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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役裝置設計診斷山東

發布時間:2023-05-13 23:56:32

❶ 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

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五篇)

只要管理者帶著責任帶著愛心抓安全,被管理者帶著對家庭對企業的責任敬畏安全,每一個人都是安全的贏家,都是安全的最終受益者。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希望大家喜歡!

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精選篇1

一、活動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近期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經營行為,規范安全秩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非法違規行為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著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進州頃孫一步推動供銷系統安全生產、經營工作持續穩定的良乎咐好局面。

二、成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機構

為保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區供銷聯社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區供銷聯社主任

副組長:區供銷聯社副主任

成員:基層社各主任、各企業經理。

領導小組負責全系統「專項整治」的全面工作,各基層社、企業負責本單位的工作。

三、重點范圍

在系統內全面開展「專項整治」專項行動。突出倉庫、廠房、賓館、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領域,以及各單位針對實際和行業特點明確的有關重點領域,集中進行打擊和整治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四、專項整治工作重點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超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以及倒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應關未關閉不到位的,關閉取締後有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

(三)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及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的;

(四)瞞報謊報事故的,以及重大隱患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六)非法用工、無證上崗的;

(七)作業規程不完善,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九)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

(十)重大基礎建設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十一)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十二)新材料、新設計、新裝備、新技術未經安全檢測核准投入使用的;

(十三)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五、重點領域

(一)煙花爆竹:重點整治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儲存、運輸、經營煙花爆竹存在安全隱患的;分包、轉包經營和出租、轉讓經營許可證的;未經批准擅自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倉庫或擅自改變儲存條件的;超許可范圍經營煙花爆竹的。

(二)商場、農資經營點重點整治:

農資:農葯經營冊鏈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整改而繼續生產、經營的;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的;分包、轉包生產經營和出租、轉讓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倉庫、廠房:儲存、經營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單位埋壓、圈佔、遮擋消防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單位建築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擅自關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員沒有持證上崗、不會操作設備設施的。

六、時間安排及要求

(一)部署動員階段(20__年4月25日—5月5日),各基層供銷社、公司要制定方案,迅速動員部署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糾正非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

(二)集中整治階段(20__年5月6日—6月30日),集中開展安全生產經營非法違規行為的檢查,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堵塞漏洞,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安全檢查和監管,徹底消除經營環節中的非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

(三)鞏固提高階段(20__年6月30日—7月11日),各單位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梳理總結,強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工作長效機制。20__年7月14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總結材料交區聯社辦公室,由聯社匯總後上報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精選篇2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鎮工業氣體生產、經營、充裝和使用行為,保證工業企業氣體生產經營和氣體消費者的用氣安全,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整治目標

堅持「隱患等同於事故」、「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工業氣體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有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安全責任,嚴厲查處工業氣體違法違規行為,清除事故隱患,有效避免因氣瓶充裝、使用不當等引發的泄漏和爆炸事故發生,確保我縣工業氣體經營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整治重點

(一)全面清理、嚴肅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運輸工業氣體以及使用未經檢驗合格鋼瓶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查處未按規定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建立各類台賬記錄,不按照危險化學品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未進行定置管理,未嚴格落實防倒、滾措施行為。

(三)查處無證人員進行氣體充裝工作、充裝人員資格證超過有效期、充裝記錄不齊全,氣瓶充裝質量不符合要求等行為。

(四)加強對餐飲行業和流動攤販使用氣體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使用工業氣體的行為。

三、整治時間和步驟

(一)摸底整治階段(5月15日至7月20日)

各部門對轄區內工業氣體的生產、經營、充裝、使用單位進行拉網式排查,並建立檔案,明確危險源和事故隱患重點單位。對查出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協調組織各個部門,按規定嚴格處理並逐條限期整改。

(二)督導檢查階段(7月21日至8月21日)

由工業氣體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組成督導檢查組,對工業氣體的生產、經營、充裝、使用單位進行抽查。對問題嚴重且整改不到位的單位進行依法依規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三)匯總上報階段(8月22日至9月10日)

對限期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並將摸底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整治辦,整治辦將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通報。

(四)總結提高階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各部門對此次專項整治活動進行認真總結,根據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建立工業氣體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

