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鸛壁礦用機械式風門閉鎖裝置

發布時間:2023-05-08 17:23:34

❶ 中熱機械-氣動風門是怎麼組成的

因為這個不知道。

❷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22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悄陵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於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三)煤礦開拓、准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採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四)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畢態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感測器,人為造成甲烷感測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採用串聯通風的;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啟數戚回風系統的;
(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牆、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採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採用局部通風時,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潰)水徵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或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而違規開拓掘進的;
(八)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九)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進行開採的;
(三)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岩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或者開采有沖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或者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進行采區、採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的;
(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沖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制專門設計的;
(三)未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或者未進行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采孤島煤柱,採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采順序不合理、採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岩)柱造成應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准入制度的。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採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
(四)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火區的。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四)未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採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煤工作面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迴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復雜和極復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未形成兩迴路供電的。
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批准後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未採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或者將煤礦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三)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承包方再次將煤礦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井工煤礦將井下採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
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別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的;
(四)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國家規定期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五)圖紙作假、隱瞞採掘工作面,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六)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
(七)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或者超員運行的;
(八)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或者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者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
(九)掘進工作面後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著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里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採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
(十)露天煤礦邊坡角大於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
(十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本標准所稱的國家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國務院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條 本標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

❸ 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准2022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悄陵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於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三)煤礦開拓、准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採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四)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畢態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感測器,人為造成甲烷感測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採用串聯通風的;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啟數戚(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牆、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採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採用局部通風時,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潰)水徵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或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而違規開拓掘進的;
(八)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九)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進行開採的;
(三)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岩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或者開采有沖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或者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進行采區、採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的;
(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沖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制專門設計的;
(三)未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或者未進行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沖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采孤島煤柱,採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采順序不合理、採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岩)柱造成應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准入制度的。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採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
(四)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火區的。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四)未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採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煤工作面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迴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復雜和極復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未形成兩迴路供電的。
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批准後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未採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或者將煤礦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三)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承包方再次將煤礦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井工煤礦將井下採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
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別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的;
(四)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國家規定期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五)圖紙作假、隱瞞採掘工作面,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六)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
(七)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或者超員運行的;
(八)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或者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者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
(九)掘進工作面後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著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里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採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
(十)露天煤礦邊坡角大於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
(十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本標准所稱的國家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國務院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條 本標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

❹ 煤礦風門控制用電控裝置的行業標準是什麼啊

礦用風門控制用電控裝置

❺ 礦用風門氣動閉鎖裝置控制器怎樣連鎖

你畢業後戶口一直沒簽,對么看
只是檔案在單位壓著看

這樣分析,戶口應該還版在學校!權

原來的《戶口遷移證》也不知道搞哪裡去了看看看~~~~
你有從學校里拿出來了,只是沒落戶看
如果是這樣就只能去補辦《戶口遷移證》然後最好是簽回原籍
所有簽戶口問題遷回原籍是最容易的而且是不可能有阻撓的

❻ 礦井風門的作用是什麼

礦井風門的作用是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通風系統的穩定,減少無效的漏風。

風門施工地點選擇風門設置地點一般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成形、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裂隙現象;

(二)避免建在雙道、彎道、道岔、斜坡(大於10°經驗判斷)上;

(三)一組風門不少於2道,行車風門間距不少於一列車長度,一般不少於12米,行人風門間距不少於5米;滿足上述條件後,盡量選擇在能支起框的較小斷面處,這樣可以節省人力物力。

門框固定先將巷道底部掏槽砌平,將門框與門梁組裝起來,做到門框與門梁互成直角。

為保證風門能自動關閉,門框安裝必須有一定傾斜度,立門框時注意:正向門扇啟開方向與風流方向相反,反向門扇啟開方向與風流方向一致,防止安反。

(6)鸛壁礦用機械式風門閉鎖裝置擴展閱讀

新安裝的風門,一律由通風科建立台帳,明確風門上的零部件與風門完好程度,由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後,辦理交接手續。

使用過程中需要部分零部件,由通風科提供。風門交接驗收嚴格按質量標准化等各項規定執行。

井下風門按規定檢修,使用單位不能修理的,由准備隊檢修,凡不按規定進行檢修的,使用隊組處罰款,對於使用單位不能處理的故障由准備隊維修好以後,使用單位和准備隊雙方共同驗收,對修理不合格的風門能現場處理的組織現場處理,不能現場處理的要限定維修時間。

准備隊負責井下各地點風門的構築,並確保施工質量。主要負責礦井各隊責任區外風門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工作。

❼ 請問煤礦安全生產設備包括什麼機械,請具體說明一下,謝謝

綜采支架、單體液壓支柱、採煤機、掘進機、可彎曲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破碎機、乳化液泵、鉸接頂梁、礦車、梭車、清車機、翻車機、爬車機、搖台、罐籠、提升機、調度絞車、回柱絞車、防爆開關、礦用水泵、主要通風機、局扇、自控風門、空壓機等等。

