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裝置知識 > 化工危險工藝自動切斷裝置

化工危險工藝自動切斷裝置

發布時間:2023-06-02 16:16:10

『壹』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全文內容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採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4.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採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介面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感測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

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並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共16條)。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採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於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准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8.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後未斷開或未堵盲板。

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

(二)有色行業(共12條)。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6.採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

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採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三)建材行業(共7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

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四)機械行業(共10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

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

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等設施。

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採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採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

8.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

(五)輕工行業(共7條)。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食品製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

4.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

(六)紡織行業(共2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設備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共2條)。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作業場所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採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攜帶型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採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或台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於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於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築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葯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葯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葯量超過核定葯量。
1.山東蓬萊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督導報告顯示學生上下學安全監管漏洞嚴重 2.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3.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牆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葯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葯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葯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

『貳』 壓力容器的緊急切斷裝置在哪個標准規范裡面有具體要求

你好,主要有以下要求: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8安全附件
8.1通用要求
(1)製造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2)安全閥、爆破片、緊急切斷閥等需要型式試驗的安全附件,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並且取得型式試驗證明文件;
(3)安全附件的設計、製造,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4)安全附件出廠時應當隨帶產品質量證明,並且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
(5)安全附件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與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GB18564.1-2006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18564.2-2008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搜銀: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QC/T932-201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

五部門要求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裝緊急伏弊切斷裝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質檢總局
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訓,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4號)的要求,切實做好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有效減少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一)根據《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後出廠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當安裝緊急切斷裝置,否則是不合格產品。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加裝工作方案,採取發布公告或者逐車落實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裝時間,按期分批通知罐車使用單位回廠免費安裝緊急切斷裝置,並承擔由此支出的合理開支。罐車使用單位要配合罐車生產企業和改裝企業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二)在銷售合同或技術確認書中沒有明確為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但實際用於運輸液體危險貨物、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或者罐車生產企業已經倒閉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廠仍在使用的、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車使用單位要出資委託符合條件的罐車生產企業或改裝企業認定可以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並加裝緊急切斷裝置。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依據標准規范要求限期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QC/T932-2012)的要求,加裝要由改裝單位重新設計核定後實施,並出具改裝檢驗合格證明。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罐車、改裝企業改裝的罐車要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車型。罐體容積、壁厚、允許裝載的介質等應與該車型公告參數保持一致。未經過公告的車型不得生產或改裝。
液體缺漏族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銷售台賬,一車一檔,准確記錄車輛設計、生產、安全附件加裝、維修、買方信息等情況,確保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身份明確、可追溯。
改裝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要依法經具備相應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指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資質或壓力容器汽車罐體檢驗資質,下同)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獲得檢驗合格證明。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要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
二、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的產品型號進行准入審查和公告;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企業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強制性標准要求,保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裝有緊急切斷裝置並質量合格。
(二)質檢部門依法核發罐體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督促檢驗機構准確把握《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嚴格落實強制性標准要求,嚴把檢驗關;具備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要根據標准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體及其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情況進行檢驗,對符合標准要求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標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檢驗通過。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檢查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是否安裝緊急切斷裝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安裝的,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質檢部門、公安部門要監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要求。
(四)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沒有加裝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一律不予通過,並注銷其道路運輸證。
(五)各地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協調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對轄區內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嚴格督查,集中進行整改,並適時開展專項檢查。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切實加強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過程安全管理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針對涉及的液體危險貨物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過程的安全管理,嚴控改裝過程中的事故風險。
(二)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在委託進行車輛改裝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進行倒空、置換、清洗工作,並檢測分析合格。委託改裝時要將車輛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種類、危險性、檢測分析結果等相關信息向改裝單位交底。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單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完成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等工作,改裝前要再次進行檢測分析,依照《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等標准要求,加強動火及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裝工作的安全。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應組織員工分別就倒空、置換、清洗和改裝過程中涉及到的液體危險貨物的危險性、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等進行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生產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均應裝有緊急切斷裝置,未按規定安裝的,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予以召回,並嚴格追究生產企業法律責任。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於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標准規范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緊急切斷裝置不合格但出具罐體檢驗合格證明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無罐體檢驗合格證明但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交通運輸部門年審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研究相應實施辦法,大力支持本地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本通知要求,強化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管理,提升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本質安全水平。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質檢主管部門分別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對應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國家質檢總局
2014年7月7日

