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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提升架安全裝置多少年檢測

發布時間:2023-03-04 13:36:52

『壹』 塔吊安全檢驗周期為兩年,是哪部法規或規範文件規定的

塔吊(塔式起重機)安全檢驗周期為每年1次,不是兩年,是《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中規定。

根據《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四條規定: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二)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纜索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首次檢驗、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1)外架提升架安全裝置多少年檢測擴展閱讀:

根據《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中規定:

第五條: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首次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定期(首次)檢驗項目和要求》。

本規則檢驗項目中含吊具(注 2)和軌道(軌道基礎除外)的檢驗,不含索具(注 3)的檢驗。

起重機械上所附設的升降裝置和用於安裝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設備,作為整機的
附屬裝置隨同整機一同檢驗,其檢驗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注2:起重機械吊具,是指用於將需要吊運的重物與起重機械承載鋼絲繩(或者鏈條)聯結起
來,以實現吊運目的的起重機械部件,屬於起重機械本體的一部分,如起重機械吊鉤、抓鬥、
電磁吸盤、集裝箱專用吊具等。

注3:起重機械索具,是指吊具與吊運重物有效聯結的輔助用具,如用於捆綁重物並聯結吊
鉤的繩索、吊帶、鏈條等。

第七條:實施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其產權單位應當在使用前向產權所在地的檢驗機構申請首次檢驗。實施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械,其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貳』 安全設施使用幾年後應檢查一次

根據規定,安全設施使用兩年後應檢查一次,保障安全。像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准,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檢驗、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
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叄』 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鍋爐
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2條;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後再進行外部檢驗。 ;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 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的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0條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一次運行狀態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還應進行水壓試驗)(3)發生重大事故後; (4)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電梯
3、《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
4、《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額定載荷試驗項目,以後每間隔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檢驗過程中,對確實存在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如作業環境特殊、事故頻發等),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1號修改單)1.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為:「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第三款修改為:「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三款最後增加:「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壓力容器
5、《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監控措施;
四)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五)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本規則第四章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六)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周期。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
(一)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介質對材料的腐蝕情況異常的;
(二)材料表面質量差或者內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條件惡劣或者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
(四)改變使用介質並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五)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且有應力腐蝕現象的;
(六)使用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的;
(七)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真空絕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也可以適當縮短。
採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據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使用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低合金鋼製造的球形儲罐,投用一年後應當開罐檢驗。
第七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一)聚四氟乙烯襯里層完好,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9年;
(二)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每年低於0.1mm(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者熱噴塗金屬(鋁粉或者不銹鋼粉)塗層,通過1~2次定期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者襯里完好的,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12年。
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文件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報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備案。
氣瓶
6、《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准GB 8334的規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肆』 建築行業施工升降機、塔吊多久檢測一次,怎麼確認是時候檢測了

我是專門搞施工升降機的,塔吊不敢妄言,升降機要找當地的質監局下屬的特檢科或者特檢所檢測(地級市才可以,這是新裝的情況),合格證有效期一年,一年一審;最關鍵的是防墜安全器,一年一標定(大部分質監局標定不了,需要檢測機構標定,比如建築機械化研究所可以標定【河北廊坊】),5年強制報廢,復檢時墜落實驗必做!

『伍』 塔吊多長時間檢驗

檢驗周期為一年一次。

國家質檢總局批准頒布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中第五條規定: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每半年至一年噴刷油漆一次。油漆前應除盡金屬表面的銹斑、油污及其它污物。

(5)外架提升架安全裝置多少年檢測擴展閱讀:

起重機械,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准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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