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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規范

發布時間:2023-04-23 21:14:39

A. 建築物防雷檢測國家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B. 求相關防雷規范及防雷發展歷程(含帶年限、以及相關機構、檢測機構、鑒定機構等)

防雷原理

防雷,是指通過組成攔截、疏導最後泄放入地的一體化系統方式以防止由直擊雷或雷電電磁脈沖對建築物本身或其內部設備造成損害的防護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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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本傑明·富蘭克林1752年7月本傑明?富蘭克林[1](Benjamin Franklin 1706—1790)著名的風箏實驗及其後於1753年避雷針的公布揭開了人類對抗雷電的歷史。1873年麥克斯韋[2](James Clerk Maxwell 1831--1879)發表的科學名著《電磁理論》系統、全面、完美的闡述了電磁場理論,之後伴隨電磁理論的應用和普及,針對電磁脈沖的防護也正式納入防雷范疇,直接雷防護和電磁脈沖防護構成雷電電磁脈沖防護整體並沿用至今。
而在我國,防雷行業和技術起步較晚,80年代末期才有第一家防雷企業誕生,2002年5月深圳第一屆防雷技術論壇的召開標志著在我國,防雷行業正式步入成熟,本世紀初,我國先後頒布了兩大防雷通用標准,GB 50057-19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修訂)和GB 50343-2004《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至此我國防雷技術發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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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系統

雷電防護系統圖例雷電防護系統(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是指用以對某一空間進行雷電效應防護的整套裝置,它由外部雷電防護系統和內部雷電防護系統兩部分組成。
註:在特定的情況下,雷電防護系統可以僅由外部防雷裝置或內部防雷裝置組成。
目前雷電電磁脈沖防護技術即防雷技術已經發展成熟,國內各大防雷企業都能夠實現從設計、產品提供到施工及售後服務的防雷一體化體系解決方案(防雷體系)。在一個完整的防雷體系按照功能的不同分為以下五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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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雷防護

