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防雷設備檢測資質尋要什麼樣的人員
你是說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防雷裝置檢內測資質證》分正容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申請甲級資質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資質的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我們有防雷檢測人員證書可掛。需要的話可以私信我
『貳』 防雷檢測資格證書如何取得
防雷檢測資格證是各省級氣象學會舉行的考試,通過考試就可以取得資格證了
各地每年都會有這樣的考試,及時關注氣象局網站,會有通知的,按照要求報名、學習,准時參加考試
防雷資格證書的考試對人員的專業是有要求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等相關專業,具體要咨詢當地省級氣象局法規處
『叄』 防雷檢測資質的分類有哪些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1)甲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可從內事《建築物防雷設計容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的檢測。
2)乙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可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的檢測。
3)丙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可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小型內部防雷裝置的檢測。
『肆』 如何辦理防雷檢測資質
需要提來交以下資料:源
1、單位書面申請報告;
2、單位基本情況;
3、單位事業法人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計量認證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5、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認證申請表;
6、質量管理手冊;
7、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8、中級技術職稱以上人員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資質
資質,漢語詞彙。拼音:zī zhì釋義:1、稟性;素質2、建築企業從事建築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築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
『伍』 防雷檢測資質承攬的范圍
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回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答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陸』 陝價經函【2006】198號
陝西省物價局關於統一全省防雷裝置檢測相關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復函
陝價經函〔2006〕198號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陝西省氣象局:
你局《關於進一步規范防雷技術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陝氣函〔2006〕49號)收悉。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防雷工作的規定和要求,為統一全省防雷檢測相關收費項目,規范收費行為,我局在廣泛調研、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了全省防雷裝置檢測相關收費項目,核定了收費標准,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防雷裝置檢測收費分為隨工和竣工檢測、建(構)築物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特殊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單獨防雷裝置設計審查、雷擊風險評估和災害鑒定五項,具體收費標准詳見附件1。
二、建築物層次按多層(7層以下,含7層)、小高層(8至15層,含15層)、高層(16層以上,含16層)劃分;構築物按每層3米進行折算。
三、同一建(構)築物同一天面上檢測點集中的防雷裝置檢測實行分段計費:1至10個檢測點按規定標准收費;11至20個檢測點按規定標準的80%收費;大於20個檢測點按規定標準的50%收費。檢測不合格項目經整改後,復檢按規定標準的30%收費。
四、不能按面積計收費用的構築物和新建、改建、擴建的特殊防雷裝置可按檢測點收費。
五、根據法律法規、防雷技術規范的規定和業主需要,凡專項設計施工的防雷工程,其防雷裝置設計技術審查遵循不能重復審查收費的原則,按防雷工程造價的1%收取技術審查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收。
六、本標准適用已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
七、本文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以前有關防雷檢測的收費文件和規定即行廢止。
附件1:陝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收費項目及標准
2:隨工和竣工檢測項目表
3:定期檢測項目及檢測點計量表
『柒』 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規范防雷減災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陝西省氣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防雷減災管理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的防雷減災工作。
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規劃、建設、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技術和雷電防護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業務,製作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天氣、雷擊落區和危害等級的預報和警報信息。第七條下列易遭受雷電災害的建(構)築物、設施或場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劃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場所以及體育、旅遊、游樂等場所;
(三)郵電通信、電力生產、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電子信息系統、金融證券、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設施。第八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禁止無資質或超出資質規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第九條建(構)築物、其它設施或場所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設計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防雷裝置設計。需要採取綜合防雷設計的建設項目在設計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等級評估。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未通過的,應當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一條安裝防雷裝置應當按照核準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隨工檢測。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竣工實行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竣工並取得竣工檢測報告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構)築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納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第十三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防雷技術規范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數據應當真實、准確,不得遺漏檢測項目,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第十五條因雷電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協助進行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按規定進行設計審核的;
(三)防雷裝置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
(四)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規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第十七條對當事人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防雷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的隨工檢測,是指在施工階段對竣工後無法進行檢測的防雷裝置關鍵部位進行的檢測。
本辦法所稱竣工檢測,是指在驗收階段對防雷裝置做最後的測量,並編制最終的測試文件。
『捌』 如何辦理防雷檢測資質
具備相應的條件後,可向省級氣象局法規處申報防雷檢測資質,相關規定可參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38號令)。
『玖』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