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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

發布時間:2023-05-27 07:49:00

⑴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7)

一、修改12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一)將《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管。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並依法進行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規劃、房地、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後,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或者場所的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核發《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其他工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第二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五項中的「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防雷檢測資質證書或者相關防雷許可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或者場所的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五)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二)刪去《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一項、第二項。
(三)刪去《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中的「採用全程全額的監督管理方式」。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比例及操作程序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該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進度,分期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
(四)刪去《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五)刪去《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六)將《長春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單體建設項目,應當一次性繳納配套費。但單體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證核發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繳納配套費。
「非單體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分次繳納配套費。」
(七)將《長春市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拆除企業是指由具有相應工程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建(構)築物拆除作業的施工單位。」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
(八)刪去《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九)將《長春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舉辦展覽的單位,應當將法人代表身份、展館場地使用證明、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書面告知市會展辦。」
刪去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
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招商信息發布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展覽名稱、展覽主題、展覽范圍和展覽時間等事項。確需變更的,舉辦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會展辦,同時告知參展經營者。」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舉辦單位負責展覽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十)將《長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將第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清除冰雪責任人無力承擔清除冰雪義務的,可委託街道辦事處代為清除, 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三款修改為「承擔運出冰雪義務的責任人無力運出冰雪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負責運出,所需運輸費用由該責任人承擔,也可以委託清除冰雪公司有償清運。」
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一)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城市供熱的管理工作。」
將第九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中的「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凡在本市城區內設立熱經營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范圍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二)刪去《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十八條。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⑵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規范qx/t 06-2009過期沒有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繼續有效。

《固定式壓力容版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權TSG 21—2015(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的函(質檢特函〔2014〕5號) 2014年2月28日
還沒有正式執行。

⑶ 甘肅省防雷審批手續

(一)審批項目名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二)項目性質:行政許可
(三)設定依據:2010年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四)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8項規定,貴港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縣級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行政審批條件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1年7月21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7月2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②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④防雷裝置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條規定,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②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③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裝的防雷裝置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出具合格意見;
⑥施工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六)實施對象和范圍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根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2)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3)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七)申請材料
(1)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
②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③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④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的備案證明、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⑤防雷機構出具的經審核通過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原件1份);
⑥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項目,應提交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2)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原件1份);
②《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復印件);
③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④施工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需一並提供);
⑤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防雷工程資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⑥施工單位施工人員焊工證(復印件);
⑦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⑧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防雷產品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防雷產品檢測報告(復印件);防雷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原件);
⑨業主或項目有變更時,提供變更證明材料(原件)。
(八)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十)收費項目、標准及依據:不收費。

溫馨提示: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設計技術審核,通過審核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
辦理防雷竣工驗收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竣工檢測驗收業務,驗收通過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⑷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①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原件1份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②非法人機構應提交法人機構授權書原件);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①建設項目名稱、地址須填寫准確,相關內容須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內容一致;②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①新、改、擴建項目提交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或建設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②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所蓋公章應與設計資質證書名稱一致,
驗原件。)
4.設計人員資格證書(①須是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人員;②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2名防雷工程個人資格證書;③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1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築師證書和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④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驗原件。)
5.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①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②蓋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公章和雙方的騎縫章;
③總規劃平面圖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須提交設計方案。

6.防雷產品檢測報告(①限提交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②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③提交復印件(封面及1—4頁即可)1份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產品合格證(相應浪涌保護器合格證原件1份,若是復印件應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需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裝置檢測登記表》(原件1份,①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沒有確定的,可填寫「待定」)。
備註:
①所有申請材料須蓋公章,多頁的材料還要加蓋騎縫章;
②申請書須填寫完整,塗改的地方應蓋申請方公章。
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和《防雷裝置檢測申報登記表》的內容應與《防雷裝置設計
技術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一致。
④網上下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以及《防雷裝置檢
測申報登記表》。
⑤大型建設工程規模劃分參照建設部《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
重點工程以市政府發改立項項目為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劃分參照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分區
和防雷分類,人員密集場所劃分參照消防法,以上各項最終釋義由市氣象局負責。