(direct lightning protection (lightning))
直擊雷防護是防止雷閃直接擊在建築物、構築物、電氣網路或電氣裝置上。直擊雷防護技術主要是保護建築物本身不受雷電損害,以及減弱雷擊時巨大的雷電流沿著建築物泄入大地的過程中對建築物內部空間產生影響的防護技術,是防雷體系的第一部分。 防雷直擊雷防護技術以避雷針、避雷帶、避雷網、避雷線為主要,其中避雷針是最常見的直擊雷防護裝置。當雷雲放電接近地面時它使地面電場發生畸變,在避雷針的頂端,形成局部電場強度集中的空間,以影響雷電先導放電的發展方向,引導雷電向避雷針放電,再通過接地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將雷電流引入大地,從而使被保護物體免遭雷擊。避雷針冠以「避雷」二字,僅僅是指其能使被保護物體避免雷害的意思,而其本身恰恰相反,是「引雷」上身。
目前,主要的避雷針包括常規避雷針,提前放電避雷針、主動優化避雷針,限流型避雷針和預防典型避雷針,世面上比較常用和比較出名的是河南萬佳防雷公司生產的預放電避雷針WJZ系列避雷針,如WJZ2500-1C。
接地
(earth ;ground)
接地一 種有意或非有意的導電連接,由於這種連接,可使電路或電氣設備接到大地或接到代替大地的、某種較大的導電體。注 :接地的目的是:(a)使連接到地的導體具有等於或近似於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導電體)的電位;(b)引導人地電流流入和流出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導電體)。
從定義上可以將接地分為:人工接地、自然界地;從工作性質上可分為接地保護(如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設備接地、配點接地等)、工作接地(如電力設施的發、送、配電接地等工作接地還有不需要實際物理連接的電子線路邏輯地)兩大類。
接地系系統是通過平衡包括阻值、結構、及相互之間配合等因素通過釋放由直擊雷擊、雷電電磁脈沖、積累在設備上的靜電、電力系統短路等狀況帶來的威脅及其他各類異常能量從而達到防護的目的。
目前,通用的接地系統主要包括銅包鋼接地系統、長效高導活性離子接地系統等,而在接地單元與帝王鏈接工藝上通用熱熔焊接施工工藝。
等電位連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
等電位連接是指將分開的裝置、諸導電物體等用等電位連接導體或電涌保護器連接起來以減小雷電流在它們之間產生的電位差。
等電位連接原理是通過將正常情況下彼此獨立的接地系統,通過等電位連接器自動導通系統之間的電位差,從而形成更大的聯合接地系統,更有效地進行異常能量釋放。
電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電磁屏蔽是用導電材料減少交變電磁場向指定區域穿透的屏蔽。雷電電磁脈沖以雷擊點為中心向周圍傳播,其影響范圍可達2公里外甚至更遠,而不僅僅局限於被雷擊中的建築物本身或其內部設 防雷工程流程圖備。
電磁屏蔽技術主要包括空點電磁屏蔽技術和線路電磁屏蔽技術兩部分
空間電磁屏蔽技術是通過分布在各個方位具有可靠的、連續電氣連接的金屬材料層來阻擋電磁波的侵入,通過將電磁能在屏蔽體上進行能量轉換使此能轉化為電能,再通過接地裝置泄放入地。
線路電磁屏蔽技術是通過穿金屬管(槽)敷設,並將連續的金屬管(槽)兩端可靠接地而形成屏蔽體以防止電磁脈沖對金屬線路的電磁感應而生成過電壓。線路電磁屏蔽技術除具有空間屏蔽功能外,還具有在線路引入過電壓時產生反向電動勢以抵消線路過電壓的功能。
過電壓保護
(over voltage protection)
過電壓保護是指電源裝置和所連接的設備為防止電源故障以至於產生過高的輸出電壓(包括開路電壓)而施加的一種保護。
過電壓保護實際上涉及多種系統的過電壓保護,其中最主要的是電源系統過電壓保護和通信系統過電壓保護。
過電壓保護技術主要是通過使用相關設備將電能分配到系統的各個用電設備當中,已最大限度的削減能量最大值,再通過對各用電設備的安全保護設備多級保護,達到能量釋放、低殘壓保護的功能。而在實際應用當中,考慮到各種系統的特殊性,需要針對不同系統設計專門的過電壓保護方案,已達到防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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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自身安全防護
1、在兩次雷擊之間一分鍾左右的間隙,應盡可能躲到能夠防護的地方去。不具備上述 防雷工程流程圖條件時,應立即雙膝下蹲,向前彎曲,雙手抱膝。
2、在野外也可以憑借較高大的樹木防雷,但千萬記住要離開樹干、樹葉至少兩米的距離。依此類推,孤立的煙囪下、高大的金屬物體旁、電線桿下都不宜逗留。此外,站在屋檐下也是不安全的,最好馬上進入建築物內。
3、雷雨中若手中持有金屬雨傘、高爾夫球棍、斧頭等物,一定要扔掉或讓這些物體低於人體。還有一些所謂的絕緣體,像鋤頭等物,在雷雨天氣中其實並不絕緣。
4、雷雨時,室內開燈應避免站立在燈頭線下。
5、不宜使用淋浴器。因為水管與防雷接地相連,雷電流可通過水流傳導而致人傷亡。
家用電器保護
1、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在電源入戶處安裝電源避雷器,並在有線電視天線、電話機、傳真機、電腦MODEN數據機入口處、衛星電視電纜介面處安裝信號避雷器。但是安裝時要有好的接地線,同時做好接地網。
2、每天收聽氣象預報,得知當天有雷暴時應在上班前將家用電器的電源插頭、信號插頭拔掉,並且出門時不要忘記關門窗,以防止滾球雷的侵入。
建築物的保護
1、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10m×10m或12m×8m(網格密度按建築物類別確定)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2、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引下線間距按建築物類別確定)。當僅利用建築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18m。
3、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並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詳見以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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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GB 15599-1995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3]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2000版)[4]
GB 50343-2004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附條文說明)
GB/T 21431-2008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GBJ 79-1985 工業企業通信接地設計規范
GA 267-2000 計算機信息系統 雷電電磁脈沖安全防護規范
JR/T 0026-2006 銀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雷電防護技術規范
QX 2-2000 新一代天氣雷達站防雷技術規范
QX 30-2004 自動氣象站場室防雷技術規范
QX 3-2000 氣象信息系統雷擊電磁脈沖防護規范
QX 4-2000 氣象台(站)防雷技術規范
YD 2011-1993 微波站防雷與接地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YD 5068-1998 移動數據通信基站防雷與接地設計規范
YD/T 5098-2001 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GA173-2002 計算機信息系統防雷保安器
QX 10[1].1-2002_ 電涌保護器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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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標准