四、責任分工

為保證此次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自我加壓,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一)屬地責任。各村支部對轄區內工業氣體安全整治工作負總責。對在整治中因執法人員充當「保護傘」、失職影響工作不能正常開展或出現重大問題的,要嚴格實行問責制,一經查實,要嚴肅追究屬地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企業責任。工業氣體生產、經營、充裝和使用單位(包括流動小販)是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責任主體。各主體單位要主動配合屬地政府和監管部門開展檢查整治,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規范完善,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梳理吸收、規范整頓。各主體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拒絕檢查,對阻撓、拒絕檢查甚至暴力抗法的,堅決依法嚴肅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成立工業氣體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鎮委書記任組長,鎮政府鎮長、鎮政府辦公室主任、鎮政府主管副職、任副組長,各部門主管負責同志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各村支部要高度重視此次整治活動,成立專門領導機構,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具體的負責人、聯系人,並建立詳細的檢查台賬。

(二)嚴格執法,依法整治。對具備合法資質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指導規范和整改提升;落實市場退出機制,對管理混亂,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或整改後依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屢改屢犯的工業氣體生產經營市場。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堵疏結合,扶優治劣。為方便群眾的生產、生活,確保群眾的用氣安全,按照統一規劃、利民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負責扶持有實力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合理資質,依法依規進行經營。對暫時無條件建設液化氣充裝站的區域,聯系由合法經營的充裝站設立液化氣供應站;

(四)廣泛宣傳,強化監督。加強與新聞媒體聯系,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加強社會監督,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依靠群眾監督的力量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整章建制,長效監管。各村支部、各相關部門要在此次專項整治活動中,認真研究存在問題,逐步建立健全安全承諾制度、警示教育和約談制度、公開曝光制度、聯合執法制度、掛牌督辦制度,舉報投訴處理制度、社會監督制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緊急演練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

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精選篇3

根據__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在全縣集中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安全生產是抓好經濟發展的首要前提,也是抓好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為此,我局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由單位一把手負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上實行「一票否決制」,嚴格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工作與我局的其他工作一道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納入日常議事日程。

二、工作目標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杜絕重特大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減少一般傷亡事故,確保全年城管工作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零」目標以內。

三、工作措施

(一)對發放到各鄉鎮、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的滅鼠除四害葯物進行登記造冊,專款專用,保障滅鼠除四害工作順利開展。嚴格按照「統一指揮、統一行動、統一時間、統一用葯」的四統一原則和相關技術要求投放滅鼠除四害葯物,對具體實施鼠葯發放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二)加強市政、環衛、垃圾處理場設施的檢查、維護、更換和管理,金蘭大道、迎賓大道路燈地下管線的`走向示意圖的製作,河道翻水壩的液壓設備,及時調整應急救援隊伍,指定專人負責兩個廣場和新體育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加強車輛管理,定期檢修,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疲勞、違規駕駛,增強安全意識,並且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避免因安全工作不力造成安全隱患。

(三)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城區交通秩序,重點針對城區工地施工車輛及各類貨運車輛,嚴格入城證的辦理,保證車輛文明、安全、干凈、有序運行,杜絕道路污染和交通堵塞現象的發生。

(四)積極參與縣安辦組織的安全生產月集中宣傳活動,認真組織元旦、春節期間、汛期、各節假日等重要日期的安全宣傳和排查活動。協助相關部門、各鄉鎮對賓館、酒店和各類娛樂場所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和安全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維護好我縣環境衛生、社會治安秩序,為外商和遊客提供安全、舒適的環境。

(五)進一步完善城區門頭牌匾、戶外廣告的設置,嚴格審批手續,定期排查,及時與安監、電力等有關部門聯系,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六)對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明確單位內部安全通道,配備安全設施,定期檢查電器使用情況,有力保障單位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開設安全生產宣傳欄,充分發揮宣傳陣地的作用,對正反典型進行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職工安全意識,

(七)每月按時向縣安辦報送我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如有突發事件發生,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救、調查和善後處理,不謊報、瞞報、遲報。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開展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責任,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1日-6月20日)

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邊查邊改,將檢查整改情況整理備查。

(三)鞏固提高階段。(6月21日-7月10日)

總結工作經驗,查找不足,總結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責任落實

嚴格按照「一崗雙責」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要求,明確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形成統一領導、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下屬單位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局面。要狠抓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股(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協調、實施、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明確工作責職,細化工作任務。

(二)強化責任追究

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真正發揮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導向作用,形成獎優罰劣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各股(室)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定,實行獎懲。

(三)抓好載體建設

積極組織開展春冬兩季、法定節假日、各類重大活動等時期、時段的安全大檢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鼓勵和引導群眾對安全生產實行監督。及時宣揚先進,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素質。

