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一、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許可廠家的合格產品
國家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有嚴格的要求,實行許可生產制度。起重機械的製造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驗手段和管理水平,並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才能生產相應種類的起重機械。購置、選用的起重機械應是許可廠家的合格產品,並有齊全的技術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和產品竣工圖。
2.登記建檔
起重機械在正式使用前,必須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登記,經審查批准登記建檔、取得使用證方可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4.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5.作業人員
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准,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並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6.定期檢驗制度
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具有資格的檢驗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
7.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1)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後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2)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3)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例題】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後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
A自我檢查B每日檢查C每月檢查D全面檢查
【答案】D
二、起重機械安全裝置
1.位置限制與調整裝置
位置限制裝置是用來限制機構在一定空間范圍內運行的安全防護裝置。這類安全防護裝置有的是通過機構運行到極限位置時觸發一個電氣開關,切斷機構的動力電源,使電動機停止運行,同時機構的制動裝置動作,使機構停止在安全位置中。
(1)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CB6067.1——2010)規定,凡是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包括主副起升機構)均應裝設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
(2)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凡是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運行極限位置都應裝設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
(3)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跨度等於或超過40m的裝卸橋和門式起重機,應裝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4)緩沖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橋式、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以及門座起重機或升降機等都要裝設緩沖器。
2.防風防爬裝置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露天工作於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如門式起重機、裝卸橋、塔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均應裝設防風防爬裝置。
此外,在露天跨工作的橋架式或門式起重機因環境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地形風。它持續時間較短,但風力很強,足以吹動起重機做較長距離的滑行,並可能撞毀軌道端部止擋,造成脫軌或跌落。所以《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在露天跨工作的橋式起重機也宜裝設防風夾軌器和錨定裝置或鐵鞋。
起重機防風防爬裝置主要有3類:夾軌器、錨定裝置和鐵鞋。按照防風裝置的作用方式不同,可分為自動作用與非自動作用兩類。
3.安全鉤、防後傾裝置和回轉鎖定裝置,
(1)安全鉤。單主梁起重機,由於起吊重物是在主梁的一側進行,重物等對小車產生一個傾翻力矩,由垂直反軌輪或水平反軌輪產生的抗傾翻力矩使小車保持平衡,不能傾翻。但是,只靠這種方式不能保證在風災、意外沖擊、車輪破碎、檢修等情況時的安全。
