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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什麼承擔

發布時間:2023-06-12 04:57:34

Ⅰ 避雷設施由哪裡驗收

避雷設施由當地氣象局驗收。
防雷設備就是通過現代電學以及其它技術來防止被雷擊中的設備。防雷設備從類型上看大體可以分為:電源防雷器、電源保護插座、天饋線保護器、信號防雷器、防雷測試工具、測量和控制系統防雷器、地極保護器。
信息時代的今天,電腦網路和通訊設備越來越精密,其工作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雷電以及大型電氣設備的瞬間過電壓會越來越頻繁的通過電源、天線、無線電信號收發設備等線路侵入室內電氣設備和網路設備,造成設備或元器件損壞,人員傷亡,傳輸或儲存的數據受到干擾或丟失,甚至使電子設備產生誤動作或暫時癱瘓、系統停頓,數據傳輸中斷,區域網乃至廣域網遭到破壞。其危害觸目驚心,間接損失一般遠遠大於直接經濟損失。防雷設備就是通過現代電學以及其它技術來防止被雷擊中的設備。

Ⅱ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禦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第二章監測與預警第七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八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國雷電監測網,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避免重復建設。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三章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可以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准、規范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防雷檢測第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六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全格後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第十七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處理。第十八條廠礦企業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章資質與資格第十九條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

Ⅲ 建築物防雷竣工驗收歸哪個部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為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復許可、重復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二)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地方各級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
(三)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准規范,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由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研究確定並落實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相關部門要按程序修改《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涉及的部門規章等進行清理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督查,督促各部門、各地區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改革要求。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2016年6月24日

Ⅳ 我想問一下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為哪個部門

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部門有:住房城鄉建渣仿首設部門、氣象部門、各專業部門。具體按情況大灶分類:
1、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2、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如數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3、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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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一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第十二條 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本辦法所稱防雷工程,是指通過勘察設計和安裝防雷裝置形成的雷電災害防禦工程實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條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Ⅵ 避雷針歸哪個部門管

根據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同時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政府主管部門為:縣級氣象局。

Ⅶ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檢測費用由設計單位承擔還是由施工單位承擔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檢測費用由設計單位承擔還是由施工單位承擔,這個要看合同約定,內如容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屬於施工單位。
註:完整的竣工報告里應包括第三方檢測報告(防雷檢測),如果沒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論。
防雷裝置簡介:
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SPD)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和。
一般將建築物的防雷裝置分為兩大類——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即傳統的防雷裝置。內部防雷裝置主要用來減小建築物內部的雷電流及其電磁效應,如採用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和裝設電涌保護器(SPD)等措施,防止雷擊電磁脈沖可能造成的危害。

Ⅷ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Ⅸ 內蒙古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工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雷減災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自治區防雷減災工作。
盟市、旗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旗縣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所在盟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各級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城市規劃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辦法。
電力部門負責電力高壓線路、發電、變電及高壓設施的雷電防禦工作,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按國家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場、構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庫、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控制系統;
(五)廣播電視、郵電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六條 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范和部門防雷標准規范。對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拍滑纖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第七條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對從事防雷專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八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在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在其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行業、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從事建築物、構築物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時,應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第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資格認可的組織進行的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可會讓氏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准、規范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襲仿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一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按審核批準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進行跟蹤質量檢測並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檢測不合格的,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整改。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變更設計方案,確需更改原設計方案時,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審批後方可按新方案實施。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合格的發給合格證,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設施,由主管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年度檢測工作。第十四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頒發合格證。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第十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加強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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