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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防碰裝置方案

發布時間:2023-07-13 23:19:55

⑴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方法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方法

關於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的選型論證,安裝調試,特檢機構的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維護保養、操作運行、改造、大修、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下面是我為大家分享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方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選購安裝及檢驗

1.1選型

企業在選購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的使用范圍、工作頻繁程度、利用率、額定起重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起重機製造企業。並考察製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後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良,安全裝置齊全的起重機械。

設備到貨後,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並做好開箱驗收記錄。

1.2安裝單位的選擇

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製造廠家,形成製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隊伍,並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安裝單位確定後,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並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後要監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後,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並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後,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後在使用中發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並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2.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採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2.1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耐磨焊條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2.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2.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後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採取的程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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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電梯、起重機械、叉車事故預防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

1、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事故的發生,提高應急處理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事故的能力,建立科學有效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機制,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特製定本預案。

2、適用范圍

Xxxxx有限公司范圍內所有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

3、名詞定義



4、相關文件

4.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4.2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4.3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4.4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4.5場(廠)內車輛安全操作作業規程

5、作業內容

5.1響應級別

5.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含30人,下同)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Ⅰ級)

5.1.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Ⅱ級)

5.1.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Ⅲ級)

5.1.4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Ⅳ級)

5.1.5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公司Ⅴ級)

5.1.6Ⅰ、Ⅱ、Ⅲ、Ⅳ級事故由AFCC聯合CCJS處理,Ⅴ級由AFCC負責處理。

5.1.7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事故預案工作的核心就是依法管理,保持高度警惕,預防各類事故發生,保證此設備安全平穩及長周期的運行。

5.1.8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的事故發生後,應該按照規定啟動事故預案,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做好現場物件、痕跡的保護。

5.2應急處理機構及職責

5.2.1應急處理機構

1)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經理為總指揮,總經理不在工廠時由副總經理代理總指揮一職。生產課長為副總指揮,負責全廠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若總指揮和副總指揮不在時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臨時總指揮。應急救援指揮部由以下人員組成:

總指揮:總經理、副總經理

副總指揮:部門所屬長

成員:各應急救援小組

2)各使用車間相應成立事故應急處理小組,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所有小組成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5.2.2職責

1)總指揮:

①負責召集、協調各有關部門和使用車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②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③領導督促小組成員做好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求援的各項准備工作; 

④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⑤組織指揮求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⑥向上級匯報和向友鄰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求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求援經驗教訓。

2)副總指揮:

①協助組長負責應急求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②負責危險源的確定及潛在危險性的評估,發生重大事故時,協助組長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及事故處置工作。

3)各應急成員:

①控制現場秩序,配合主管領導做好事故的評價及傳遞、上報等信息處理工作;

②做好事故現場拍照、收集證據工作;

③根據領導指示、決策,做好上傳下達,協調有關工作事宜;

④負責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發生事故時負責技術處理措施及督促措施落實情況; 

⑤收集各種現場證據供進行事故分析使用;

⑥通過調查形成調查報告。

⑦負責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行心理疏導,事故嚴重則對傷亡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 

⑧清理現場恢復正常生產秩序,安撫其他員工的情緒。

5)使用車間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包括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預防管理。

5.3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車輛概況及分布

5.3.1電梯

5.3.2起重機械

5.3.3場(廠)內車輛

5.4危險因素分析

5.4.1電梯

1)從《電梯監督檢驗規程》規定的檢驗項目和內容來看,電梯在檢驗過程中主要潛在以下四種形式的危險源。

(1)墜落傷害事故危險源

(2)機械傷害事故危險源

(3)電氣傷害事故危險源

(4)其它傷害事故危險源(如在有毒、有害和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檢驗時,發生的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等)。

2)危害涉及的人員包括:a)使用人員;b)維修和檢查人員;c)相關方人員;

5.4.2起重機械

由於起重機械通常具有龐大的結構和比較復雜的機構,工作高度高、活動幅度大、吊物形狀多樣、載荷多變、工作環境復雜、適用性強,作業中常需要多人配合且通過起重吊鉤、吊籠取物裝置,來對運移物料進行起升、下降或水平移動,這些危險因素的存在及使用起重機械時缺乏嚴格、科學的系統安全管理,致使操作時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單位安全防範意識不足

有些使用單位雖然制定了相應的起重機械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但安全職責不夠明確,沒有實際落實到專人專機操作管理;有的起重機械甚至沒有完整的設備管理技術檔案,也不具備安裝、拆卸、維修與保養能力等,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由於大部分中小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都是易於操作的,造成部分工地人員的思想麻痹,認為誰都可以操作,缺少規范化;且工地工人的流動性太大,大部分一線人員都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為安全作業埋下了隱患。

起重機械在使用時,經常面臨超時生產或超載使用,這導致設備不可避免的有老化、磨損、斷裂的情況發生,有的已經達到報廢的標准,可施工單位有時為了自身利益拒絕維修或更換新設備,這對操控者和設備都造成危險。

(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操作人員作業時只顧著運行起重機械,沒有注意保護系統的異常,致使不少起重機線路短路或零件保護裝置缺失造成事故;平日施工忽略了對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為了圖方便,使起重機長期處於開門走車現象;有些技術人員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和使用性能不熟悉,不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狀態,如操縱控制器後,過電流繼電器動作常引起接觸器線圈溫升過高或動作緩慢。對於這樣的小問題,不是查找其內因,只是一味地更換零件,不但造成了浪費,問題也始終得不到解決,反而更嚴重化。