⑸ 建築物防雷驗收的面積有何規定啊

建築物防雷驗收的面積是按建築面積的。

建築物防雷設施驗收標准
避雷網安裝
1保證項目:用材及網格尺寸和接地電阻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基本項目:網格及支持件安裝應符合如下規定:
合格:架空高度適宜,位置正確,網格交叉點焊接完好,支架布置均一,曲率半徑正
確,牢靠堅固,與保護面平行,防腐良好。
優良:在合格基礎上,要求焊縫平整光滑,網格布置均勻平整,防腐均勻,支架有良
好的導電性。
3檢查數量:網格數的30%,支架全數。
4檢驗方法:抽樣觀察檢查和器測或檢查施工記錄。
引下線安裝
明裝引下線安裝
1保證項目:用材及引下線數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基本項目:引下線及支持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合格:安裝位置正確,堅固牢靠,焊接工藝正確,支持件用材、支持件與牆面的間距
符合設計要求,防機械損傷部件齊全,防腐良好。
優良:在合格基礎上,螺栓等緊固件齊全,斷接卡設置便於檢測,接觸面鍍鋅或鍍錫
完整,引下線平直,固定點間距均勻。
3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4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器測。
暗敷引下線安裝
1保證項目:接地電阻及用材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基本項目:安裝應符合如下規定:
合格:電氣預留接地及引出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柱內主筋位置對稱,搭接處要平
整,每層短路環≥1個,用作引下線的主筋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應與均壓環作良好的焊接。
優良:
在合格基礎上,電氣預留接地的引出長度≥0.2m,引出材料為≥φ12鍍鋅圓鋼;焊接處平滑無氣孔;引下主筋與箍筋全部焊接。
3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4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器測和檢查施工、安裝記錄。
接地裝置安裝
1保證項目:用材及埋設深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基本項目:接地體和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如下要求:
合格:人工接地體長度及安裝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體焊接無虛焊。降阻劑的用
量及採取的降阻措施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利用自然基礎作接地體時,要求與基礎同位的周圍土壤含水量≥4%。敷設於基礎中作為接地裝置的鋼筋僅一根時,其直徑D≥10mm。用基礎地網作接地體,每根接地線在-50cm以下與鋼筋連接的表面積s≥4.24kcm(kc是分流系數)。
優良:在合格基礎上,人工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10Ω,自然接地體的電阻值≤4Ω,
且自然接地體內的主筋與引下主筋的焊接面不少於3處,接地線搭接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扁鋼L≥2b(L為搭接長度,b為扁鋼寬度),圓鋼L≥6d(d為直徑)。
3檢猛蘆查數量:全數檢查。
4檢驗方法:觀察、器測和檢查隱蔽工程記錄。
避雷針安裝
1保證項目:用材及接地電阻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基本項目:避雷針及支持件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合格:位置正確。固定牢靠,針體垂直,防腐良好,避雷針及支持件的製作質量符合
設計要求。設有標示的避雷針標示完整、美觀、勻稱,顯示清晰。焊接工藝符
合施工規范要求。
優良:在合格基礎上,避雷針針體垂直度偏差不大於頂端針桿的直徑。
3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4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實測或檢查安裝、施工記錄。
避雷帶安裝
1保證項目:用材及接地引下位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基本項目:避雷帶及其支持件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合格:高度適宜,位置者知飢正確,固定牢靠,曲率半徑正確,焊接工藝正確,防腐良好。
焊縫平整,飽滿,無明顯氣孔、咬肉等缺陷。支撐立柱與避雷帶和帶與帶的搭
焊長度符合設計要求,閉合環路測試良好。
優良:在合格基礎上,避雷帶整體安裝布置勻稱美觀,焊縫平滑,全帶處於同一水平
線上。
3檢查數量:根據避雷帶的長度和防雷等級,一類防雷每間隔12m檢一個點,二類防
雷每間隔18m檢一個點,三類防雷每間閣24m檢一個點。
4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實測或檢查安裝、施工記錄。
感應雷防護裝置安裝工程
等電位處理
1保證項目:
接地電阻值應與所連接的防直擊雷裝置相同,材料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各種設備的防雷設施引下線首返不得串聯,應各自接入接地總匯流排。
2基本項目:等電位連接處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合格:天面冷卻塔、廣告牌和其它金屬物體與避雷帶(網)的連接不少於兩處。豎直
金屬管道在頂端和底端應分別與防雷裝置相連;電梯每條導軌的接地不少於兩處;地下供水管道應與建築物防雷地相連,高低壓聯合變壓器應與建築物防雷地相連;低壓配電重復接地和保護接地的設置符合設計要求。燃氣管道的進出口必須與防雷地連接,並應有兩處接地。
優良:在合格基礎上。天面部分的等電位處理的焊接工藝符合焊接平滑、無氣孔的標
准,其它部分的焊接同上,其焊接的長度應為材料直徑的6倍,寬度的2倍,各種引下接地線無串聯,接地電阻值均≤4Ω。
3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4檢驗方法:觀察、器測和檢查施工記錄。

⑹ 貴陽市防雷減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部署、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全市防雷減災工作,並且負責南明區、雲岩區、小河區等未設氣象主管機構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其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行雷電監測、預報;
(二)負責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三)監督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四)開展防雷減災的科普宣傳、科技咨詢、教育培訓;
(五)組織對雷電災害防禦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第二章災害預防和處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雷減災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監測情況,開展雷電預報工作,及時向社會預告雷電發生的時間和重點區域;結合雷電災害發生特點,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對爆炸危險環境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雷擊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組織雷擊風險評估,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第八條遭受重大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將受災情況立即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布地址、電話。
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與鑒定,並且在10日內做出雷電災害鑒定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第九條雷電災害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三)鑒定結論;
(四)整改意見。第十條重大雷電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以下措施:
(一)調派人員救援;
(二)向有關地區通報災害信息;
(三)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四)轉移、疏散受災人員;
(五)保證受災群眾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六)做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七)消除災害隱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條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構築物;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安裝防雷裝置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幫助,做好服務工作。第十二條防雷裝置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第十三條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資質、資格證書,並且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檢測。
氣象主管機構、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必須經過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
(三)技術評價意見;
(四)防雷裝置檢測計劃。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申請單位根據《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修改後,重新申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圖進行施工,設計圖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審。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防雷裝置驗收,未經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竣工圖;
(四)《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⑺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⑻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各個省份不一樣! 你可以登入你所屬的省份的氣象局網站進行查詢
以下是江西專省的防雷驗收需要的資屬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總規劃平面圖;
3、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4、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5、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3、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4、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5、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6、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
防雷裝置竣工驗同一樓一樣

⑼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⑽ 到重慶區縣做防雷工程需提交哪些材料

你個問題兩方面:第一公司要在重慶市局備案,參照中國氣象局22號令: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具體資料可向當地的防雷中心或者政策法規處詢問。
第二在區縣做防雷工程就是設計申報和竣工驗收申報兩方面。具體參照中國氣象局21號令: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和施工人員的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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