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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裝置區環保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3-05-15 05:53:38

⑴ 加油站環保選址要求

加油站作為石油石化行業的終端銷售系統,其經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整個行業的經營狀況。而一個加油站若想經營的好,就要從選址開始,站穩腳跟。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加油站環保選址要求,希望能幫到你。

加油站環保選址要求

人們在做加油站選址及規劃設計的時候,需要掌握加油站選址的7個要求,以便更好的規劃好加油站。

(1)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及環保、消防、交通部門的要求。

(2)加油站要沿主幹道交通負荷重心兩側布置。對於城市交通主幹道、出入方便的次幹道、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要結合道路出入口布置加油站。

(3)在做加油站選址及規劃設計應有利於交通安全。避開交叉路口等交通過於集中的地段,以免加油車輛與過往車輛發生交叉堵車,影響路口的通行能力。在雙向流量大的道路兩側,可錯開一定距離對稱選址,方便雙向行駛車輛加油,減少車輛轉彎加油對道路的橫向干擾。

(4) 加油站選址選址應具有較好的可見度(無建築物或樹木遮擋。退後道路不遠,在距加油站較遠處即可見其標識和罩棚邊沿);避免在彎道坡路選址,因為彎道司機視野受阻,坡道處車輛速度較快,為交通事故多發地帶,不適於建站。

(5) 加油站選址和規劃設計時應避開地下有構築物、煤氣、熱力等市政管線,空中有高壓電線、通訊電纜的土地。避免在塌陷回填、地勢低窪、地下水位高的區域選址,以免給施工造成困難。

(6)站址附近應有便利的電源、水源和冬季採暖條件,盡量減少站外配套工程投入。

(7)加油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油耀、加油視和通只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距離!

最後,具體的加油站選址及規劃設計所涉及到的油耀、加油視和通只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距離應該參照國家的規范!

加油站環保選址原則

一、從經濟角度出發加油站的選址

加油站是為汽車加註油品的場所,所以,從石沒基油公司的效益考慮,加油站要盡量選擇在車流量大而集中的地方。

1.大城市加油站的選址原則

大城市車輛較多,而且一般都有幾個集中的商業區和購物區,這些區域客流比較多而且比較集中,因此,這些區域應該是大城市建設加油站的首選位置。在美國市區內很多加油站就是建在超級百貨公司、倉儲批發店旁邊。因為美國人的消費習慣是在每周都會有比較集中的時間全家人出去采購,而超級百貨公司和倉儲批發店就是他們最好的選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國外的零售連鎖公司在我國也已經隨處可見。尤其是入世後,國際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和經驗被國人所接受並應用於經營中,國內零售超市、倉儲等各式連鎖公司蓬勃發展,在各大城市逐漸形成了不同的商圈。因此,我國城市的消費也出現了時間與地點的集中化趨勢,客流量大而集中的商業區是新建加油站的首選。再者,大都市的主要幹道、十字路口、交叉口及城市的出入口等處,也是車流量大的地方,在這些地方建設加油站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選擇。

2.中小城鎮加油站的選址原則

中小城鎮不像大城市有幾個商業集中區,一般中小城鎮的商業區都位於市中心,而市中心基本也是城市主幹道的必經之地。因此,中小城鎮在建設加油站時,要以城市主幹道和城鎮出入口為首選。尤其是大城市周邊的城鎮,基本上是進入大城市的交通要道,另外,國道及高速公路的入口也是商家的必爭之地,一些長途貨運車輛基本都會到這里加油並做稍事休息,在這些地點建站要充分考慮這些因素。而且,國喚鄭家經貿委《關於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意見》指出,城區加油站服務半徑應控制在不低於0.9公里,因此,加油站在選址時還要充分考慮到周圍加油站的覆蓋率。

二、從環保安全形度出發

加油站作為成品油的小型集散地,每天有大量成品油的進、銷、存。而成品油和其所散發出來的油品蒸氣,不但有易燃、易爆的危險,而且還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加油站選址時,除了要考慮到經濟因素、方便性等因素外,還要考慮加油站周圍環境與安全問枯鏈謹題。