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前後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及時進行有效檢測;另外違章作業現象也比較嚴重,如用其他導線代替熔斷器,任意短接、拆除安全迴路和安全裝置等問題。

施工現場臨時存放一些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在堆放與搬運時操作不恰當,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等危險;也有因施工人員的錯誤作業、防護不足,導致在對工程進行拆除、人工挖孔(井)及隧道鑿進爆破時造成施工設施損壞、人員傷亡等。

5.4.3場(廠)內車輛

叉車作業時存在的危險:

1)違章上崗(如酒後駕車、疲勞駕車、無證駕車等)

2)違章行駛(如超速行駛、爭道搶行、強行超車、野蠻裝卸、不按道行駛、不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帶人行駛等)

3)起步前不認真瞭望,運行中思想分散,有急於完成任務或圖省事的不良心理活動

4)不認真保養、檢查叉車,安全裝置(轉向、制動、喇叭、照明等)不齊全有效、燃油滴漏、輪胎過度磨損,叉車帶病運行

5)經過視線不良、視矩較路聽的區域(如通道狹窄、捌彎岔路、路旁障礙物等)時駕駛員盲目自信,不按章減速,無處理緊急情況的思想准備

6)下坡時,路滑處(雨天、路面沾水沾油、光滑地面、鋼板上等)不減速,急打方向或緊急制動,引起側滑甚至翻車

7)電線(包括充電用的電線)的老化破皮、固定不牢、搭鐵、接觸不良及人離開叉車時未切斷電源總開關

5.5預防事故措施

5.5.1電梯

1)如果有電梯詳細的能效指標要求,我們應按照這個標准要求對舊電梯、不符合要求的電梯進行升級改造,以降低電梯使用風險;

2)維保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共同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且要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5.5.2起重機械

針對以上安全隱患問題,工程管理人員可參考有關檢查標准或規范、規程,根據起重機設備的自身特性、施工環境、工程特點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採取不同的措施,促進安全風險的有效控制,具體如下:

(一)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國家應加強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減少起重作業傷亡事故的發生。生產製造企業必須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健全質保體系,嚴格控制機械的原材料、鋼結構的焊接、電氣系統的設計以及電控元件的使用年限等,提高設備本身的質量。設備租賃企業應對主要結構性能損壞嚴重、無法修復、能耗高、經濟效益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淘汰,保證提供的設備安全性。另外,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違反規定私自安裝、拆卸起重機械設備。

(二)強化技能培訓

起重機械的安全事故大多是由於操作人員的疏忽大意及不規范操作造成的,因此員工在上崗前,一定要進行完整有效的上崗培訓,嚴禁未經培訓,無證上崗。企業應加強專業培訓教育、提高管理者素質和管理水平,如通過取證培訓、案例分析、專業技術知識學習、現場講解等培訓方式,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另外還需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以督促企業規范化施工,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提高施工效率。

(三)加強設備維護保養

建立健全的起重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需要維護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根據機械的運行情況,通過一定的檢測手段,檢查了解機械的技術狀態,發現存在的問題、缺陷和隱患,有針對性地安排修理計劃,使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具有可靠的性能,保證設備安全的運轉。另外,在日常維護工作中,操作人員應對機械進行日常清理,並重視對保護裝置的安全使用,從而減少對設備及人身造成危害的隱患。

5.5.3場(廠)內車輛

1)只有接受過叉車駕駛培訓並獲得叉車操作許可證的人才能在公司內駕駛叉車。

2)叉車在廠區道路行駛的最大時速為10公里/小時,在廠房內的行駛速度應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不得超速行駛。

3)叉車在廠區道路或車間內行駛時,要注意路標、路障且必須行駛在規定的機動車通道上,不許壓線或貪圖方便穿越車間作業區域。

4)叉車通過車間大門時要減速、鳴號,還要注意門架的頂部或貨物的左右兩端是否可以順

利通過大門。

5)叉車只有一個司機座位,其他人不允許搭乘叉車;也不允許貪圖方便開叉車代步;若把叉車用作提升台,則必須使用專用提升框,不允許人直接站在貨叉或其他非專用平台上進行空中作業;叉車行駛時,不允許有第二個人在叉車上。

6)操作叉車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做到:

a、叉車穩定駐車後,才能提升貨物。

b、貨物重量不能超過叉車核定起重量。

c、貨叉要足夠長,以使貨物重心落在貨叉上。

d、貨叉要調整到最大寬度,以防止貨物往兩邊傾斜。

e、兩支貨叉必須同時使用,以使貨物有足夠的穩定性。

f、貨物不能直接放在貨叉上,而必須使用托盤或其它容器。

g、裝卸貨物時如果視線不好,則必須有人在現場指導。

7)駕駛叉車進行貨物運輸時必須注意:

a、貨物在叉車上必須有足夠的穩定性,對於穩定性不夠的貨物應採取加固措施,以防在叉車起步、停車或轉彎過程中傾倒。

b、貨物擋住視線,則應採取倒車行駛或請他人引路。

c、行駛過程中,必須時刻注意貨物的穩定性,因此要控制行駛速度,轉彎時要減速慢行,還要注意是否有足夠的轉彎空間。

5.6事故報告程序及內容

5.6.1處置方案包括通訊聯絡、搶險搶救、醫療救護、傷員轉送、人員疏散、生產系統指揮、上報聯系、救援行動方案均按基本預案執行。 

5.6.2事故處置

1)事故發生後,現場操作人員迅速採取措施,疏散無關人員,切斷風險來源,將其它易爆物品移到安全地帶,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

