動發電控制功能,參與電網閉環自動發電控制;特殊機組根據其特性確定調頻要求。
(五)發電機組具備進相運行的能力,機組實際進相運行能力根據機組參數和進相試驗結果確定。
(六)擬並網方在調度機構的統一協調下完成發電機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電力系統穩定器、發電機進相能力、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等調試,其性能和參數符合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調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調試報告應當提交調度機構,調度機構應當為完成調試提供必要的條件。
(七)發電廠至調度機構具備兩個以上可用的獨立路由的通信通道。
(八)發電機組具備電量採集裝置並能夠通過調度數據專網將關口數據傳送至調度機構。
(九)發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能夠通過專線或者網路方式將實時數據傳送至調度機構。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並網前應當進行並網安全性評價。並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發電廠與電網連接處應當裝設斷路器。斷路器的遮斷容量、故障清除時間和繼電保護配置應當符合所在電網的技術要求。
分、合操作頻繁的抽水蓄能電廠的主斷路器,其開斷容量和開斷次數應當具有比常規電廠的主斷路器更大的設計裕量。
第二十二條主網直供用戶並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主網直供用戶向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提供必要的數據,並能夠向調度機構傳送必要的實時信息。
(二)主網直供用戶的電能量計量點設在並網線路的產權分界處,電能量計量點處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受網電量的具有雙向、分時功能的有功、無功電能表,並能將電能量信息傳輸至調度機構。
(三)主網直供用戶合理裝設無功補償裝置、諧波抑制裝置、自動電壓控制裝置、自動低頻低壓減負荷裝置和負荷控制裝置,並根據調度機構的要求整定參數和投入運行;主網直供用戶的生產負荷與生活負荷在配電上分開,以滿足負荷控制需要。
第二十三條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電力二次系統設備應當符合調度機構組織制定的技術體制和介面規范。電力二次系統設備的技術體制和介面規范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接入電網運行的電力二次系統應當符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電網互聯雙方應當聯合進行頻率控制、聯絡線控制、無功電壓控制;根據聯網後的變化,制定或者修正黑啟動方案,修正本網的自動低頻、低壓減負荷方案;按照電網穩定運行需要協商確定安全自動裝置配置方案。
第二十六條除發生事故或者實行特殊運行方式外,電力系統頻率、並網點電壓的運行偏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電力行業標准。
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發電機組和其他相關設備運行特性對頻率變化的適應能力仍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二十七條電網使用者向電網注入的諧波應當不超過國家標准和電力行業標准。並入電網運行的電氣設備應當能夠承受國家標准允許的因諧波和三相不平衡導致的電壓波形畸變。
第二十八條電網企業與電網使用者的設備產權和維護分界點應當根據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確定,並在有關協議中詳細劃分並網或者互聯設備的所有權和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接入電網運行的設備調度管轄權,不受設備所有權或者資產管理權等的限制。
第四章電網運行
第三十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有責任保障電網頻率電壓穩定和可靠供電;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優化調度,維持電力平衡,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調度機構應當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年度運行方式。
第三十一條調度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制定電力調度管理規程,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應當執行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第三十二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負荷預測,做好長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負荷預測工作,提高負荷預測准確率。
第三十三條主網直供用戶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時向所屬調度機構報送其主要接裝容量和年用電量預測,按時申報年度、月度用電計劃。
第三十四條調度機構應當編制和下達發電調度計劃、供(用)電調度計劃和檢修計劃。
第三十五條編制發電調度計劃、供(用)電調度計劃應當依據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調控目標和市場形成的電力交易計劃,綜合考慮社會用電需求、檢修計劃和電力系統設備能力等因素,並保留必要、合理的備用容量。調度計劃應當經過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條水電調度運行應當充分利用水能資源,嚴格執行經審批的水庫綜合利用方案,確保大壩安全,防止發生洪水漫壩、水淹廠房事故。
水電廠應當及時、准確、可靠地向調度機構傳輸水庫運行相關信息。
實施聯合運行的梯級水庫群,發電企業應當向調度機構提出優化調度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電企業應當按照發電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發電;主網直供用戶應當按照供(用)電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用電。
