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車能拖帶拖掛式房車
最好用帶大梁的SUV拖房車,也就是具有非承載式車身的。
傳統的概念中,拖掛式房車必須由非承載式車身的越野車或皮卡才能拖帶起來,因為普通拖掛式房車自重普遍都在2噸及以上,這就要求了拖掛車的排量、馬力、扭矩以及車身結構,如使用承載式車身進行拖掛,則易導致車架變形影響行車安全。
在歐美房車發達國家,一般汽車都會標注車輛的牽引力。房車部分會有標准符合一定牽引力的車可以拖掛。
在國內目前汽車製造廠商沒有標注車輛的牽引力,而國內生產的房車也沒有標注前車需要至少多少牽引力的情況下可以牽引房車。進口拖牽類的房車會標注需要多大牽引力前車或者排量的車來拖拽。
簡單的說,排量在2.0的車輛,尾有獨立的牽引鉤的車輛可以拖動自重700公斤的房車。
(1)應急拖帶裝置設計要求擴展閱讀
1、拖掛式房車重量尺寸界定
根據《關於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遊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
「安裝符合國家標准牽引裝置的小型客車,可以牽引重量不超過2.5噸,長度不超過8000mm,寬度不超過2500mm,高度不超過4000mm 的中置軸旅居掛車。
2、拖掛房車對駕駛級別和駕駛證的規定
根據《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6條: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在目前已有的拖掛式房車的《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類型為輕型置軸旅居掛車及輕型旅居半掛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礙。
『貳』 油庫環保管理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班 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加強班組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等,定期檢查、考核;
3.對重點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應急預案,並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5.按《安全台賬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賬、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安全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負責用火申請,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7.按事故管理規定參與調查,應急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七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安全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內容為: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人庫應辦理入庫手續,並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應加掛隔離車,不得頂車溜放作業,並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後,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迴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並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並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達到《職工聽力保護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2.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佩戴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准;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採取隔音或消音措施,雜訊不大於國家標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志》和CB 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築防火溝、防火牆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牆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並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得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於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小時以上的,應低於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並定期排氣。吸人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於0.2m處,排出口應高於油泵房屋頂1.5m、管口應裝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得設置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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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採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採用二次密封裝置;
3.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於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7.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採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8.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採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並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
4.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人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6.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後安裝切水閥。
第二十六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曰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於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後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准;