IEC 62305-1-2006 雷電防護
IEC/TR 61400-24-2002 風力渦輪機發電機系統。第24部分:避雷裝置 IEC61400-24
IEC 60364-5-54-2002 建築物的電氣設施。第5-54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接地措施、保護導體和保護跨接線 IEC60364-5-54
IEC 60099 避雷器
GB 15599-1995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2000版)
GB 50343-2004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附條文說明)
GB/T 19271-2003 雷電電磁脈沖的防護
GB/T 19663-2005 雷電電磁脈沖的防護
GB/T 19663-2005 信息系統雷電防護術語
GB/T 19856-2005 雷電防護
GB/T 21431-2008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GB/T 21714-2008 雷電防護
GB/T 2900.12-2008 電工術語 避雷器、低壓電涌保護器及元件
GB/T 7450-1987 電子設備雷擊保護導則
GJB 5080-2004 軍用通信設施雷電防護設計與使用要求
GJB 1210-1991 接地 搭接和屏蔽設計的實施
GJB 2269-1996 後方彈葯倉庫防雷技術要求
防雷產品認證與產品檢測機構:
1、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
2、上海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
3、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通信信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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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

防雷設備從類型上看大體可以分為:電源防雷器、電源保護 防雷器插座、天饋線保護器、信號防雷器、防雷測試工具、測量和控制系統防雷器、地極保護器。一套完整的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上述的針、線、網、帶都只是接閃器,而避雷器是一種專門的防雷裝置。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和。
接閃器
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和避雷帶都是接閃器,它們都是利用其高出被保護物的突出地位,把雷電引向自身,然後通過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把雷電流泄入大地,以此保護被保護物免受雷擊。接閃器所用材料應能滿足機械強度和耐腐蝕的要求,還應有足夠的熱穩定性,以能承受雷電流的熱破壞作用。
避雷器
避雷器的作用是用來保護電力系統中各種電器設備免受雷電過電壓、操作過電壓、工頻暫態過電壓沖擊而損壞的一個電器。避雷器的類型主要有保護間隙、閥型避雷器和氧化鋅避雷器。保護間隙主要用於限制大氣過電壓,一般用於配電系統、線路和變電所進線段保護。閥型避雷器與氧化鋅避雷器用於變電所和發電廠的保護,在500KV及以下系統主要用於限制大氣過電壓,在超高壓系統中還將用來限制內過電壓或作內過電壓的後備保護
避雷器並聯在被保護設備或設施上,正常時裝置與地絕緣,當出現雷擊過電壓時,裝置與地由絕緣變成導通,並擊穿放電,將雷電流或過電壓引入大地,起到保護作用。過電壓終止後,避雷器迅速恢復不通狀態,恢復正常工作。避雷器主要用來保護電力設備和電力線路,也用作防止高電壓侵入室內的安全措施。避雷器有保護間隙、管型避雷器和閥型避雷器和氧化鋅避雷器。
引下線
防雷裝置的引下線應滿足機械強度、耐腐蝕和熱穩定的要求。
電源防雷器
電源防雷器是防止雷電和其他內部過電壓侵入設 三相電源防雷器備造成損壞,從室外防雷與線路防雷相結合的綜合防雷方案,介紹了外部避雷和內部避雷、保護區、防雷等電位連接等概念。分析了電源防雷工作原理。採用電源防雷能在最短時間內釋放電路上因雷擊感應而產生的大量脈沖能量短路泄放到大地,降低設備各介面間的電位差,從而保護電路上的設備。電源防雷器分為B、C、D三級。依據IEC(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的分區防雷、多級保護的理論,B級防雷屬於第一級防雷器,可應用於建築物內的主配電櫃上;C級屬第二級防雷器,應用於建築物的分路配電櫃中;D級屬第三級防雷器,應用於重要設備的前端,對設備進行精細保護。
正確安裝電源防雷器,設備因雷擊導致電源損壞的機會,可以減少到接近零,即可免除更換設備之費用,保障系統不間斷連續運行。並可減少建築物因雷擊所引起的電源火警機會,確保人身及其他財產的安全。
信號防雷器
信號防雷器在產品的設計上,依據IEC 61644的要求 千兆網路防雷器,分為B、C、F三級。B級(Base protection)基本保護級(粗保護級),C級(Combination protection)綜合保護級,F級(Medium&fine protection)中等&精細保護級。專業用於網路、通訊、光纜、廣播、電視、監控、視頻等設備的雷電保護設備。
視頻防雷器
也稱同軸電纜電涌保護器,阻抗有兩種,一種是75歐姆,一種 視頻防雷器組合圖是50歐姆。其中50歐姆的用於有線電視的室外電纜傳輸保護,75歐姆的用於視頻傳輸,比如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傳輸,俗稱:視頻防雷器。視頻防雷器安裝於視頻傳輸線的兩端(前後端),可以有效保護攝像機、球機、矩陣、數字錄像機、監視器不受雷電的破壞。視頻防雷器完整的內部結構一般可分為三部分:放電部分、穩流部分、穩壓部分;性能好的視頻防雷器裡面還添加了可提高信號防雷器傳輸頻率的電路,以減少因介面等處的損耗。
防雷接地裝置
接地裝置是防雷裝置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地裝置向大地泄放雷電流,限制防雷裝置對地電壓不致過高。除獨立避雷針外,在接地電阻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裝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裝置共用。為所雷電流迅速導入大地以防雷止雷害為目的的接地叫做防雷接地。
防接地裝置包括以下部分:
1、雷電接受裝置:直接或間接接受雷電的金屬桿(接閃器),如避雷針、避雷帶(網)、架空地線及避雷器等。
2、接地線(引下線):雷電接受裝置與接地裝置連接用的金屬導體。
3、接地裝置:接地線和接地體的總和。
測量和控制裝置
測量和控制裝置有著廣泛的應用,例如生產廠、建築物管理、供暖系統、報警裝置等。由於雷電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過電壓不僅會對控制系統造成危害,而且對昂貴的轉換器、感測器也會造成危害。控制系統的故障通常會導致產品損失和對生產的影響。測量和控制單元通常比電源系統對浪涌過電壓的反應更加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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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