2)嚴格保護好事故現場。 

3)統一報告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4)由專業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取證和恢復工作。

5.6.3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事故發生車間;

2)聯系人、聯系電話;

3)事故發生地點; 

4)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5)事故設備名稱;

6)人員及設備損失情況;   

7)是否可能繼續擴大化;

8)事故基本概況;

5.6.4傷員救護 

1)事故發生後醫護人員在實施現場救護後由救護車送往公司職工醫院救治。 

2)車間應建立搶救小組,盡可能教育每個職工都應學會心肺復甦術。一旦發生事故出現傷員,首先要做好自救互救;發生炸傷、擊傷,要立即在現場進行心肺復甦和止血救援。

3)對發生炸傷、擊傷的病人,應在進行必要的醫學處理後立即送往公司合作醫院急診科救護。

5.7事故應急的終止程序

5.7.1事故結束時: 

1)由指揮部解除應急命令。 

2)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工作經驗教訓。 

3)檢修後的壓力容器、管道,由機動能源科與檢測中心檢測站聯系,檢驗其設備並出具檢驗報告。

4)組織盡快恢復正常生產。

5.8設備應急預案的管理

5.8.1應急預案制定後必須經過審查,保證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並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5.8.2應急預案制定後,應按規定發布。 

5.8.3應急預案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機構調整、應急資源變化及在應急過程中和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和完善。 

5.8.4應急預案每季度進行培訓、學習,各車間應利用現有設施組織職工進行應急法規和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培訓,學習應急預案,使職工明確災害發生時,本人的位置、任務,與指揮機構、協作人員的配合協調和溝通。 

5.8.5使用車間每年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使各應急隊伍、機構、人員明確崗位與職責,增強配合協調能力,及時發現問題,評估、檢驗應急預案,演練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轉;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機構是否能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應急資源是否能順利投入;

5)是否能控制事故並防止事故的擴大; 

6)各機構間人員的配合、協調能力是否達到應急預案的要求;

5.9預案的監督與考核

5.9.1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法規,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者,依據廠績效考核細則給予處罰,並限期整改:

1)有關人員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技術檢驗、檔案資料保管過程中違反法規的; 

2)對所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3)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4)私自轉移、隱匿、毀壞設備事故證據的;

5)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 

6)主管部門要求對已發現隱患整改而未及時整改的;

7)不負責任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6、附件

⑶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

謂「起重機械」,國家列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的起重機械是怎樣規定的?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頒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是這樣規定的:「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由此看出,國家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是極為重視的,並給出明確的監察范圍。
1 起重機械的工作特點及其分類
起重機械是以間歇工作方式,升降物件或提升並在限定范圍內運移物件的。