HSE作為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已被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石油石化行業也特別重視HSE管理。所謂HSE管理是指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環境(ENVIRONMENT)管理,加油站的HSE管理就要從安全和環境入手。

1.安全形度講

加油站的安全不僅包括加油站油品、設備、現金、支票,還包括人員的安全,而由於加油站所銷售成品油的特性,加油站應盡量建設在空闊、通風良好的地方。參考《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修訂版)第4.4.2條中規定的甲、乙類液體總儲量51~100m3與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的防火距離分別為15m、20m、5m,浮頂儲罐在此基礎上還可減少25%。加油站的油品儲罐埋地設,其安全性比地上的儲罐好得多,故防火距離可以適當減小。考慮到一類保護物質重要程度高,建築面積大,人員較多,雖然建築物材料多數為一、二級耐火等級,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較大的防火距離,所以確定三個級別加油站與一類保護物的防火距離分別為25m、20m和16m,而與二類保護物、三類保護物的防火距離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別遞減為20m、16m、12m和16m、12m、10m。站外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火災危險性大小,加油站與這類設施應有較大的防火距離,本規范按三個級別分別定為25m、22m和18m。而公安消防部門規定,距離加油站18米的范圍內嚴禁煙火。因此,加油站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或火花作業的工廠車間等,還要盡量靠近市區人多的地方,防止發生搶劫事件,危及加油站員工的安全。

2.環保角度講

加油站所銷售的成品油及其揮發出的油蒸氣有一定的毒性,可以通過皮膚接觸、呼吸道吸入和通過食道進入消化道等方式進入人體,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研究表明,當空氣中輕質油油品蒸氣含量為0.28%時,經過12~24min,人便會感到頭暈﹔如果含量達到1.13%~2.22%時,便會發生急性中毒,人會感到難以支持﹔當油品蒸氣含量更高時,會使人立即昏倒,喪失知覺。而柴油和重質油能產生毒性很強的硫化氫氣體,這使油品的毒性變得更加嚴重。硫化氫密度比空氣大,在空間易積聚,不易飄散,對人體的危害非常大。因此,加油站在選址時要充分考慮周圍建築物及通風問題,要盡量選擇通風性比較好的場所,而且可以選擇周圍綠化較好的地方,因為有些植物是天然的殺菌材料,可以吸收空氣中許多有害成分,降低對人體傷害及空氣的污染。

加油站是汽車加註油品的地方,在加油過程中,司機習慣給車加水、洗車,會產生很多污水,這就要求在加油站選址時,要有良好的排水、排污系統。而且污水中含有油漬,含油污水的危害是巨大的。油類物質可以在水中形成油膜,阻礙大氣中的氧氣溶於水中,妨礙魚類及其它生物的生長生存:魚蝦等長期生活在受污染的水體中,其肉會有腥味,嚴重時,油污會影響魚類呼吸而導致死亡﹔用含油污水灌溉農田,不但會使糧食帶有油腥味,油類物質還會粘附於土壤內並粘在植物根部,危害植物生長,嚴重時會導致農作物死亡。此外,含油污水如果滲透到地下還會污染地下水質。因此,加油站在建設時,除了要設有污水沉澱池,採取一些措施吸收污水中的油污外,選址時應遠離河流和農田,不可將污水直接排放進河流。

3.防雜訊污染問題

雜訊污染對於處於市區或居民區的加油站來講是很嚴重的事情。一般來說,加油站發出的雜訊並不突出和強烈,但有些加油站地處城區和居民生活區,在夜間付油作業時產生的各種聲響還是較明顯的,特別是卡車的激活聲和質量不高的加油機工作時的磨擦聲等,所以加油站在選址時應盡量避免居民生活區。如果是選址需要,必須在居民區建站的,要對現有設備積極採用控制雜訊傳遞的方法,如在機器設備的外表上加消聲罩,在進氣、排氣口或管路中加消聲器,對加油棚營業室的天花板、牆壁、立柱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對有較大聲響的加油站可採取建設隔音牆或種植樹木等隔音方法,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對周圍人們休息和工作造成的影響。