壓力容器中對緊急切斷裝置的安全要求是什麼?
緊急切斷裝置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進行解體、檢驗、維修和調整,做耐壓、密封、緊急切斷等性能試驗。檢驗合格並且重新鉛封方准使用。
緊急切斷裝置的檢驗包括外觀、解體檢查、性能校驗和遠控系統試驗:
(1)檢查緊急切斷閥型式、型號、操作方式、公稱壓力、製造單位等,外觀質量是否良好,對於無產品製造許可證或合格證的緊急切斷閥不得使用;
(2)清洗解體檢查閥體、無先導桿、彈簧、密封面、凸輪等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生銹、裂紋等缺陷;
(3)檢查緊急切斷閥裝置控制系統的手搖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無損傷、松脫、泄漏等現象,鋼索控制系統是否操作靈活可靠,到位等;
(4)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當在工作壓力下全開,並且持續放置不致引起自然閉合,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檢查是否在5s內閉止;檢查超過額定流量時是否自動閉止;
(6)按0.1MPa和罐體的設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保壓時間應當不少於5rain;
(7)緊急切斷遠控系統控制試驗在罐體氣密性試驗合格後進行,檢查其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叄』 油罐車緊急切斷筏操作和使用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組成與位置

緊急切斷裝置一般由緊急切斷閥、控制系統以及易熔塞自動切斷裝置組成。

(一)緊急切斷閥

緊急切斷閥又叫底閥,一般安裝在罐體底部,連通或隔離罐體與外部管路,非裝卸時應處於關閉狀態。液體危險貨物罐體可能包含多個獨立倉,每個獨立倉一般對應一個緊急切斷閥(如圖1所示)。

圖3裝設在車身尾部的遠程式控制制按鈕

二、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作用

1、非裝卸作業時,緊急切斷閥處於關閉狀態,即使輸油管道碰撞斷裂,罐內液體也不會泄漏。

2、裝卸作業時,緊急切斷閥處於開啟狀態,遇緊急情況時,可以人工關閉,防止罐內液體泄漏。

3、當環境溫度由於火災等原因升高至設定溫度時(一般為75oC±5oC),閥內易熔塞融化,緊急切斷閥自動關閉,防止罐內液體泄漏。

4、緊急切斷閥外部應帶有切斷槽,當受到撞擊時,緊急切斷閥從切斷槽處斷開,防止罐內液體泄漏。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閥裝置使用和檢查要點

(一)使用要點

1、謹記緊急切斷閥在除裝卸工作之外的所有情況下,都應處於關閉狀態。

2、裝卸作業完畢後,必須立即按照緊急切斷閥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

3、出車前,檢查緊急切斷閥有無腐蝕、生銹、裂紋等缺陷,有無松脫、滲漏等現象。

4、裝卸作業時,若遇緊急情況,應立即關閉緊急切斷閥。

5、運輸過程中,及時檢查確保緊急切斷閥處於關閉狀態。

6、罐體長期不使用,也應關閉緊急切斷閥,以免因受長期壓力、雜質沉澱等影響,造成閥體元器件損壞、泄漏。

(二)機動車檢驗查驗環節檢查要點

1、確認罐體上噴塗的介質名稱是否與《公告》、《合格證》上記載的一致。

2、噴塗的介質與記載的內容一致,運輸介質屬於國家安監總局等五部委文件《關於明確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液體介質范圍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135號)中列舉的17種介質范圍。檢查其卸料口處是否安裝有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是否有遠程式控制制系統。

3、檢查緊急切斷閥有無腐蝕、生銹、裂紋等缺陷,有無松脫、滲漏等現象,檢查緊急切斷閥控制按鈕是否完好。

4、檢查緊急切斷閥是否處於關閉狀態,沒有關閉的要求當場關閉,並對駕駛人進行一次面對面的教育提示。

(三)路面執勤執法環節檢查要點

1、檢查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的標識是否符合GB7258規定,包括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燈、標志牌、車身標識及罐體上噴塗的罐體容積及允許運輸介質的名稱。

2、對噴塗的運輸介質屬於國家安監總局等五部委文件《關於明確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液體介質范圍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135號)列舉的17種介質范圍,通過詢問駕駛員、押運員和實車查看,確認罐體底部是否安裝有緊急切斷閥及緊急切斷閥是否有遠程式控制制系統。