3.加強管道的曰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准確無誤;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每年應在低窪、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並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牆。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採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採用軟質電纜,並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餘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於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於兩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兩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一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於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一次絕緣電阻並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並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後,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並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並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採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台賬;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12.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不準將導體放人油艙內。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人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台扶梯人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沒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並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葯,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採用防爆型,保證及時、准確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於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後,5分鍾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乾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後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一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塗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塗紅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塗黃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塗色有矛盾時,也可塗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准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2.鐵路槽車入庫後,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3.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鐵路槽車卸油,輕質油品應靜置15min以上,粘質油品應靜置20min以上;汽車罐車卸油,應靜置15minl22:;油輪和舶船裝、卸油,應靜置lOmin以上,若油艙容積大於5000m3應靜置30min以上;
5.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後,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6.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後進行;
7.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後接管,作業後先拆管後拆搭接線的原則;
8.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後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9.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0.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於0.2m處。 裝車初速度不宜大於1m/s,裝車速度不應大於4.5m/s;
11.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接觸或連接,並可靠接地;
1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叄』 建築公司汽車駕駛員安全工作標准
建築公司汽車駕駛員安全工作標准建築公司汽車駕駛員安全工作標准
建築公司汽車駕駛員安燃孫昌全工作標准提要:拖帶故障車時被拖帶扯車的方向,制動應有效。拖帶故障車的方向,制動應有效。拖帶故障車宜採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建築公司汽車駕駛員安全工作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汽車駕駛員的任職資格、安全職責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15498-2003企業標准體系-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體系
公司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公司崗位說明書
3任職資格
本崗位人員應符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崗位任職要皮扒求。
4安全職責與要求
4.1汽車司機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4.2汽車司機應持有有效駕駛證、行車證;不得駕駛與證件不相符合的車輛。不得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4.3車輛不得超載運行,不得帶病作業。
4.4車輛上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設置在明顯、方便摘取的位置。發動機未熄火前,不得添加油料。
4.5每日第一次發動機啟動前,應按照例行保養規定的項目,做好各項檢視工作。
4.6工地運輸的所有車輛不得搭乘與工程建設無關的人員。
4.7在冰雪路段行車,應安裝防滑鏈條減速行駛。
4.8通過無信號燈,無交警指揮及視線不清的交叉路口或轉彎時,時速不得超過30km。
4.9拖帶故障車時被拖帶扯車的方向,制動應有效。拖帶故障車的方向,制動應有效。拖帶故障車宜採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4.10運輸危險化學品時應凱數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4.11挖掘機裝料時,汽車就位後應停穩剎住車,駕駛室內應無搭乘人員停留,必要時司機也應離開;在坑窪地區卸料時,汽車後輪與坑邊應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4.12自卸汽車卸料時應注意上方空間應無架空線,卸料後車廂應及時復位並用鎖定裝置鎖定,後擋板在卸料完畢後應立即拴牢。
5檢查與考核
5.1由主管部門按照本標准進行檢查。
5.2安全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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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重力式釋放救生艇的吊鉤脫開裝置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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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意這一點,會導致救生艇意外脫鉤
2022-04-28 18:10:06
