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要漏電。因為電影裡面帶來相當嚴重的危害。其次要做好防水措施。不要讓機械設備進水。進水後也會漏電的。
B. 機械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一、施工機具運到施工現場,必須經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並在明顯部位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及設備負責人標牌後,方可使用。
二、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基座除必須與PE線連接外,且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裝設漏電保護器。對產生振動的設備其金屬基座、外殼與PE線的連接點不得少於兩處。
三、每台用電設備必須設置獨立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並按設備的計算負荷設置相匹配的控制電器。
四、施工現場的木工、鋼筋、混凝土、卷揚機、空氣壓縮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操作棚。開關箱與機械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m,其電源線路應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閘時應能看到機械各部位工作情況。
五、現場機械設備嚴禁帶病作業,運行中禁止保養。操作人員離機或作業中停電,必須切斷電源。
六、各種設備應按規定裝設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七、操作人員應專人專機,並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八、作業人員應按機械保養規定做好各級保養工作。機械運轉中不得進行維護保養。
九、移動式電動機具、機械的扶手應有絕緣防護,負荷線應採用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
十、使用潛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嚴禁拉拽電纜或出水管。
十一、機動翻斗車司機應持有特種作業人員合格證。行車時必須將料斗鎖牢,嚴禁料斗內載人。在坑邊卸料時,應設置安全檔塊,接近坑邊時應減速行駛。司機離機時,應將內燃機熄火,並掛擋、拉緊手制動器。
十二、焊接設備的安全防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焊機應放在通風良好、乾燥、無腐蝕介質、遠離高溫和多粉塵的地方,露天放置應有防雨設施;
2電焊機必須設置單獨電源開關,自動斷電裝置。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超過5m,二次焊把線長度不大於30m,兩側接線柱連接牢固,必須裝有可靠防護罩;
3焊接電纜應使用防水橡皮護套多股銅芯軟電纜,且無接頭。電纜經過通道和易受損傷場所時必須採取保護措施。嚴禁使用腳手架、金屬欄桿、鋼筋等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4焊接場所應通風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則應予清除或採取防護措施;
5氧氣瓶距明火應大於10m,與乙炔瓶距離不得小於5m,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應留有0.1Mpa以上的余壓;
6氣焊、氣割應使用專用膠管,不得通入其它氣體和液體,兩根膠管不得混用(氧氣膠管為紅色,乙炔膠管為黑色);
7氧氣瓶和乙炔瓶應裝有減壓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不得有松動、漏氣、油污等。
十三、垂直運輸機械的安全防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垂直運輸機械的安裝及拆卸,應由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其工作程序應嚴格按照原機械圖紙及說明書規定,並根據現場環境條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
2.轉移工地重新安裝的垂直運輸機械,在旦陸交付使用前,應按有關標准進行試驗、檢驗並對各安全裝置的可靠度及靈敏度進行測試,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試驗資料應納入該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3.起重機的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的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並應滿足起重機穩定性的要求;
4.除按規定允許載人的施工升降機外,其它起重機嚴禁在提升和降落過程中載人;
5.起重機司機及信號指揮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6.每班作業前,起重機司機應對制動器、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各機構進行空載運轉,發現不正常時,應予排除;
7.起重機司機開機前,必須鳴鈴示警;
8.必須按照垂直運輸機械出廠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嚴禁超載作業或擴大使用范圍;
9.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嚴禁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作業。當需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在醒目位置掛警示牌;
10.作業中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或交給非本機的司機操作。工作結束後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斷開主電源,鎖好電箱;
11.維修更換零部件應與原垂直運輸機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購件應有材質、性能說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設模銷頃計規定的要求;維修後,應按相關標准要求試驗合格;機械維修資料應納入該機設備檔案。
十四、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和斗棚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及清理障礙物;檢查金屬結構、連接螺栓及鋼絲繩磨損情況;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空載運轉,試驗各機構及安全裝置並確認正常;