三、方便性原則

加油站在選址時除了要考慮以上因素外,還要考慮到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方便性。在市區建設加油站時,由於車流量比較大,而且車輛加油時會在站內駐留一定的時間,這樣在車輛進站高峰時段,有可能造成交通堵塞。因此,加油站在建設時,要在場地設置、車輛疏導等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備,做到方便、快捷,既要方便汽車加油,又要盡量避免干擾交通運輸,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加油站選址特點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 [2002]18號);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3、國家經貿委、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嚴格控制新建加油站問題的通知》(國經貿貿易[2001]543號);

4、《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5、《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

6、《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皖商改字[2005]10號);

加油站布點的選址要求

加油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道路交通規劃,並充分考慮安全防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站址的選擇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加油站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規劃加油站選址時,要充分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站址應選擇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區站址應位於主幹道兩側或車輛匯集較多的地方;郊區站址應靠近主要公路或城鎮交通出入口附近。

2、站址要有利於交通安全,要有良好的視覺條件,司機可在100米之外看見。站址布置在主要車輛流向的右側,當雙向車流量非常大量,可考慮對稱布置,方便加油,有利交通。

3、站址應避開人流密集和重要建築物,如商業街、文化中心、金融住宅中心、文物古跡、學校、醫院、影劇院、托兒所等;避開構成城市主要景觀的道路風景區;避開需要保證安全生產的部門,如水廠、電廠;避開具有易燃爆炸、危險的基礎設施場地,如煤氣站、變電所。

4、站址要符合建築物防火規范和加油站的規范要求,對加油站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交通線的安全距離見表一。

5、站址選擇要特別注意地下情況,避開地下構築物,如人防出入口,各種地下管線等。避免在塌陷地區及泄洪道旁建設。

6、注意環境保護。站址距離水庫飲用水井應保持相應的距離。

7、新規劃加油站用地選擇在地質條件相對較差,不宜修建其它建築物的地段,這是因為加油站以儲油(地下)、加油為主,附屬建築物一般只有一層,對地質條件要求不高。

8、對老城區規劃調整的加油站用地結合舊城改建選擇在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段。在對規劃加油站改建選址時,盡量避免對老城區環境造成污染,應選擇在已有一定污染,不適宜生活居住的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段。

⑵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設計標准

你倆這個事情特別的設置標准那表示我理解安慰一些東西非常重要的

⑶ 化工行業有哪些標准

系統工藝上的標准
《石油化工裝置基礎工程設計內容規定》-033-2008
《煉油裝置工藝設計規范》SH/T3121-2000
《煉油裝置工藝管道流程設計規范》SH/T3122-2000
《石油化工儀表及管道伴熱和隔熱設計規范》SH3126-2001
《煉油廠流程圖圖例》SH/T3101-2000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工藝裝置設備布置設計通則》SH3011-2000
《石油化工企業總體布置設計規范》SH/T3032-2002
《空冷式換熱器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40-1997
《浮頭式換熱器和冷凝氣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14-1992
《U型管換熱器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17-1992
《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設計導則》SH/T3003-2000
《石油化工企業燃料氣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范》SH3009-2001
《石油化工設備和管道隔熱技術規范》SH3010-2000
《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規范》GB50126-2008
《石油化工塔器設計規范》SH/T3098-2011
《石油化工噴射式混合器設計規范》SH/T3120-2000
《石油化工企業工藝裝置管徑選擇導則》SH/T3035-2007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夾套管設計規范》SH/T3040-2002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H3024-1995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SH3047-19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
《設備熱效率計算通則》GB/T2588-2000
《石油化工設計能耗計算標准》GB/T50441-2007
《煉油廠設計熱力工質消耗量計算方法》SH/T3117-2000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3501-2011
《石油化工緊急停車及安全聯鎖系統設計導則》SHB-Z06-1999

以上的只是化工設計上常用的標准,還有很多標准規定,比如TSG_D0001-2009管規、其他的施工規范,質量驗收等等,建議在網路文庫里搜索「化工標准」,但有可能不是最新版。我以上列出的都是目前最新版本。