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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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專業視角觀察世界,用權威解讀詮釋新聞。
近期,某輪發生了一起事故,吊艇索意外脫鉤導致救生艇掉落損壞。本文旨在說明在救生艇釋放系統中,檢查和更換釋放手柄和吊鉤之間破損的控制線纜的重要性。在事故發生之前,船員已經注意到釋放手柄和吊鉤之間的控制線纜有損壞,然而,並沒有引起船員的重視,損壞的線纜仍繼續使用。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壞的線纜進一步惡化,繼而導致了意外釋放。
破損的控制線纜
利用重力釋放的救生艇通常需要具有承載和無載釋放的能力。正常(無載)脫開能力應在救生艇浮於水面時或吊艇鉤未承受載荷時將救生艇脫開,而無需人工摘除艇鉤釣或卸扣。有載脫開能力應在吊艇鉤受載荷時釋放救生艇,此時,應配備靜水聯鎖或其他裝置以確保在救生艇浮於水面之前,釋放裝置無法啟動,該裝置應設有靜水壓力聯鎖。在事故調查期間,我們觀察到當對受損控制線纜施加外力時,即使在不移動控制手柄的情況下,線纜也可能繞過聯鎖,導致某些類型的吊鉤意外承載釋放。
1.釋放手柄處於鎖緊和關閉狀態,線纜已經損壞。
2.線纜表皮在外力作用下已經分離,釋放手柄仍然處於關閉狀態。
3.在吊鉤末端,線纜末端觸點移動,導致吊鉤內的鎖定軸旋轉。
4.如果鎖定軸旋轉足夠,即使釋放手柄仍然處於關閉狀態,吊鉤仍然會放艇。
事故發生後的實驗測試顯示,如果類似於上圖所示的控制線纜外層完全損壞,使內部組件暴露出來,原來施加在線纜外層上的力會使移動的內部組件拉扯其兩端。當線纜的外層完全分開時,吊鉤處的線纜端桿會移動,進而導致吊鉤內的鎖定軸旋轉。如果鎖定軸旋轉量足夠大,即使沒有操作員打開釋放手柄或啟動越控,吊鉤也會松開。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僅損壞的控制線纜就可以導致吊鉤釋放或打開負載。然而,損壞的控制線纜會構成重大的安全風險。所以如果救生艇釋放系統中含有控制線纜時,那麼在放艇之前,就應該對線纜進行檢查。
1、徹底檢查釋放手柄和釋放鉤之間的控制線纜,以及釋放站與靜水聯鎖之間聯通的其他類似線纜,如果有安裝,檢查是否有損壞或其他可能在會損壞線纜的情況;
2、更換有磨損或損壞跡象的線纜;
3、實施檢查制度,及時確認線纜損壞,必要時及時更換線纜;
4、在釋放和回收救生艇之前,查閱救生艇和釋放裝置的操作手冊。在演習期間,當用於防止鎖定軸旋轉的安全銷被作為釋放裝置一部分被批准時,安全銷是可以被使用的。雖然安全銷可以在演習和訓練過程中提供額外的安全防護,但仍應確保救生艇應處於「隨時釋放」狀態。另外還需要讓船員明白,如果在日常訓練或維護保養之後沒有及時拔掉安全銷,在緊急情況下,救生艇就不能被及時釋放,延誤逃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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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單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艇,應安裝符合下列要求的釋放裝置,但應注意以下第7中所指情況的特殊性:
1、該裝置的布置應能同時脫開所有吊艇鉤;
2、當救生艇完全浮於水面操作釋放裝置時,或如救生艇未到達水面,只有通過多個有意的和持續的動作(包括解除或繞過為防意外或過早脫鉤而設置的安全聯鎖),該裝置才應能被打開;
2.1 在縱傾至10°和任何一舷橫傾至20°的情況下,該裝置不能因吊艇裝置或操作裝置、控制桿或與其相連接的、或成為其組成部件的軟軸的磨損、錯位和意外的力而導致開啟;
2.2 以上功能衡准適用於可能經認可的救生艇釋放和回收系統的0%至100%的安全工作負荷范圍。
3、除「對心式」釋放裝置(此形式靠救生艇的重力保持釋放裝置完全鎖閉)外,吊艇裝置應設計成在通過操作裝置有意打開吊鉤鎖定裝置之前,由吊鉤鎖定裝置對活動鉤體保持完全鎖閉,並能承受任何操作條件下的安全工作負荷。對凸輪軸式(即用凸輪軸對活動鉤體的尾部進行直接或間接鎖定)的設計,凸輪從鎖定位置向任一方向轉動至45°(或如受設計限制,僅單方向轉動至45°)范圍內,吊鉤裝置應保持關閉並能承受其安全工作負荷;
4、為使艇鉤具備穩定性,釋放裝置應設計成當其完全復位至鎖閉位置時,救生艇的重力不應導致任何力傳遞到操作裝置;
5、鎖定裝置應設計成不會因吊鉤負荷產生的力而轉動開啟;
6、如設有靜水聯鎖,該聯鎖應在救生艇從水中被起吊時自動復位。
7、該裝置應具有兩種脫開能力:正常(無載)脫開能力和有載脫開能力:
7.1 正常(無載)脫開能力應在救生艇浮於水面時或吊艇鉤未承受載荷時將救生艇脫開,而無需人工摘除艇鉤釣或卸扣;
7.2 有載脫開能力應在吊艇鉤受載荷時釋放救生艇。應配備靜水聯鎖或其他裝置以確保在救生艇浮於水面之前,釋放裝置無法啟動,該裝置應設有靜水壓力聯鎖。如出現故障或救生艇未到達水面,應有靜水聯鎖或類似設備的越控裝置進行緊急釋放。該聯鎖越控能力應有適當的保護,以防意外或過早使用時不致脫開。適當的保護應包括不屬正常無載脫開要求的特殊機械保護,此外還有一個危險標志。該保護應能被一個有意施加的最小力破壞,例如打碎保護玻璃或透明蓋。不應採用貼紙或細繩作為保護。為防止過早的有載脫開,釋放裝置的有載操作應要求操作者有多個有意的和持續的動作才能脫鉤。
8、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過程中的意外脫開,除非吊鉤已經完全復位,否則該吊鉤不得承受任何負荷,或手柄或安全銷也不得回至復位(關閉)位置,並且任何指示器不應指示釋放裝置已復位。每個吊站內還應張貼危險標示,提醒船員注意復位的正確方法;
9、釋放手柄、軟軸或機械操作連接件的所有艇鉤部件和救生艇內的艇鉤固定結構連接件應使用耐海洋環境腐蝕的材料製成而無需塗覆或鍍鋅。艇鉤的設計和製造公差須考慮使用壽命期間的預期磨損不會對其正常功能產生不利影響。機械操縱所使用的連接件(例如軟軸)應進行防水保護使其不暴露在外;
10、釋放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在系統就緒提升時,使船員能通過下列方法從艇內明確地做出判斷:
10.1 直接觀察每一弔鉤的可移動吊鉤部分、或鎖閉其中可移動吊鉤段的吊鉤部分已完全正確復位;
10.2 觀察所裝的1個能確認每一弔鉤中鎖閉可移動吊鉤段的裝置已完全正確復位的不可調指示器;
10.3 操作1個能確認每一弔鉤中鎖閉可移動吊鉤段的裝置已完全正確復位的機械指示器。
11、應提供具有適當的文字警告標示,包括必需的色彩標志、象形圖文和/或符號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須知。如採用彩色標志,則綠色應表示正確復位的吊鉤,紅色應表示不適當或不正確的復位危險;
12、釋放控制標志應使用與其周圍形成反差的顏色予以清晰標明;
13、應配備吊起救生艇以脫開釋放裝置進行維護的設備;
14、救生艇釋放裝置的承載部件和固定結構接頭的設計應根據所用材料極限強度的安全因素6進行計算,救生艇的質量以滿載乘員、燃油和屬具計,並假定救生艇的質量在艇索間均勻分布,但對吊架裝置的安全因數可取救生艇滿載燃油和屬具的質量加1000 kg;
15、靜水聯鎖設計的安全系數根據所用材料極限強度應不小於最大操作力的6倍;
16、操縱軟軸設計的安全系數根據所用材料極限強度應不小於最大操作力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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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電氣設備設置相應的安全保裝置,有什麼等設施
電氣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准、規定備注1一般電氣安全1、停送電:停送電聯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聯系的方法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系單或電話聯系等。停送電聯系的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採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系停送電。2、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築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於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程》規定的數值。潮濕、污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3、移動電氣設備:1)移動式、攜帶式電動工具、設備的電源線應採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移動電氣設備上必須設置標志明顯的接地螺絲;2)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採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護套軟電纜。