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塔吊規范要求多少米高設扶牆桿
30米。
根據樓層梁而定,但不要差距太多,再往上20—25一道。還要看是什麼型號塔吊,一般40的自由高度不得大於19-21米,5510,5013,的不得。大於24米,63的要高一點也不能超過30米的。
塔吊附牆桿間距應根據塔吊型號自身的說明書及現場的實際情況,也就是塔吊的施工方案來確定不是千篇一律的固定高度,安裝時的高度只能小於或者等於說明書的高度才符合規范要求。
(1)塔式起重機附著裝置的設計擴展閱讀:
固定式塔式塔吊根據裝設位置的不同,又分為附著自升式和內爬式兩種,附著自升塔式塔吊能隨建築物升高而升高,適用於高層建築,建築結構僅承受由塔吊傳來的水平載荷,附著方便,但佔用結構用鋼多;
內爬式塔吊在建築物內部(電梯井、樓梯間),藉助一套托架和提升系統進行爬升,頂升較繁瑣,但佔用結構用鋼少,不需要裝設基礎,全部自重及載荷均由建築物承受。
『貳』 塔吊是以什麼設計的
塔吊是現代工業與民用建築的主要施工機械之一。特別是在高層建築施工中,塔吊起升高度和工作幅度的性能優勢,使其被廣泛應用。而高層塔吊安裝、使用、拆除肢仔數的安全技術管理要求極高,稍有不慎,極易造成惡性事故。因此高度重視高層塔吊裝、拆方案的編制,是控制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環節。下面就本人從事機械施工和管理的經驗,談些體會。
一、高層塔吊裝、拆方安案的編制
(一)、方案編制的准備工作
1、總承包單位項目管理部是高層塔吊的使用單位。方案編制前應匯同高層塔吊的專業施工(產權)單位,對本工程所需塔吊進行合理選型,對專業施工(產權)單位在方案編制中涉及的圖紙、有關的土建計算數據,應及時、准確提供給專業施工(產權)單位。
2、專業施工(產權)單位是高層塔吊安裝、拆除施工方案編制單位。在編制方案前,必須查看施工現場,詳細閱讀工程施工圖及地質報告,特別要了解建築物外型尺寸(高度、施工層面積)、構件的最大重量、建築施工工藝、施工工期、建築物周圍環境(周邊建築物和高壓線)等。
(二)方案編制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址、結構類型、施工面積、總高度、層數、標准層高、計劃工期等。
2、選用高層塔吊技術性能主要參數:型號、規格、起重力矩、起重量、回轉半徑、起升(安裝)高度、附牆道數、整機(主要零部件)重量和尺寸、塔吊基礎受力、用電負荷,包括安裝、拆除用起重機械的技術參數等。
3、高層塔吊相關布置圖:高層塔吊平面布置圖(包括離建築物、高壓線的距離,附牆桿平面布置及附牆結點詳圖等);高層塔吊立面布置圖、附牆桿標高;塔吊基礎圖及地基、基礎結構加固剖面圖;內爬塔吊爬升過程圖;高層塔吊安裝、拆除過程中所需輔助起重機械平面布置圖及輔助起重機械支承點加固圖;重要部件吊裝位置圖等。
4、塔吊基礎承載及有關節點的受力計算
A、塔吊基礎的設計。根據《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及高層塔吊說明書提供的塔吊基礎所承受的自重、傾覆力矩、扭矩及水平力的值進行本工程塔吊基礎承載能力計算,確定塔吊基礎幾何尺寸、鋼筋配置、混凝土強度等級等。
B、塔吊附著裝置的定位。塔吊附著高度、間距、預埋件的製作應根據塔吊說明書及工程結構實際進行,預埋節點一般設置在結構的梁、柱、板交接處附近。
C、內爬塔吊鋼梁設計,拆除時台楞吊鋼梁強度、剛度計算、屋面承載能力驗算。
D、輔助機械設備支承點承載能力驗算(如汽車式起重機在地下室頂板上支承點承載能力驗算,以確定地下室頂板加固措施)。
5、塔吊安裝、加節、拆除的步驟及質量要求:塔吊整體安裝、拆除順序;附牆裝置安裝及標高和間距控制措施;塔身加節、油缸頂升的步驟,垂直度的控制要求等。都必須嚴格按照塔吊說明書及《建築機械使用安裝技術規程》JGJ33-2001 的要求編寫。
6、塔吊安裝、拆除的人員組織:參加裝拆人員應按崗位進行分工,協戚搏調作業。繪制安裝、拆除作業組織網路圖,制定各類專業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7、安裝、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基礎混凝土澆搗、預埋件設置的質量及隱蔽工程驗收要求;安裝以後的使用驗收,設備檢測措施;每一道附牆、加節以後的驗收要求;台楞吊安裝完畢後螺栓、焊縫的質量驗收要求、試吊措施;塔吊安裝、拆除前由機械施工員組織技術員、質量員、安全員對有關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簽字交底要歷首求等。
二、加強高層塔吊裝、拆的安全技術管理
(一)企業要重視高層塔吊裝、拆過程的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從事塔吊拆裝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專業承包資質。拆裝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2、建立高層塔吊安裝、拆除施工方案二級審批制度。塔吊在拆裝前必須根據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塔吊機械性能以及輔助起重設備特性,編制裝、拆方案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專業施工(產權)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3、按已審批的高層塔吊裝、拆施工方案實施。高層塔吊整體安裝前應對其基礎進行驗收;安裝及拆卸作業前,必須進行針對性安全技術簽字交底,按照操作程序分工負責,統一指揮;拆裝作業中各工序應定人、定崗、定責,專人統一指揮。拆裝作業應設置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
4、必須保證安裝、拆卸過程中各種狀態下塔吊的穩定性。高層塔吊附牆直件的布置和間隔,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
5、高層塔吊升、降節時應嚴格遵守說明書規定。頂升作業時液壓系統應進行空載運轉,調整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准節的間隙,使起重力矩與平衡力矩保持平衡;頂升過程中將回機械制動,嚴禁塔吊回轉和其他作業;頂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必須停止;在塔吊未拆卸至允許懸臂高度前,嚴禁拆卸附牆桿。
6、嚴格執行高層塔吊使用驗收、檢測管理制度。塔吊整體安裝完畢,必須經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使用單位)、出租單位、安裝單位共同驗收,並委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關定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未通過驗收,未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的高層塔吊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高層塔吊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塔吊租賃企業的資質管理制
度,同時加強對安裝、拆卸專業單位的資質管理。安全監督機構也要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高層塔吊監督管理,建立高層塔吊安裝備案、登記制度。
『叄』 起重機械的基礎和附著符合使用說明書及什麼的要求
起重機械的基礎和附著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是當塔式起重機作附著使用時,附著裝置的設置和自由端高度等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當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等不滿足使用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繪制製作圖和編寫相關說明。