對於不按照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發電的,調度機構應當予以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停止其並網運行。
對於不按照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用電的,調度機構應當予以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電。
第三十八條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應當根據本單位電力設備的健康狀況,向調度機構提出年度、月度檢修預安排申請;調度機構應當在檢修預安排申請的基礎上根據電力系統設備的健康水平和運行能力,與申請單位協商,統籌兼顧,編制年度、月度檢修計劃。
第三十九條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檢修計劃安排檢修工作,加強設備運行維護,減少非計劃停運和事故。
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可以提出臨時檢修申請,調度機構應當及時答復,並在電網運行允許的情況下予以安排。
第四十條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提供用於維護電壓、頻率穩定和電網故障後恢復等方面的輔助服務。輔助服務的調度由調度機構負責。
第四十一條電網的無功補償實行分層分區、就地平衡的原則。調度機構負責電網無功的平衡和調整,必要時制定改進措施,由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組織實施。調度機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分級負責電網各級電壓的調整、控制和管理。接入電網運行的發電廠、變電站等應當按照調度機構確定的電壓運行范圍進行調節。
第四十二條調度機構在電網出現有功功率不能滿足需求、超穩定極限、電力系統故障、持續的頻率降低或者電壓超下限、備用容量不足等情況時,可以按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事故限電序位表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操作。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負荷控制方案在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的指導下實施負荷控制。
第四十三條發生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時,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防止事故擴大。必要時,可以根據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通過調整系統運行方式等手段對電力市場實施干預,並按照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調度機構負責電網的高頻切機、低頻自啟動機組容量的管理,統一編制自動低頻、低壓減負荷方案並組織實施,定期進行系統實測。
第四十五條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二次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統計分析、整定配合,按照所在電網的調度管理規程和現場運行管理規程進行。
第四十六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制訂和完善電網反事故措施、系統黑啟動方案、系統應急機制和反事故預案。
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電網穩定運行要求編制反事故預案,並網發電廠應當制訂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並報調度機構備案。
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設備產權和運行維護責任劃分,落實反事故措施。
調度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聯合反事故演習,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要求參加聯合反事故演習。
第四十七條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技術監督工作,提高安全運行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地(市)級以下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所稱電網使用者是指通過電網完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單位,包括發電企業(含自備發電廠)、主網直供用戶等。
本規則所稱主網直供用戶是指與省(直轄市、自治區)級以上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通過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的用戶。
第五十條本規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繼電保護裝置運行規程包括哪些
產品別稱微機繼保儀、微機繼電保護測試儀、繼電保護測試儀、六相繼電保護測試儀、繼保測試儀、六相繼保測試儀、六相繼電保護校驗儀、繼保校驗儀、六相繼保校驗儀、繼保儀
產品介紹
電壓電流輸出靈活組合 輸出達6相電壓6相電流,可任意組合實現常規4相電壓3相電流型、6相電壓型、6相電流型,以及12相型輸出模式,既可兼容傳統的各種試驗方式,也可方便地進行三相變壓器差動試驗和廠用電快切和備自投試驗繼電保護測試儀。
。 操作方式 裝置直接外接筆記本電腦或台式機進行操作,方便快捷,性能穩定。
新型高保真線性功放 輸出端一直堅持採用高保真、高可靠性模塊式線性功放,而非開關型功放,性能卓越。不會對試驗現場產生高、中頻干擾,而且保證了從大電流到微小電流全程都波形平滑精度優良。
高性能主機 輸出部分採用DSP控制,運算速度快,實時數字信號處理能力強,傳輸頻帶寬,控制高解析度D/A轉換。輸出波形精度高,失真小線性