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精選篇4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國發〔20__〕23號、國發〔20__〕40號文件為准則,以渝安監發〔〕34號文為行動指南,結合街道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創建實際,以降低工貿行業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為根本出發點,有效開展工貿行業 「兩危」(危險源、危險作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提高工貿企業辯識風險、防控事故的能力。

二、整治目標

(一)全街道工貿企業危險源得到普遍排查,管控措施有效,基礎檔案健全,各類危險源處於受控狀態。

(二)工貿企業作業人員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更加熟悉,對崗位安全風險「會辨識、能防控」能力明顯增強。

(三)工貿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對管轄范圍的安全風險「會辨識、能防控、嚴管理」的預控管理能力明顯增強。

三、整治重點

(一)加強危險源監控。開展以「會辨識,需申報,重監控,建檔案,要評估,有預案,要演練」為重點的專項整治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__)、《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0號)和《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__〕56號)等相關規定,企業要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制定、完善針對性強的工程技術與管理措施,定人員、定職責管理控制,確保其處於受控狀態,按國家相關規定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並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對於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對生產、使用、運輸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__〕95號)的危險化學品和安全風險大的重大設備設施、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要登記建檔,落實、完善監控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並自行安排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處於受控狀態。

(二)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開展以「『反三違』、『禁三超』,工作票,先審批」的專項整治

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企業必須實行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操作牌)管理,並實施作業前聯系、檢查、確認,作業過程的監護和作業結束後的確認。涉及禁火區域內動火等潛在危險因素多、易發生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作業,必須執行相關審批制度。堅決糾正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堅決禁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確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條件下組織生產。

一是交叉作業安全管理。重點是簽協議,明職責,定方案,需交底,設專人,勤檢查。企業在正常生產與建設施工或檢修之間出現交叉作業的情況下,要全面負責建設施工和檢修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建設施工或檢修承擔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將涉及本企業和施工企業、檢修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必須制定施工或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須經相關機構負責人審查同意。對涉及的各項工作內容、各個單位的任務、安全技術交底、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未經重新確認不得更改。

二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重點是需報批,先檢測,配設施,設監護。企業應當依照《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__)、《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20__)、《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結合企業的作業特點,建立健全有限空間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落實責任制。落實作業現場通風、照明、警戒、應急等措施;作業前要對現場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要確保機械設備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設備設施,安排專人監護。

三是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管理。重點是重設計,強檢測,降濃度,清積塵,控火源。結合企業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配備通風、除塵、照明、檢測檢驗、防火防爆等安全設備設施。要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__)》。首先控制粉塵、漂浮,其次對通風設備要經常進行清理,一定要杜絕火源,除防止明火外,還要防止電器火花、工具撞擊火花及各種情況下出現的摩擦起火和靜電起火。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器、電力設備的選型和安裝、檢修、維護,必須遵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__)、《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__) 、《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GB 3836.1-20__)等相關安全規定。

加工、使用、存儲具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煤粉、鋁粉)的設備設施,其上安裝的爆破片、泄爆閥、安全閥必須符合《爆破片及爆破片裝置》(GB 567-20__)等相關標准和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並定期檢查、檢定。

四、整治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3月10日前完成工貿企業「兩危」安全專項整治的方案制定、宣傳和工作部署。

(二)企業自查階段。年4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工貿企業危險源的全面排查,情況匯總。

(三)專項治理階段。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工貿企業的危險源的風險辨識、申報、建檔,隱患整治工作。

(四)督查考核階段。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街道安監科全力配合縣安監局全面檢查轄區內規模以上工貿企業「兩危」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重點檢查今年安全標准化創建企業的「兩危」管控情況。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部署

街道辦事處成立以主任楊桂林任組長,武裝部長蒲慶華、統戰委員黃道明為副組長,相關科室人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監科,負責日常工作。各工貿企業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研究部署專項整治工作。

(二)強化宣傳,營造氛圍

在開展工貿企業「兩危」專項整治過程中,街道安監科要通過調研、會議、培訓、講座等形式,向工貿企業宣傳開展「兩危」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幫助工貿企業正確理解和把握專項整治的目標任務和整治要求,提高工貿企業「兩危」專項整治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三)真抓實治,注重效果