監控系統及安全儀表
1、風速表:測量風速流量速度的儀器。
2、壓差計:測量井巷或管道流體中兩點間壓力差的儀表。
3、檢定管:根據管內指示劑的變色程度或變色長度來確定某種氣體濃度的細玻璃管。
4、粉塵采樣機:在含塵空氣中採集粉塵試樣的攜帶型器具。
5、個體粉塵採取機:由個人佩帶可連續一個工作班採集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的器具。
6、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應用光干涉原理,測量空氣中甲烷濃度的儀器。
7、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利用催化燃燒原理測量空氣中甲烷濃度的儀器。
8、熱導式甲烷測定器:利用甲烷和空氣導熱率不同的原理,測量空氣中甲烷濃度的儀器。
9、甲烷警報器:能測定空氣中甲烷濃度,且當甲烷含量達到一定濃度時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的儀器。
10、甲烷遙測儀:遠距離集中測量井下各測點風流中甲烷濃度的儀器。
11、甲烷斷電儀:井下甲烷濃度超限時,能自動切斷受控設備電源的儀器。
12、粉塵濃度測定儀:測量空氣中粉塵含有量的儀器。
13、風電閉鎖裝置:當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風筒風量低於規定值時,能自動切斷被控設備電源的裝置。
14、風電甲烷閉鎖裝置:當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風筒風量低於規定值時,或空氣中甲烷濃度超限時,能自動切斷被控設備電源的裝置。
15、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具有模擬量、開關量、累計量採集、傳輸、存儲、處理、顯示、列印、聲光報警、控制等功能,用於煤礦通風安全及生產環節監控的系統,包括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煤礦瓦斯抽采(放)監控系統、煤礦軌道運輸監控系統、煤礦膠帶運輸監控系統、煤礦供電監控系統、煤礦排水監控系統、煤礦火災監控系統、礦山壓力監控系統、煤與瓦斯突出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等。
1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氧氣濃度、硫化氫濃度、礦塵濃度、風速、風壓、濕度、溫度、饋電狀態、風門狀態、風筒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通風機開停等,並實現甲烷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控制等功能的系統。
17、煤礦瓦斯抽采(放)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甲烷濃度、壓力、流量、溫度、抽放泵狀態、閥門狀態等,並實現甲烷超限聲光報警,抽放泵和閥門控制等功能的系統。
18、煤礦軌道運輸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信號機狀態、電動轉轍機狀態、機車位置、機車編號、運行方向、運行速度、車皮數、空(實)車皮數等,並實現信號機、電動轉轍機閉鎖控制、地面遠程調度與控制等功能的系統。
19、煤礦膠帶運輸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皮帶速度、軸溫、煙霧、堆煤、橫向撕裂、縱向撕裂、跑偏、打滑、電機運行狀態、煤倉煤位等,並實現逆煤流啟動、順煤流停止等閉鎖控制和安全保護,地面遠程調度與控制,皮帶火災監測與控制等功能的系統。
20、煤礦供電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電網電壓、電流、功率、功率因數、饋電開關狀態、電網絕緣狀態等,並實現漏電保護、饋電開關閉鎖控制、地面遠程式控制制等功能的系統。
21、煤礦排水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水倉水位、水泵開停、水泵工作電壓、電流、功率、閥門狀態、流量、壓力等,並實現閥門開關、水泵開停控制、地面遠程式控制制等功能的系統。
22、煤礦火災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一氧化碳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氧氣濃度、溫度、風壓、煙霧等,並通過風門控制,實現均壓滅火控制、制氮與注氮控制等功能的系統。
23、礦山壓力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地音、頂板位移、位移速度、位移加速度、紅外發射、電磁發射等,並實現礦山壓力預報等功能的系統。
24、煤與瓦斯突出監控系統:主要用來監測煤岩體聲發射、瓦斯湧出量、工作面煤壁溫度、紅外發射、電磁發射等,並實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報等功能的系統。
25、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主要用來監測井下人員位置、滯留時間、個人信息等功能的系統。
26、感測器:將被測非電量按一定規律轉換為電信號輸出,且通常具有顯示和聲光報警功能的設備。
27、執行器(含聲光報警器和斷電器):將來自分站等設備的控制信號轉換為被控物理量的設備。
28、分站:接收來自感測器的信號,並按預先約定的復用方式(時分制或頻分制等)遠距離傳送給傳輸介面,同時接收來自傳輸介面的多路復用信號(時分制或頻分制等),且具有簡單數據處理能力,能控制執行器工作的設備。
29、電源箱:將井下交流電網電能轉換為系統所需電源的設備。
30、礦用風速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通風巷道中風速大小的裝置。
31、礦用風壓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通風機、風門、密閉巷道、通風巷道等地通風壓力的裝置。
32、礦用一氧化碳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中煤的自然發火區及膠帶輸送機膠帶等著火時產生的一氧化碳濃度的裝置。
33、礦用溫度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環境溫度高低的裝置。
34、礦用二氧化碳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環境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的裝置。
35、礦用氧氣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環境氣體中氧氣濃度的裝置。
36、礦用煙霧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中膠帶輸送機膠帶等著火時產生的煙霧濃度的裝置。
37、礦用風筒開關感測器:連續監測風筒是否有風的裝置。
38、礦用風門開關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風門開關的裝置。
39、礦用饋電感測器:連續監測礦井中饋電開關或電磁啟動器負荷側有無電壓的裝置。
40、聲光報警器:能發出聲光報警的裝置。
41、斷電控制器:控制磁力啟動器和饋電開關等的裝置。