因此,這種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安全鉤。安全鉤根據小車和軌輪形式的不同,也設計成不同的結構。
(2)防後傾裝置。用柔性鋼絲繩牽引吊臂進行變幅的起重機;當遇到突然卸載等情況時,會產生使吊臂後傾的力,從而造成吊臂超過最小幅度,發生吊臂後傾的事故。因此,這類起重機應安裝防後傾裝置;吊臂後傾主要由幾種原因造成:起升用的吊具、索具或起升用鋼絲繩存在缺陷,在起吊過程中突然斷裂,使重物突然墜落;或者由於起重工綁掛不當,起吊過程中重物散落、脫鉤。這些情況都會形成突然卸載,造成吊臂反彈後傾事故。
為了防止這類事故,《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明確規定,流動式起重機和動臂式塔式起重機上應安裝防後傾裝置(液壓變幅除外)。
(3)回轉鎖定裝置。回轉鎖定裝置是指臂架起重機處於運輸、行駛或非工作狀態時,鎖住回轉部分,使之不能轉動的裝置。
回轉鎖定器常見形式有機械鎖定器和液壓鎖定器兩種。其結構比較簡單,通常是用鎖銷插入方法、壓板頂壓方法或螺栓緊定方式等。液壓式鎖定器通常用雙作用活塞式油缸對轉台進行鎖定。回轉鎖定裝置的原理基本相同。
4.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量限制器也稱超載限制器,它是用來限制起重機的起升機構起吊起重量的安全防護裝置。它的工作原理是:當起升機構吊起的質量超過預警質量時,裝置能發出報警信號;當吊起的質量超過允許的起重量時,能切斷起升機構的`工作電源,使起重機停止運行。
超載限制器按其功能形式可以分為:自動停止型、報警型、綜合型等三大類型。按結構形式可以分為機械式、電子式和液壓式等。綜合型超載保護裝置是在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能停止起重機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作,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5.力矩限制器
常用的起重力矩限制器有機械式和電子式等。臂架式起重機的工作特點是它的工作幅度可以改變,工作幅度是臂架式起重機的一個重要參數。起重量與工作幅度的乘積稱為起重力矩。當起重力矩大於允許的極限力矩時,會造成臂架折彎或折斷,甚至還會造成起重機整機失穩而傾覆或傾翻。臂架式起重機在設計時,已為其起重量與工作幅度之間求出了一條力矩極限關系曲線,即起重機特性曲線。起重量與工作幅度的對應點在該曲線以下時該點為安全點;對應點在該曲線似上時該點為超載點;對應點在該曲線上時該點為極限點。起重機械設置力矩限制器後,應根據其性能和精良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其綜合誤差不應大於額定力矩的10%。
小車變幅式塔式起重機常用的是全力矩法機械式起重力矩限制器。全力矩法機械式起重力矩限制器並不直接控制起重力矩,而是測取和限制吊臂上所有載荷對臂根鉸點力矩的大小。此時,被控制的起重力矩要符合臂根鉸點力矩的要求。
6.防墜安全器
防墜安全器是非電氣、氣動和手動控制的防止吊籠或對重墜落的機械式安全保護裝置,主要用於施工升降機等起重設備上,其作用是限制吊籠的運行速度;防止吊籠墜落,保證人員設備安全。安全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墜落實驗及周期檢定。設備正常工作時,防墜安全器不應動作。當吊籠超速運行,其速度達到防墜安全器的動作速度時,防墜安全器應立即動作,並可靠地制停吊籠。在安全器發生作用的同時切斷傳動裝置的電源。
7.導電滑線防護措施
橋式起重機採用裸露導電滑線供電時,在以下部位應設置導電滑線防護板。
(])司機室位於起重機電源引入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線間應設防護板,以防司機通過時發生觸電事故。
(2)起重機導電滑線端的起重機端樑上應設置防護板(通常稱為擋電架),以防止吊具或鋼絲繩等擺動與導電滑線接觸而發生意外觸電事故。
(3)多層布置的橋式起重機,下層起重機應在導電滑線全長設置防電保護設施。其他使用滑線引入電源的起重機;對於易發生觸電危險的部位都應設置防護裝置。
8.防碰裝置
同層多台起重機同時作業比較普遍,還有兩層、甚至三層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場所。在這種工況環境中,單憑行程開關、安全尺,或者單憑起重機操作員目測等傳統方式來防止碰撞,已經不能保證安全。目前,在上述環境使用的起重機上要求安裝防撞裝置,用來防止上述起重機在交會時發生碰撞事故。防撞裝置通常採用紅外線、超聲波、微波等無觸點式開關與起重機電氣控制系統相配合,當某台起重機運行到距離另一台起重機達到一定長度時,防撞裝置的無觸點式開關會及時發出警號或直接切斷運行機構的動力源,由起重機的操作員操作或由機構自動停止工作,達到確保起重機安全運行的目的。這些防撞裝置具有:可同時設定多個報警距離;精度高、功能全、環境適應能力強的特點。
防碰裝置的結構形式主要有:
(1)反射型。由發射器、接收器、控制器和反射板組成。
(2)直射型。檢測波不經過反射板反射的產品統稱為直射型。
9.登機信號按鈕
對於司機室設置在運動部分(與起重機自身有相對運動的部位)的起重機,應在起重機上容易觸及的安全位置安裝登機信號按鈕;對於司機室安裝在塔式起重機上部,司機室安裝架設在有相對運動部位的門座起重機及特大型橋式起重機必要時也應安裝登機信號按鈕。其作用是用於司機和維修人員在登機時,按鈕按動後在司機室明顯部位顯示信號,使司機能注意到有人登機,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10.危險電壓報警器
臂架型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由於操作不當,臂架、鋼絲繩等過於接近甚至碰觸電線,都會造成感電或觸電事故。為了防止這類事故,東歐各國和日本等國從20世紀70年代起研製危險電壓報警器,目前已進入系列化生產階段。
B. 流動式起重機械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流動式起重機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支腿鎖緊裝置