2.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嚴禁超載、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吊運散裝物件時,應製作專用吊籠或容器,並應保障在吊運過程中物料不會脫落。吊籠或容器在使用前應按允許承載能力的兩倍荷載進行試驗,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
4.吊運多根鋼管、鋼筋等細長材料時,必須確認吊索綁扎牢靠,防止吊運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兩台及兩台以上塔式起重機之間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離不應小於2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採取調整相臨塔式起重機的工作高度、加設行程限位、回轉限位裝置等措施,並制定交叉作業的操作規程;
6.塔式起重機在彎道上不得進行吊裝作業或吊物行走;
7.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供電電纜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懸掛的電纜,應使用不被電纜自重拉傷和磨損的可靠裝置懸掛;
8.作業完畢,塔式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應松開回轉制動器,起重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
十五、施工升降機的操作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班使用前應對施工升降機金屬結構、導軌接頭、吊籠、電源、控制開關在零位、聯鎖裝置等進行檢查,並進行空載運行試驗及試驗制動器可靠度;
2.施工升降機額定荷載試驗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應從最低層開始上升,不得自上而下運行,當吊籠升高離地面1m~2m時,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
3.施工升降機吊籠進門明顯處必須標明限載重量和允許乘人數量,司機必須經核定後,方可運行。嚴禁超載運行;
4.施工升降機司機應按指揮信號操作,作業運行前應鳴聲示意;司機離機前,必須將吊籠降到底層,並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5.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檢調整,應按規定的期限,由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鑒定或檢修。
十六、物料提升機的操作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班作業前,應對物料提升機架體、纜風繩、附牆架及各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並經空載運行試驗,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2.物料提升機運行時,物料在吊籃內應均勻分配,不得超載運行和物料超出吊籃外運行;
3.物料提升機作業時,應設置統一信號指揮,當無可靠聯系措施時,司機不得開機;高架提升機應使用通訊裝置聯系,或設置攝像顯示裝置;
4.不得隨意拆除物料提升機安全裝置,發現安全裝置失靈時,應立即停機修復;
5.嚴禁人員攀登物料提升機或乘其吊籃上下;
6.物料提升機司機下班或司機暫時離機,必須將吊籃降至地面,並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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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功能及類型
通常採用殼、罩、屏、門、蓋、柵欄、封閉式裝置等作為物體障礙,將人與危險隔離。例如,用金屬鑄造或金屬板焊接的防護箱罩,一般用於齒輪傳動或傳輸距離不大的傳動裝置的防護;金屬骨架和金屬網製成防護網,常用於皮帶傳動裝置的防護;柵欄式防護適用於防護范圍比較大的場合或作為移動機械臨時作業的現場防護。
1.防護裝置的功能
(1)防止人體任何部位進入機械的危險區觸及各種運動零部件;
(2)防止飛出物的打擊、高壓液體的意外噴射或防止人體灼燙、腐蝕傷害等;
(3)容納接受可能由機械拋出、掉下、發射的零件及其破壞後的碎片等。
在有特殊要求的場合,防護裝置還應對電、高溫、火、爆炸物、振動、放射物、粉塵、煙霧、雜訊等具有特別阻擋、隔絕、密封、吸收或屏蔽作用。
2.防護裝置的類型
防護裝置有單獨使用的防護裝置(只有當防護裝置處於關閉狀態才能起防護作用);和與連鎖裝置聯合使用的防護裝置(無論防護裝置處於任何狀態都能起到防護作用)。按使用方式可分為固定式和活動式兩種。
(1)固定式防護裝置。它是保持在所需位置關閉或固定不動的防護裝置,不用工具不可能將其打開或拆除。常見型式有封閉式、固定間距式和固定距離式。
①封閉式:將危險區全部封閉,人員從任何地方都無法進入危險區。
②固定間距式和固定距離式:不完全封閉危險區,憑借其物理尺寸和離危險區的安全距離來防止或減少人員進入危險區的機會。
(2)活動式防護裝置。它是通過機械方法(如鐵鏈、滑道等)與機器的構架或鄰近的固定元件相連接,不用工具就可以打開的防護裝置。常見的有可調式和聯鎖式防護裝置。
①可調式防護裝置。整個裝置蘆枝可調或裝置的某組成部分可調,在特定操作期間調整件保持固定不動。
②聯鎖防護裝置。防護裝置的開閉狀態直接與防護的危險狀態相聯鎖,只要防護裝置不關閉,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就不能執行;只有當防護裝置關閉時,被其"含嘩御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才有可能執行。在危險機器功能過程中,只要防護裝置被打開,就給出停機指令。
3.防護裝置的安全技術要求
(1)固定防護裝置應該用永久固定(通過焊接等)方式或藉助緊固件(螺釘、螺栓、螺母等)固定方式,將其固定在所需的地方,若不用工具就不能使其移動或打開談岩。
(2)進出料的開口部分盡可能地小,應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使人不可能從開口處接觸危險。
(3)活動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的活動體打開時,盡可能與防護的機械藉助鉸鏈或導鏈保持連接,防止挪開的防護裝置或活動體丟失或難以復原。
(4)活動防護裝置出現喪失安全功能的故障時,被其"抑制"的危險機器功能不可能執行或停止執行;聯鎖裝置失效不得導致意外啟動。
(5)防護裝置應是進入危險區的通道。
(6)防護裝置應能有效地防止飛出物的危險。
D. 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主要有什麼
可以是鈑金防護,設計成罩子之類的,可以是帶感測器的,感應到東西或者是人,就會停機,主要是這兩類
E. 機械設備轉動部位必須有什麼防護裝置