各工貿企業要對照目標任務要求,全面排查危險源,真實填制上報相關表冊上報街道安監科。

(四)加強指導,嚴格考核

各村、社區,有關單位要加強指導,要結合企業安全標准化創建工作,幫助企業完成危險源和危險作業辨識、申報、建檔,制定整改措施。

鄉鎮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精選篇5

醫葯企業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較普遍,工藝過程復雜,近年來我省醫葯企業因工藝、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多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為著力提升醫葯生產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堅決遏制和有效防範事故發生,決定於__年3月至__年12月,在全省組織開展醫葯化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__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標准,通過專項行動,強化醫葯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推動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提高生產裝置本質安全水平,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全面開展醫葯行業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安全意識;督促指導醫葯企業修訂完善並嚴格落實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有粉塵和揮發性可燃物場所的監管,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以及防火、防爆炸措施;以原料葯生產企業為重點,強化使用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完成自動控制、連鎖和報警改造,對未經正規設計的企業依法進行設計診斷和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一)部署排查階段(__年3月至4月)

各級安監部門按本方案要求,進行動員部署,組織開展對轄區內醫葯企業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分類管理、整治工作計劃,認真填寫《醫葯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見附件),於__年4月底前,將匯總表報省安監局。

(二)整改提高階段(__年5月至12月)

一是組織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安監部門要組織開展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督促企業開展三級教育,普及安全知識,提高法制意識,掌握崗位安全職責。通過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營造有特色的企業安全文化氛圍。

二是督促指導企業依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標准規定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規程,並建立嚴格的制度規程落實考核體系,強化制度落實。

三是對有粉塵和揮發性可燃物場所的企業,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標准強化監管,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和防火防爆炸措施。

四是對涉及「二重點一重大」的生產、使用、儲存裝置,按照《關於開展化工企業生產裝置及儲存設施自動化控制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鄂安監管危化〔20_〕95號)的規定進行自動化改造。對未經正規設計的企業參照《__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在役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實施方案》依法進行設計診斷和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五是督促企業運用好隱患排查治理「標准化、數字化」體系,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日常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和治理各類事故隱患。

(三)總結鞏固階段(__年12月)

各市(州)安監局要對照專項整治工作內容,認真總結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分析存在的不足,不斷改進工作,鞏固和提高專項治理效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行動,落實領導責任,要確定分管領導和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制定行動方案,明確整治任務、措施和行動步驟,扎實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確保取得實效。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安監部門要將企業專項治理工作納入執法檢查內容,按照整改內容和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有序推進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進行查處。省安監局將適時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同時將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各地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及時上報進度。各級安監部門應嚴格按照進度,穩步推進整治工作。各市(州)安監局應於每季度末上報《醫葯化工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度表》。20_年1月底前將專項治理工作總結材料報安監局。

❷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隱患判定標准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❸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全文內容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採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4.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採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介面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感測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

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並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共16條)。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採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於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准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8.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後未斷開或未堵盲板。

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

(二)有色行業(共12條)。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6.採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

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採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三)建材行業(共7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

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四)機械行業(共10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

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

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等設施。

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採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採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

8.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

(五)輕工行業(共7條)。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食品製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

4.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

(六)紡織行業(共2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設備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共2條)。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作業場所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採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攜帶型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採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或台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於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於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築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葯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葯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葯量超過核定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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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牆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葯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葯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葯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

❹ 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什麼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2)瓦斯超限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3、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4、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5、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6、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8、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9、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11、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茄岩、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顫鋒御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13、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18、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基坦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19、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0、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❺ 關於徵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經驗做法及意見建議