好。採用了大量先進技術和精密元器件材料,並進行了專業化的結構設計,因而裝置體積小、重量輕、功能全、攜帶方便,開機即可工作,流動試驗非常方便。
軟體功能強大 可完成各種自動化程度高的大型復雜校驗工作,能方便地測試及掃描各種保護定值,進行故障回放,實時存儲測試數據,顯示矢量圖,聯機列印報告等。6相電流可方便進行三相差動保護測試。
具有獨立專用直流電源輸出 設有一路110V 及 220V專用可調直流電源輸出。
介面完整 裝置帶有USB通訊口,可與計算機及其它外部設備通信。
完善的自我保護功能 散熱結構設計合理,硬體保護措施可靠完善,具有電源軟啟動功能,軟體對故障進行自診斷以及輸出閉鎖等功能。
產品參數
電流通道數
標准6相
電壓通道數
標准6相
交流電流輸出范圍
30A /相或180A(六並)
直流電流輸出范圍
10ADC /相
交流電壓輸出范圍
120VAC / 相
直流電壓輸出范圍
160VDC / 相
額定參數
1、交流電流輸出
相電流輸出時每相輸出(有效值): 0~30A 輸出精度 0.2級
相電流輸出時每相輸出(有效值): 0~60A
相並聯電流輸出(有效值): 0~180A
相電流長時間允許工作值(有效值): 10A
相電流最大輸出功率: 300VA
相並聯電流最大輸出時最大輸出功率: 1000VA
相並聯電流最大輸出時允許工作時間: 10s
頻率范圍(基波): 20~1000Hz
諧波次數: 1~20 次
2、直流電流輸出
電流輸出: 0~±10A / 每相 輸出精度 0.5級
最大輸出負載電壓: 20V
3、交流電壓輸出
相電壓輸出(有效值): 0~120V 輸出精度 0.2級
線電壓輸出(有效值): 0~240V
相電壓 / 線電壓輸出功: 80VA / 100VA
頻率范圍(基波): 20~1000Hz
諧波次數: 1~20次
4、直流電壓輸出
相電壓輸出幅值: 0~±160V 輸出精度 0.5級
線電壓輸出幅值: 0~±320V
相電壓/ 線電壓輸出功率: 70VA / 140VA
5、開關量
路開關量輸入
空接點: 1~20mA,24V
電位接點接入: 「0」:0 ~ +6V; 「1」:+11 V ~ +250 V
對開關量輸出: DC:220 V/0.2 A;AC:220 V/0.5 A
6、時間測量范圍
0.1ms ~ 9999s , 測量精度 <0.1mS
⑸ 繼電保護專業行規標准
GB/T 14285-2006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GB/T 15145-2001 微機線路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147-2001 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設計技術規定
GB/T 14598-1998 電氣繼電器
GB/T 7261-2000 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基本試驗方法
GB 50150-199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DL 408-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T 748-2001 靜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准則
DL/T 587-1996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
DL/T 624-1997 繼電保護微機型試驗裝置技術條件
DL/T 769-2001 電力系統微機繼電保護技術導則
DL/T 671-1999 微機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DL/T 670-1999 微機母線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DL/T 770-2001 微機變壓器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DL/T 5136-2001 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
DL/T 527-2002 靜態繼電保護逆變電源技術條件
DL/T 955-2006 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
不能確保是最新的規程。大致上都是行業標准。
⑹ 倒閘操作時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的使用原則是什麼
(1)設備不允許無保護運抄行。一切新設備均應按照DL400-91《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的規定,配置足夠的保護及自動裝置。設備送電前,保護及自動裝置應齊全,圖紙、整定值應正確,傳動良好,壓板在規定位置。
(2)倒閘操作中或設備停電後,如無特殊要求,一般不必操作保護或斷開壓板。但在下列情況要特別注意,必須採取措施:
⑺ 微機型繼電保護裝置的使用壽命
最新標准DL/T 587-2016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管理規程,3.7微機保護裝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於12年。
⑻ 繼電保護以及安全自動裝置檢驗管理規定
1.對運行中或准備投入運行的保護裝置,應按部頒《繼電保護及系統自動裝置檢驗條例》和有關檢驗規程進行定期檢驗和其他各種檢驗工作。
2.基層局、廠繼電保護部門,需根據季節特點、負荷情況並結合一次設備的檢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保護裝置檢驗計劃。有關調度部門應予支持配合,並作統籌安排,使保護裝置定期檢驗工作能順利開展。
定期檢驗工作應掌握進度,及時完成,以減少對系統安全運行的影響,並應保證檢驗質量。
3.檢驗工作中,須嚴格執行部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有關保安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並按符合設備實際安裝情況的正確圖紙進行現場檢驗工作;復雜的檢驗工作事先應制訂實施方案。
4.主要廠、站應配備專用試驗儀器、整組試驗車及試驗電源。檢驗用儀表的精確等級及技術特性應符合規程要求,所有測試儀表均需定期校驗,以確保檢驗質量。
5.繼電保護檢驗時,應認真作好記錄。檢驗結束時,應及時向運行人員交待,在配電盤的有關記錄簿上作好記錄。結束後,應及時整理檢驗報告。
6.當保護裝置發生不正確動作後,應及時向上級繼電保護部門及整定管轄部門報告,並保留現場原有狀態,及時進行事故後的現場檢驗。檢驗項目根據不正確動作的具體情況確定。
