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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設計收集裝置

發布時間:2023-07-21 13:29:35

⑴ 探析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本制度規定了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購置、租賃、裝拆、驗收、檢測、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內容。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現場全過程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設備、租賃設備和分包方自帶的設備。
2. 定義
2.1. 施工設施
施工設施,是指在施工作業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護設施:漏電保護器、安全網、密目網、安全扶手繩、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桿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設施:按公司規定製作、安裝、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圍欄、孔洞蓋板、裝配式防護欄桿、操作平台等)。
3)臨時安全防護設施:指在施工作業中,根據施工工序、作業安全需要搭設的安全防護設施(如:採用掛設安全防護網、搭設鋼管安全防護欄桿、隔離層、安全通道等)。
2.2. 施工設備
施工設備,是指參與施工生產的所有施工機械設備,包括各類大中型起重機械設備、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龍門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籃、混凝土輸送泵車等設備。
2.3. 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禦性裝備,對於減少職業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分為九類,包括:安全帽、呼吸護具、眼防護具、聽力護具、防護鞋、防護手套、防護服、防墜落具(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防墜器)、護膚用品等。
3. 工作主體職責
3.1. 公司分管設備的主管領導負責審批公司施工設備的購買。
3.2. 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
3.3. 公司、分公司、項目部材料設備管理部門或材料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對其合格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負責。
3.4. 分公司材料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審批項目部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需用計劃,組織評審設備租賃供方和設備購買供方,組織設備租賃、購買合同條款會簽,監督檢查出租方對設備維護保養和履約情況,組織對施工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對各類施工設施、設備管理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移交等工作進行檢查。
3.5. 項目部負責實施安全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策劃,制訂相應的計劃並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實施結果進行驗收。
3.6. 項目薯晌部作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制度落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費用,並專款專用。
3.7. 項目部負責施工設備的租賃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錄內,組織設備的進場並負責施工設備的安全檢查。
3.8. 項目部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應分管施工設施、設備,對本項目設備需用計劃進行評定。執行公司有關施工設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對分包方自帶設備進行監督管理,主持本項目施工設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檢查和安裝、調試、驗收、建立檔案等。
3.9. 項目部機械員負責制定兆衡施工設備需用計劃、保養維修計劃,參與本項目的施工設備驗收,報告設備的運行情況並留存記錄,貫徹實施公司施工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本項目施工設備安全檢查。
3.10. 施工設備操作人員應熟悉機械設備的性能,堅守崗位,按章操作,做好機械設備的日常保養,持證上崗。
4. 施工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4.1. 施工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1)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的設施、設備;
2)臨時用電工程中電器設備安裝的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3)為施工安全而設置的低電壓照明設備;
4)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承壓爆炸危險的機械設備配置的保險裝置和信號裝置(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水封安全器族手做、水位表、壓力計等);
5)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上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橋式起重機設置固定的著陸平台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為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6)各種聯動機械和機械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施工現場為安全而設的信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中為安全而進行聯系的各種信號裝置;
7)在施工現場區域內危險處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8)在施工人員可能到達的洞、坑、溝、槽、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裝設置的臨時防護裝置;
9)在施工現場區域內,施工人員經常往來的道路,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10)在高處作業時,為避免物料墜落傷人而設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網、繩;
11)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及防護設施;
12)腳手架、井字架和龍門架外圍封閉的防護網(密目網);
13)為防止坍塌採取的支護設施;
14)立體交叉施工作業區域的隔離設施;
15)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築物的防護隔離設施;
16)在建工程的外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隔離防護設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
4.2. 施工設施、設備策劃
4.2.1. 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結構、環境、技術含量和施工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由項目經理負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實施施工設施、設備安全技術策劃,策劃內容如下:
1)確定整個施工過程中應執行的安全技術標准、規范。
2)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專業性較強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論證。同時採取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認可;
4.2.2. 根據施工設施、設備安全策劃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所須安全設施、設備的結構形式、材料、設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獨立體現。
4.2.3. 工程項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計劃隨施工方案一並上報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4.3. 采購:施工設施、設備采購執行《物資管理分冊》有關制度。
4.4. 公司、分公司材料設備管理部門應對供應商進行如下評價。
4.4.1. 根據能否滿足施工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要求的安全能力選擇供應商。