回轉鎖緊裝置
水平儀
鐵路起重機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起重機械安全裝置比較多,您可以進一步閱讀《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等資料。
C.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為了確保起重作業安全可靠,起重機裝有較完善的安全裝置,以便在意外的情況下,起到保護機件或提醒操作人員注意,從而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1.液壓系統中各溢流閥:可抑制迴路中的異常高壓,以防止液壓油泵及馬達的損壞,並防止處於過載狀態。
2.吊臂變幅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3.吊臂伸縮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伸縮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會自己縮回,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裝置:吊鉤起升到規定的高度後,碰觸限位重錘,打開行程開關,"過繞"指標燈即亮,同時切斷吊鉤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動作的操作而確保安全。
5.支腿鎖定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通往支腿垂直油缸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破裂或切割時,液壓系統中的雙向液壓鎖能封鎖支腿封鎖油缸兩腔的壓力油,使支腿不縮或甩出,從而確保起重作業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設置在基本臂的合側方(即操縱室的右側面),操作者坐在操縱室內便能清楚地觀察到,能准確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對應工況下起重機允許的額定起重量。
7.起重特性表:設置在操縱室內前側下牆板上,該表列出了各種臂長和各種工作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和起重高度,以便操作時查閱。起重作業時,切不可超過表中規定的數值。
D.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為了確保起重作業安全可靠,起重機裝有較完善的安全裝置,以便在意外的情況下,起到保護機件或提醒操作人員注意,從而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1.液壓系統中各溢流閥:可抑制迴路中的異常高壓,以防止液壓油泵及馬達的損壞,並防止處於過載狀態。
2.吊臂變幅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3.吊臂伸縮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伸縮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會自己縮回,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裝置:吊鉤起升到規定的高度後,碰觸限位重錘,打開行程開關,"過繞"指標燈即亮,同時切斷吊鉤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動作的操作而確保安全。
5.支腿鎖定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通往支腿垂直油缸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破裂或切割時,液壓系統中的雙向液壓鎖能封鎖支腿封鎖油缸兩腔的壓力油,使支腿不縮或甩出,從而確保起重作業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設置在基本臂的合側方(即操縱室的右側面),操作者坐在操縱室內便能清楚地觀察到,能准確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對應工況下起重機允許的額定起重量。
7.起重特性表:設置在操縱室內前側下牆板上,該表列出了各種臂長和各種工作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和起重高度,以便操作時查閱。起重作業時,切不可超過表中規定的數值。
E.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節選)
9安全防護裝置
9.1總則
安全防護裝置是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運動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裝置、防起重機超載的裝置、防起重機傾翻和滑移的裝置、聯鎖保護裝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起重機安全裝置的設置要求見附錄A。其他類型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見各分標准。
9.2限制運動行程與工作位置的安全裝置
9.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機構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內燃機驅動,中間無電氣、液壓、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進行機械連接的起升機構,