起重機械是現代工業生產不可缺少的設備,被廣泛的應用於各種物料的起重、運輸、裝卸和人員輸送等作業中。全國起重機械的保有量約25萬台左右。全國有起重機生產廠400多家,年產量約3萬余台,並以每年10%速度遞增。
由於大多數起重機械活動空間大,暴露的活動零部件多,使得事故隱患面積大;作業場所常常需要多人配合,要求指揮、捆紮、駕駛等作業人員配合,存在較大的難度。上述諸多因素的存在,決定了起重機傷害事故較多。據資料統計,我國每年起重傷害事故的死亡人數,佔全部工業企業死亡總數的15%左右,每年起重機事故的死亡人數在所有機械事故死亡人數中居首位。在各類起重機械中,塔吊事故最為突出,據筆者在勞動部職安局工作時統計,全國塔吊在安裝和拆卸中,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年都要發生3起以上。因此,起重機械安全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重視。
起重機械按其功能和結構特點,可分為三類:第一類:輕小型起重設備,其特點是輕便,機構緊湊,動作簡單,作業范圍投影以點、線為主;第二類:起重機,其特點是可以使掛在起重吊鉤或 其他取物裝置上的重物在空間實現垂直升降和水平運移;第三類:升降機,其特點是重物或取物裝置只能沿導軌升降。這三類起重機械,又是由許多結構和工作用途不同的機械組成的。
除此以外,起重機還有多種分類方法。按取物裝置和用途分類,有吊鉤起重機、抓鬥起重機、電磁起重機、堆垛起重機、集裝箱起重機和救援起重機等;按運移方式分類,有固定式起重機、運行式起重機、爬升式起重機、隨車起重機等;按驅動方式分類,有支撐起重機、懸掛起重機等;按使用場合分類,有車間起重機、倉庫起重機、建築起重機、港口起重機、船上起重機等。
2 造成起重傷害事故的主要因素
在日常起重作業中,常見的傷害事故有脫鉤砸人,鋼絲繩斷裂抽人,移動吊物撞人,滑車砸人以及傾翻事故,墜落事故,提升設備過卷揚事故,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等。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素有操作因素和設備因素。
操作因素主要有:
(1)起吊方式不當,造成脫鉤或起重物擺動傷人。
(2)違反操作規程,如超載起重,或人處於危險區工作等。
(3)指揮不當,動作不協調等。
設備因素主要有:
(1)吊具失效,如吊鉤、抓鬥、鋼絲繩、網具等損壞而造成重物墜落。
(2)起重設備的操縱系統失靈或安全裝置失效而引起事故,如制動裝置失靈而造成重物的沖擊和夾擠。
(3)構件強度不夠,如塔式起重機的傾倒,其原因是塔身的傾覆力矩超過其穩定力矩所致。
(4)電器損壞而造成觸電事故。
(5)橋式起重機出軌事故,其原因多數為啃軌現象造成緊固件松動所致。
3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起重機械屬於特種設備,鑒於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起重機械上需裝設安全裝置。不同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不同類型和性能的安全裝置。較常見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
3.1過卷揚限制器
根據規定,起重機的卷揚機構必須裝有過卷揚限制器,當吊鉤滑車起升距起重機構架300mm時,可以自動切斷電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轉。這樣,可保證起重機的安全運行,避免由於過卷揚提升,而造成的鋼絲繩被拉斷、重物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3.2行程限制器
它是防止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而發生撞擊事故,或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發生碰撞事故,所採取的安全裝置。行程限制器,能保證距離軌道末端200mm處以及起重機互相駛近距500mm處時,立即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3.3自動聯鎖裝置
橋式起重機上多有裸線通過,為了預防檢修人員觸電,要求在駕駛室通往車駕(或橋架)的倉門口處裝設自動連鎖裝置,實現檢修時停電,檢修完後通電,保證檢修作業的安全。
3.4緩沖器
緩沖器是一種吸收起重機與物體相碰時的能量的安全裝置,在起重機的制動器和終點開關失靈後起作用。當起重機與軌道端頭立柱相接時,保證起重機較平穩地停車。起重機上常用的緩沖器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和液壓緩沖器。
當車速超過120m/min時,一般緩沖器則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用光線式防止沖撞裝置、超聲波式防止沖撞裝置以及紅外線反射器等。
3.5 制動器
起重設備上的制動器,能使起重設備在升降、平移和旋轉過程中隨時停止工作和使重物停留在任何高度上的一種裝置,它即能防止意外事故,又能滿足工作要求。
制動器的種類繁多,有彈簧式制動器、安全搖柄等。由於制動器的作用對於起重機來說十分重要,許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制動器的失靈或發生鼓掌而造成的。因此,為保障起重作業安全,必須加強對制動器的檢查與保養,一般要求每班檢查一次。
3.6 重量限制器
重量限制器是起重機的超載防護裝置。按其結構方式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當起重量超過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時,重量限制器將起作用,使機構斷電,停止工作,從而起到超載限制的作用。
3.7 力矩限制器
對於動臂變幅的起重機(如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除考慮載荷的大小,還應考慮隨著動臂變幅引起的載荷重心至起重機的距離的變化,即起重力矩問題。力矩限制器就是一種綜合起重量和起重機運行幅度兩方面因素,以保證起重力矩始終在允許范圍內的安全裝置。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
機械式力矩限制器有杠桿式和水平吊臂上使用的兩種限制器。在起吊操作中,當起重量增大到限定值時,該限制器能夠帶動控制塊以觸動控制開關而斷開電源,停止工作。
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在操作過程中能夠通過儀表自動將實際起重力矩與額定起重力矩進行比較,若超載,繼電器就會自動切斷工作機構電源,保證安全。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克服了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缺點,廣泛應用於各種起重機上。
3.8 危險電壓警報器
臂架型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由於操作不當,臂架鋼絲繩等過於接近甚至碰處電線,都會造成感電或觸電事故。為了防止這類事故研製出危險電壓報警器,其原理是:報警器輸電線路為三項交流電,各相間相位差為120°,空間電場分布是交變電場,從理論上講,距各相線距離相等的點的電位應為零。但實際線路布設,不存在電位為零的點,根據電場分布特性,只要檢測出觸電位的絕對值和電位梯度,與預先設置的基準電壓比較,就可以判斷臂架距電線的距離,並及時發出警報。
報警器由檢測器和警報器組成。檢測器安裝在起重機臂端,其上端的金屬球作為檢測探頭,可以檢測電線周圍的電場。檢測器內部的前置放大器將微弱的電場信號放大後,送警報器進行比較處理。
4 起重傷害事故的預防
起重傷害事故一般有擠壓、高處墜落、重物墜落、倒塌、折斷、傾覆、觸電、撞擊事故等。每一種事故都與其環境有關,有人為造成的,也有因設備有缺陷造成的,或人和設備雙重因素造成的。
4.1起重機擠壓事故的預防
起重機擠壓事故的發生及預防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起重機機體與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這種事故多是發生在運行起重機或旋轉起重機與周圍固定物之間。如橋式起重機的端梁與周圍建築物的立柱、牆之間,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旋轉時其尾部與其它設施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事故多數由於空間較小,被害者位於司機視野的死角,或是司機缺乏觀察而造成的。因此,在起重機與固定物之間要有適當的距離,至少要有0.5m間距,作業時禁止有人通過。
第二種情況,吊具、吊裝重物與周圍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對此,首先應合理布置場地、堆放重物。貨物的堆放應有適當間隙,巨大構件和容易滾動及翻倒的貨物要碼放合理,便於搬運。其次,應選擇適合所吊貨物的吊具和索具,合理地捆綁與吊掛,避免在空中旋轉或脫落。禁止直接用手拖拉旋轉的重物,信號指揮人員要按原定的吊裝方案指揮。
第三種情況,起重機、升降機自身結構之間的擠壓事故。如檢查維修人員在汽車起重機轉台與其它構件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物料升降機中以建築升降機問題較多,主要是防護裝置不全,如無上升限位器,無防護欄桿或無防護門等。防護措施是:操縱卷揚機的位置要得當;沒有封閉的吊籠,其通道應該封閉,不準過人;通道入口應設防護欄桿;檢修接近上極限裝置時,要注意防止撞頭;底坑工作時,要注意橋箱和配重落下,避免事故發生。
4.2 起重作業高處墜落事故預防
起重機的操縱、檢查、維修工作多是高處作業。梯子、欄桿、平台是起重機上的工作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在上述操作地點,都必須按規定裝設護圈、欄桿的平台,防止人員墜落;橋箱、吊籠運行時,要注意不準超載;制動器和承重構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墜落裝置必須可靠;電器設備要有保險裝置,並要定期檢查,防止事故。
4.3 起重機械吊具或吊物墜落事故的預防

