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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

發布時間:2023-05-23 22:20:21

①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決定(2018)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刪去第十一條。三、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應當依法事先徵得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修改為「應當依法事先徵得有審批權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或者設施」。五、刪去第二十八條。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七、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依照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八、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委託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十、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使用等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防雷工程質量安全。」十一、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十二、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防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三)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② 青島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2018修訂)

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三條市、區(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氣象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與檢測工作。各級防雷減災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防雷減災的具體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勞動、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事項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並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進行統一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專業部門負責公路、水路、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政許可。第五條下列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高層建築、中型以上的廠房及20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建(構)築物;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站、煤制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及重要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設施;

(四)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五)重要的航空、航海地面導航設施;

(六)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它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及設施。第六條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安排施工。第七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由審批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由審批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開展。第八條新建、擴建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竣工,應當經審批部門驗收合格。

對不符合防雷規范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單位應當按防雷規范的要求進行改裝。第九條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損壞時應當及時維修並檢測。第十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每6個月檢測一次。

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由審批部門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進行復檢。第十一條禁止銷售和安裝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第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後,發生災害的單位,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機構報告,保護好雷擊現場,並協助防雷減災機構做好災情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第十三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違反本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雷電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防雷減災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收費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防禦雷電災害活動的研究、監測、預警;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的檢測與維護等。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范圍。第五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全區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組建全區雷電監測網,並組織開展防雷減災技術以及雷電監測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的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章防雷裝置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前款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第九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體育、旅遊、游樂、賓館等人員聚集場所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十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資質認定,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頒布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本自治區外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或施工的,應當在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三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第十三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制度。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頒布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示範文書等依法予以公示。情況復雜的,應當印製申請說明,免費提供給申請人。第十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審核設計方案和竣工驗收無關的技術資料和有關材料。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或《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七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或《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④ 建築物防雷竣工驗收歸哪個部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為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復許可、重復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二)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地方各級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
(三)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准規范,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由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研究確定並落實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相關部門要按程序修改《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涉及的部門規章等進行清理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督查,督促各部門、各地區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改革要求。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2016年6月24日

⑤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什麼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

1、防雷分類問題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的要求分為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2、接閃器和引下線的問題

接閃器在一般情況下多數採用避雷針、避雷網、避雷帶。有時在大面積需要保護情況下,可以採用避雷線保護。在搞環境防雷時,可以採用CA-A3防雷器或法國提前放雷避雷針保護。

3、地極及地極接地沖擊電阻的問題

如果建築物的防雷地極是獨立地極的話,一般要離開建築物基礎的地中距離3M以遠;如果是通信用的獨立地極的話,則要求離開建築物20M以遠,並要求接地電阻〈4歐。

除去一類防雷建築物屬於0區和1區,用獨立避雷針、獨立地極保護外,其餘類別一般情況下,都採用合設地極的方式,尤其是框架結構的建築物更應採用本身基礎作合設地極使用。

4、均壓環的設計和施工問題

均壓環是一條閉合的藏在建築物外牆內的水平避雷帶。它一方面與外牆所有的引下線焊接相連,另一方面又與外牆上所有金屬門、窗、玻璃幕牆相通,將它們所接閃到的雷電流通過均壓環、引下線的作用,將雷電流引入大地匯放。

5、電子設備的等電位處理問題

等電位處理就是用金屬導體把設備的金屬外殼與接地的匯流排連接起來。等電位處理的目的就是消除電位差,因此,所有引入室內的金屬管道、電纜屏蔽層在各個不同的防雷區間之間均應作等到電位處理。

另外,室外凡互相跨越或平行敷設的金屬管道,如果其間距少於100MM規定的間距,也應用金屬線互相跨接起來,採取等電位的處理方法避免反擊。室內電子設備的等到電位的連接方式應採用一點式方法接地,而不應互相串聯連接接地,以免引起干擾現象。

6、設備屏蔽的處理問題

屏蔽的作用是防止雷電感應對電子設備和干擾,根據不同的對象,屏蔽分有房屋屏蔽、管線屏蔽和設備屏蔽三種。屏蔽的效果與材料的導磁率有關,與材料的厚度尺寸有關;與網孔的大小尺寸有關。網孔越少,材料越厚,材料的導磁率越好則屏蔽的效果越好。

7、線纜的敷設問題

線纜最好採用埋地套鐵管的方式敷設。纜井應設計在建築物的幾何中心。室內的線纜布置應避開外牆、樑柱等雷電流集中流過的地方,以免對線纜產生大的干擾現象。同理,電子設備的放置問題,也應離開外牆、樑柱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8、供電形式

供電的形式最好採用TN-S系統。供電線路最好埋地套鐵管引入。N線、PE線重復接地引出,電源裝電源避雷器。

9、各種信號線裝信號避雷器問題

對信號避雷器的選擇的要求是工作頻率適合、傳輸功率大,插入損耗低、驗波系數少,雷電通流量大,響應時間快,殘壓低的信號避雷器。同時避雷器應有良好的接地。

驗收規范:

1、設計審核

指縣級及其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防雷裝置的設計進行審核並准許施工的行政許可行為。

2、技術審查(評價):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目前為縣級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對防雷裝置進行的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為技術服務性行為。

3、竣工驗收:指縣級及其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防雷裝置投入實際使用的行政許可行為。

4、檢測驗收: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對已竣工防雷裝置進行安全性能的檢測、檢驗、檢查等技術服務性行為。

5、質量監督: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的施工質量進行技術監督服務性工作。

⑥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⑦ 我想問一下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為哪個部門

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部門有:住房城鄉建渣仿首設部門、氣象部門、各專業部門。具體按情況大灶分類:
1、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2、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如數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3、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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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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