❽ 煤礦井下的隱患和事故.問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了分解細化,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為以下15種76項內容: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4、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5、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7、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8、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10、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11、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12、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14、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15、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四、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行瞎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17、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18、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19、感測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五、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21、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22、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23、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24、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25、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26、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27、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准、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六、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30、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31、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32、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33、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七、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35、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36、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37、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39、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伏祥組織生產的;
41、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4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檔廳空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43、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44、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46、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47、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48、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49、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50、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5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十一、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單迴路供電的;
53、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十二、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55、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56、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57、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5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十三、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9、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60、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63、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十四、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65、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66、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十五、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和我省煤礦實際,《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
6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專用回風井的;
68、未實行壁式開採的;
69、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礦井同一煤層超過一個回採工作面和二個掘進工作面的;
70、以掘代採的;
71、下井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未在井口掛牌明示的;
72、沒有按核定生產能力配備相應數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並持證上崗的;
73、一證多坑礦井超出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範圍開採的;
74、主提升井兼作回風井無控制外部漏風措施,漏風量超過規定的;
75、井下作業人員未在具有四級以上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培訓教育並考核合格的;
76、超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許可范圍生產的。

❾ 你認為閉鎖裝置的系統原理是什麼

防誤操作閉鎖裝置是利用自身既定的程序閉鎖功能,裝設在高壓電氣設備上以防止誤操作的機械裝置。防誤閉鎖裝置包括:微機防誤、電氣閉鎖、電磁閉鎖、機械聯鎖、機械程序鎖、機械鎖、帶電顯示裝置等。分類特點:目前電力系統使用的防誤閉鎖裝置主要有機械聯鎖式、電氣聯鎖式、機械程序鎖式、徽機式等。

(1)機械聯鎖式防誤閉鎖裝置,是最基本的防誤閉鎖方式,主要是利用設備的機械傳動部位的互鎖來實現的.它的優點是簡單可靠,易於實現。

(2)電氣聯鎖式防誤閉鎖裝置,主要是利用電磁鎖和斷路器、隔離開關及接地開關的輔助切換開關來實現的,每個電磁鎖的控制迴路中都串入相關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及接地開關的輔助切換開關的觸點,以控制電磁鎖的打開與否,從而達到防誤的目的.它的優點是解決了機械聯鎖式防誤裝置所不能實現的結構獨立的設備間的閉鎖問題。它的缺點是投資較大.需要很多控制電纜,並需要增加輔助切換開關的觸點數目,另外,接線比較復雜,可靠性差。

(3)機械程序鎖式防誤閉鎖裝置,機械程序式防誤閉鎖裝置主要是利用一把鑰匙按順序打開多把鎖,或多把鑰匙有機組合按順序打開多把鎖這一原理來實現的。

(4)徽機式防誤閉鎖裝置,徽機式防誤閉鎖裝置是目前最新型、最先進的一種防誤裝置,它主要是利用徽型計算機(或單板機)加外圍設備(如繼電器、電磁鎖等〕來實現防誤閉鎖的。它的主要優點是使用靈活,功能齊全,同時還具有音響報警和數字顯示功能,並能滿足各種特殊操作的要求。我國電力系統使用的徽機防誤裝置分無線式和有線式兩種,無線式徽機防誤裝置不需要電纜,易於安裝,節省投資,適用於已投產運行的變電所中。有線式徽機防誤裝置需要電纜,投資大.不易安裝.但使用方便.可靠性高。

❿ 古交市恆天福利廠怎麼樣

古交市恆天福利廠於2005年8月15日正式注冊成立,是西山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屯蘭礦多種經營分公司下屬的一個福利企業。2006年8月由山西省民政局頒發了「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從正式按社會福利企業運行發展至今(2011年),本著「發展為了職工,發展成果惠及職工」的企業宗旨,殘疾職工已達到85名,佔全廠職工人員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解決了礦區殘疾人的就業問題。 福利廠下設更新車間、修理車間、服裝車間、注塑車間、炮泥車間、礦燈車間、牌板車間毀宴。生產主要產品有:礦用加固材料(尤瑞散)、LED單體聚合物礦燈、注塑電纜鉤、勞保服裝、炮泥、牌板噴繪、鋼絲網、支護棚架、錨索、風水管、風門閉鎖裝置、金屬菱形網、金屬托架、礦用水溝蓋板、非標件製作、機加工等。 修理項目有:皮帶運輸機、轉載機、刮板運輸機、防爆謹襪電機、防爆開關、水泵、減速纖晌銀器、絞車、煤電鑽等。 恆天福利廠在2008年度被西山煤電殘疾人聯合會授予「先進單位」榮譽稱號,2009年度獲得屯蘭礦頒發的青年文明號「模範集體」榮譽稱號,2010年被屯蘭礦授予「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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