起重機械的基礎的使用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在工程質量安全手冊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有關要求,制定簡潔明了,要求明確的實施細則,要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認真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將工程質量安全要求落實到每個項目,每個員工,落實到工程建設全過程。
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製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製作,附著裝置設計時,應對支承處的建築主體結構進行驗算,塔吊的獨立高度是由生產廠家的說明書確定的,不同廠家和不同型號的塔吊的獨立高度是不一樣的。
『肆』 塔吊附牆安裝桿件時,附牆錨固處砼強度要求達到多少在那裡有規定
附牆錨固處砼強度要求達到結構設計強度的75%及以上。《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與GB 5144—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對自升式塔機頂升加節、頻繁拆裝的起重臂的連接、結構件正常工作年限及主要結構件可追溯的永久標志等要求。
塔吊的獨立高度是由生產廠家的說明書確定的,不同廠家和不同型號的塔吊的獨立高度是不一樣的。塔吊安裝多高需要安裝附牆桿說明書中有規定,國標要求遵守廠家說明書的規定。塔機壹號有各種附牆配件。
塔吊附牆
1、當座地的塔吊水平臂超過自由高度時每隔一段高度都會設置拉桿把塔吊與結構物相連接,為的是起到塔吊垂直牢固,防止因為太高而吊運物體產生的力使塔身搖動或倒塌。
2、當梯超過一定高度時每隔一段高度都會設置拉桿把之子梯與結構物相連接,為的是起到之子梯垂直牢固,防止因為太高失穩。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塔吊附牆
『伍』 塔式起重機的注意事項
塔式起重機在建築施工中已經得到廣泛的應用,它是一種塔身直立、起重臂旋轉的起重機,起重臂與塔身構成「廠」形結構,故可以靠近建築物布置。由於塔式起重機的高度與其支撐點間距尺寸的比值較大,所以保證其穩定性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使用塔式起重機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
1.精力集中,相互配合,並有專人指揮。頂升作業應有專業人指揮,電源、液壓系統等均應有專人操作。
2.高空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對鋼絲繩套、卡環、連接螺栓、銷軸等要認真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或疲勞裂紋要及時更換。
4.電纜、電線的絕緣應良好,各行程開關動作要靈敏可靠。
5.多台塔吊同時作業時,相鄰兩塔吊的高度差應不小於5m。
6.檢查定位銷,調整好導輪間隙。頂升過程中嚴禁旋轉塔帽。
7.頂升結束後,應檢查電源是否切斷,左右操縱桿要回復到中間位置,套架導輪與塔身脫離接觸,各段螺栓擰緊牢固。
8.應有完好的接地設施,安裝作業區禁止閑人逗留,在風力3級以上的天氣時,不允許作業。
9.要經常檢查錨固裝置情況,防止下滑松動而造成事故。
『陸』 塔式起重機多高後需要安裝附牆桿,在國標中怎麼規定的
根據《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 33—2001》國標中並沒有強制規定,附牆裝置要按照塔機說明書的要求架設,附牆間距和附牆點以上的自由高度不能任意超長,超長的附牆支撐應另外設計並有計算書,進行強度和穩定性的驗算。
附著框架保持水平、固定牢靠與附著桿在同一水平面上,與建築物之間連接牢固,附著後附著點以下塔身的垂直度不大於2/1000,附著點以上垂直度不大於3/1000。
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准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築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6)塔式起重機附著裝置的設計擴展閱讀
塔式起重機必須具備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幅度限位器等。
1、起重量限制器:也稱超載限位器、是一種能使起重機不致超負荷運行的保險裝置,當吊重超過額定起重量時,它能自動地切斷提升機構的電源停車或發出警報。起重限制器有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
2、力矩限制器:對於變幅起重機,一定的幅度只允許起吊一定的吊重,如果超重,起重視就有傾翻的危險。力矩限制器就是根據這個特點研製出的一種保護裝置。在某一定幅度,如果吊物超出了其相應的重量,電路就被切斷,使提升不能進行,保證了起重機的穩定。力矩限制器有機械式、電子式和復合式三種。
3、高度限制器:也稱吊鉤高度限位器.一般都裝在起重臂的頭部,當吊鉤滑升到極限位置,便托起杠桿。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路停車,再合閘時,吊鉤只能下降。
4、行程限制器:防止起重機發生撞車或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行駛的保險裝置。它一般安裝在主動台車內側,主要是安裝一個可以撥動扳把的行程開關。另在軌道的端頭(在運行限定的位置)安裝一個固定的極限位置擋板,當塔吊運行到這個位置時,極限擋板即碰觸行程開關的扳把,切斷控制行走的電源,再合閘時塔吊只能向相反方向運行。
5、幅度限制器:也稱變幅限位或幅度指示器,一般的動臂起重機的起重臂上都掛有一個幅度指示器。它是由一個固定的圓形指示盤,在盤的中心裝一個鉛垂的活動指針。當變幅時,指針指示出各種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當臂桿運行到上下兩個極限位置時,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主控電路,變幅電機停車,達到限位的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塔式起重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柒』 如何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是目前建築施工現場應用最為普遍和廣泛的特種機械設備,而塔式起重機因其製造、租賃、安裝、使用各個環節涉及的單位眾多,管理要素牽涉資料審核、關鍵部位、環節的重點控制、日常使用過程的動態監控等各個環節,管理控制難度大,且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很大。為此,如何使對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理工作能夠做到制度化、規范化,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總結。本人結合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起重機械管理規定、技術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以及自身幾年來管理工作的體會,認為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並運用到安全監理工作中
要做好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監理工作,監理人員首先應該掌握現階段建築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主要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建築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管理辦法》(建辦市[2006]82號)、《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塔式起重機》(GB/T5031)等。只有全面掌握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規程,才能更好的履行監理程序,才能在監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據。