由中國科學院研究員、國際宇航科學院院士在國際上首次提出了通過消除雷擊危險性,使保護目標不再遭受雷擊的新一代避雷技術,稱為「智能避雷技術」 。以原中國科學院空間中心電學組專家團隊,經過十多年的潛心研究開發,從理論分析、模擬計算、實驗測試、模型實驗、工程實用化研究、外場實驗等各個角度和方法的研究,都證明了這一技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期間經多次大小各類專家會議的評審鑒定,得到充分肯定,被譽為「21世紀防雷事業的曙光」 。
2002年聯合國發明協會評選全世界的發明創造。智能避雷技術獲得金獎的同時,榮獲我國唯一的一項特別金獎,被聯合國國際專家組譽為「人類生存和保障的最佳發明」 。
通過了國家氣象局測試中心的檢測。通過了國軍標要求的溫度、震動、沖擊、和電磁兼容的測試。列入了國家火炬計劃。獲得了環保認證。企業標准獲得了質監局的登記備案。獲得了中國專利證書。獲得了美國專利證書。申報了國際專利,並申報了美、日、德、英、意、西班牙、俄等國專利。
智能避雷技術是目前為止國際上唯一可以把雷害拒之於門外,為現代化和信息化保駕護航的環保類新型避雷技術。它不僅能夠彌補傳統避雷方式不能保護信息裝備的不足,而且由於其不靠接地,所以特別適用於高山雷達站等接地困難的場所,以及車輛、艦船、飛機、導彈等不能接地的移動目標。該項目的實施不僅對提高我國軍隊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而且有望列入國際標准,成為繼福蘭克林之後的第二個通行防雷方法,實現人類避雷技術史上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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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應該留在室內,並關好門窗;在室外工作的人應躲入建築物內。
2、不宜使用無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電視、音響等電器,不宜使用水龍頭。
3、切勿接觸天線、水管、鐵絲網、金屬門窗、建築物外牆,遠離電線等帶電設備或其它類似金屬裝置。
4.、減少使用電話和手提電話。
5、切勿游泳或從事其它水上運動,不宜進行室外球類運動,離開水面以及其它空曠場地,尋找地方躲避。
6、切勿站立於山頂、樓頂上或其他接近導電性高的物體。
7、切勿處理開口容器盛載的易燃物品。
8、在曠野無法躲入有防雷建設的建築物內時,應遠離樹木和桅桿。
9、在空曠場地不宜打傘,不宜把羽毛球、高爾夫球棍等扛在肩上。
10、不宜開摩托車、騎自行車。
11、在兩次雷擊之間一分鍾左右的間隙,應盡可能躲到能夠防護的地方去。不具備上述條件時,應立即雙膝下蹲,向前彎曲,雙手抱膝。
12、在野外也可以憑借較高大的樹木防雷,但千萬記住要離開樹干、樹葉至少兩米的距離。依此類推,孤立的煙囪下、高大的金屬物體旁、電線桿下都不宜逗留。此外,站在屋檐下也是不安全的,最好馬上進入建築物內。
13、雷雨中若手中持有金屬雨傘、高爾夫球棍、斧頭等物,一定要扔掉或讓這些物體低於人體。還有一些所謂的絕緣體,像鋤頭等物,在雷雨天氣中其實並不絕緣。
14、雷雨時,室內開燈應避免站立在燈頭線下。
15、不宜使用淋浴器。因為水管與防雷接地相連,雷電流可通過水流傳導而致人傷亡。
夏季預防雷擊
當前,夏季多雷雨天氣已經臨近,預防雷擊是我們人類的首要問題。幾年來,被雷擊或者被間接雷擊而死亡的人數在不斷的增長,如何防止雷擊問題是人們經常談論的事情。在夏季,雷電分為兩種危害,一種是直接雷擊,另一種則是間接雷擊。直擊雷的危害程度遠大於間接雷擊,而直擊雷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間接雷擊主要是由於雷雨雲層電荷在放電時產生的強電磁場通過金屬導線而感應出的數萬伏超高電壓放電。下面我們較詳細的來闡述關於雷電的防護問題。
1,直擊雷