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以替代限位元開關。
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定的上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起升動力源。在此極限位置的上方,還應留有足夠的空餘高度,以適應上升制動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如吊運熔融金屬,
還應裝設防止越程沖頂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分斷更高一級的動力源。
需要時,還應設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設計規定的下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下降動力源。
上述運動方向的電源切斷後,仍可進行相反方向運動(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運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機和起重小車(懸掛型電動葫蘆運行小車除外),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運行行程限位器,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方向的動力源。在運行速度大於100m/min,或停車定位要求較嚴的情況下,宜根據需要裝設兩級運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級發出減速信號並按規定要求減速,第二級應能自動斷電並停車。
如果在正常作業時起重機和起重小車經常到達運行的極限位置,司機室的最大減速度不應超過2.5m/s2。
9.2.3幅度限位元器
9.2.3.1對動力驅動的動臂變幅的起重機(液壓變幅除外),應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極限位置處設臂架低位置和碰嫌茄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笑察器。
9.2.3.2對採用移動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元裝置以防止可移動的起重小車快速達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處。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起重機,在小車向外運行且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應自動轉換為低於40m/min的低速運行。
9.2.4幅度指示器
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械,應裝設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防止臂架向後者慶傾翻的裝置
具有臂架俯仰變幅機構(液壓油缸變幅除外)的起重機,
應裝設防止臂架後傾裝置(例如一個帶緩沖的機械式的止擋桿),以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臂架向後傾翻。
9.2.6回轉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轉范圍時,回轉機構應裝設回轉角度限位器。
9.2.7回轉鎖定裝置
需要時,流動式起重機及其他回轉起重機的回轉部分應裝設回轉鎖定裝置。
9.2.8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工作時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業的流動式起重機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應由液壓系統實現;且應裝設支腿回縮鎖定裝置,使支腿在縮回後,能可靠地鎖定。
9.2.9防碰撞裝置
當兩台或兩台以上的起重機械或起重小車運行在同一軌道上時,應裝設防碰撞裝置。在發生碰撞的任何情況下,司機室內的減速度不應超過5m/s2。
9.2.10緩沖器及端部止擋
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的運行機構、起重小車的運行機構及起重機的變幅機構等均應裝設緩沖器或緩沖裝置。緩沖器或緩沖裝置可以安裝在起重機上或軌道端部止擋裝置上。
軌道端部止擋裝置應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機脫軌。
有螺桿和齒條等的變幅驅動機構,還應在變幅齒條和變幅螺桿的末端裝設端部止擋防脫裝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發生墜落。
9.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於40m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應裝設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當兩側支腿運行不同步而發生偏斜時,能向司機指示出偏斜情況,在達到設計規定值時,還應使運行偏斜得到調整和糾正。
9.2.12水平儀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帶支承進行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水平儀,用來檢查起重機底座的傾斜程度。