(一)加強源頭監管,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一是加強源頭監管,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嚴格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要求,以最嚴格的安全條款為依據進行設計。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裝置初步設計階段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設計缺陷,提高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二是開展自動化控制改造專項檢查「回頭看」。督促企業對所有化工生產裝置、設施開展自動化控制改造,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要安裝緊急停車系統,認真查找現有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提升自動化水平。三是在危險化學品領域重點企業積極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每個設區市至少有1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現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化工工藝裝置自動化、1家企業實現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自動化、1家企業實現間歇式化工生產機械化、自動化、1家企業實現固體產品包裝機械化,樹立為示範企業。四是進一步推動在役裝置設計診斷工作。督促在役裝置未經正規設計的有關單位,進一步加快在役裝置設計診斷,徹底整改存在的問題。對已經完成的,要進行「回頭看」;未能按期完成的,責令停產,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五是嚴格審查把關。所有新建化工生產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否則一律不予審批。現有企業化工生產裝置到期未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產許可,一律停產實施改造。
(二)認真開展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核查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聘請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准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准(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以下簡稱《可接受風險標准》)計算確定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對全省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進行核查。經核查,需要搬遷的要制定搬遷方案限期搬遷,需要轉產的要限期轉產,在限期內不能完成整改的,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三)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專項整治。認真吸取「8·12」天津港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一是加強組織,落實責任。成立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深入推動全省專項整治工作,督促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整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全省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及醫葯企業特殊作業安全專項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各項要求。二是認真自查,及時整改。各市、縣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相關企業按照兩個《方案》要求,認真制定自查表,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等有關人員開展自查工作,並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不能及時完成整改的,要堅決做到「措施、責任、資金、預案、時限」五落實。三是深入檢查,嚴格執法。各市、縣安全監管部門也要按照兩個《方案》要求,制定檢查表,進一步明確檢查重點,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隱患問題和非法違法行為要「零容忍」,嚴管重罰。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指令的企業,更要嚴厲處罰,並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向社會曝光。四是認真督查,定期通報。對各階段各地各部門安全整治工作進行月通報,彰先策後。對於整治工作推諉扯皮、開展不力的地區和部門,將採取「約談主要領導」、「向省政府作出檢查」等措施,以推動整治工作扎實有效開展。五是認真總結,深化提升。各地要對安全整治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按要求及時上報總結報告。
(四)大力開展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專項整治「回頭看」。一是要按照《河北省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方案》(冀安委辦〔2015〕42號)的通知要求,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罐區大檢查「回頭看」。二是要突出「回頭看」檢查重點。要聘請專家,以液位、溫度、壓力監測等儀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及液位報警、自動聯鎖裝置設置運行情況,可燃、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和火災自動檢測報警系統運行情況為檢查重點,深入查找隱患問題。三是要督促企業認真整改。各地要及時督促相關企業按照專家意見進行整改,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堅決責令停產限期整改,拒不執行有關指令的,要嚴厲處罰,並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五)扎實開展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一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督促企業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完善隱患自查、自改、自報的閉環管理機制,實行安全風險等級管理。督促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證制度有效執行的管理體系,制定日常排查、季節性排查、專業性排查等檢查表,確定隱患排查頻次、明確隱患排查內容,努力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保證企業安全生產。三是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檢查組人員構成。組織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人員,認真確定本企業安全風險,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隱患,深入分析隱患產生原因,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自身技術力量不足的小型企業要聘請相關行業專家,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診斷式檢查。各級監管部門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四是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並及時通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系統向相關部門上報。
(六)加大試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一是按照省局《關於印發重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專項安全大檢查的通知》(冀安監管三〔2015〕156號)要求,對正在進行試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專項安全大檢查「回頭看」。二是新建項目要嚴格進行試生產方案論證,確保按設計施工完畢、具備開車條件方可試生產。三是試生產期間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及時暫停生產,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四是對試生產到期未進行驗收的,要責令停止試生產,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對工藝、設備有缺陷,達不到設計能力的,要責令停產改造,待改造完成後,再次進行試生產方案論證,通過後方可進行試生產。
(七)推動安全標准化提質升級,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組織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安監部門要抽調業務骨乾和專家混合編組,進行交叉檢查,對轄區內已達標生產企業進行「回頭看」,特別是對規定的否決項進行核查。二是要把自動化改造作為企業標准化建設重要內容。省局要組織專家,對已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企業進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對存在問題較多、進展緩慢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在全省通報批評。三是把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作為標准化考核的重點內容。進一步完善安全標准化建設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考核內容,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四是監督達標企業按照標准化體系運行,嚴格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在生產企業全面達到安全標准化三級的基礎上,繼續推動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企業安全標准化提質升級,2016年二級標准化的目標是:50%「兩重點一重大」企業達到二級標准化或比上年增加30%。
(八)全面完成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關於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工作的通知》(冀安監管三〔2015〕130號)要求,進一步明確重點、細化標准。各地要按照誠信等級管理要求,做好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工作,生產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直接納入D類管理,D類企業和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既要嚴格執法,又要強化服務,幫助引導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力爭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工作。
(九)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監管。一是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發證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和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細則》(冀安監管三〔2013〕148號)的許可范圍、許可要求、許可程序,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依法嚴格把關,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發證工作。2016年7月31日後,應取得而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繼續使用相關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化工企業,要堅決依法責令停產,並嚴厲處罰。二是對列入發證范圍的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創建達標活動,2016年底前全部達到標准化三級,未達標的,不得延期安全使用許可證。
(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能。一是嚴格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准入和管理。加大培訓、考核力度,提高其思想認識,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符合履行崗位職責的要求。二是嚴把許可條件,逐步提升企業從業人員素質。督促企業招錄配備具有相應學歷要求、專業素質的從業人員,加強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企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三是督促企業加強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督促企業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或委託安全培訓機構,編制規范的安全教育培訓教材,針對崗位工作環境、危險因素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傷害,尤其是異常工況的處置、應急救援等方面,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真正提高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十一)突出重點行業監管,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一是加大對重點企業監督檢查頻次。對涉及液氨、液氯等有毒及易燃易爆物質的企業、和涉及硝化棉、硝化工藝的企業開展重點檢查,聘請專家,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二是要嚴厲處罰。對反復查出同樣問題的企業,依法給予上限處罰,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並通報警示警告。三是加大對事故企業的監管力度。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四個必須」:凡是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較大事故的危化品企業,必須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是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必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責令停產整頓,並對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給予上限處罰;凡是違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等法律法規必須給予經濟處罰;凡是發生一次較大事故的必須列入「黑名單」管理。
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重點工作
(十二)進一步引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序退出。督促有關市縣政府和企業進一步認清形勢,加大退出力度。嚴格安全監管,不斷提升安全准入門檻,提高安全標准並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其生存成本,壓縮其生存空間,堅決執行「十個一律」:凡是「三庫」與生產能力不匹配的一律不予延期換證,「四防」設施不達標的一律不予延期換證,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的一律不予延期換證;發現「三超一改」的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現轉包分包的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律不再新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律不再搬遷重建生產企業,一律依法關閉無力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只要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包括爆炸受傷)的一律無條件退出,在停工期內偷開偷產的,一經核實,一律無條件退出,確保總量只減不增。
(十三)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監管。一是嚴肅查處 「三超一改」及轉包分包、一證多廠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是繼續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三庫四防」建設和改造提升,確保「三庫」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確保「四防」設施完好有效。三是實行春節、「兩會」和高溫季節停工停產措施,待全國兩會或高溫季節結束,經專家驗收合格方可復工生產。四是嚴格執行 「先培訓後上崗」和「先驗收後開工」的規定,凡企業涉葯操作工未經培訓合格和「三庫」、「四防」及工(庫)房視頻監控未經驗收合格的,一律不得開工生產。
(十四)強化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一是嚴格控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數量和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的數量,逐步減少常年零售網點數量。二是認真按照國家和《河北省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相關要求,加強零售點安全管理,堅決取締關閉「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等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零售點,取締關閉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築物安全距離不足的零售點。三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強力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對違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六嚴禁」和零售點「三嚴禁」的,一律暫扣其許可證。