關於直擊雷的防護問題,在很多的專業教科書中已有所描述。唯一的方法就是構建防雷措施,在高大的建築物上設立金屬避雷入地導線,可將巨大的雷雨雲層電荷釋放掉。或者在人類居住的小區四周裝有大型的避雷塔,以防止人類的生命財產不受到任何的傷害和損失。在雷雨天氣,要盡量的遠離那些高大的樹木林區和沒有避雷措施的建築物,還有就是架空的高低壓輸電網路和通訊網路。在雷雨來臨之際,最好的防雷擊方法就是盡快的躲進屋裡,並關好門窗以防球形雷進入。假如你是在野外遇到雷雨天時,首先你要觀看一下你所處的地理位置,千萬不要往高處去,盡快的進入到低窪地帶,找一處能夠避雨的地方躲藏起來以防雷擊。
2,感應雷
對於感應雷來說,一般人了解的還不算太清楚,只有專業人士才知道感應雷電的潛在危害。什麼是感應雷電呢?就是帶電的雷雨雲層在放電時產生瞬間強大的高脈沖電磁場,這種強磁場會在我們周圍的金屬導線中產生感應電荷。由於感應電荷的聚集,會在金屬導線上形成較高的對地電位差,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高壓電。大家可能知道高壓輸電網路的電位是多少嗎?其大概的范圍是在10千伏至數百千伏電位之間。請大家千萬不要小看了感應雷擊,這里的學問還是挺多的呢。現在我給大家說一段現實生活中的小故事;
在一次偶然的強雷電放電過程中,讓我們了解到了由強雷電引起的瞬間強磁電轉換過程。那是在1985年的夏季,有一住戶的室外電視天線架設高度為6米左右,天線的高度不超過四周的近距離建築物和樹木的高度。根據目測,樹木的高度為十米,建築物的高度為8米,而積雨雲層距地面電視天線的垂直高度為100米以上,距強雷電發生的有效距離為1000米。在雷雨天氣,一般的平房住戶,會將入室的電視天線和電視電源插頭共同拔掉的。而被拔掉的天線接頭距離電視機的接線端子為20公分左右,電視天線的饋線長度不超過20米,天線接收器為一般簡易的民用振子天線。忽然,在一道閃光過後,巨大的雷聲從相距300米左右的高空炸起,就聽電視機的後面「啪」的一聲!一道弧光閃過,近前一看,電視天線接頭與電視機的各接線端子表面都有被高壓電弧擊傷過的痕跡。當時屋裡所有的人都被這一突然的放電聲嚇了一跳,也都在慶幸著距離電視機較遠,不然的話,後果不敢設想。按著20公分的距離來計算,一萬伏高壓電能擊穿1公分距離的乾燥空氣介質,而20公分距離的空氣介質其擊穿電壓應該在20萬伏左右。由於當時是雷雨天氣,屋裡的空氣濕度較大,擊穿1公分空氣介質的電壓應該在7000伏左右,那麼擊穿20公分空氣介質的電壓也要在10萬伏以上。上述的數據只是粗略的計算,但在雙股20米長的金屬導體上究竟能產生多高的磁感應電荷,我們還要進行下一步的研究性工作。
故事雖然講完了,但我們預防雷電的具體措施還不夠完備。通過上述的一段小故事,我們知道了感應雷間接性的危害。那麼在雷雨季節,我們就要盡量的遠離那些象高低壓輸電網路和架空帶有金屬導體的各種通訊網路以及各種通信發射塔的固定地埋牽引線。也包括無線電的接受天線等金屬導線網路,千萬要遠離和不要用手去觸摸它們下垂延伸線路的金屬端頭部分。在我們城區、農村的所有架空金屬導電網路中,其延綿環繞於我們周圍長達數十里或者數百里。在其上面所產生的雷電感應電荷數量是非常之高的。於瞬間並能夠感應出電壓高達數萬伏,它會將與其連接的電器和電子設備瞬間摧毀。下面,我們用列表的方式來說明當雷雨來臨之時應當注意到的幾點問題。
1,遠離高大的建築物和樹木,盡量的進入到低窪地帶。
2,遠離高低壓輸電網路。
3,遠離輸電網路的金屬延伸固定裝置(金屬拉力線)。
4,遠離所有的金屬導線通訊網路。
5,遠離各種通訊發射塔金屬設施。
6,遠離各種架空的金屬建築設施和存放於室內外的金屬材料。
7,千萬不要觸摸室外延伸與室內的各種導體金屬端頭,並盡量的遠離。
9,在行車過程中,盡量的不要走出車外。
10,遇到雷雨時,盡量放掉手中的金屬物體,就連晾衣服的金屬線繩也要注意,盡量的在雷雨到來之時將所晾曬的衣物收回屋內。
11,在雷雨來臨前,斷掉所有與室外連接的設備引線,最好的斷接控制裝置設於室外,千萬不要觸摸這些斷點的金屬部分。
有關雷雨季節的人身防護問題,我們已經基本上潦草的說了說。不論怎樣,在雷雨季節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大人一定要反復的告誡兒童,向他們講解關於雷雨季節的防雷電知識。