4.4.2. 根據采購施工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4.5. 檢查及驗收
4.5.1. 按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施工設施、設備進行安全審核檢查,只有通過查驗的設施、設備才能安裝和使用。
4.5.2. 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員、安全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檢查驗收計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施工過程中所需的施工設施、設備的安全驗證;
2)一般腳手架搭設工程(含外圍封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驗收;
3)特殊類腳手架的搭設,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進行分類驗收,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理復查;
4)施工過程中的施工設施安全技術要求,如通道防護棚;電梯井內隔離排或安全網;腳手架外圍封閉、上下通道;「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懸挑鋼平台;高處作業人員行走防護設施;危險作業點的防護措施;施工吊籃組裝;外挑安全網等搭設、組裝等。
4.5.3. 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根據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方負責人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4.5.4. 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方負責人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驗收:
1)對施工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並責成使用方對施工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持完好;
2)對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升降設備,必須按照特種設備的相關法律和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4.5.5. 上述各類檢查和驗收完畢後,項目部須填寫相應的檢查驗收記錄。
4.6. 過程式控制制
4.6.1. 施工作業人員操作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施工員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4.6.2. 項目部安全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並會同施工員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作業前對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做好班後清理工作;
4.6.3. 搭設或拆除施工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起重機械或其它設施、設備,必須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安全員的確認同意。如當天未能完成時,應做好局部收尾,並設置臨時安全防護措施。
4.6.4. 項目部應根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確定的危險部位和過程,責成分包方落實監控人員,確定監控措施和方式,實施重點監控,必要時應增派人員連續監控。
4.6.5. 應對危險性較大的懸空作業、起重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井字架和龍門架、施工吊籃、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除、施工升降機的組裝和拆除等作業,實施重點監控;
4.6.6. 在拆除施工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前應通知項目技術負責人,由其確認可拆除時,方可拆除。
4.6.7. 在工序交接中,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組織交接雙方負責人,對現場的施工設施進行驗收、確認。
4.7.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控制
4.7.1. 項目部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施、設備和過程行為進行控制,確保不合格設施、設備不使用、不合格安裝拆除過程不安排作業、不安全行為不放過。
4.7.2. 對事故隱患應由項目部安全員會同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方式有:
1)停止使用、封存;
2)落實「五定」進行整改以達到規定要求;
3)進行返工,以達到規定要求;
4)對有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5)對達不到安全生產的過程進行重新組織。
5. 施工設備安全管理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設備進場使用前,必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必須經具有法定資質的專門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5.1.2. 施工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儀表或安全裝置、儀表已失效的施工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5.1.3. 任何人嚴禁拆除施工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進行。
5.1.4. 處在運轉中的施工設備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施工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5.1.5. 施工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上崗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5.1.6.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於發令人強制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5.1.7. 施工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施工機械交給非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後操作。
5.1.8. 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高處作業投擲物件。
5.1.9. 進行倒班作業的施工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員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5.1.10. 施工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後,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施工員應向施工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定。
5.1.11. 當使用施工設備與安全管理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 當施工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件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項目部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或人員,聽候處理。對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2. 設備采購和租賃。
5.2.1. 必須堅持「安全高於一切」的設備選購原則,要求做到設備運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人員和環境的安全。
5.2.2. 機械員或材料員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工藝要求,廣泛搜集信息(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設備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後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采購或租賃意見按程序報批實施。
5.2.3. 設備采購前,按照質量、安全要求,對設備的生產廠商資質及生產能力進行審查及評審,選出合格的設備供應商,需采購的設備必須在合格設備供應商中進行采購。
相信經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探析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有了一定的認識。歡迎登陸中達咨詢,查詢更多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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