吊物或吊具墜落是起重傷害中數量較多的一種。這類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於綁掛方法不當,司機操作不良,吊具、索具選擇不當,起升、超載限制器失靈等原因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預防措施:首先,提升高度限位器要保證有效,避免過卷揚事故,司機在作業前要檢查提升高度限位器是否有效,失效時應不準啟動;其次,要注意檢查吊鉤,是否有磨損或有無裂紋變形,該報廢的不準使用;第三,要檢查鋼絲繩的狀況,每班操作前都必須將鋼絲繩從頭到尾的細致檢查一遍,是否有磨損、斷絲、斷脫,有無顯著變形、扭結、彎折等,不符合的要及時更換。
4.4 起重機傾翻、折斷、倒塌事故預防
傾翻事故多數發生在流動式起重機和沿軌道運行的塔式起重機。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超載,支護不當,在基礎不穩固狀態下起吊重物,或負載轉彎、超速運行等。預防措施是:起重機司機應該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麻疲大意;塔式起重機除防止超載外,還要注意按要求配重、壓重、鋪設軌道和安裝合格。
折斷倒塌事故包括結構折斷和零部件折斷,如吊臂折斷、主軸斷裂等,這種事故主要是由於超載、機構及零部件的缺陷、違章操作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每次使用都要對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防止由於機械部件的損壞而發生折斷傾翻事故。此外,在作業過程中,當風速超過20m/s時,要停止作業。在安裝中如果遇到13m/s的風、下雨、下雪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
4.5 起重機械事故預防
起重機發生觸電事故比較多。一種情況是維修、保養人員在起重機上發生的觸電事故,主要是違章帶電作業,碰到滑線或線路漏電,或者是保養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其他人員不知起重機上有人作業,誤合電閘而造成。因此,在維修作業時,必須停電拉閘,且有人監護;同時要注意檢查起重機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保證接地和絕緣良好。再一種情況是,起重機靠近輸電線路造成觸電事故。要教育司機,在行駛和作業中必須與輸電線路保持一定距離。
如本文開頭所述,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將起重機械列入特種設備監察范圍,並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檢驗、監察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具體要求,譬如,起重機的生產製造,國家實行製造許可制度,生產製造起重機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必須取得製造許可的資格,同時要對所生產的起重機的質量和安全負責。我們深信,只要認真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通過生產製造、運營使用和安全檢驗等各方面的努力,起重機械的安全定會得到保障,我國起重機械的傷亡事故一定會大幅下降。