9.3防超載的安全裝置
9.3.1起重量限制器
對於動力驅動的1t及以上無傾覆危險的起重機械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對於有傾覆危險的且在一定的幅度變化范圍內額定起重量不變化的起重機械也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F. 橋式起重機上裝有那些電氣安全裝置各起什麼作用
橋式起重機上裝有那些電氣安全裝置,各起什麼作用:
1、起重量限制器
超載作業是造成橋機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使用超載保護裝置可防止事故的發生。
2、限位器
限位器有兩類,一類是保護起升機構安全運轉的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和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另一類是限制運行機構的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
3、緩沖器
吸收起重小車的運行功能,以減緩沖擊。
4、防碰撞裝置
現代橋機的運行速度不斷提高,常有幾台機器同時在同一軌道上運行,為了防止橋機之間的相互碰撞,在橋機上安裝了防止碰撞裝置。
5、防偏斜裝置
由於車輪製造、安裝的偏差,傳動機構的偏差,常常使橋機運行偏斜,嚴重時還會出現「啃軌現象」甚至會影響到金屬結構和運行機構。
6、其他安全保護裝置,1·
在橋架上的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2·單主梁橋機設置防傾覆安全鉤,保證小車不傾覆,保證維修工作安全。
G.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有哪些
1.液壓體系中各溢流閥:可抑制迴路中的異常高壓,以避免液壓油泵及馬達的損壞,並避免處於過載狀況。
2.吊臂變幅安全設備:當意外事端發作,吊臂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堵截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效果,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然後保證工作的安全性。
3.吊臂彈性安全設備:當意外事端發作,吊臂彈性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堵截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效果,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會自個縮回,然後保證工作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設備:吊鉤起升到規則的高度後,碰觸限位重錘,打開行程開關,"過繞"指標燈即亮,一起堵截吊鉤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動作的操作而保證安全。
5.支腿確定設備:當意外事端發作,通往支腿筆直油缸的高壓軟管或油管決裂或切開時,液壓體系中的雙向液壓鎖能封閉支腿封閉油缸兩腔的壓力油,使支腿不縮或甩出,然後保證起重工作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設置在根本臂的合旁邊面,操作者坐在操作室內便能清楚地觀察到,能准確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對應工況下起重機答應的額定起重量。
7.起伏限位設備;對臂架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最小起伏限位器和避免臂架反彈後傾的設備。對小車變幅的越重機,有必要裝設小車行程開關和終端緩沖設備。
(7)起重裝卸機械安全裝置擴展閱讀:
塔機分為上回轉塔機和下回轉塔機兩大類。其中前者的承載力要高於後者,在許多的施工現場我們所見到的就是上回轉式上頂升加節接高的塔機。
按能否移動又分為:行走式和固定式。固定式塔機塔身固定不轉,安裝在整塊混凝土基礎上,或裝設在條形或X形混凝土基礎上,行走式可分為履帶式、汽車式、輪胎式和軌道式四種。
在房屋的施工中一般採用的是固定式的。按其變幅方式可分為水平臂架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兩種;按其安裝形式可分為自升式、整體快速拆裝和拼裝式三種。應用最廣的是下回轉、快速拆裝、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和能夠一機四用(軌道式、固定式、附著式和內爬式)的自升塔式起重機。
塔吊是建築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種起重設備 又名「塔式起重機」,以一節一節的接長(高)(簡稱「標准節」),用來吊施工用的鋼筋、木楞、混凝土、鋼管等施工的原材料。塔吊是工地上一種必不可少的設備。
塔吊尖的功能是承受臂架拉繩及平衡臂拉繩傳來的上部荷載,並通過回轉塔架、轉台、承座等的結構部件式直接通過轉台傳遞給塔身結構。自升塔頂有截錐柱式、前傾或後傾截錐柱式、人字架式及斜撐架式。
塔式起重機的動臂形式分水平式和壓桿式兩種。動臂為水平式時,載重小車沿水平動臂運行變幅,變幅運動平衡,其動臂較長,但動臂自重較大。動臂為壓桿式時,變幅機構曳引動臂仰俯變幅,變幅運動不如水平式平穩,但其自重較小。
塔式起重機的起重量隨幅度而變化。起重量與幅度的乘積稱為載荷力矩,是這種起重機的主要技術參數。通過回轉機構和回轉支承,塔式起重機的起升高度大,回轉和行走的慣性質量大。
故需要有良好的調速性能,特別起升機構要求能輕載快速、重載慢速、安裝就位微動。一般除採用電阻調速外,還常採用渦流制動器、調頻、變極、可控硅和機電聯合等方式調速。