應採用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並用;3)使用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撥掉電源插頭。4、電氣接地:1)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採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2)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採用多股裸銅線,並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3)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松動或銹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做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5、絕緣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後,應擦拭乾凈,存放在乾燥通風處,保持清潔,防止潮濕。絕緣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准和周期應符合:絕緣棒(6-10)/35每年一次;絕緣檔板(6-10)/35每年一次;絕緣罩35每年一次;絕緣夾鉗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壓試電筆(6-10)/35每半年一次;絕緣手套高壓/低壓每半年一次;橡膠絕緣靴高壓每半年一次;核相器電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絕緣繩高壓每半年一次。6、短路保護: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氣裝置的零部件。《電氣安全管理規程》機械工業部(86)機生字76號文2電氣設備1、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2、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場所內不應使用可移動的插座;4、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採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923電纜1、電纜線:絕緣導線水平敷設時至地面的最小距離屋內2.5米(垂直敷設時1.8米)、屋外2.7米。當導線垂直敷設至地面低於1.8m時,應穿管保護;2、電纜溝:在進入建築物處應設防火牆。電纜隧道進入建築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牆。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牆處保護管兩端應採用難燃材料封堵。《低壓配電設計規范》4配電室1、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採用焊接。配電屏的上方不應敷設管道;2、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內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應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圍應採取封閉措施,並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3、配電室長度超過7m時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當配電室為樓上樓下兩部分布置時,樓上部分的出口應至少有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4、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5、配電室內的電纜溝應採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與室外相通的洞、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的網罩。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還應採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6、大中型變配電所和爆炸危險場所的距離,應大於事故時爆炸性混合物可達到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應小於30米;7、變配電所不應設在空氣污穢、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地區,並應避開有劇烈震動的場所和地下設施。露天或半露變配電所,不應設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通往變配電所的道路應暢通,所周圍必須有足夠的安全消防通道;8、用金屬材料製做的安全標志牌不能掛在導電體上或接近導電部分;9、通往室外的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進戶管等處均應設有防止小動物和地下水進入的措施。充油電器設備應根據安裝位置、充油量等條件,設置必要的檔油或貯油設施。《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通用安全檢查表通用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准、規定備注1責任制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7、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8)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9)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10)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2、各分工負責人、各部門、各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3、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包含《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6項職責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四項職責。2規章制度應建立以下9種制度: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3、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8、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9、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3安全操作規程根據企業不同崗位、工種設置,建立健全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4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1、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1)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於3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一般生產經營單位:1)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不低於2人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3)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者委託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2條5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種類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法》第23條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1、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初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2、一般