⑷ 如何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是目前建築施工現場應用最為普遍和廣泛的特種機械設備,而塔式起重機因其製造、租賃、安裝、使用各個環節涉及的單位眾多,管理要素牽涉資料審核、關鍵部位、環節的重點控制、日常使用過程的動態監控等各個環節,管理控制難度大,且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很大。為此,如何使對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理工作能夠做到制度化、規范化,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總結。本人結合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起重機械管理規定、技術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以及自身幾年來管理工作的體會,認為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並運用到安全監理工作中
要做好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理工作,監理人員首先應該掌握現階段建築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主要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建築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管理辦法》(建辦市[2006]82號)、《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塔式起重機》(GB/T5031)等。只有全面掌握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規程,才能更好的履行監理程序,才能在監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據。
二、認真履行監理的「審核」職責
「審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核塔式起重機進場安裝前的相應資料:
(1)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2)產品合格證;
(3)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4)備案證明資料——此備案證明資料由塔式起重機所有權單位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5)准用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本起重設備的准用證;
(6)施工單位與出租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此租賃合同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出租單位營業執照;
(8)出租單位的行業確認證書。
2、審核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環節的相應資料:
(1)施工單位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合同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2)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3)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機械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4)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為無效證件;
(5)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站認可的安裝告知書;
(6)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此專項方案應由安裝、拆卸單位編制,經安裝、拆卸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7)審核建築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安裝單位出具自檢報告書——自檢報告書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A;
(9)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書;
(10)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驗收由施工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B;
(11)使用備案證——登記標志應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審核使用環節的相應資料:
(1)施工單位制定的塔式起重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3)起重機械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為無效證件;
(4)月檢及周期性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格式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
。周期性檢查是指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由施工單位組織的對塔式起重機進行的一次全面檢查。
三、做好對以下重點環節的監控
1、首先應對塔式起重機進行甄別,判定其是否為合格產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
(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根據《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公告》,QT60/80塔機、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及自行安裝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機為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根據《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公告》630KN.m以下(不含630KN)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年限為15年;根據經驗數據,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超過8年即進入事故多發期,要求在進場前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確認其是否為合格產品。
(3)不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使用說明書、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證明等原始資料;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歷史安裝資料等。
2、對安裝、拆卸環節的控制要點:
(1)安裝前對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的檢查,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載。
①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
②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
③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
④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
⑤基礎的排水設施。
(2)檢查安裝、拆卸單位對安裝、拆卸人員的技術交底是否落實,檢查情況應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3)安裝、拆卸作業過程的控制要點:
①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②安裝、拆卸作業期間,應設警戒區,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區域內;
③雨雪、濃霧天氣嚴禁作業。安裝時塔式起重機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且風速不得超過12m/S;
④不宜在夜間進行安裝作業;
⑤安裝作業應連續進行,當不能連續進行時,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並達到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停止作業;
⑥電氣設備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JGJ46的要求。
(4)附著裝置安裝環節的控制要點:
①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製造廠家製造,禁止擅自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②附著裝置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實施,不得由不具安裝資質的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在實施過程中由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頂升作業的現象比較普遍,應將此作為重點予以控制。
③附著裝置的設計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3的規定。
(5)頂升環節的控制要點:
①建築塔式起重機的頂升,必須由施工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安裝單位實施,不得由不具安裝資質的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在實施過程中由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頂升作業的現象比較普遍,應將此作為重點予以控制。
②頂升作業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的規定。
3、使用環節的控制要點: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嚴禁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這是目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也是造成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多發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過程中,監理人員要將此作為控制重點,日常隨時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將此項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2)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在作業前進行的安全技術交底。監理人員要檢查安全交底是否適時進行,交底內容是否全面,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簽字手續,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3)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交接班制度的落實-----應檢查交接班記錄,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4)月檢及周期性檢查制度的落實。月檢及周期性檢查的實施,普遍存在檢查不落實或走過場。重點控制實施月檢的單位、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檢查內容是否全面,檢查報告各方簽字蓋章手續是否齊全。月檢記錄及周期檢查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格式。
三、其他強制性性條文規定
1、當多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時,應編制專項方案,並應採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兩台塔式起重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台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最小不得小於2m;
(2)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2、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3、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並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4、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件連接螺栓。
5、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器代替操縱機構。
四、目前監理在塔式起重機安全控制過程中的存在問題
1、在執行審核程序過程中的存在問題|
(1)建築起重設備與提供的證件不符,如甲生產廠製造,乙廠的特種設備製造生產許可證;甲單位的安裝資質,乙單位編制的方案等。
(2)報審的資料不全。往往缺的最多的是安全技術檔案。特別要強調的就是出租單位的資質及行業確認書。
(3)報審資料的失效,如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等。
(4)只重視審核主體資料,忽視了附著裝置、連接件等資料的審查。
2、安裝、拆卸環節存在的問題
(1)安全技術交底不落實;
(2)安裝單位的安裝、拆卸工作的實施與具體制定的專項施工方案脫節;
3)不是有組織的進行安裝或拆卸,管理人員和安全員不到場;
(4)只重視主體安裝、拆卸作業的控制,而忽視附著裝置、頂升作業的控制;
(5)拆裝人員不帶安全帽或高空作業時不系安全帶等現象時有發生;
(6)安裝、拆卸作業區域內無維護措施、無警示牌、無人在地面監護等;
(7)安裝完後無自檢記錄,也無特種設備檢測中新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擅自使用。
這些違規作業增加了作業時的安全風險,也增大了安全監理的風險,是堅決應該杜絕的。
3、使用過程存在的問題:
(1)司機、指揮、司索工無證上崗;
(2)多班作業的不執行交接班制度,無交接班記錄;
(3)周期檢查制度不落實或者檢查走過場。
以上問題,監理人員應注意落實。
五、加大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的監管力度及對拒不整改問題或單位的制裁力度
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實現項目安全生產,是我們開展一切安全監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根治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作為監理必須在思想上高度重視。
項目監理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並要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情況嚴重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並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通過建設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理工作切忌流於形式,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定要採取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和落實,體現監理工作成效,實現項目安全生產。

⑸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一、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許可廠家的合格產品

國家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有嚴格的要求,實行許可生產制度。起重機械的製造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驗手段和管理水平,並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才能生產相應種類的起重機械。購置、選用的起重機械應是許可廠家的合格產品,並有齊全的技術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和產品竣工圖。

2.登記建檔

起重機械在正式使用前,必須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登記,經審查批准登記建檔、取得使用證方可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4.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5.作業人員

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准,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並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6.定期檢驗制度

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具有資格的檢驗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

7.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1)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後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2)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3)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例題】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後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

A自我檢查B每日檢查C每月檢查D全面檢查

【答案】D

二、起重機械安全裝置

1.位置限制與調整裝置

位置限制裝置是用來限制機構在一定空間范圍內運行的安全防護裝置。這類安全防護裝置有的是通過機構運行到極限位置時觸發一個電氣開關,切斷機構的動力電源,使電動機停止運行,同時機構的制動裝置動作,使機構停止在安全位置中。

(1)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CB6067.1——2010)規定,凡是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包括主副起升機構)均應裝設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

(2)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凡是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運行極限位置都應裝設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

(3)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跨度等於或超過40m的裝卸橋和門式起重機,應裝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4)緩沖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橋式、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以及門座起重機或升降機等都要裝設緩沖器。

