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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防雷裝置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3-03-14 13:57:39

Ⅰ 最新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是什麼,有什麼內容

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規范中相應的條文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 824號現批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修訂版本

編輯標准狀態:已作廢主編部門: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版社:中國建設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開本:32開頁數:189頁修訂說明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9]30號文的要求,由我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我部設計研究院對原規范修訂編制而成。在修訂編制本規范過程中,修訂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並廣泛向全國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和函審。最後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本規范共分五章和六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築物的防雷分類、建築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裝置、接閃器的選擇和布置等。在本規范施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交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以便以後修訂時參考。機械工業部1994年3月第一章 總 則第1.0.1條 為使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第1.0.2 條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第1.0.3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 防雷分類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第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3。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第三章 措施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各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尚應採取防雷電感應的措施。第3.1.2條 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築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採取等電位連接。第二節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1、地上部分:當hx<5Ri時,Sa1≥0.4(Ri+0.1hx) (3.2.1-1)當hx≥5Ri時,Sa1≥0.1(Ri+hx) (3.2.1-2)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式中 Sa1—空氣中距離(m);Se1—地中距離(m);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1.當(h+l/2)<5Ri時,Sa2≥0.2Ri+0.03(h+l/2) (3.2.1-4)2.當(h+l/2)≥5Ri時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 Sa2 — 避雷線(網)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h — 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l — 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當(h+l1)<5Ri時,Sa2≥1/n〔0.4Ri+0.06(h+l1)〕 ( 3.2.1-6)當(h+l1)≥5Ri時,Sa2≥1/n〔0.1Ri+0.12(h+l1)〕 (3.2.1-7)式中 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支柱的距離(m);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距離最短支柱並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第3.2.2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迴路,並應每隔18~24m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採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交叉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於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第3.2.3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壓線路宜全線採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採用電纜有困難時,可採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並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15m: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築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築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並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第3.2.4條 當建築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於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築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接。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並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1. 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2. 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八、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第3.2.5條 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5m。第三節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五節 其它防雷措施
第四章 裝置
第二節 引下線
第三節 接地裝置第五章 接閃器第一節 接閃器選擇第5.1.1條 接閃器應由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組成:
第二節 接閃器布置

Ⅱ 最新防雷設計規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6.1.2條(款)等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1]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
中文名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外文名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所屬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標准狀態
現行
快速
導航
修訂公告修訂版本
發布背景
本規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3月30日以建標函[2005]84號「 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會同相關單位對《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 增加了術語一章;
2 變更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
3 補充外部防雷裝置採用不同金屬物的要求;
4 修改防側擊的規定;
5 詳細規定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的要求;
6 簡化了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計算公式, 並相應調整了預計雷擊次數判定建築物的防雷分類的數值。
7.部分條款作了更具體的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 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Ⅲ 防雷接地設計規范gb50057

4.2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4.2.4 中的第 2 條:

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宜大於 12 m。
4.3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4.3.3 專設引下線不應少於 2 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應大於 18 m。
至於你提到的第一類防雷中的18到24米,應該來自於 4.2.2 條中的:

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m~24m應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現場澆灌或用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網的交叉點應綁扎或焊接,並應每隔18m~24m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這兩句話,一個是針對金屬屋面,一個是針對鋼筋混凝土屋面中的鋼筋網。屬於比較特殊的類型,在這一條的條文說明裡也提到:「本款還規定了不同類型屋面的處理。」

不過確實,在閱讀規范時,你會發現針對一類防雷和二類防雷的措施,並不是那麼對應,比如關於引下線間距的問題,二類防雷是強條,用的是「不應」,一類防雷反而不是強條,用的是「不宜」。

這個主要是要看一類防雷和二類防雷的分類,因為即使是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國家級的會堂、體育館,都被劃分為二類防雷。而一類防雷,主要圍繞的是可能引起爆炸的建築物。所以應該說沒有民用建築可以劃分為一類防雷,能夠劃分為一類防雷的,基本都是工業建築。建築物的類型不同,也就造成了對應的要求不同。

而一類防雷建築,在 4.2.1 條規定:「應裝設獨立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或網。」

只有在難以裝設獨立的外部防雷裝置時,才可以裝設屋頂敷設接閃帶。

所以,第一類防雷建築的防雷措施和我們平時做的二三類防雷建築的防雷措施並不相同,在設計時,要格外關注。

Ⅳ 30層的住宅樓防雷均壓環規范要求

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中綜合第4.2.4第4款及第7款,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從30米以內起每六米設一道;而對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築物沒有作出要求。

2、《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中,11.3.3條第2款以及11.4.3對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築物作出要求,分別是超過45米、60米結構圈樑中的鋼筋應每三層連成閉合迴路,並應同防雷裝置引下線連接。

(4)房屋建築防雷裝置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防雷措施: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

Ⅳ 防雷檢測規范

法律分析:(一)建築物等檢測的相關標准

A,《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08)

B,《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43-2002)

C,《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D,《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CJ16-2008)

法律依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檢測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相應防雷裝置檢測,由建設單位委託開展,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Ⅵ 防雷接地 相關國家標准與規范

一、防雷接地相關國家標准

1、GA371-2001《計算機信息系統實體安全技術要求》;

2、GB2887-2000《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3、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

4、GBJ57-83《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二、防雷接地規范

防雷產品接地分成兩個概念,一是防雷,預防因雷擊而形成危害;二是接地,保障用水設施的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採取的一種用水措施。接地安裝是接地體和接天線的,其作用是將銀線直流電導入地下,防雷系統的保護在很大水平上與此相關。