C. 國家防雷檢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D.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E.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F. 接地電阻有資質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是哪個法律法規或者哪本規范中規定的是否是每一個新建項目都需要

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八條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G.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H. 中國氣象局31號令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准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I.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由中國氣象局主持編制的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已經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48項氣象行業標准也已經由中國氣象局批准發布實施。據了解,我國雷暴活動十分頻繁,全國有21個省會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達到了134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日益嚴重。因此,為了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這項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准則,更是做好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J. 建築房屋防雷接地必須請第三方檢測單位檢測么有沒有什麼規范說不需要第三方出具檢測報告的

不是強制要求,主要還是看建設單位的要求。

整個國內防雷檢測統一歸全國各地的氣象局監管。一般是由獨立於供需雙方的第 三方專業檢驗機構完成的。

第三方專業檢驗機構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有資格向社會 出具公正數據(檢驗報告)。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 21431-2015)已於2016年4月1日實施。

(10)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年度報告規范擴展閱讀:

樓房避雷接地斷位檢測點最基本要有2處。規范樓房明敷的下引避雷帶就要有建築物對角2條。

新建建築物竣工驗收時已經不需要防雷檢測了,也就不需要防雷檢測報告了。

但要是投入使用時需要該單位根據建築物的防雷類別由使用單位每半年或者一年找防雷檢測單位檢測之後並出具防雷檢測報告,現在防雷檢測單位也可以通過第三方的公司來做(比如山東雷雲防雷設施檢測有限公司),價格還優惠,服務也好。

通過第三方進行防雷檢測之後會給出防雷檢測的數據以及後期的防雷解決方案,該方案均是經過專家組多次討論認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之下才出具防雷細則。如果企業嚴格執行第三方部署的檢測方案,那麼可以有效的規避雷電災害帶來的影響。

因此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業都建議選擇第三方的防雷檢測公司做專業的部署,第三方檢測公司的售後服務能力強,在日後有任何的防雷問題都可咨詢第三方公司,公司配會派出專人予以解答,收費靈活,致力於建立長期的合作機制保障一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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