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7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1、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2、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3、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4、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5、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6、應當支付從業人員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3、24條8建設項目「三同時」1、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經安監部門審查;2、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法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6條9勞動防護用品1、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2、督促、檢查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3、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23條10安全警示標志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第28條11重大危險源監控1、建立運行檔案、並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2、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3、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4、制定專門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5、每半年向安監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7條12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標准:1、小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2、中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30萬元;3、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90萬元;4、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250萬元。《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法》(魯財企[2007]46號)13應急救援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37條14生產現場1、為生產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蓋板;2、工作場所通道寬度不少於1米;3、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不低於1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5手持電動工具1、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PE線連接可靠;2、電源線必須用護管軟線,長度不得超過6米,無接頭及破損;3、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及手柄應完好,無松動;4、電動工具的開關應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83)16傳動防護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裝防護裝置。《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7砂輪機1、砂輪機必須安設防護罩;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2、工件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3、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4、砂輪磨損剩餘部分不足25㎜的不準使用;5、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後接觸工件。《中小機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規程》18倉庫安全1、倉庫職工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做到輪流值班;2、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動火證。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3、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內部庫房區、生活區和輔助區分開設置,並用實體圍牆隔開;4、安全出口不宜少於2個,庫房門應向外開啟或靠牆的外側推拉。庫房內不準設置更衣室、休息室、公室、收發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閣樓、分割小間;5、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積不應大於150平方米,並應留出2米寬的主通道。堆跺上部與樓頂不少於0.3米頂距,物品距內、外牆分別不少於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於0.1米,跺距不少於0.1米;6、拖拉機、柴油機汽車不準進入庫房內裝卸物資,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應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裝置;7、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8、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19廠內運輸1、基本要求:1)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持證上崗作業;2)運輸、裝卸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穿戴好防護用品。2、廠內道路;1)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築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於5m;2)企業內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標准。3、車輛要求:1)廠內機動車輛應該定期檢驗。未經檢驗不得行駛;2)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4、車輛裝載一般要求:1)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量;2)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有關規定執行;3)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行駛,並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4)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貨物長度超過後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5、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裝載:1)必須經廠有關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2)選派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4)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7)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8)裝載氯化鈉、氯化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9)裝載劇毒品的車輛,用後應進行清洗、消毒;10)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於車廂欄板;11)停車或未卸完貨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6、機動車行駛:1)機動車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幹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h;2)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時,限速5km/h;3)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7、裝卸作業一般要求:1)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督裝卸作業。