H. 關於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起重機械指用吊鉤或其他取物裝置吊掛重物,在空間進行升降與運移等循環性作業的機械。起重機有很多分類,“吊車”、“塔吊”、“天車”、“行車”等俗稱指的就是起重機中的一類或幾類。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起重機械屬於特種設備,鑒於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起重機械上需裝設安全裝置。不同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不同類型和性能的安全裝置。較常見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
3.1過卷揚限制器
根據規定,起重機的卷揚機構必須裝有過卷揚限制器,當吊鉤滑車起升距起重機構架300mm時,可以自動切斷電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轉。這樣,可保證起重機的安全運行,避免由於過卷揚提升,而造成的鋼絲繩被拉斷、重物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3.2行程限制器
它是防止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而發生撞擊事故,或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發生碰撞事故,所採取的安全裝置。行程限制器,能保證間隔軌道末端200mm處以及起重機互相駛近距500mm處時,立即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3.3自動聯鎖裝置
橋式起重機上多有裸線通過,為了預防檢驗職員觸電,要求在駕駛室通往車駕(或橋架)的倉門口處裝設自動連鎖裝置,實現檢驗時停電,檢驗完後通電,保證檢驗作業的安全。
3.4緩沖器
緩沖器是一種吸收起重機與物體相碰時的能量的安全裝置,在起重機的制動器和終點開關失靈後起作用。當起重機與軌道端頭立柱相接時,保證起重機較平穩地停車。起重機上常用的緩沖器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和液壓緩沖器。
當車速超過120m/min時,一般緩沖器則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用光線式防止沖撞裝置、超聲波式防止沖撞裝置以及紅外線反射器等。
起重機械
3.5 制動器
起重設備上的制動器,能使起重設備在升降、平移和旋轉過程中隨時停止工作和使重物停留在任何高度上的一種裝置,它即能防止意外事故,又能滿足工作要求。
制動器的種類繁多,有彈簧式制動器、安全搖柄等。由於制動器的作用對於起重機來說十分重要,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制動器的失靈或發生鼓掌而造成的。因此,為保障起重作業安全,必須加強對制動器的檢查與保養,一般要求每班檢查一次。
3.6 重量限制器
重量限制器是起重機的超載防護裝置。按其結構方式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當起重量超過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時,重量限制器將起作用,使機構斷電,停止工作,從而起到超載限制的作用。
3.7 力矩限制器
對於動臂變幅的起重機(如塔式起重機、活動式起重機等),除考慮載荷的大小,還應考慮隨著動臂變幅引起的載荷重心至起重機的間隔的變化,即起重力矩題目。力矩限制器就是一種綜合起重量和起重機運行幅度兩方面因素,以保證起重力矩始終在答應范圍內的安全裝置。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
機械式力矩限制器有杠桿式和水平吊臂上使用的兩種限制器。在起吊操縱中,當起重量增大到限定值時,該限制器能夠帶動控制塊以觸動控制開關而斷開電源,停止工作。
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在操縱過程中能夠通過儀表自動將實際起重力矩與額定起重力矩進行比較,若超載,繼電器就會自動切斷工作機構電源,保證安全。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克服了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缺點,廣泛應用於各種起重機上。
3.8 危險電壓警報器
臂架型起重機在輸電線四周作業時,由於操縱不當,臂架鋼絲繩等過於接近甚至碰處電線,都會造成感電或觸電事故。為了防止這類事故研製出危險電壓報警器,其原理是:報警器輸電線路為三項交流電,各相間相位差為120°,空間電場分布是交變電場,從理論上講,距各相線間隔相等的點的電位應為零。但實際線路布設,不存在電位為零的點,根據電場分布特性,只要檢測出觸電位的盡對值和電位梯度,與預先設置的基準電壓比較,就可以判定臂架距電線的間隔,並及時發出警報。
報警器由檢測器和警報器組成。檢測器安裝在起重機臂端,其上真個金屬球作為檢測探頭,可以檢測電線四周的電場。檢測器內部的前置放大器將微弱的電場信號放大後,送警報器進行比較處理。
4 起重傷害事故的預防
起重傷害事故一般有擠壓、高處墜落、重物墜落、倒塌、折斷、傾覆、觸電、撞擊事故等。每一種事故都與其環境有關,有人為造成的,也有因設備有缺陷造成的,或人和設備雙重因素造成的。
4.1起重機擠壓事故的預防
起重機擠壓事故的發生及預防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起重機機體與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這種事故多是發生在運行起重機或旋轉起重機與四周固定物之間。如橋式起重機的端梁與四周建築物的立柱、牆之間,塔式起重機、活動式起重機旋轉時其尾部與其它設施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事故多數由於空間較小,被害者位於司機視野的死角,或是司機缺乏觀察而造成的。因此,在起重機與固定物之間要有適當的間隔,至少要有0.5m間距,作業時禁止有人通過。
