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SOLAS74公約》對船舶的操舵裝置和應急電源的主要技術要求有哪些規定
第29 條 操舵裝置:
1、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每艘船舶應配備使主管機關滿意的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
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的布置應使兩者中之一在發生故障時,不會導致另一裝置不能工
作。
2、凡在液壓系統中能被隔斷的和由於動力源或外力作用能產生壓力的任何部件,應設
置安全閥。安全閥的調定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應有足夠尺寸並布置成能夠避免過度升
高的壓力超過設計壓力。
3、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前進航速前進時將舵自一舷35° 轉至另一舷35°以及於相同條件下在不超過28 s 內將舵自一舷35°轉至另一舷30°。
4、輔助操舵裝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前進航速的一半或7 節前進時(取大者),
在不超過60 s 內將舵自一舷15° 轉至另一舷15°;
5、 如果要求舵柄處舵桿直徑超過230 mm(不包括冰區加強),應設有由應急電源或位
於舵機艙內的獨立動力源在45 s 內自動供電的替代動力源,其容量至少滿足供應符合本條
6、要求的操舵裝置動力設備及其有關的控制系統和舵角指示器。此獨立動力源應只用於上述
目的。每艘10,0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動力源應具有至少連續運轉30 min 的能力,在
任何其他船舶上則至少為10 min。
第43 條 貨船應急電源
2.2 對下列處所的供電18 h,應急照明:
.1 所有服務和居住處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載人電梯及其圍阱;
.2 機器處所和主發電站,包括它們的控制位置;
.3 所有控制站、機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電板及應急配電板處;
.4 儲藏消防員裝備的所有處所;
.5 操舵裝置處;
.6 本條2.5 所指的消防泵,噴水泵(如設有)和應急艙底泵(如設有)和它們的
電動機起動位置;和
7. 在2002 年7 月1 日或以後建造的液貨船的所有貨泵艙內。
2.3 對下列設備供電18 h:
.1 現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所要求的航行燈和其他信號燈;
.2 對1995 年2 月1 日或以後建造的船舶,第IV/7.1.1 和第IV/7.1.2 條所要求的甚
高頻無線電裝置;及如適用時:
.2.1 第IV/9.1.1、IV/9.1.2、IV/10.1.2 和IV/10.1.3 條所要求的中頻無線電裝置;
.2.2 第IV/10.1.1 條所要求的船舶地面站;和
.2.3 第IV/10.2.1、IV/10.2.2 和IV/11.1 條所要求的中頻/ 高頻無線電裝置。
2.4 對下列設備供電18 h,除非這些設備能由設置於適當處所的,可供緊急時使用的蓄
電池組獨立供電18 h:
.1 緊急情況下所要求的所有船內通信設備;
.2 第V/12 條①所要求的船上航行設備,當此項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可行時,主管機
關可對小於5,000 總噸的船舶免除此項要求;
.3 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和
.4 用於斷續操作的白晝信號燈、船舶號笛、手動報警按鈕和緊急時需要使用的所
有船內信號。
2.5 如以應急發電機作為動力源,則應對第II-2/4.3.1 和4.3.3 條②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
供電18 h。
2.6.1 按第29.14 條要求的時間對操舵裝置供電,如該條要求如此供電時。
2.6.2 定期從事短途航行的船舶,主管機關如確信能達到適當的安全標准,則可接受比
本條2.2 至2.5 規定的18 h 為短的時間,但應不少於12 h。
3 應急電源可以是1 台發電機,或者是1 組蓄電池,它們應符合下列要求
3.1 當應急電源為發電機,它應是:
.1 由適當的原動機驅動,有獨立的燃油供給,燃油閃點(閉杯試驗)不低於43℃;
.2 除非按本條3.1.3 設有臨時應急電源,否則在主電源發生故障時應自動起動,如
應急發電機是自動起動的,則應自動與應急配電板接通;且本條4 所指的那些
設備應自動接通應急發電機;除非設有應急發電機的第二套獨立的起動裝置,
否則單一儲備的能源應加以保護,以免被自動起動系統全部耗盡;和
.3 除非設有應急發電機,既能向本條4 所指的設備供電,又能在45 s 之內盡快地
安全和實際可行地自動起動並能對規定的負載供電,否則應設有本條4 規定的
臨時應急電源。
3.2 當應急電源為蓄電池組時,它應能:
.1 承載應急負載而不必充電,在整個供電期間蓄電池的電壓變化在其額定電壓的
±12% 之內;
.2 如主電源發生故障時,自動與應急配電板接通;和
.3 立即至少對本條4 所指的那些設備供電。
另外,客船和商船的技術規范不同,詳情可參考SOLAS 74 公約,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和正規網站下站。
Ⅱ 求船舶主配電板,應急配電板功能及工作原理!