3、檢查緊急切斷閥是否處於關閉狀態,沒有關閉的要求當場關閉,並對駕駛人進行一次面對面的教育提示。

『肆』 緊急切斷裝置

緊急切斷裝置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進行解體、檢驗、維修和調版整,做耐壓、密封、緊急切斷權等性能試驗。檢驗合格並且重新鉛封方准使用。
緊急切斷裝置的檢驗包括外觀、解體檢查、性能校驗和遠控系統試驗:
(1)檢查緊急切斷閥型式、型號、操作方式、公稱壓力、製造單位等,外觀質量是否良好,對於無產品製造許可證或合格證的緊急切斷閥不得使用;
(2)清洗解體檢查閥體、無先導桿、彈簧、密封面、凸輪等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生銹、裂紋等缺陷;
(3)檢查緊急切斷閥裝置控制系統的手搖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無損傷、松脫、泄漏等現象,鋼索控制系統是否操作靈活可靠,到位等;
(4)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當在工作壓力下全開,並且持續放置不致引起自然閉合,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檢查是否在5s內閉止;檢查超過額定流量時是否自動閉止;
(6)按0.1MPa和罐體的設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保壓時間應當不少於5rain;
(7)緊急切斷遠控系統控制試驗在罐體氣密性試驗合格後進行,檢查其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伍』 危險化工工藝15種不全啊 求詳細版

網上現在有的工藝是一、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二、電解工藝(氯鹼);三、氯化工藝;四、硝化工藝;五、合成氨工藝;六、裂解(裂化)工藝;七、氟化工藝
八、加氫工藝;九、重氮化工藝;十、氧化工藝;十一、過氧化工藝;十二、胺基化工藝。當然,十二、胺基化工藝沒寫全,我也補充了一下。具體如下
12、胺基化工藝
反應類型 放熱反應 重點監控單元 胺基化反應釜
工藝簡介
胺化是在分子中引入胺基(R2N-)的反應,包括R-CH3烴類化合物(R:氫、烷基、芳基)在催化劑存在下,與氨和空氣的混合物進行高溫氧化反應,生成腈類等化合物的反應。涉及上述反應的工藝過程為胺基化工藝。
工藝危險特點
(1)反應介質具有燃爆危險性;
(2)在常壓下20℃時,氨氣的爆炸極限為15%—27%,隨著溫度、壓力的升高,爆炸極限的范圍增大。因此,在一定的溫度、壓力和催化劑的作用下,氨的氧化反應放出大量熱,一旦氨氣與空氣比失調,就可能發生爆炸事故;
(3)由於氨呈鹼性,具有強腐蝕性,在混有少量水分或濕氣的情況下無論是氣態或液態氨都會與銅、銀、錫、鋅及其合金發生化學作用;
(4)氨易與氧化銀或氧化汞反應生成爆炸性化合物(雷酸鹽)。
典型工藝
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
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
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
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
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
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
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
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
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
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
重點監控工藝參數
胺基化反應釜內溫度、壓力;胺基化反應釜內攪拌速率;物料流量;反應物質的配料比;氣相氧含量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反應釜溫度和壓力的報警和聯鎖;反應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聯鎖系統;緊急冷卻系統;氣相氧含量監控聯鎖系統;緊急送入惰性氣體的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泄放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等。
宜採用的控制方式
將胺基化反應釜內溫度、壓力與釜內攪拌、胺基化物料流量、胺基化反應釜夾套冷卻水進水閥形成聯鎖關系,設置緊急停車系統。
安全設施,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單向閥及緊急切斷裝置等。