第二種情 況,吊具、吊裝重物與四周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對此,首先應公道布置場地、堆放重物。貨物的堆放應有適當間隙,巨大構件和輕易轉動及翻倒的貨物要碼放公道,便於搬運。其次,應選擇適合所吊貨物的吊具和索具,公道地捆綁與懸掛,避免在空中旋轉或脫落。禁止直接用手拖拉旋轉的重物,信號指揮職員要按原定的吊裝方案指揮。
第三種情況 ,起重機、升降機自身結構之間的擠壓事故。如檢查維修職員在汽車起重機轉台與其它構件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物料升降機中以建築升降機題目較多,主要是防護裝置不全,如無上升限位器,無防護欄桿或無防護門等。防護措施是:操縱卷揚機的位置要得當;沒有封閉的吊籠,其通道應該封閉,不準過人;通道進口應設防護欄桿;檢驗接近上極限裝置時,要留意防止撞頭;底坑工作時,要留意橋箱和配重落下,避免事故發生。
I. 塔式起重機中安全裝置有哪些
(1)起升高度極限位置限制器
對於通過改變臂架傾角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臂架下端8OOmm處時,必須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對於小車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小車架下端500mm處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
當起重力矩達到其額定值的90%時,起重力矩限制器應能發出音響或紅色燈光,以示報警。當起重力矩超過其額定值並達到額定值的108%時,應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的變幅動作。
如設有起重量和幅度指示器時,數值顯示應正確、清晰醒目。其數位誤差均不得大於指示值的5%。
當起吊重量超過最大起重量時,最大起重量限制器應發出燈光或音響報警,當吊重超過最大起重量的6%時,應停止提升方向的運動,但允許機構朝向下降方向運動。
(3)幅度限位裝置
對臂架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彈後傾的裝置。對小車變幅的越重機,必須裝設小車行程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
(4)夾軌器和行走限位裝置
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必須裝設夾軌器。同時應裝設行走限位裝置。
(5)風速儀
對臂架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的起重機,必須在頂部裝設風速儀。
(6)避雷和防電磁波感應裝置
對臂架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的起重機,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避雷裝置和採取防電磁披感應措施。
(7)塔式起重機為防止回轉超載應裝極限力矩聯軸器。
J. 塔式起重機上必備的安全裝置有哪些
(1)起升高度極限位置限制器
對於通過改變臂架傾角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臂架下端8OOmm處時,必須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對於小車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小車架下端500mm處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
當起重力矩達到其額定值的90%時,起重力矩限制器應能發出音響或紅色燈光,以示報警。當起重力矩超過其額定值並達到額定值的108%時,應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的變幅動作。
如設有起重量和幅度指示器時,數值顯示應正確、清晰醒目。其數位誤差均不得大於指示值的5%。
當起吊重量超過最大起重量時,最大起重量限制器應發出燈光或音響報警,當吊重超過最大起重量的6%時,應停止提升方向的運動,但允許機構朝向下降方向運動。
(3)幅度限位裝置
對臂架變幅的起重機棗慶,應裝設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彈後傾的裝置。對小車變幅的越重機,必須裝設小車行程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
(4)夾軌器和行走限位裝置
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必須裝設夾軌器。同時應裝設行走限位裝置。
(5)風速儀
對臂架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的起重機,必須在凳寬握頂部裝設風速儀。
(6)避雷和防電磁波感應裝置
對臂架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的起重機,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避雷裝置和採取防電磁披感應措施。
(7)塔式起重機為巧告防止回轉超載應裝極限力矩聯軸器
(8)防脫繩裝置 防止鋼絲繩脫離工作位置
(9)小車防斷繩裝置 防止變幅繩斷裂小車自由滑動
(10)小車防斷軸裝置 防止小車走輪斷軸後墜落
(11)各部位制動器 即是工作裝置 亦是 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