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泡沫消防泵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哪些規定
(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特性平緩的離心泵,且其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系統設計要求。
2)當泡沫液泵採用水力驅動時,應將其消耗的水流量計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額定流量。
3)當採用環泵式比例混合器時,泡沫混合液泵的額定流量宜為系統設計流量的1.1倍。
4)泵出口管道上應設置壓力表、單向閥和帶控制閥的迴流管。
(2)泡沫液泵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系統最大設計要求,並應與所選比例混合裝置的工作壓力范圍和流量范圍相匹配,同時應保證在設計流量范圍內泡沫液供給壓力大於最大水壓力。
2)泡沫液泵的結構形式、密封或填充類型應適宜輸送所選的泡沫液,其材料應耐泡沫液腐蝕且不影響泡沫液的性能。
3)應設置備用泵,備用泵的規格型號應與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時應能自動與手動切換到備用泵。
4)泡沫液泵應能耐受不低於10min的空載運轉。
5)除水力驅動型外,泡沫液泵的動力源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且宜與系統泡沫消防水泵的動力源一致。
2. 泡沫滅火裝置有哪些參數
泡沫滅火裝置參數
型號: BGP-200 , BGP-400
發泡量:200立方米/min, 400立方米/min
噴液量: 260-280, 400-500
發泡倍數倍:800 800
功率: 11KW, 14KW
電壓: 380/660 380/660
泡沫輸送距離:300m 300m
3. 泡沫—水噴淋系統與泡沫噴霧系統設計有哪些要求
(1)泡沫—水噴淋系統可用於下列場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體泄漏火災危險的室內場所。
2)存放量不超過25L/m2或超過25L/m2但有緩沖物的水溶性液體室內場所。
(2)泡沫噴霧系統可用於保護獨立變電站的油浸電力變壓器、面積不大於200m2的非水溶性液體室內場所。
(3)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0min。
2)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之和不應小於60min。
(4)泡沫—水雨淋系統與泡沫—水預作用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2)機械手動啟動力不應超過180N。
3)系統自動或手動啟動後,泡沫液供給控制裝置應自動隨供水主控閥的動作而動作或與之同時動作。
4)系統應設置故障監視與報警裝置,且應在主控制盤上顯示。
(5)當泡沫液管線長度超過15m時,泡沫液應充滿其管線,且泡沫液管線及其管件的溫度應在泡沫液的儲存溫度范圍內;埋地鋪設時,應設置檢查管道密封性的設施。
(6)泡沫—水噴淋系統應設置系統試驗介面,其口徑應分別滿足系統最大流量與最小流量要求。
(7)泡沫—水噴淋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置安全排放或容納設施,且排放或容納量應按被保護液體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統噴灑量,以及管槍噴射量之和確定。
(8)為泡沫—水雨淋系統與泡沫—水預作用系統配套設置的火災探測與聯動控制系統,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電控型自動探測及附屬裝置設置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環境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的有關規定。
2)設置在腐蝕性氣體環境中的探測裝置,應由耐腐蝕材料製成或採取防腐蝕保護。
3)當選用帶閉式噴頭的傳動管傳遞火災信號時,傳動管的長度不應大於300m,公稱直徑宜為15~25mm,傳動管上的噴頭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且布置間距不宜大於2.5m。
4. 泡沫噴霧系統設計有哪些要求
(1)泡沫噴霧系統可採用下列形式:
1)由壓縮氮氣驅動儲罐內的泡沫預混液經泡沫噴霧噴頭噴灑泡沫到防護區。
2)由壓力水通過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輸送泡沫混合液經泡沫噴霧噴頭噴灑泡沫到防護區。
(2)當保護油浸電力變壓器時,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面積應按變壓器油箱本體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計算確定。
2)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預混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8L/(min·m2)。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預混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5min。
4)噴頭的設置應使泡沫覆蓋變壓器油箱頂面,且每個變壓器進出線絕緣套管升高座孔口應設置單獨的噴頭保護。
5)保護絕緣套管升高座孔口噴頭的霧化角宜為60,其他噴頭的霧化角不應大於90。
6)所用泡沫滅火劑的滅火性能級別應為Ⅰ級,抗燒水平不應低於C級。
(3)當保護非水溶性液體室內場所時,泡沫混合液或預混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6.5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0min。系統噴頭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面積內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均勻。
2)泡沫應直接噴灑到保護對象上。
3)噴頭周圍不應有影響泡沫噴灑的障礙物。
(4)噴頭應帶過濾器,其工作壓力不應小於其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宜高於其額定壓力0.1MPa。
(5)系統噴頭、管道與電氣設備帶電(裸露)部分的安全凈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泡沫噴霧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方式。在自動控制狀態下,滅火系統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60s。與泡沫噴霧系統聯動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的有關規定。
(7)系統濕式供液管道應選用不銹鋼管;乾式供液管道可選用熱鍍鋅鋼管。
(8)當動力源採用壓縮氮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所需動力源瓶組數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N——所需氮氣瓶組數量(只),取自然數;
P1——氮氣瓶組儲存壓力(MPa);
P2——系統儲液罐出口壓力(MPa);
V1——單個氮氣瓶組容積(L);
V2——系統儲液罐容積與氮氣管路容積之和(L);
k——裕量系數(不小於1.5)。
2)系統儲液罐、啟動裝置、氮氣驅動裝置應安裝在溫度高於0℃的專用設備間內。
(9)當系統採用泡沫預混液時,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