⑷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附加2區指的是什麼

這個是爆炸危險區的范疇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中:(1)2區范圍的劃分①易燃物質重於空氣,釋放源在封閉建築物內,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上的高度為7.5m及半徑為7.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重於空氣的貯罐,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距離貯罐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當貯罐周圍設圍堤時,貯罐外壁至圍堤,其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②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及釋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房,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距離封閉區外壁3m,頂部的垂直高度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③對於開頂貯罐或池的單元分離器、預分離器和分離器液體表面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 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離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3m以及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22.5m,地坪上高度為0.6m的范圍內劃為2區。(2)附加2區范圍的劃分。當易燃物質可能大量釋放並擴散到15m以外時,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劃分附加2區。易燃物質重於空氣,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

⑸ 親人們,石油化工工程新標准有都是哪些

2012年新發布的石化工程標准:SH/T 3006-2012 石油化工控制室設計規范SH/T 3014-2012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泵區設計規范SH 3034-2012 石油化工給水排水管道設計規范SH/T 3036-2012 一般煉油裝置用火焰加熱爐SH/T 3040-2012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及夾套管設計規范SH/T 3059-2012 石油化工管道設計器材選用規范SH/T 3077-2012 石油化工鋼結構冷換框架設計規范SH/T 3079-2012 石油化工焦炭塔框架設計規范SH/T 3088-2012 石油化工塔盤技術規范)SH/T 3091-2012 石油化工壓縮機基礎設計規范SH/T 3096-2012 高硫原油加工裝置設備和管道設計選材導則SH/T 3129-2012 高酸原油加工裝置設備和管道設計選材導則SH/T 3143-2012 石油化工往復壓縮機工程技術規范SH/T 3144-2012 石油化工離心、軸流壓縮機工程技術規范SH/T 3145-2012 石油化工特殊用途汽輪機工程技術規范SH/T 3172-2012 石油化工總圖運輸術語SH/T 3405-2012 石油化工鋼管尺寸系列SH/T 3516-2012 催化裂化裝置軸流壓縮機—煙氣輪機能量回收機組施工及驗收規范SH/T 3534-2012 石油化工築爐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SH/T 3535-2012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T 3549-2012 酸性環境可燃流體輸送管道施工及驗收規范SH/T 3550-2012 石油化工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技術文件編制規范SH/T 3610-2012 石油化工築爐工程施工技術規程SH/T 3611-2012 酸性環境可燃流體輸送管道焊接規程SH/T 3164-2012 石油化工儀表系統防雷工程設計規范SH/T 3167-2012 鋼制焊接低壓儲罐SH/T 3169-2012 長輸油氣管道站場布置規范SH/T 3408-2012 石油化工鋼制對焊管件SH/T 3410-2012 石油化工鍛鋼制承插焊和螺紋管件

⑹ 做石化給排水設計都有那些特殊的規范和圖集呀

GB50183-2004 石油天來燃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HG-T20570.15-1995工藝系自統工程設計
HGT20688-2000化工廠初步設計深度規定
石油化工給水排水管道設計規范 SH 3034-1999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管線綜合設計規范
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一2003
石油化工裝置基礎設計內容
石油化工裝置詳細工程設計內容規定 SHSG-053-2003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SH 3089-1998 石油化工給水排水管道設計圖例
SH/T3124-2001石油化工給水排水工藝流程設計圖例
HG 20559.4-1993 管道儀表流程圖管道編號及標注(1)

圖集沒有特別的

⑺ 石化企業電氣設計時需要參考哪些標准規范

石化企業電氣設計時需要參考哪些標准規范:
做石化的電氣設計,有一本規版范一定要,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權防火規范》,裡面有很多強制性規范。
其他就是一些基本的規范了,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建築照明設計標准,低壓配電設計規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等涉及的規范太多了。