圍欄、安全鎖、安全開關、安全門、安塵枝全罩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操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機械設備轉動部位應當設置脊返防護裝置,包括圍欄、安全鎖、安全開關、安全門、安全罩等。機械設備種類繁多,機械設備運櫻兄飢行時,其一些部件甚至其本身可進行不同形式的機械運動。
F.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答:(1)安全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2)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3)安全防護裝置應與設備運轉聯鎖,保證安全防護裝置未起作用之前,設備不能運轉;
(4)安全防護罩、屏、欄的材料,及至運轉部件的距離,按GB8196、GB8197執行;
(5)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設置自身出現故障的報警裝置。
安全警示和安全距離、螺旋傳動等都應該加設防護裝置和防護隔離網,並有安全操作規程、齒輪傳動、皮帶輪,加以防護、鏈輪機械設備外露的旋轉和傳動部位如、聯軸節:旋轉傳動軸
安全要求不會作廢,只會加強。
重型機械加工設備分為熱加工和冷加工,你問的可能是冷加工方面的,大致有鏜銑床主軸直徑160mm以上;5m以上的龍門銑、刨床;3.4m以上的立車;1.6m以上的卧車、磨床;9m以上的深孔鑽鏜床;等等,簡單的說工件在30噸以上的機加工設備可列為重型機械加工設備。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防墜安全器
2、上下限位
3、極限限位
4、緩沖彈簧
5、上下行門限位開關
6、單行門限位開關
7、頂門限位開關
8、圍欄門鎖
9、單行門鎖
10、上下行門鎖
通用設計要求
4.1 結構設計要求
4.1.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使用機床時,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由於機床的原因不能確保足夠穩定時,應採取固定措施。
4.1.2 應通過將維護、潤滑和調整點設置在危險區外面,最大程度地減少進入危險區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須位於危險區的,如急停裝置或示教盒等,手動控制裝置應配置於危險區區域之外。
4.1.4 可接觸的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銳邊、尖角和開口。不可消除的,低於1.8米的設備尖銳易磕碰部分要加軟防護。
4.1.5 易墜落的部件要有防墜落保護裝置。
4.1.6 作業環境導致容易滑倒的作業地點,地面或腳踏板應採取防滑倒措施。
4.1.7 腳踏操作件應採取防護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4.1.8 機床的限位裝置應盡量安裝到無振動、不受影響的合適位置上,動作應可靠。
4.1.9 出現危害將造成不可承受影響的結構,應考慮設計雙重保護。
4.1.10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置防松裝置。
4.2 控制設計要求
4.2.1 自動生產線、輸送線等安全隱患不容易監控的設備,應採用安全繼電器、安全PLC等專用安全器件進行安全防護設計。
4.2.2 除主電櫃上主電源以外的區域電源必須使用鑰匙電源開關鎖,且帶有掛牌後防止送電的連鎖機構。
4.2.3 被保護裝置觸發功能引起停機後,機器的工作循環應該只有通過主控制櫃啟動方能再啟動,而不應在危險消失後自動啟動或在危險源附近就地啟動。
4.2.4 所有具有相反動作不允許同時執行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動作。
4.2.5 不同的結構動作一旦同時發生,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
4.2.6 不同的結構動作必須遵循固定順序,一旦紊亂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連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紊亂發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連鎖、互鎖控制點,應保留硬體觸點連鎖、互鎖控制,而不應只使用軟體實現。
4.2.8 出現過載、欠電壓、欠電流、過壓力、欠壓力、過流量等情況,將導致設備或人身安全隱患的結構,應利用敏感元件進行檢測,並在接近危害時進行工作保護。
4.2.9 保護系統動作時,應具備可以同步啟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提示作業人員採取措施。
4.2.10 安全保護電路引發的停止和報警應通過復位操作才能恢復。
4.2.11 220VAC電源的零線必須取自電力系統火線和中性線,或隔離變壓器副邊,不應利用有接零保護的機床外殼做零線。
4.2.12 設備停電、停氣等能源供應中斷時,應不發生任何可以預測的危險動作。如設備下沉、滑行、動作紊亂等,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性設計,防止危險發生。
4.2.13 恢復供電、供氣等動能供應時時,設備不能產生自行起動等非操作才發生的動作。
4.3 其它
4.3.1 設備必須考慮可預見的誤用、誤操作造成的危險,並設計防護措施。
4.3.2 安全裝置設計採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須充分考慮其可靠性和壽命不低於設備主結構的可靠性和壽命,以保證其在設備壽命周期內一直有效。
4.3.3 電氣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考慮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環境的要求,並按相關國家法規進行設計和製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飛濺的場所 *** 電纜要求使用防飛濺、阻燃銅芯軟電纜。
4.3.5所有用做臨時電源的插座,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應有護手安全裝置,傳動部位防護罩。
1.起升限位開關:重錘式限位、旋轉限位,防止起升行程過極限。 2.起重量限制器或者電子秤,防止起吊重物過載。 3.行程限位開關:單限位、雙限位(帶有預減速限位),防止大、小車運行超過行程。 4.防撞裝置:激光檢測防撞,通過激光反射檢測距離、緩沖器,吸收碰撞動能。 5.電氣連鎖開關:門開關、登機請求開關。 6.超速開關:檢測起升電機轉速,電機失速時起作用。 7.特殊起升機構有速度反饋、安全制動器(如行星減速器的鑄造起重機)。安全制動器直接抱死捲筒。 8.鋼結構防護設計:欄桿、防護罩等。必要處設置檢修平台。 9.鋼絲繩防脫槽裝置。 10.特殊用途起重機設置防熱輻射板、防火焰板、絕緣防酸等保護裝置。 11.司機室訊響警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