(6)房屋建築防雷裝置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防雷接地裝置部分概念:

1、 雷電接受裝置:直接或間接接受雷電的金屬桿(接閃器),如避雷針、避雷帶(網)、架空地

線及避雷器等。

2、 引下線:用於將雷電流從接閃器傳導至接地裝置的導體。

3、 接地線:電氣設備、桿塔的接地端子與接地體或零線連接用的正常情況下不載流的金屬導體。

4、 接地體(極):埋入土中並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體。分為垂直接地體和水平接地體。

5、 接地裝置:接地線和接地體的總稱。

6、 接地網:由垂直和水平接地體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壓作用的網狀接地裝置。

7、 接地電阻:接地體或自然接地體的對地電阻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其數值等於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體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同時接地電阻也是衡量接地裝置水平的標志。

參考文獻:網路-防雷接地

Ⅶ 建築防雷接地規范

一、總則
第1.0.1條為使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
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
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第1.0.3條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豫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
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條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
定。
二、防雷分類
第2.0.1條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
為三類。
第2.0.2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1、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燈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
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嘔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3、具賄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2.0.3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
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
4、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
傷亡者。
5、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
者。
6、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7、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8、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9、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般性民用建築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計算。
第2.0.4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 ,且於或等於0.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 ,且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般性民用建
築物。
4、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5、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
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 23區火災危險環境。
6、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
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三、措施
(一)、-般規定
第3.1.1條各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尚應採取防雷
電感應的措施。
第3.1.2條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築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
下,應採取等電位連接。
(二)、第一 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條第一類防雷建 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 ,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
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x 5m或6mx4m。
2、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
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為管口上方半徑5m半
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3、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
度、長期點火燃燒- -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
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4、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根引下線。對
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5、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
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m。
以上便是建築防雷接地規范主要內容,希望大家可以嚴格遵守這些規則,這樣才能更好地保
護好建築物的安全。
五、施工流程
施工准備-接地裝置安裝- +引下線安裝-避雷帶支架製作安裝-避雷網安裝-接地電阻測試
六、技術措施
材料齊全且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機具配備充足,施工圖紙已對施I班組進行技術交底。
七、要施工方法
防雷接地工程包括接地裝置、防雷引下線及避雷帶的安裝。施工採用標准為《電氣裝置安裝I
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92 )
1 )接地裝置
a.按照設計圖尺寸位置要求,將底板內兩條結構主筋焊接連通,並與所經樁台及柱內的有關鋼
筋焊接(不同標高處利用兩根豎向結構上下貫通) , 並將兩根主筋用油漆做好標記,便於引出
和檢查。
b.所有焊接處焊縫應飽滿並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不得有夾渣、咬肉、裂紋、虛焊、氣孔等缺
陷,焊接處的葯皮敲凈後,刷瀝青作防腐處理,採用搭接焊時,其焊接長度要求如下:
●鍍鋅扁鋼不小於其寬度的2倍,且至少3個棱邊焊接。
●鍍鋅圓鋼焊接長度為其直徑的6倍,並應二面焊接。
●鍍鋅圓鋼與鍍鋅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c.每- -處施工完畢後,應及時請質檢部]進行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合格後方能隱蔽,同時做好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2 )引下線安裝
利用建築鋼筋做引下線的情況,鋼筋截面一定要滿足設計要求。
鋼筋的連接要滿足規范要求,如建築施工採用埋弧焊工藝,可不處理,否則要進行接地跨
接,搭接長度不應小於跨接鋼筋直徑的6倍。
3)避雷帶
本工程避雷帶採用25 x4熱鍍鋅扁鋼。
a.支架安裝:
在土建屋面結構施工時,應配合予埋支架。所有支架必須牢固,灰漿飽滿、橫平豎直。支架間
距不大於1.5m且間距均勻,允許偏差30mm。轉角處兩邊的支架距轉角中心不大於
250mm ,成排支架水平度每2m檢查段允許偏差3/1000 ,但全長偏差不得大於10mm。
b.避雷帶安裝
●將鍍鋅扁鋼調直。
●避雷線安裝時應平直、牢固,不得有高低起伏和彎曲現象,距離建築物應一致,平直度每
2m檢查段允許偏差3/1000 ,但全長偏差不得大於10mm。
●避雷線彎曲處不得小於90° ,彎曲半徑不得小於鍍鋅扁鐵直徑的2.5倍。
●在建築物的變形縫處應做防雷跨越處理。
4)電氣接地施工方法
目前,根據《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1999) , 接地制主要採用TT、TN-C- S或TN-S .
接地方式,並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a.高/低壓變配電房設備的接地系統,在房間內周圍設置一條距地面300mm的水平 接地環型帶
規格應按照設計要求。
b.開關櫃、配電屏(箱)、力壓器及各種用電設備、因絕緣破損而可能帶電的金屬外殼、
電氣用的獨立安裝的金屬支架及傳動機構、插座的接地孔,均應以專用接地( PE線)支線可
靠相連, PE線應與接地裝置連通並作重復接地。
c.當保護線( PE線)所用材質與相線相同時, PE線最小截面應符合下表要求,當PE線採用單
芯絕緣導線時,按機械強度要求,截面不應小於:有機械性的保護時為2.5mm2 ,無機械性保
護時為4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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