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2)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3)裝載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檔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8、危險品的裝卸、搬運要求1)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前應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待清楚,作業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裝卸、搬運危險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並應有保證安全所需的裝卸、搬運設備;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裝卸時,須杜絕明火,並應有防爆、防靜電火花的防護措施,與周圍建築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5)罐車裝車充滿系數,油品不得大於95%,液化氣不得大於85%。油品自流裝車流速不得大於3m/s。《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84)20高處作業1、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作業;3、《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帶),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9、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10、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HG23014-1999
『陸』 交通違章代碼6023表示什麼
表示駕車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柒』 化工行業配電安全要求
(一)工廠設置
(1)是否按工業企業衛生標准、防火標准進行設計
(2)遭受天災(如暴風雨、落雷、地震)時採取什麼措施
(3)附近有無發生火災、爆炸、雜訊、大氣污染或水質污染的可能性
(4)公路鐵路等交通情況,交叉路口有無專人看守
(5)發生事故時,與急救等有關單位(如汽車站、急救站、醫院、消防隊)的聯系是否方便,效率如何
(6)工廠「三廢」對周邊社區的影響如何
(二)平面布置
(1)從單元裝置到廠界的安全距離是否足夠,重要裝置是否設置了圍柵
(2)裝置和生產車間所佔位置離開公用工程、倉庫辦公室、實驗室是否有隔離區或處於火源的下風位置
(3)危險車間和裝置是否與控制室、變電室隔開
(4)車間的內部空間是否按下述事項進行了考慮:物質的危險性、數量、運轉條件、機器安全性等。
(5)裝置周圍的產品與火源的距離及其影響。
(6)貯罐間距離是否符合防火規定,是否具備防溢堤和地下貯罐
(7)廢棄物處理是否會散出污染物,是否在居民區的下風側
(三)建築標准
(1)根據建築有關標准檢查。
(2)地耐力及基礎強度足夠否
(3)鋼結構(及耐火襯里)在火災情況下的耐受能力如何
(4)凡是有助於火焰傳播和蔓延部分,如地板和牆壁開口,通風和空調管道,電梯豎井,樓梯道路等的
防火情況,凡是開孔部分,其孔口面積及個數是否限制在最少程度
(5)有爆炸危險的工藝是否採用了防爆牆,其層頂材料、防爆排氣孔口是否夠用
(6)出、入口和緊急通道設計數量是否夠用,是否阻塞 有無明顯標志或警告裝置
(7)為排除有毒物質和可燃物質的通風換氣狀況如何(包括換氣風扇、通風機、空氣調節氣體捕集、新
鮮空氣人口位置、排熱風用風門等)
(8)台階、地面、梯子、通路等是否按人機工程要求設計,窗扇和窗子對道路出、人口是否會造成影響
(9)建築物的排水情況如何
(10)各種構築物、道路、避難通路、門等處的照明情況如何
(四)車間環境
(1)車間中有毒氣體濃度是否經常檢測 是否超過最大允許濃度 車間中是否備有淋浴、洗眼等衛生設
施
(2)各種管線(蒸氣、水、空氣、電線)及其支架等,是否妨礙了工作地點的通路
(3)對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和熱氣的通風換氣情況是否良好
(4)原材料的臨時堆放場所及產品和半成品的堆放是否超過了規定的要求
(5)車間通道是否暢通,避難通路是否通向安全地點
(6)對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作是否採取隔離操作 隔離牆是否是加強牆壁 窗戶是否做得最小吱璃是否
採用不碎玻璃或內嵌鐵絲網,屋頂或必要地點是否准備了爆炸壓力排放口
(7)進行設備維修時,是否准備了必要的地面和工作空間
(8)在容器內部進行清掃和檢修時,檢修人員遇到危險情況是否能從出入孔逃出
(9)熱輻射表面是否進行了防護
(10)傳動裝置是否裝設了安全防護罩或其他防護措施
(11)通道和工作地點,頭頂與天花板是否留有適當的空間
(12)用人力操作的閥門、開關或手柄,在操縱機器時是否安全
(13)電動升降機是否有安全鉤和行程限制器,電梯是否裝有內部聯鎖
(14)是否採用了機械代替人力搬運
(15)危險性工作場所是否保證至少有兩個出口
(16)雜訊大的操作是否有防止雜訊措施
(17)為切斷電源是否裝有電源切斷開關
(五)廠內運輸
(1)廠內道路是否適於步行、車輛和急救時的安全移動,是否明顯的標志和專人管理
(2)廠內機動運輸車輛是否有安全裝置、定期檢修和管理制度
(3)可燃、易燃液體罐車(包括火車、汽車)在裝卸地點有無接地裝置、有無安全操作空間和防上操作人
員從罐車上墜落的措施
(4)廠內照明是否合理
二、生產工藝
(一)原料、材料與燃料
(1)對原料、材料、燃料的理化性質(熔點、沸點、蒸氣壓、閃點、燃點、危險性等級等)的了降程度受
到沖擊或發生異常反應時的後果
(2)工藝中所用原材料分解時產生的熱量是否經過詳細核算
(3)對可燃物的防範措施
(4)有無粉塵爆炸的潛在危險性
(5)對材料的毒性容許濃度是否了解
(6)容納化學物質分解的設備是否合用,有何種安全措施
(7)為了防止腐蝕及反應生成危險物質,應採取何種措施
(8)原料、材料、燃料的成分是否經常變更,混入雜質會造成何種不安全影響,流程的變化對安全造成
何種影響
(9)是否根據原料、材料、燃料的特性進行合理的管理
(10)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原料如果補充不上有什麼潛在性的危險,原料的補充是否能得到及時保保證?
(11)使用惰性氣體進行清掃、封閉時會引起何種危險,氣源供應有無保證
(12)原料在貯藏中的穩定性如何,是否會發生自燃、自聚和分解等反應
(13)對包裝和原料、材料、燃料的標志有何要求(如受壓容器的檢驗標志、危險物品標志等)
(14)對所用原料使用何種消防裝置及滅火器材
(15)發生火災時有何緊急措施
(二)工藝操作
(1)對發生火災爆炸危險的反應操作,採取了何種隔離措施
(2)工藝中的各種參數是否接近了危險界限
(3)操作中會發生何種不希望的工藝流向或工藝條件以及污染
(4)裝置內部會發生何種可燃或可爆性混合物
(5)對接近閃點的操作,採取何種防範措施
(6)對反應或中間產品,在流程中採取了何種安全裕度 如果一部分成分不足或者混合比例不同,會產
生什麼樣的結果
(7)正常狀態或異常狀態都有什麼樣的反應速度 如何預防溫度、壓力、反應的異常,混入雜質、流動
阻塞、跑冒滴漏,發生了這些情況後,如何採取緊急措施
(8)發生異常狀況時,有無將反應物質迅速排放的措施
(9)有無防止急劇反應和制止急劇反應的措施
(10)泵、攪拌器等機械裝置發生故障時會發生什麼樣的危險
(11)設備在逐漸或急速堵塞的情況下,生產會出現什麼樣的危險狀態
三、機械設備
(一)生產設備
(1)各種氣體管線有哪些潛在危險性
(2)液封中的液面是否保持得適當
(3)如果外部發生火災會使設備內部處於何種危險狀態
(4)如果發生火災爆炸的情況,有無抑制火災蔓延和減少損失的必要設施