二、認真履行監理的「審核」職責
「審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核塔式起重機進場安裝前的相應資料:
(1)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2)產品合格證;
(3)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4)備案證明資料——此備案證明資料由塔式起重機所有權單位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5)准用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本起重設備的准用證;
(6)施工單位與出租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此租賃合同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出租單位營業執照;
(8)出租單位的行業確認證書。
2、審核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環節的相應資料:
(1)施工單位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合同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2)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3)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機械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4)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為無效證件;
(5)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站認可的安裝告知書;
(6)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此專項方案應由安裝、拆卸單位編制,經安裝、拆卸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7)審核建築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安裝單位出具自檢報告書——自檢報告書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A;
(9)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書;
(10)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驗收由施工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B;
(11)使用備案證——登記標志應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審核使用環節的相應資料:
(1)施工單位制定的塔式起重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3)起重機械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為無效證件;
(4)月檢及周期性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格式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
。周期性檢查是指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由施工單位組織的對塔式起重機進行的一次全面檢查。
三、做好對以下重點環節的監控
1、首先應對塔式起重機進行甄別,判定其是否為合格產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
(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根據《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公告》,QT60/80塔機、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及自行安裝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機為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根據《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公告》630KN.m以下(不含630KN)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年限為15年;根據經驗數據,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超過8年即進入事故多發期,要求在進場前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確認其是否為合格產品。
(3)不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使用說明書、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證明等原始資料;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歷史安裝資料等。
2、對安裝、拆卸環節的控制要點:
(1)安裝前對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的檢查,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載。
①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
②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
③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
④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
⑤基礎的排水設施。
(2)檢查安裝、拆卸單位對安裝、拆卸人員的技術交底是否落實,檢查情況應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3)安裝、拆卸作業過程的控制要點:
①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②安裝、拆卸作業期間,應設警戒區,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區域內;
③雨雪、濃霧天氣嚴禁作業。安裝時塔式起重機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且風速不得超過12m/S;
④不宜在夜間進行安裝作業;
⑤安裝作業應連續進行,當不能連續進行時,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並達到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停止作業;
⑥電氣設備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JGJ46的要求。
(4)附著裝置安裝環節的控制要點:
①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製造廠家製造,禁止擅自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②附著裝置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實施,不得由不具安裝資質的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在實施過程中由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頂升作業的現象比較普遍,應將此作為重點予以控制。