13、磺化工藝
反應類型 放熱反應 重點監控單元 磺化反應釜
工藝簡介
磺化是向有機化合物分子中引入磺醯基(-SO3H)的反應。磺化方法分為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和亞硫酸鹽磺化法等。涉及磺化反應的工藝過程為磺化工藝。磺化反應除了增加產物的水溶性和酸性外,還可以使產品具有表面活性。芳烴經磺化後,其中的磺酸基可進一步被其他基團[如羥基(-OH)、氨基(-NH2)、氰基(-CN)等]取代,生產多種衍生物。
工藝危險特點
(1)應原料具有燃爆危險性;磺化劑具有氧化性、強腐蝕性;如果投料順序顛倒、投料速度過快、攪拌不良、冷卻效果不佳等,都有可能造成反應溫度異常升高,使磺化反應變為燃燒反應,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2)氧化硫易冷凝堵管,泄漏後易形成酸霧,危害較大。
典型工藝
(1)三氧化硫磺化法
氣體三氧化硫和十二烷基苯等制備十二烷基苯磺酸鈉;
硝基苯與液態三氧化硫制備間硝基苯磺酸;
甲苯磺化生產對甲基苯磺酸和對位甲酚;
對硝基甲苯磺化生產對硝基甲苯鄰磺酸等。
(2)共沸去水磺化法
苯磺化制備苯磺酸;
甲苯磺化制備甲基苯磺酸等。
(3)氯磺酸磺化法
芳香族化合物與氯磺酸反應制備芳磺酸和芳磺醯氯;
乙醯苯胺與氯磺酸生產對乙醯氨基苯磺醯氯等。
(4)烘焙磺化法
苯胺磺化制備對氨基苯磺酸等。
(5)亞硫酸鹽磺化法
2,4-二硝基氯苯與亞硫酸氫鈉制備2,4-二硝基苯磺酸鈉;
l-硝基蒽醌與亞硫酸鈉作用得到α-蒽醌硝酸等。
重點監控工藝參數
磺化反應釜內溫度;磺化反應釜內攪拌速率;磺化劑流量;冷卻水流量。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反應釜溫度的報警和聯鎖;攪拌的穩定控制和聯鎖系統;緊急冷卻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泄放系統;三氧化硫泄漏監控報警系統等。
宜採用的控制方式
將磺化反應釜內溫度與磺化劑流量、磺化反應釜夾套冷卻水進水閥、釜內攪拌電流形成聯鎖關系,緊急斷料系統,當磺化反應釜內各參數偏離工藝指標時,能自動報警、停止加料,甚至緊急停車。
磺化反應系統應設有泄爆管和緊急排放系統。

14、聚合工藝
反應類型 放熱反應 重點監控單元 聚合反應釜、
粉體聚合物料倉
工藝簡介
聚合是一種或幾種小分子化合物變成大分子化合物(也稱高分子化合物或聚合物,通常分子量為1×104—1×107)的反應,涉及聚合反應的工藝過程為聚合工藝。聚合工藝的種類很多,按聚合方法可分為本體聚合、懸浮聚合、乳液聚合、溶液聚合等。
工藝危險特點
(1)聚合原料具有自聚和燃爆危險性;
(2)如果反應過程中熱量不能及時移出,隨物料溫度上升,發生裂解和暴聚,所產生的熱量使裂解和暴聚過程進一步加劇,進而引發反應器爆炸;
(3)部分聚合助劑危險性較大。
典型工藝
(1)聚烯烴生產
聚乙烯生產;
聚丙烯生產;
聚苯乙烯生產等。
(2)聚氯乙烯生產
(3)合成纖維生產
滌綸生產;
錦綸生產;
維綸生產;
腈綸生產;
尼龍生產等。
(4)橡膠生產
丁苯橡膠生產;
順丁橡膠生產;
丁腈橡膠生產等。
(5)乳液生產
醋酸乙烯乳液生產;
丙烯酸乳液生產等。
(6)塗料粘合劑生產
醇酸油漆生產;
聚酯塗料生產;
環氧塗料粘合劑生產;
丙烯酸塗料粘合劑生產等。
(7)氟化物聚合
四氟乙烯懸浮法、分散法生產聚四氟乙烯;
四氟乙烯(TFE)和偏氟乙烯(VDF) 聚合生產氟橡膠和偏氟乙烯-全氟丙烯共聚彈性體(俗稱26型氟橡膠或氟橡膠-26)等。
重點監控工藝參數
聚合反應釜內溫度、壓力,聚合反應釜內攪拌速率;引發劑流量;冷卻水流量;料倉靜電、可燃氣體監控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反應釜溫度和壓力的報警和聯鎖;緊急冷卻系統;緊急切斷系統;緊急加入反應終止劑系統;攪拌的穩定控制和聯鎖系統;料倉靜電消除、可燃氣體置換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高壓聚合反應釜設有防爆牆和泄爆面等。
宜採用的控制方式
將聚合反應釜內溫度、壓力與釜內攪拌電流、聚合單體流量、引發劑加入量、聚合反應釜夾套冷卻水進水閥形成聯鎖關系,在聚合反應釜處設立緊急停車系統。當反應超溫、攪拌失效或冷卻失效時,能及時加入聚合反應終止劑。安全泄放系統。

