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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

發布時間:2023-03-27 09:04:58

⑴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禦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第二章監測與預警第七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八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國雷電監測網,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避免重復建設。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三章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可以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准、規范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防雷檢測第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六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全格後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第十七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處理。第十八條廠礦企業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章資質與資格第十九條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

⑵ 我想問一下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為哪個部門

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部門有:住房城鄉建渣仿首設部門、氣象部門、各專業部門。具體按情況大灶分類:
1、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2、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如數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3、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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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避雷設施由哪裡驗收

避雷設施由當地氣象局驗收。
防雷設備就是通過現代電學以及其它技術來防止被雷擊中的設備。防雷設備從類型上看大體可以分為:電源防雷器、電源保護插座、天饋線保護器、信號防雷器、防雷測試工具、測量和控制系統防雷器、地極保護器。
信息時代的今天,電腦網路和通訊設備越來越精密,其工作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雷電以及大型電氣設備的瞬間過電壓會越來越頻繁的通過電源、天線、無線電信號收發設備等線路侵入室內電氣設備和網路設備,造成設備或元器件損壞,人員傷亡,傳輸或儲存的數據受到干擾或丟失,甚至使電子設備產生誤動作或暫時癱瘓、系統停頓,數據傳輸中斷,區域網乃至廣域網遭到破壞。其危害觸目驚心,間接損失一般遠遠大於直接經濟損失。防雷設備就是通過現代電學以及其它技術來防止被雷擊中的設備。

⑷ 內蒙古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工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雷減災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自治區防雷減災工作。
盟市、旗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旗縣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所在盟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各級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城市規劃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辦法。
電力部門負責電力高壓線路、發電、變電及高壓設施的雷電防禦工作,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按國家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場、構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庫、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控制系統;
(五)廣播電視、郵電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六條 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范和部門防雷標准規范。對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拍滑纖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第七條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對從事防雷專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八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在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在其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行業、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從事建築物、構築物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時,應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第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資格認可的組織進行的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可會讓氏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准、規范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襲仿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一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按審核批準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進行跟蹤質量檢測並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檢測不合格的,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整改。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變更設計方案,確需更改原設計方案時,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審批後方可按新方案實施。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合格的發給合格證,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設施,由主管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年度檢測工作。第十四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頒發合格證。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第十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加強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⑸ 南昌市防雷減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防雷減災工作,並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各區的防雷減災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管理所轄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二章監測和預警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防雷減災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雷電災害防禦體系。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和預警系統建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廣播、電視、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信息,並在城市的顯著位置設立發布預警信號的電子顯示牌。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雷電監測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雷電監測的機構交換雷電監測資料。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三章防雷裝置第十條下列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和電子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場所和設施安裝太陽能接收裝置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防雷措施。第十一條安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第十二條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
安裝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還應當符合行業標准。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設計方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裝置設計與建築物設計同時進行的,由建設單位將設計方案報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後,轉送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設計進行審核;已建成的建築物再安裝防雷裝置以及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防雷裝置設計由建設單位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重點建設工程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以及行業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並重新申請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核氣象主管機構同意。第十六條防雷裝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基礎接地體、分層柱筋引下線、天面避雷網格等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第十七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以及行業標准,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對檢測結果負責。
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防雷裝置的檢測。

⑹ 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防禦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第七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遊、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防雷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的設計負責。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第十條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損毀防雷裝置。第十二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並由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五條防雷工程建設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國家有關要求書面告知省氣象主管機構。第十六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⑺ 安徽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技研究與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防雷減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七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條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內容,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送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批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施工,並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以下統稱對建設工程防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

在施工中需要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的,應當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二條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納入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竣工驗收時,其防雷裝置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驗收。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不合格的,應當告知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復檢。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測工作規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的准確、公正,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第十五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該裝置的檢測單位進行處理。

⑻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專件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屬見3. 計劃任務書及批復4.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5.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和年度計劃項目表6. 征地、拆遷等審批文件(包括拆遷、補償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1. 工程概況表2. 工程竣工總結3.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5. 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包括一、建築與結構工程;二、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文件;三、 建築電氣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築工程文件;五、 通風與空調工程文件六、 電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圖;一、建築竣工圖;二、結構竣工圖;三、給排水竣工圖;四、 採暖竣工圖;五、電氣竣工圖;六、通風與空調竣工圖。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⑼ 長春市辦理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施工圖的電氣部分一套)(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蓋建設單位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非必要件,可由審批辦委託進行。如果企業報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3.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握頃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枝改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猛皮判日除外)

⑽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①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原件1份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②非法人機構應提交法人機構授權書原件);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①建設項目名稱、地址須填寫准確,相關內容須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內容一致;②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①新、改、擴建項目提交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或建設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②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所蓋公章應與設計資質證書名稱一致,
驗原件。)
4.設計人員資格證書(①須是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人員;②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2名防雷工程個人資格證書;③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1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築師證書和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④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驗原件。)
5.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①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②蓋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公章和雙方的騎縫章;
③總規劃平面圖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須提交設計方案。

6.防雷產品檢測報告(①限提交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②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③提交復印件(封面及1—4頁即可)1份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產品合格證(相應浪涌保護器合格證原件1份,若是復印件應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需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裝置檢測登記表》(原件1份,①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沒有確定的,可填寫「待定」)。
備註:
①所有申請材料須蓋公章,多頁的材料還要加蓋騎縫章;
②申請書須填寫完整,塗改的地方應蓋申請方公章。
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和《防雷裝置檢測申報登記表》的內容應與《防雷裝置設計
技術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一致。
④網上下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以及《防雷裝置檢
測申報登記表》。
⑤大型建設工程規模劃分參照建設部《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
重點工程以市政府發改立項項目為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劃分參照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分區
和防雷分類,人員密集場所劃分參照消防法,以上各項最終釋義由市氣象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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