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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評價

發布時間:2023-05-28 08:30:41

❶ 雷電防護技術專業怎麼樣_就業方向_主要學什麼


高考 填報志願 時,雷電防護技術 專業怎麼樣 、 就業方向 有哪些、主要學什麼是廣大考生和家長朋友們十分關心的問題,以下是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掌握扎實的科學文化基礎和雷電學、電子電路識圖制圖、防雷工程設計與施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知識,具備防雷制圖審圖、防雷相關儀器設備維護使用、防雷工程項目管理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養,能夠從事防雷工程設計與施工、防雷裝置檢測、物聯網防雷技術應用等 工作 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2、 就業 方向


面向防雷工程設計施工、防雷裝置檢測等技術領域。


3、主要專業能力要求


具有電子電路圖識圖能力;


具有應用和維護保養防雷相關儀器設備的能力;


具有繪制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圖紙的能力;


具有防雷工程勘測、設計、施工並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能力;


具有結構、電氣識圖能力,具有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的能力;


具有建築物、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檢測的能力;


具有相關數字技術和信息技術的應用能力;


具有探究 學習 、終身學習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4、主要專業課程與 實習 實訓


專業基礎課程:雷電學原理、電工電子基老胡礎、現代雷電防護技術基礎、常用防雷相關儀器設備使用、防雷輔助設計、防雷建築基礎、防雷管理與規范、物侍薯攔聯網防手拆雷技術。


專業核心課程:建築物防雷工程設計與施工、 計算機 機房防雷工程設計與施工、信號系統防雷工程設計與施工、低壓配電系統防雷技術、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方案編制、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實習實訓:對接真實職業場景或工作情境,在校內外進行防雷制圖識圖、防雷工程設計與施工、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檢測等實訓。在氣象、建築、通信、電力、石化、社會防雷企業等單位進行崗位實習。


5、接續專業舉例


接續普通本科專業舉例:安全工程

❷ 防雷設備檢測資質尋要什麼樣的人員

你是說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防雷裝置檢內測資質證》分正容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申請甲級資質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資質的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我們有防雷檢測人員證書可掛。需要的話可以私信我

❸ 請問哪裡可以做防雷檢測怎樣選擇

做防雷防靜電檢測沒有什麼選擇的,去當地氣象局,氣象局下面有專門的部門進行防雷防靜電檢測,獨此一家,別無分店。

❹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13件省政府規章

(一)《江西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2006年6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02號修正)。

(二)《江西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1998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75號公布)。

(三)《江西省水路運輸管理辦法》(1988年2月1日贛府發〔1988〕15號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號修正,2014年1月30日省政府令第210號修正)。

(四)《江西省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1991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7號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號修正)。

(五)《江西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9月21日省政府令第35號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號修正,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2010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第186號修正)。

(六)《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01號公布)。

(七)《江西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質量管理規定》(1999年8月12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

(八)《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45號公布)。

(九)《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46號公布)。

(十)《江西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組織辦法》(1993年4月7日省政府令第21號公布)。

(十一)《江西省犬類管理試行辦法》(1987年8月5日贛府發〔1987〕71號公布,1997年8月27日省政府令第57號修正,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2005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140號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號修正)。

(十二)《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200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102號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2010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第186號修正)。

(十三)《江西省九江開放開發區管理辦法》(1997年6月18日省政府令第54號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二、對11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江西省植物檢疫辦法。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逗凱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均不得在非疫情發生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確需在非疫區進行的,應當執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江西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1、將第六條修改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並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2、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3、將第八條刪除。

4、將第九條修改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5、將第十條修改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應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支付收購糧款的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五)倉儲設施設備、質量檢驗儀器、計量器具等證明材料;

「(六)倉儲保管、質量檢驗人員證明材料。」

6、旅枝將第十一條刪除。

7、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的下列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江西省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六條修改為:「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木材生產者生產的木材,憑林木採伐許可證、森林植物檢疫證,屬原材的還須提供檢尺碼單。