(5)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製造的設備是否採用了強度大的改性材料,未用這種材料時應採取何種防護措
施,否則會出現哪些危險
(6)是否在特別必要的情況下才裝設視鏡玻璃,在受壓或有毒的反應容器中是否裝設耐壓的特殊玻璃
(7)緊急用閥或緊急開關是否易於接近操作
(8)重要的裝置和受壓容器最後的檢查期限是否超過
(9)是否實現了有組織的通風換氣,如何進行評價
(10)是否考慮了防靜電的措施
(11)對有爆炸敏感性的生產設備是否進行了隔離,是否安設了屏蔽物和防護牆
(12)為了緩和爆炸對建築物的影響,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
(13)壓力容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進行了登記
(14)壓力容器是否進行了外觀檢查及無損探傷和耐壓試驗
(15)壓力容器是否具備檔案,是否已檢查過沒有
(16)重要設備是否制定了安全檢查表
(17)設備的可靠性、可維修性如何
(18)設備本身的安全裝置如何
(二)儀表管理
(1)儀表的動力源如果同時發生故障時,將會出現何種危險狀態
(2)在所有儀表都發生故障時,系統自動防止故障的能力如何
(3)在系統中部分儀表進行檢修時,如何保證系統的安全操作
(4)如果儀表應答安全運動狀態時間過慢,是否採取了措施 重要的儀表和控制裝置是否採取不同的獨立
樣式並具備回授裝置 對於特別危險的生產而雙重保險仍控制不了時,那麼安全停車裝置能否及時動作
(5)安全控制儀表是否已作為整體設計的一部分
(6)由氣候所造成的溫、濕度對儀表會造成何種影響
(7)液位計、儀表、記錄裝置等顯示情況如何,是否易於辨識 採取何種改善措施
(8)玻璃視鏡、液面計玻璃管以及其他裝置在損壞情況下如有內容物逸出,是否有防護措施
(三)電氣安全
(1)電氣系統是否與生產系統完全平行地進行設計
①如裝置的一部分發生故障,其他獨立部分會受到什麼影響
②由於其他部分的缺陷和電壓波動,裝置的儀表能否得到保護
(2)內部聯鎖或緊急切斷裝置是否能自動防止故障
①所用的內部聯鎖和緊急切斷裝置在何種情況下才會發生作用
②對這種裝置來說是否已經把重復性和復雜性降至最小限度
③保險用的零部件和設施能夠連續使用的情況如何
④對於特別選用的零部件是否具備標准中規定的條件否
(3)使用的電氣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按照生產上的要求分類)
(4)對電氣系統的設計是否進行了最簡便、最合理的布置,從而對傳輸負荷、減少誤操作都會起作用
(5)怎樣做到使用電氣用具不致妨礙生產 為了進行預防性檢修,是否能從設備外部操作
(6)監視裝置操作的電氣系統是否已經儀表化 是否能以最少的時間了解到由超負荷引起的故障
(7)是否有防止超負荷和短路的裝置
①布線上是否配備了將發生缺陷部分分離的措施
②在切斷電線的情況下,電容能達到何種程度
③聯鎖裝置安裝齊全否
④對所用零部件的壽命如何進行現場試驗
(8)如何進行接地
①如何防止發生靜電和消除靜電
②對落雷採取何種措施
③動力線發生損壞時,如何防止觸電
(9)對照明的檢查要求:
①能否保證日常的安全操作(危險區與非危險區有否區別)
②能否保證日常的維修作業
③在動力電源受到損壞時,避難通路和地點有無事故照明
(10)貯罐的地線是否採取了陰極保護
(11)動力切斷器和啟動器發生故障時,應採取什麼措施
(12)在大風的情況下,通信網能否安全地傳遞信息(電話、無線電、信號、警報等)
(13)內部聯鎖如何進行點檢,並如何以進度表格說明之
(14)進行程序控制時,對控制裝置變化前後的關鍵步驟,能否同時進行警報和自動點檢?
(四)鍋爐和機械裝置
1.鍋爐
這部分內容略。
2.管線與閥門
(1)管線系統在熱膨脹發生應力和變位時會有何種影響
(2)管路系統的支撐和保護適當否
(3)管線中特別是冷卻用管線,與儀表連接管線備用泵管線,是否考慮凍結的可能
(4)啟動時管線中的所有法蘭情況如何
(5)能發生應力的管線系統中是否使用了鑄鐵閥門
(6)是否使用了揚程不足的針形閥了
(7)控制裝置或控制閥是否易於進行維修操作
(8)副線閥在操作時是否容易接近 閥門開放時是否易處於不安全狀態
(9)是否採用蒸汽噴射冷卻方式
(10)動力源或儀表用空氣在發生故障時,控制閥如何進行安全動作
(11)在不停車的情況下,警報和儀表聯鎖控制裝置元件能否進行試驗和維修
(12)在蒸汽管上是否安裝了排水管和放液管
3.帶壓及真空排放
(1)帶壓排放閥和爆破板的更換、試驗、檢查等是否制定了計劃
(2)緊急帶壓排放裝置、通氣閥、排放閥、爆破板、液體水封等的必要性如何,其尺寸是根據什麼設計的
(3)為防止爆炸損失是否採用了爆破板,是否根據壓力容器的容量和設計等採用了適合的尺寸
(4)從爆破板排出的物料導向何處,所用排出口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出口管是否會引起振動
(5)通氣閥、排氣閥、排放火炬等所排出的物料是否會對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失
(6)受內壓作用的裝置和流程,在內壓發生異常時,有無壓力釋放裝置
(7)連接壓力排放閥的排出管是否由獨立支架支撐 管子是否盡可能短,彎度是否盡可能小
(8)連接壓力排放閥的排出管中,其液體凝結部分有否排水管
(9)往復泵的排氣側,壓縮機和斷流閥之間,反壓力透平的排出側和斷流閥之間有無壓力排放閥。
(10)為了防止閥的腐蝕或毒性物質泄漏,爆破板和放出閥之間的壓力計的監控部分是否安裝在接近壓力
放出管部分
(11)在一定溫度情況下,安全裝置的性能是否會因固體物質積聚而造成壓力排放閥的阻塞
4.機械裝置
(1)由於熱膨脹對管線造成的外力是否在允許范圍之內,有無適當的伸縮性和支撐
(2)正常運轉速度和危險界限有無明確的概念
(3)泵、壓縮機、動力機械在不作反向轉動和逆流時,逆止閥是否也應能靈活動作
(4)進行沖擊性操作時,變速機齒輪有無適當的安全率
(5)對鋁制軸承使用潤滑油系統是否全部經過了過濾器
(6)蒸汽透平的吸人側和排出側是否都裝設了排水管的抽出口
(7)凡蒸汽透平中能夠產生冷凝力的地方,能否見到排水管的閥門中有水流出
(8)被驅動機械的耐受能力對透平運行速度是否適應
(9)使用無潤滑或不燃性油潤滑的出口壓力為4.9×105 Pa(5kdf/cm3)以上的空氣壓縮機有無防止爆炸
的措施
(10)平常運轉或緊急停車時,是否考慮了對重要機械的緊急潤滑
(11)對重要機械是否准備了備機或備件
(12)動力發生故障時,如何考慮運轉或安全緊急停車的情況
(13)冷卻塔送風機警報器或聯鎖裝置是否裝備了聯動開關 通風裝置固定在地面的輸入側燃燒時,為了進
行冷卻是否安裝了噴水裝置
四、操作管理
(1)各種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安全守則等准備情況如何,是否定期地或在工藝流程、操作方式改變後
進行過討論、修改
(2)操作人員是否受過安全訓練,對本崗位的潛在性危險了解的程度如何
(3)開、停車操作規程是否經過安全審查
(4)特殊危險作業是否有專門的規章制度(如動火制度等)
(5)操作人員對緊急事故的處理方法受過訓練沒有
(6)工人對使用安全設備、個人防護用具等熟練否
(7)日常進行的維護檢修作業,會發生什麼樣的潛在性危險
(8)定期安全檢查和點檢制度執行情況如何
五、防災設施
(1)根據建築物的結構和建築材料(如開放式或封閉式,可燃材料或非燃燒材料)是否選用了不同類型的消
防設備
(2)根據所使用原料、材料、燃料不同的危險性和等級是否選用了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
(3)為了有效地撲滅火災,灑水裝置、消防水管、消火栓的容量和數量是否夠用(補給水量、最大容量等)
(4)建築物內部是否配備了消防栓和消防帶
(5)可燃性液體罐區是否裝置了適用的防火設施和泡沫滅火器等,防溢堤外側是否有排液設備
(6)對於需要負重的鋼結構,在發生可燃性液體或氣體火災時,鋼材強度會減弱,為了避免此類情況,應
在鋼材上塗敷防火材料,其厚度及高度應為多少
(7)為了排掉漏出的可燃性液體,建築物、貯罐或生產設備是否有適當的排水溝
(8)有何防止粉塵爆炸的措施
(9)可燃性液體貯罐之間安全距離有多少
(10)可燃性液體在閃點溫度時發生設備破損,可燃液體的剩餘量是否保持在最小范圍之內
(11)為了防止外部火災,生產設備應採取何種防護措施
(12)大型貯罐發生火災時,為使生產設備少受損失,應如何採取安全布置
(13)對於貴重器材、特別危險的操作和不能停頓的重要生產設備,是否採用不燃燒的建築物、防火牆、
隔壁等加以隔離
(14)火災警報裝置是否安置在適當的地點
(15)發生火災時,緊急聯絡措施是否有事先准備
化工生產中的火災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分類
從防火、防爆的角度,可將這些物質分為七類:
1、爆炸性物質;
2、氧化劑;
3、可燃氣體;
4、自燃性物質;
5、遇水燃燒物質;
6、易燃與可燃液體;
7、易燃與可燃固體。
化工設備的防雷要求
(1)當罐頂鋼板厚度大於4mm,且裝有呼吸閥時,可不裝設防雷裝置。但油罐體應作良好的接地,接地
點不少於2 處,間距不大於30m,其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大於30Ω。
(2)當罐頂鋼板厚度小於4mm 時,雖裝有呼吸閥,也應在罐頂裝設避雷針,且避雷針與呼吸閥的水平
距離不應小於3m,保護范圍高出呼吸閥不應小於2m。
(3)浮頂油罐(包括內浮頂油罐)可不設防雷裝置,但浮頂與罐體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