2.防風防爬裝置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露天工作於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如門式起重機、裝卸橋、塔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均應裝設防風防爬裝置。

此外,在露天跨工作的橋架式或門式起重機因環境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地形風。它持續時間較短,但風力很強,足以吹動起重機做較長距離的滑行,並可能撞毀軌道端部止擋,造成脫軌或跌落。所以《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在露天跨工作的橋式起重機也宜裝設防風夾軌器和錨定裝置或鐵鞋。

起重機防風防爬裝置主要有3類:夾軌器、錨定裝置和鐵鞋。按照防風裝置的作用方式不同,可分為自動作用與非自動作用兩類。

3.安全鉤、防後傾裝置和回轉鎖定裝置,

(1)安全鉤。單主梁起重機,由於起吊重物是在主梁的一側進行,重物等對小車產生一個傾翻力矩,由垂直反軌輪或水平反軌輪產生的抗傾翻力矩使小車保持平衡,不能傾翻。但是,只靠這種方式不能保證在風災、意外沖擊、車輪破碎、檢修等情況時的安全。

因此,這種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安全鉤。安全鉤根據小車和軌輪形式的不同,也設計成不同的結構。

(2)防後傾裝置。用柔性鋼絲繩牽引吊臂進行變幅的起重機;當遇到突然卸載等情況時,會產生使吊臂後傾的力,從而造成吊臂超過最小幅度,發生吊臂後傾的事故。因此,這類起重機應安裝防後傾裝置;吊臂後傾主要由幾種原因造成:起升用的吊具、索具或起升用鋼絲繩存在缺陷,在起吊過程中突然斷裂,使重物突然墜落;或者由於起重工綁掛不當,起吊過程中重物散落、脫鉤。這些情況都會形成突然卸載,造成吊臂反彈後傾事故。

為了防止這類事故,《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明確規定,流動式起重機和動臂式塔式起重機上應安裝防後傾裝置(液壓變幅除外)。

(3)回轉鎖定裝置。回轉鎖定裝置是指臂架起重機處於運輸、行駛或非工作狀態時,鎖住回轉部分,使之不能轉動的裝置。

回轉鎖定器常見形式有機械鎖定器和液壓鎖定器兩種。其結構比較簡單,通常是用鎖銷插入方法、壓板頂壓方法或螺栓緊定方式等。液壓式鎖定器通常用雙作用活塞式油缸對轉台進行鎖定。回轉鎖定裝置的原理基本相同。

4.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量限制器也稱超載限制器,它是用來限制起重機的起升機構起吊起重量的安全防護裝置。它的工作原理是:當起升機構吊起的質量超過預警質量時,裝置能發出報警信號;當吊起的質量超過允許的起重量時,能切斷起升機構的`工作電源,使起重機停止運行。

超載限制器按其功能形式可以分為:自動停止型、報警型、綜合型等三大類型。按結構形式可以分為機械式、電子式和液壓式等。綜合型超載保護裝置是在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能停止起重機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作,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5.力矩限制器

常用的起重力矩限制器有機械式和電子式等。臂架式起重機的工作特點是它的工作幅度可以改變,工作幅度是臂架式起重機的一個重要參數。起重量與工作幅度的乘積稱為起重力矩。當起重力矩大於允許的極限力矩時,會造成臂架折彎或折斷,甚至還會造成起重機整機失穩而傾覆或傾翻。臂架式起重機在設計時,已為其起重量與工作幅度之間求出了一條力矩極限關系曲線,即起重機特性曲線。起重量與工作幅度的對應點在該曲線以下時該點為安全點;對應點在該曲線似上時該點為超載點;對應點在該曲線上時該點為極限點。起重機械設置力矩限制器後,應根據其性能和精良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其綜合誤差不應大於額定力矩的10%。

小車變幅式塔式起重機常用的是全力矩法機械式起重力矩限制器。全力矩法機械式起重力矩限制器並不直接控制起重力矩,而是測取和限制吊臂上所有載荷對臂根鉸點力矩的大小。此時,被控制的起重力矩要符合臂根鉸點力矩的要求。

6.防墜安全器

防墜安全器是非電氣、氣動和手動控制的防止吊籠或對重墜落的機械式安全保護裝置,主要用於施工升降機等起重設備上,其作用是限制吊籠的運行速度;防止吊籠墜落,保證人員設備安全。安全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墜落實驗及周期檢定。設備正常工作時,防墜安全器不應動作。當吊籠超速運行,其速度達到防墜安全器的動作速度時,防墜安全器應立即動作,並可靠地制停吊籠。在安全器發生作用的同時切斷傳動裝置的電源。

7.導電滑線防護措施

橋式起重機採用裸露導電滑線供電時,在以下部位應設置導電滑線防護板。

(])司機室位於起重機電源引入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線間應設防護板,以防司機通過時發生觸電事故。