③附著裝置的設計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3的規定。
(5)頂升環節的控制要點:
①建築塔式起重機的頂升,必須由施工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安裝單位實施,不得由不具安裝資質的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作業,目前在實施過程中由出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頂升作業的現象比較普遍,應將此作為重點予以控制。
②頂升作業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的規定。
3、使用環節的控制要點: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嚴禁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這是目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也是造成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多發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過程中,監理人員要將此作為控制重點,日常隨時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將此項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2)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在作業前進行的安全技術交底。監理人員要檢查安全交底是否適時進行,交底內容是否全面,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簽字手續,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3)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交接班制度的落實-----應檢查交接班記錄,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4)月檢及周期性檢查制度的落實。月檢及周期性檢查的實施,普遍存在檢查不落實或走過場。重點控制實施月檢的單位、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檢查內容是否全面,檢查報告各方簽字蓋章手續是否齊全。月檢記錄及周期檢查記錄應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附錄C格式。
三、其他強制性性條文規定
1、當多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時,應編制專項方案,並應採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兩台塔式起重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台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最小不得小於2m;
(2)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2、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3、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並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4、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件連接螺栓。
5、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器代替操縱機構。
四、目前監理在塔式起重機安全控制過程中的存在問題
1、在執行審核程序過程中的存在問題|
(1)建築起重設備與提供的證件不符,如甲生產廠製造,乙廠的特種設備製造生產許可證;甲單位的安裝資質,乙單位編制的方案等。
(2)報審的資料不全。往往缺的最多的是安全技術檔案。特別要強調的就是出租單位的資質及行業確認書。
(3)報審資料的失效,如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等。
(4)只重視審核主體資料,忽視了附著裝置、連接件等資料的審查。
2、安裝、拆卸環節存在的問題
(1)安全技術交底不落實;
(2)安裝單位的安裝、拆卸工作的實施與具體制定的專項施工方案脫節;
3)不是有組織的進行安裝或拆卸,管理人員和安全員不到場;
(4)只重視主體安裝、拆卸作業的控制,而忽視附著裝置、頂升作業的控制;
(5)拆裝人員不帶安全帽或高空作業時不系安全帶等現象時有發生;
(6)安裝、拆卸作業區域內無維護措施、無警示牌、無人在地面監護等;
(7)安裝完後無自檢記錄,也無特種設備檢測中新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擅自使用。
這些違規作業增加了作業時的安全風險,也增大了安全監理的風險,是堅決應該杜絕的。
3、使用過程存在的問題:
(1)司機、指揮、司索工無證上崗;
(2)多班作業的不執行交接班制度,無交接班記錄;
(3)周期檢查制度不落實或者檢查走過場。
以上問題,監理人員應注意落實。
五、加大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的監管力度及對拒不整改問題或單位的制裁力度
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實現項目安全生產,是我們開展一切安全監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根治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作為監理必須在思想上高度重視。
項目監理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並要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情況嚴重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並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通過建設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理工作切忌流於形式,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定要採取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和落實,體現監理工作成效,實現項目安全生產。
『捌』 今天有專家來現場檢查,說我們的塔吊大臂通過了已建建築物的上空,不符合規范規定。請問依據在哪
國內的沒有明文規定,國外有的地區有規定,這也是國外使用動臂塔的原因之一
『玖』 什麼是塔吊的附著裝置,詳細點最好配圖 謝謝
附著裝置,就是附著架。
類似於一個方形的套子,禁錮在標准節上邊,
一邊連接到扶牆上邊,主要起固定塔吊的作用。
塔吊越高,需要的附著架越密集,
固定塔吊本身,減少塔吊的擺動。
保證安全,緩解對底架的壓重。
『拾』 塔吊附牆安裝桿件時,附牆錨固處砼強度要求達到多少在那裡有規定
GB5144-2006《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並未有體現附牆錨固處砼強度要求達到結構設計強度的75%及以上。在JGJ196-2010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
第3.3.4條有說明:「附著裝置設計時,應對支承處的建築主體結構進行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