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樣的建築需要做防雷設計。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pdf
里有詳細說明
第1.0.3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第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
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沒備的建築物。
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
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
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⑵ 什麼情況下建構築物可以不設防雷裝置要有明確的標准規范依據
根據防雷施工規范的要求,所有的共公建築必須要安裝防雷裝置,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雷電的自然災害,民用建築可以不安裝這些設備。
⑶ 建築物常見防雷措施有哪些
1、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10m×10m或12m×8m(網格密度按建築物類別確定)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2、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引下線間距按建築物類別確定)。當僅利用建築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18m。
3、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並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且不小於3m。
⑷ 什麼位置的建築物必需安裝避雷針及安裝位置 詳細�0�3
建議需要安裝避雷針的建築 高壓輸電線路附近50 -100 米 高壓輸電線路或變電站附近50 米內 接地電阻要求控制在10 歐以內 帶有普通避雷針的通訊塔附近50-100 米 帶有普通避雷針的通訊塔附近50 米內 接地電阻要求控制在10 歐以內 裝有普通避雷針避雷帶的 20 米以上高大建築物附近 100 米內(樓房、水塔、煙囪等) 在已裝有場變放電避雷針的高大建築物附近,保護角70 度以內的被保護物體 從被保護物體最高點、最遠點觀測角度 幾乎等高的小建築群落 空曠地域的獨立建築或山頂建築 面積較大的建築物 可採用升高放電針或安裝多針來保護 裝有廣告牌等設施的建築物 選擇安裝位置原則 1、 安裝後的避雷針的針尖應為本建築物的最高點,避開樓面其他設備1 米以上距離。 2、 選擇安裝點時,引下線應避開220 伏電源線、電話線、有線電視線等弱電設備 3、 選擇安裝點時,應選擇引下線最短的位置。 4、 選擇安裝點時,應避開有人居住的房屋頂上。 5、 在已有避雷帶的建築,直接在避雷帶接地引下線的位置附近安裝。 6、 如果房屋的頂面的面積超過200 平方米,應在樓面對角的地方加裝一個避雷針。 一、 已有避雷針或避雷帶的 1、 將避雷針用4 分的水管轉接頭轉接到2.5-3 米長的鍍鋅水管(該水管用於將避雷針舉升到高點),在選定的安裝點將水管固定。 2、 用扁鋼或 �0�18 圓鋼將水管與接地裝置或避雷帶焊接在一起,接頭做防銹處理。 二、 沒有安裝避雷針或避雷帶的 1、 將避雷針用4 分的水管轉接頭轉接到2.5-3 米長的鍍鋅水管(該水管用於將避雷針舉升到高點),在選定的安裝點將水管固定。 2、 將扁鋼或 �0�18 圓鋼沿選定的位置固定在牆面上,一頭和鍍鋅水管焊接,一頭與接地體焊接,接頭做防銹處理(靠近地面處可套入 PVC 水管 2 米用於防止行人觸摸)。 3、 准備一條 1.8 米長 60*60mm 的角鋼,一頭處理成尖端狀,將地面挖開 0.5 米深,從已挖好坑底面將角鋼打下1.5 米左右,將角鋼與上方引下的扁鋼或�0�18 圓鋼焊接在一起,並做防銹處理,然後將土填回。 4、 測量沖擊接地電阻值,該值應小於 30 歐姆。如大於 30 歐姆則應在 3-5 米外再增加一個接地的角鋼,並將兩個角鋼用扁鋼焊接在一起。 5、 建議該工程由具有丙級以上防雷接地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
⑸ 哪些建築物需要安裝避雷設備
《建築物防雷設計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版)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2.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2.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