15、烷基化工藝
反應類型 放熱反應 重點監控單元 烷基化反應釜
工藝簡介
把烷基引入有機化合物分子中的碳、氮、氧等原子上的反應稱為烷基化反應。涉及烷基化反應的工藝過程為烷基化工藝,可分為C-烷基化反應、 N-烷基化反應、 O-烷基化反應等。
工藝危險特點
(1)反應介質具有燃爆危險性;
(2)烷基化催化劑具有自燃危險性,遇水劇烈反應,放出大量熱量,容易引起火災甚至爆炸;
(3)烷基化反應都是在加熱條件下進行,原料、催化劑、烷基化劑等加料次序顛倒、加料速度過快或者攪拌中斷停止等異常現象容易引起局部劇烈反應,造成跑料,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典型工藝
(1) C-烷基化反應
乙烯、丙烯以及長鏈α-烯烴,制備乙苯、異丙苯和高級烷基苯;
苯系物與氯代高級烷烴在催化劑作用下制備高級烷基苯;
用脂肪醛和芳烴衍生物制備對稱的二芳基甲烷衍生物;
苯酚與丙酮在酸催化下制備2,2-對(對羥基苯基)丙烷(俗稱雙酚A);
乙烯與苯發生烷基化反應生產乙苯等。
(2) N-烷基化反應
苯胺和甲醚烷基化生產苯甲胺;
苯胺與氯乙酸生產苯基氨基乙酸;
苯胺和甲醇制備N,N-二甲基苯胺;
苯胺和氯乙烷制備N,N-二烷基芳胺;
對甲苯胺與硫酸二甲酯制備N,N-二甲基對甲苯胺;
環氧乙烷與苯胺制備N-(β-羥乙基)苯胺;
氨或脂肪胺和環氧乙烷制備乙醇胺類化合物;
苯胺與丙烯腈反應制備N-(β-氰乙基)苯胺等。
(3) O-烷基化反應
對苯二酚、氫氧化鈉水溶液和氯甲烷制備對苯二甲醚;
硫酸二甲酯與苯酚制備苯甲醚;
高級脂肪醇或烷基酚與環氧乙烷加成生成聚醚類產物等。
重點監控工藝參數
烷基化反應釜內溫度和壓力;烷基化反應釜內攪拌速率;反應物料的流量及配比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反應物料的緊急切斷系統;緊急冷卻系統;安全泄放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等。
宜採用的控制方式
將烷基化反應釜內溫度和壓力與釜內攪拌、烷基化物料流量、烷基化反應釜夾套冷卻水進水閥形成聯鎖關系,當烷基化反應釜內溫度超標或攪拌系統發生故障時自動停止加料並緊急停車。
安全設施包括安全閥、爆破片、緊急放空閥、單向閥及緊急切斷裝置等。

閱讀全文

與化工危險工藝自動切斷裝置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steam令牌換設備了怎麼辦 瀏覽:246
新生測聽力儀器怎麼看結果 瀏覽:224
化學試驗排水集氣法的實驗裝置 瀏覽:156
家用水泵軸承位置漏水怎麼回事 瀏覽:131
羊水鏡設備多少錢一台 瀏覽:125
機械制圖里型鋼如何表示 瀏覽:19
測定空氣中氧氣含量實驗裝置如圖所示 瀏覽:718
超聲波換能器等級怎麼分 瀏覽:800
3萬軸承是什麼意思 瀏覽:110
鑫旺五金製品廠 瀏覽:861
蘇州四通閥製冷配件一般加多少 瀏覽:153
江北全套健身器材哪裡有 瀏覽:106
水表閥門不開怎麼辦 瀏覽:109
花冠儀表盤怎麼顯示時速 瀏覽:106
洗砂機多少錢一台18沃力機械 瀏覽:489
超聲波碎石用什麼材料 瀏覽:607
組裝實驗室製取二氧化碳的簡易裝置的方法 瀏覽:165
怎麼知道天然氣充不了閥門關閉 瀏覽:902
公司賣舊設備掛什麼科目 瀏覽:544
尚葉五金機電 瀏覽: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