⑻ 石油庫污水處理設計規范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244號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修訂計劃(第二批)》的要求,對原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進行修訂而成。本規范共分15章和2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石油庫設計所涉及的庫址選擇、平面布置、儲運工藝、安全消防、給水排水、環境保護、供電配電、採暖通風等方面的必要規定。由於石油庫儲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體,屬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所以,本著安全可靠的原則,著重對有關安全、消防問題作出詳細規定。本次修訂,將原國家標准《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庫設計方面的內容納入了《石油庫設計規范》。1984年版《石油庫設計規范》共有條文211條(包括1995年局部修訂條文),本次修訂保留了91條,修改了100條,取消了20條,增加了73條。與原規范相比,新規范主要有以下三個變化:1.增大了各級石油庫油罐總容量;2.提高了安全防火標准;3.內容更為全面、合理。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石油庫幾十年來的設計、建設、管理經驗,借鑒了發達工業國家的相關標准,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對其中主要問題進行了多次討論、協調,最後經審查定稿。根據建設部建標[2000]87號文《關於印發〈工程建設標准制強制性條文〉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體字註明了本規范的強制性條款。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授權,本規范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管理,由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原中國石化北京設計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⑼ 學習解讀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准

GBT 50493-2019修編主要內容(全文免費下載):

1、標准名稱由「設計規范」改為「設計標准」;

2、有毒氣體范圍由《高毒物品目錄》中所列毒氣擴大到常見劇毒氣體;

3、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的設計相容性、獨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應與火災及消防監控系統分開設置的要求;

5、增加了開路式(激光、紅外)探測器、雜訊探測器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探測器的布點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GDS配置圖等5個規范性標准附錄;

7、對標準的部分章節和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強制性條文。

◆原:名稱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現:名稱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准》

◆條文說明:

根據國標最新標准,作為規范類文件,必須全部是強制性條文,作為推薦型標准,是沒有強制性條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應採用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製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的產品。

◆現:GB/T50493-2019 3.0.5:可燃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防爆合格證和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參與消防聯動的報警控制單元應採用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合格證。

◆條文說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已批准新計量法於2017年12月28日執行。修改主要內容:取消製造、修理計量行政許可(即取消計量製造認證),嚴格執行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許可。

可燃氣體探測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認證,但銷售時應取得消防產品型式試驗檢測報告(必須有)和消防產品認證證書(企業自願取證)。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

◆現:GB/T50493-2019 3.0.8: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於其他系統單獨設置。

◆條文說明: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不能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系統合並設計,是為了保證工藝裝置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系統出現故障或停用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國家安監總局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中也明確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設置。因此,本標准修訂時,參照 GB50116和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要求,對GDS的設置要求進行了重新修訂。

◆原:GB50493-2009 3.0.11: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現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採用不間斷單元(UPS)供電。加油站、加氣站、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經營設施,其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可採用普通電源供電。

◆現:GB/T50493-2019 3.0.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單元、現場警報器等的供電負荷,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考慮,宜採用UPS電源裝置供電。

◆條文說明:

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一般採用盤裝或壁掛式,電源功率較小,故規定檢測報警系統也可採用普通電源供電。

◆原:GB50493-2009 3.0.4:報警信號應發送至現場報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現場操作室的指示報警設備,並且進行聲光報警。

◆現:GB/T50493-2019 3.0.3: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條文說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對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進行監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場所的檢(探)測器,應採用固定式。

◆現:GB/T50493-2019 3.0.6:需要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宜採用固定式探測器;需要臨時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宜配備移動式氣體探測器。

◆條文說明:

對於一些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如:環境濕度過高;環境溫度過低;或在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或無毒區,生產檢修時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等,受檢測產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機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氣體。本規范中有毒氣體的范圍是《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中所列的有毒蒸氣或有毒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醯氯)等。

◆現:GB/T50493-2019 2.0.2: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傷害的毒性氣體或毒性蒸氣。

◆條文說明:

只要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傷害的氣體,都稱為有毒氣體。都需要遵循本規范。

◆原:GB50493-2009 3.0.5:裝置區域內現場報警器的布置應該根據裝置區的面積、設備及建築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等綜合確定。現場報警器可選用音響器或報警燈。

◆現: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器宜根據裝置佔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築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