重大事故的檢驗工作應與上級繼電保護及安全部門商定,並應有有關中試所參加協助分析,找出不正確動作原因,制訂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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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能源部頒發《關於加強電力系統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深化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加快電力工業發展,加強電網管理,強化電網統一調度,嚴肅調度紀律,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特製定本規定。第2條 電力系統規劃、設計、基建、運行、科研試驗等部門以及接入電網的一切集資、合資、外資部門和地方建設的電廠、企業自備電廠和地方小電網等均應遵守、執行本規定。第二章 電網規劃設計和基本建設第3條 各電管局(電力聯合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電力局(公司)應按能源部要求組織編報所在的電網發展規劃和通訊、調度自動化規劃。跨省電網由聯合公司負責歸口編報。第4條 電網發展規劃及通信,調度自動化規劃,必須執行部頒發的《電力系統穩定導則》、《電力系統技術導則》和《電力系統設計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技術規定和設計內容深度規定。第5條 凡要接入電網運行的各類公用事業,企業自備電源工程均應按有關規定,同步建設相應配套的輸變電工程和通信等二次系統設施。第6條 電網發展規劃設計,大中型電廠接入電網設計及跨大區(省)電力系統聯網線路規劃設計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商有關單位,安排,協調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電網調度自動化、通信由各公司調度部門會同設計單位制定。
第7條 新建、擴建的大、中型發電工程都必須同前建設相應配套的輸、變電工程和二次系統設施。各電管局,電力局要對所屬的基建施工加強領導,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後應按啟動驗收規程進行認真啟動驗收。第三章 電力系統調度管理第8條 各電力系統都要貫徹「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要運用行政、技術、經濟和法律手段,保證統一調度的順利實施。任何電網若統一調度不力,出現失控,造成電網事故,首先要追究網局、省局(公司)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第9條 凡接入電力系統的發電廠(包括各種資金渠道投資電廠、與系統聯系緊密的企業自備電廠)及變電站,均應服從統一調度,嚴格遵守調度紀律,聽從調度指揮。第10條 凡未委託電力部門管理的發電廠、變電站及地方小電網要求並入電網運行,必須預先向電力主管部門提出並網申請,簽訂並網合同(包括調度合同)。不具備並網條件者,電力主管部門應拒絕其並網運行,以防危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第11條 各電力局(公司)的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調度部門關於電網運行情況的分析匯報,按能源部要求對電網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部。
電網發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局(公司)領導要親自聽取匯報,親自抓事故分析和組織安全措施落實。第12條 各級調度部門要加強自身建設並健全規章制度,完善調度規程(包括通信、遠動、繼電保護等)。調度所(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本所(局)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將檢查情況向主管局(公司)領導及上級調度部門匯報。第13條 要進一步加強電網運行方式管理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各級調度部門應認真進行電網運行方式的分析計算,並制定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電網的年度運行方式報告,省調,網調要分別在前一年的十月、十二月底以前完成,經主管局審批後報部。
要做好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的統計分析。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和統計分析報表(或軟盤)要按規定要求報部。要抓好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設備的更新完善,抓好快速保護(包括高頻、母差保護)的投入率,保證二次迴路結線的正確性。第14條 各級領導要重視通信系統和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保證電力指揮和信息傳遞通道的暢通,為調度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監視手段。
下級調度所、有關廠、站必須按上級調度機構的要求傳送實時遠動信息。實時信息的內容及數量由調度部門根據需要逐級確定下達。第15條 各級調度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工作。發生電網事故,各網、省局應按原水電部頒發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報部安全環保司和電力調度通信局。電網重大事故發生後要立即以電話上報。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追查責任,嚴肅處理。第16條 為了保證電能質量,各網局、省局(公司)應根據本網情況制定負荷控制獎懲條例。對嚴格控制負荷,按計劃用電的調度和用電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嚴禁提高或降低周波運行,違反上述規定而構成電網周波事故時,不僅要追究調度事故責任,而且要追究有關發電廠和用電管理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