(4)非金屬易燃液體的儲罐應採用獨立的避雷針,以防止直接雷擊。同時,還應有感應雷措施。避雷
針沖擊接地電阻不大於30Ω。
(5)覆土厚度大於0.5m 的地下油罐,可不考慮防雷措施,但呼吸閥、量油孔、采氣孔應做良好接地。
接地點不少於2 處,沖擊接地電阻不大於10Ω。
(6)易燃液體的敞開貯罐應設獨立避雷針,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大於5Ω。
(7)戶外架空管道的防雷:
①戶外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或可燃體的管道,可在管道的始端、終端、分支處、轉角處以及直線部分每
隔100m 處,每處接地電阻不大於30Ω。
②當管道與爆炸危險廠房平行敷設的間距小於10m 時,在接近廠房的一段,其兩端及每隔30m—40m
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大於20Ω。
③當管道連接點(彎頭、閥門、法蘭盤等),不能保持良好的電氣接觸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④接地引下線可利用金屬支架。若是活動金屬支架,在管道與支持物之間必須增設跨接線;若是非金屬
支架,必須另作引下線。
⑤接地裝置可利用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的裝置。
罐、塔、容器固定設備的接地
(1)室外的罐、塔、容器一般已設有防雷接地,可不必單獨安裝靜電接地。但應按照靜電接地的要求進行檢
查,對大於50M3 或直徑在2.5m 以上的罐、塔、容器接地部分不得少於2 處,接地點應對稱布置,其間距
小於30m。
(2)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每個部件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線的位置應遠離物料的進出口處。
(3)罐、塔、容器內外的各金屬部件及進入罐內的工具部件,均應保證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
管網系統的接地
(1)輸送易燃可燃的液體、氣體、粉體及其混合物的管道系統,應在管道的始端、末端通過機泵、油罐等設
備有可靠的接地連接。
(2)管網內的過濾器、緩沖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道系統接地一般採用焊接式,通過端子壓接的方法,將接地線與接地端子牢固地連接。
如果管網系統中有部分管路或部件是非導體,除須將導體管路之間進行跨接並接地外,其非導體的管段
還應在其表面設置導電的屏蔽層。具體作法是用裸銅軟線作螺旋狀纏繞或在其表面上裝設金屬網,也可以
採用噴塗導電覆蓋層的辦法,加強電荷的泄漏。
(4)設備、管道採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必須保證2 個以上的螺栓有可靠的連接,其間的接觸電阻不大於
10Ω。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裝卸站台、碼頭區的接地
(1)裝卸站台、鶴管、管線、鐵軌及鐵路始端、末端,應連接成電氣通路並接地。裝油開始前,必須將專用
地線夾接在車輛的指定位置上。
(2)裝卸站台及油庫內的鐵軌除接地外,還必須採用保護接零,即棧區內所有接地線均應與電氣設備的零
干線接在一起,以防軌道與零線間的電位差造成危害。
(3)金屬結構的油船浮在水面上時,不需要再單獨接地。但船上的設備、部件、管線等,均須對船體有電
氣上的連接。
陸地上管線與船上管線用絕緣軟管連接時,兩側不應有跨接線,應分別各自使用各自原有接地系統。
汽車裝油台及油、液化氣罐車的接地
(1)汽車裝油台及鶴管等活動部分應接地,裝油開始前,必須將專用接地線裝接在槽車的指定位置上。接
地線的安裝應在槽車開蓋前,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油操作完畢之後,並已封閉罐蓋,再經過規定時間靜置
之後才可進行。
(2)當裝油鶴管為非金屬軟管時,應使用導電耐油橡膠管。如使用的是普通耐油橡膠管,應在其表面外皮
上纏繞直徑不小於2mm 的軟銅線與管頭和管路相連,通過管路接地。
(3)液化氣槽車裝氣時,亦應按照規定安裝、拆卸地線,活動軟管應有導電性能。
(4)裝載油(液化氣)的汽車應盡量使用導電性材料的輪胎,以利於接地。同時,在車體上必須裝有電阻值
在140Ω 一200Ω 之間的導電拖帶。
(5)各種類型的接地裝置與車體連接時,連接的位置應在車站的側面或後部,應遠離物料的裝入口、泄放
口。
化工企業檢修存在的火災危險性及對策
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受設備條件及工藝要求限制,必須經常進行停車檢修。在檢修及試車過程中極易發
生火災爆炸事故。
一、化工企業檢修的火災危險性
1、容易產生爆炸事故
化工企業生產中原料和產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高溫高壓的特性,在檢修時容易出現化危物品泄漏或
在設備管道中殘存,在試車階段則可能在設備中殘存或混入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一旦發生火災往
往火勢迅猛,損失嚴重。1999 年4 月12 日,三明化工總廠合成氨分廠高壓機檢修後試車時吸入空氣發生
爆炸,造成2 人死亡,2 人受傷及重大經濟損失。
2、使正常生產鏈發生變化
化工企業生產往往工藝過程復雜,生產連續性強,操作條件苛刻,若某一環節或設備發生故障,即會
破壞正常的生產鏈,造成事故。化工企業生產設備多是處於高溫、高壓或深冷、負壓,以及腐蝕、磨損狀
態。設備檢修使原本處於正常狀態的連續生產中斷,設備狀態(如閥門、開關等)和工藝參數發生變化,檢
修完畢後存在設備狀態及工藝參數返回正常值的過程,這一過程中容易出現操作失誤及設備故障,造成燃
燒爆炸事故。
3、易產生靜電及火花等著火源
化工設備管道多採用金屬材料,檢修過程離不開動火、敲打,有時還需要進入塔內、罐內或上下立體
交錯作業,極易產生靜電及火花等著火源,大大增加了檢修的火災危險性。
4、檢修作業比較頻繁,容易產生人員思想麻痹
化工企業的多數生產設備到一定周期就要進行計劃檢修,設備運行過程中又常因突然性故障或事故,
必須進行不停工或臨時停工的檢修和搶修。這些經常性的檢修工作,容易使管理及維修人員習以為常,產
生麻痹思想,增加了檢修發生事故的機率。
5、多數化工企業檢修的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
有的企業只有動火和罐內作業的安全規定,沒有針對檢修作業內容、范圍提出的專門防火規定,施工
要求也不明確。有的企業甚至在檢修中無抽堵盲板、置換、清洗的規定。如三明化工廠合成氨分廠壓縮車
間開車前、停車後多年來均未用氮氣進行置換,開車時直接用水煤氣置換,發生兩死兩傷事故。
6、設備簡陋,技術落後,火災隱患多
許多化工企業是由小廠、老廠發展起來的,相當數量的企業存在技術落後、設備陳舊、工藝線路不合
理、佔地狹小、防火間距不足、消防設施缺乏等問題,也未採用先進的報警防災技術,在檢修及試車中對
工藝參數變化等問題不能及時發現或人為忽視。如三明化工廠合成氨廠壓縮機入口處未按要求設氣體壓力
降低信號報警裝置及自動停車聯鎖裝置。
二、預防化工企業檢修火災的對策
根據化工企業檢修存在的火災危險性,應採取以下預防化工企業檢修火災的方法。
1、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
太多了沒復制完
http://www.zz9d.cn/news/view/id-2042
『捌』 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於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於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持完好。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並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並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卧具經檢查後,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卧具間。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並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持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後要採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准,並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准《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准作業;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並制定火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