❻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標准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安全事故一般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3、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4、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5、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6、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8、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9、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11、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13、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❼ 兩重點一重大自動化改造是指什麼

「兩重點一重大「指的是」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版險化學品重權大危險源「。

根據原國家安監總局116號文件《關於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對於新建裝置自2018年1月1日起,各地的安監局逐步對於「兩重點一重大項目」要求新項目進行SIL 定級與驗證,對於在役裝置應在2019年底之前,完整安全儀表系統的評估工作,並進行整改。

(7)在役裝置設計診斷山東擴展閱讀:

《關於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1、充分認識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基礎工作

3、進一步加強安全儀表系統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重點)

4、高度重視其他相關儀表保護措施管理

5、從源頭加快規范新建項目安全儀表系統管理工作

6、積極推進在役安全儀表系統評估工作

7、工作要求

❽ 安全設計診斷是哪個文件要求

是政府文件要求。文件名是關於規范在役化工生產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的通知,用於規范安全設計。安全設計診斷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為主題,對裝置進行檢驗。

❾ 化工園區存在哪些情況,直接判定為高安全風險

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直接判定為高安全風險(A 類):

(1)化工園區規劃不符合當地總體規劃要求或未明確四至
范圍(四至范圍是指東西南北四個方向的邊界)。

(6)化工園區內存在在役化工裝置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
位設計且未通過安全設計診斷的企業。

(7)化工園區內存在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
取得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學歷的企業

❿ 兩重點一重大是指什麼內容

所謂「兩重點一重大」安全監督,就是指政府安監部門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簡稱「兩重點一重大」。這一舉措是當前或今後一段時銀辯祥期內各政府安監部門的安全監管抓手,主要強調「突出重點、加強監管」的安全理念,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措施。安監總管三[2012]87號文《關於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在其工作目標中提到:「全面完成涉及鋒搏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進,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灶攔診斷,全面消除安全設計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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