◆條文說明:

當現場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數量少於10個,現場環境雜訊低於85dBA,且探測器自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情況下,可不需設置現場區域報警器。

當現場環境雜訊超過85dBA,探測器自帶的一體化聲、光報警器難以達到報警效果時,為了警示現場工作人員,在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及高雜訊區等部位,需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

◆原:GB50493-2009 3.0.10:攜帶型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配備,應根據生產裝置的場地條件、工業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員的數量等綜合確定。

◆現:GB/T50493-2019 3.0.7:進入爆炸性氣體環境和(或)有毒氣體環境的現場工作人員,應配備攜帶型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進入的環境同時存在爆炸性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攜帶型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可採用多感測器類型。

◆原:GB50493-2009:氣體密度大於0.97kg/m³(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於0.97kg/m³(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現:GB/T50493-2019 4.1.2:判別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應以泄漏氣體介質的分子量與環境空氣的分子量的比值為基準:比值≥1.2,泄漏介質重於空氣;1.0 ≤比值<1.2,泄漏介質略重於空氣;0.8<比值<1.0,泄漏介質略輕於空氣;比值≤0.8,泄漏介質輕於空氣。

◆條文說明:

由於溫度和海拔對氣體的密度影響較大,為了方便判斷泄漏的介質泄漏到大氣中時,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本標准用泄漏介質的氣體分子量與當地空氣的分子量的相對比值作為判據。

◆原:GB50493-2009 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現:GB/T50493-2019 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並同時設置氧氣探測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對氣體密度大於0.97kg/m³(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相對空氣密度小於(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時,推薦的檢(探)測器安裝高度應高出地坪(或樓板面)0.3m~0.6m。過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濺,對檢(探)測器的損害;過高則超出了空氣重的氣體易於積聚的高度。

◆現:GB/T50493-2019 6.1.2: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m內。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0.5m-1m;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m~1m(新增)。

◆條文說明: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m內,09版規范為:高出釋放源0.5~2m。

6.1.3 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m~2.0m。(新增)

6.1.4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宜安裝於大空間開放環境,其檢測區域長度不宜大於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當現場斤需要布置數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的條件下,現場報警器可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探測器探頭合體設置。當現場需要布置數量眾多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此時現場報警器應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分離設置,並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聲光警示要求,分區設置。

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現場報警器常選用升級為105dBA的音響器,在高噪音區[雜訊超過85dBA]以及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通常還設立旋光報警燈。

◆現:GB/T50493-2019 5.3.2:區域警報器的報警信號聲級應高於110dBA(09版標准為105dBA),但距警報器1m處總聲壓值不得高於120dBA。

◆條文說明:

現場報警器選用,由原來105dBA的音響器修訂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的一級報警為常規氣體泄漏警示報警,提示操作人員到現場巡檢。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達到二級報警值時,提示操作人員應採用緊急處理措施。當需要採取聯動保護時,二級報警的輸出接點信號可供使用。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為了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以便操作人員及時處理,對同時發出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的檢測報警信號的處理,應遵循二級報警優先於一級報警;屬同一報警級別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優先的原則。

◆現: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應採用兩級報警。同級別的有毒氣體 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條文說明:

①一級報警為氣體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員及時到現場巡檢處理;

②二級報警為氣體泄漏緊急報警,提示操作人員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③當氣體泄漏需聯動保護時,應採用二級報警接點信號作為聯動保護條件;

④現場探測器自帶的警報器接受探測器輸出的一、二級報警信號,現場區域警報器接受GDS系統輸出的第二級報警信號。

◆現:GB/T 50493-2019 3.0.1: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泄漏氣體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泄漏氣體中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既屬於可燃氣體又屬於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只設有毒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

◆條文說明:

對於含多種有毒氣體組分的混合氣體,或不同工況條件下泄漏氣體的 組成差異大時,當各毒性氣體組分的氣體濃度都有可能達到各組分的有毒 氣體濃度報警設定值時,為確保生產安全,需要分別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應布置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密封處;

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現:GB/T50493-2019 4.1.3: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周圍應布置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液體/氣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條文說明:

根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規定,釋放源應按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為連續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和第 二級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轉時周期或偶然釋放;第二級釋放源: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檢測的主要對象是屬於第二級釋放源的設備或場所。

◆現: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的水平距離不宜大於10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的水平距離不宜大於4m。

◆註:AQ3036-20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定》7.2.1.1要求: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儲罐場所,在防火堤內每隔20~30m設置一台可燃氣體報警儀,且監測報警儀與儲罐的排水口、連接處、閥門等易釋放物料處的距離不宜大於15m。

◆現:GBT 50493-2019 3.0.10 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

◆條文說明:有毒氣體的三種職業接觸限值(OEL)數值由低到高依次為:最高容 許濃度MAC、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每天8小時,每周5天)、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15分鍾)。

根據目前國內、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製造水平,如果採用MAC市場上 無探測器可選,在確保操作人員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時有多個職業接觸限 值的有毒氣體,應按MAC、PC-TWA、PC-STEL優先順序選用;沒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氣體,可按直接致死濃度IDLH選用。

◆現: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報警信號應由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與火災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中應有明顯區別。

根據GB50493、GB50116及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規定及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應按下列原則進行設計:

1、GDS系統應由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現場區域警報器和室內報警控制單元等組成。現場有毒氣體探測器宜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可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

2、報警控制單元應採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包括獨立設置的PLC、專用氣體報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報警控制單元發出二級報警信號時,應觸發安裝在現場相應報警分區的區域警報器。

4、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進行圖形顯示和報警。可以設置一台獨立的顯示器。

5、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信號由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控制器實施消防聯動功能。可燃氣體探測器信號不能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輸入迴路。

6、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SIS)的輸入時,探測器應獨立設置,探測器配置應根據SIL迴路定級結果確定,並滿足《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50770有關規定。

◆說明:

探測器信號用於警示報警時,GDS報警控制單元採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認證,也不需要取得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探測器信號用於消防聯動時,GDS報警控制單元應採用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探測器信號用於安全聯鎖時,根據《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50770有關規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級的聯鎖信號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級的聯鎖信號應接入SIS。

⑽ 油庫環保管理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班 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加強班組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等,定期檢查、考核;

3.對重點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應急預案,並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5.按《安全台賬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賬、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安全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負責用火申請,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7.按事故管理規定參與調查,應急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七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安全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內容為: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人庫應辦理入庫手續,並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應加掛隔離車,不得頂車溜放作業,並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後,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迴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並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並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達到《職工聽力保護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2.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佩戴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准;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採取隔音或消音措施,雜訊不大於國家標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志》和CB 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築防火溝、防火牆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牆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並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得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於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小時以上的,應低於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並定期排氣。吸人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於0.2m處,排出口應高於油泵房屋頂1.5m、管口應裝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得設置圍牆。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採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採用二次密封裝置;

3.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於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7.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採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8.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採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並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

4.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人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6.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後安裝切水閥。

第二十六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曰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於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後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准;

3.加強管道的曰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准確無誤;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每年應在低窪、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並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牆。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採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採用軟質電纜,並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餘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於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於兩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兩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一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於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一次絕緣電阻並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並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後,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並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並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採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台賬;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12.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不準將導體放人油艙內。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人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台扶梯人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沒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並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葯,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採用防爆型,保證及時、准確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於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後,5分鍾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乾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後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一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塗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塗紅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塗黃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塗色有矛盾時,也可塗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准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2.鐵路槽車入庫後,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3.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鐵路槽車卸油,輕質油品應靜置15min以上,粘質油品應靜置20min以上;汽車罐車卸油,應靜置15minl22:;油輪和舶船裝、卸油,應靜置lOmin以上,若油艙容積大於5000m3應靜置30min以上;

5.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後,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6.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後進行;

7.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後接管,作業後先拆管後拆搭接線的原則;

8.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後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9.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0.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於0.2m處。 裝車初速度不宜大於1m/s,裝車速度不應大於4.5m/s;

11.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接觸或連接,並可靠接地;

1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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