原理一句話說不清,船電學3年也不能精通的。發電機發出的電通過主配電板輸送到用電設備,應急配電板是在主配電板失電是自動或手動是應急電源啟動並送往應急設備。
Ⅲ 船的供電系統
船上一般有三套供電系統,正常供電由發電機供電,發電機在機艙里;應急電源(主要是在機艙進水或發電機全損壞或主開關、發電機配電板其他部位損壞導致發電機不能供電時供給應急照明和船上與航行安全有關的設備)由應急發電機供電,應急發電機在船舶生活樓頂層的應急機室(一船在艇甲板);直流蓄電池(應急發電機失效時)給船舶上最重要的照明及通訊系統供電。船舶電站有機電部負責
Ⅳ 船舶應急電源的種類簡述應急電源的用途並敘述應急發電機組試驗時的手動起動操作程序
應急電源系統包括應急發電機組、應急配電板和應急蓄電池組及其充放電板組成應急電源系統的所有設備,還應包括作定期功能試驗的一些設備。通常稱應急發電機為大應急電源,稱臨時應急蓄電池組為小應急電源。
Ⅳ 船舶電氣
船舶電力系統
船舶電力系統包括船舶電站和船舶電力網兩大部分,擔負著將不同形式的能量轉換成電能,並將電能輸送分配給各用電設備的任務。船舶電能系統包括:(1)原動機和發電機組成的發電機組;(2)有各種控制、監視和保護電器的配電設備(總配電板);(3)導線和電纜等組成的電網。船舶電力系統有一些主要的參數,決定著船上主要電氣設備的品種和規格。這些參數是:電制(交流或直流),電壓,頻率
船舶電站
船舶電站是由原動機、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合成發電機組)及配電板組成的。發電機組是把化學能轉化為電能的裝置,通過配電板來進行控制及分配。帶動發電機運轉的原動機一般為柴油機、汽輪機或燃氣輪機,相應的發電機組稱為柴油發電視組、汽輪發電機組或燃氣輪機發電機組。
為使船舶在各種不同工況下,如航行、作業、停泊、應急等情況下,都能連續、可靠、經濟、合理地進行供電,船舶上常配置多種電站。(1)主電站,正常情況下向全船供電的電站。(2)停泊電站,在停泊狀態又無岸電供應時,向停泊船舶的用電負載供電的電站。(3)應急電站,在緊急情況下,向保證船舶安全所必需的負載供電的電站。(4)特殊電站,如向全船無線電通訊設備(如收發報機等),各種助航設備(雷達、測向儀、測深儀等),船內通訊設備(如電話、廣播等)以及信號報警系統供電的電源。這類用電設備的特點是耗電堡不大,但對供電電源的電壓、頻率、穩壓和穩頻的性能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船上有時需要設置專門的發電機組或逆變裝置向全船弱電設備或專用設備供電。
船舶電力網
電能從主配電板(及應急、停泊配電板)通過電纜的傳輸,經過中間的分配電裝置(區配電板、分配電箱等),送往各電氣用戶,形成的電力網路即為船舶電力網。對船舶電力網的基本要求是生命力強、即要求電網在發生故障或局部破損等情況下,仍能保證對負載的連續供電,並限制故障的發展和將故障的影響限於最小范圍之內。船舶上各性質相近的用電設備都由相應的單獨電網供電,可分為:(1)船舶電力網,由總配電板直接供電,供給各種船舶輔機的電動拖動。(2)照明電網,提供船舶內外照明。(3)弱電裝置電網,包括電傳令鍾、舵角指示器、電話設備、火警信號及警鈴等。(4)應急電網,包括應急照明、應急動力(如舵機電源)、助航設備電源等。(5)其它裝置電網,如充電設備、手提行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