(2)起重機導電滑線端的起重機端樑上應設置防護板(通常稱為擋電架),以防止吊具或鋼絲繩等擺動與導電滑線接觸而發生意外觸電事故。

(3)多層布置的橋式起重機,下層起重機應在導電滑線全長設置防電保護設施。其他使用滑線引入電源的起重機;對於易發生觸電危險的部位都應設置防護裝置。

8.防碰裝置

同層多台起重機同時作業比較普遍,還有兩層、甚至三層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場所。在這種工況環境中,單憑行程開關、安全尺,或者單憑起重機操作員目測等傳統方式來防止碰撞,已經不能保證安全。目前,在上述環境使用的起重機上要求安裝防撞裝置,用來防止上述起重機在交會時發生碰撞事故。防撞裝置通常採用紅外線、超聲波、微波等無觸點式開關與起重機電氣控制系統相配合,當某台起重機運行到距離另一台起重機達到一定長度時,防撞裝置的無觸點式開關會及時發出警號或直接切斷運行機構的動力源,由起重機的操作員操作或由機構自動停止工作,達到確保起重機安全運行的目的。這些防撞裝置具有:可同時設定多個報警距離;精度高、功能全、環境適應能力強的特點。

防碰裝置的結構形式主要有:

(1)反射型。由發射器、接收器、控制器和反射板組成。

(2)直射型。檢測波不經過反射板反射的產品統稱為直射型。

9.登機信號按鈕

對於司機室設置在運動部分(與起重機自身有相對運動的部位)的起重機,應在起重機上容易觸及的安全位置安裝登機信號按鈕;對於司機室安裝在塔式起重機上部,司機室安裝架設在有相對運動部位的門座起重機及特大型橋式起重機必要時也應安裝登機信號按鈕。其作用是用於司機和維修人員在登機時,按鈕按動後在司機室明顯部位顯示信號,使司機能注意到有人登機,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10.危險電壓報警器

臂架型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由於操作不當,臂架、鋼絲繩等過於接近甚至碰觸電線,都會造成感電或觸電事故。為了防止這類事故,東歐各國和日本等國從20世紀70年代起研製危險電壓報警器,目前已進入系列化生產階段。

⑹ 起重吊裝設備有哪幾種方案

根據被吊設備的參數及施工現場的情況等來選用最安全、經濟、高效的施工方法,目前來說吊裝設備的方式、方法大致可以分化為機械吊裝及「土法」吊裝(採取卷揚機做牽引)兩個大的種類。

⑺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節選)

9安全防護裝置

9.1總則

安全防護裝置是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運動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裝置、防起重機超載的裝置、防起重機傾翻和滑移的裝置、聯鎖保護裝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起重機安全裝置的設置要求見附錄A。其他類型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見各分標准。

9.2限制運動行程與工作位置的安全裝置

9.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機構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內燃機驅動,中間無電氣、液壓、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進行機械連接的起升機構,

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以替代限位元開關。


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定的上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起升動力源。在此極限位置的上方,還應留有足夠的空餘高度,以適應上升制動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如吊運熔融金屬,

還應裝設防止越程沖頂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分斷更高一級的動力源。

需要時,還應設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設計規定的下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下降動力源。

上述運動方向的電源切斷後,仍可進行相反方向運動(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運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機和起重小車(懸掛型電動葫蘆運行小車除外),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運行行程限位器,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方向的動力源。在運行速度大於100m/min,或停車定位要求較嚴的情況下,宜根據需要裝設兩級運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級發出減速信號並按規定要求減速,第二級應能自動斷電並停車。

如果在正常作業時起重機和起重小車經常到達運行的極限位置,司機室的最大減速度不應超過2.5m/s2。

9.2.3幅度限位元器

9.2.3.1對動力驅動的動臂變幅的起重機(液壓變幅除外),應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極限位置處設臂架低位置和碰嫌茄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笑察器。

9.2.3.2對採用移動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元裝置以防止可移動的起重小車快速達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處。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起重機,在小車向外運行且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應自動轉換為低於40m/min的低速運行。

9.2.4幅度指示器

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械,應裝設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防止臂架向後者慶傾翻的裝置

具有臂架俯仰變幅機構(液壓油缸變幅除外)的起重機,

應裝設防止臂架後傾裝置(例如一個帶緩沖的機械式的止擋桿),以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臂架向後傾翻。

9.2.6回轉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轉范圍時,回轉機構應裝設回轉角度限位器。

9.2.7回轉鎖定裝置

需要時,流動式起重機及其他回轉起重機的回轉部分應裝設回轉鎖定裝置。

9.2.8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工作時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業的流動式起重機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應由液壓系統實現;且應裝設支腿回縮鎖定裝置,使支腿在縮回後,能可靠地鎖定。

9.2.9防碰撞裝置

當兩台或兩台以上的起重機械或起重小車運行在同一軌道上時,應裝設防碰撞裝置。在發生碰撞的任何情況下,司機室內的減速度不應超過5m/s2。

9.2.10緩沖器及端部止擋

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的運行機構、起重小車的運行機構及起重機的變幅機構等均應裝設緩沖器或緩沖裝置。緩沖器或緩沖裝置可以安裝在起重機上或軌道端部止擋裝置上。

軌道端部止擋裝置應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機脫軌。

有螺桿和齒條等的變幅驅動機構,還應在變幅齒條和變幅螺桿的末端裝設端部止擋防脫裝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發生墜落。

9.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於40m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應裝設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當兩側支腿運行不同步而發生偏斜時,能向司機指示出偏斜情況,在達到設計規定值時,還應使運行偏斜得到調整和糾正。

9.2.12水平儀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帶支承進行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水平儀,用來檢查起重機底座的傾斜程度。

9.3防超載的安全裝置

9.3.1起重量限制器

對於動力驅動的1t及以上無傾覆危險的起重機械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對於有傾覆危險的且在一定的幅度變化范圍內額定起重量不變化的起重機械也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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