「(二)經營、拆指敏加工木材的,憑購材時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運輸證、森林植物檢疫證。

「(三)非重點保護樹種林木(包括從山上採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憑林木採伐許可證、森林植物檢疫證。

「(四)屬於國家一、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及其產品,憑森林植物檢疫證和野生植物採集證。

「(五)苗圃自繁自育的綠化大苗,憑森林植物檢疫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和標簽。

「(六)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非重點保護的零星林木,憑所在地林業工作站的證明。

「(七)進口木材的,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明。

「(八)依法沒收後拍賣、變賣的木材,憑森林植物檢疫證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

2、將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對符合前條規定的,當場簽發運輸證;對不符合前條規定的,不予簽發,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3、將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運輸證的監督管理工作。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簽發,使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樣式的木材運輸證。」

(四)江西省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1、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等單位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築物、電氣化鐵路、高速公路、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電纜,設置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設施時,對可能影響民航專用頻率安全的,應當在徵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後,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2、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垃圾、落葉等產生煙霧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江西省船舶建造、監督檢驗管理規定。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有關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書。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省氣象學會組織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水平)測試。」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外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檢測的,應當接受防雷裝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3、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防雷標準的設計,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對不符合防雷標準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修改意見書進行修改。

「未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4、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文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5、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核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有關部門在審核防雷裝置設計,進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許可權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7、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七)江西省國防信息動員辦法。

1、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信息動員辦在省國動委的領導和東部戰區信息動員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防信息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命令、指示,編制本省國防信息動員工作規劃、計劃和預案,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省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

「(三)擬訂本省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年度計劃,並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全省信息裝備、物資儲備計劃,具體負責信息裝備、物資的動員徵用;

「(五)組織開展本省國防信息動員演練;

「(六)組織國防信息動員技術研究及其成果推廣應用;

「(七)組織實施戰時國防信息動員和支前保障工作;

「(八)指導、監督、檢查下級國防信息動員工作;

「(九)與國防信息動員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2、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信息動員辦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東部戰區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工作。

(八)江西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九)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1、將第六條修改為:「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發放取水許可證:

「1、跨省河流、省際邊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限額以下、3萬立方米以上的;

「2、工業和城鎮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萬立方米以上、跨設區的市大型灌區取用地表水、水庫設計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設計取水量100萬立方米以上(不含地溫空調項目取水),其中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設計取水量40萬立方米以上的;

「4、水電站總裝機6萬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30萬千瓦以上的;

「5、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或者設區的市之間有爭議的取水。

「(二)流域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之外的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權,由設區的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並報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地溫空調項目取水由設區的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資源狀況和取用水情況,對取水許可審批分級管理許可權進行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2、將第八條修改為:「建設項目取用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江西省水資源條例》規定,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

(十)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1、第五條增加一款為第三款:「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並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2、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適度競爭』的原則對煙花爆竹進行經營布點。」

(十一)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

1、第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按照國務院規定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對建築施工企業和列為工資支付重點監察對象的用人單位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該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2、將條文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法律主觀:

需要具備條件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場所;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和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專用儀器設備經檢定並在有效期內。

法律客觀: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歷遲。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亂爛差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嘩皮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❻ 電力乙級升甲級需要什麼條件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

❼ 急急急!個人防雷資格證的考試要求

防雷資格證報考條件:

1、報考防雷工程和防雷檢測個人資格證的技術人員年齡要求:男性不超過60歲,女性不超過55歲。

2、具有中專以上工科學歷,具備防雷、通信、電子、電力、建築、計算機和氣象等相關專業的基本知識。

3、已取得防雷個人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證件在有效期內),不得參加新證考試,不允許在兩個以上防雷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7)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評價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與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用防雷公司必須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檢測條件和能力,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測數據和結果。

❽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❾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❿ 廣東省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評價考過,有證書的嗎

如果監測專業技術人員評定的考過去了當然得給人發一定的證書如果監測專業技術人員評定的考過去了當然得給人發一定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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