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雷定期檢測 建築物檢測點如何計算的,按多少個點收費 !誰能簡單說一下,別扯遠了
防雷定期檢測多少點是要根據建築物實際情況確定的,一般採用抽檢法,各地可能有差異,給你浙江省的標准:
接閃短桿(避雷短針)抽測比例不少於20%,必測點一般在屋脊、屋檐、屋角等雷擊率高的部位,具體參考GB50057-2010附錄B。
防側擊雷金屬門窗、欄桿過度電阻或接地電阻抽測比例不少於30%,一類建築全檢。
同型號SPD浪涌抽檢比例不少於10%。
幕牆、金屬屋面按照網格10*10M抽檢。
根據你的描述,我大概估計以下,可能有些偏差,僅供你參考:屋面避雷帶的話按照引下線根數取測試點,也就是8點,避雷針稍多一些,配電接地1點,屋面金屬管道1點,如果有衛生間等電位,估計還要抽2-3點,SPD測試一項,總價格應該1500左右吧。
另外,定期檢測收費一般是可以協商的,簽訂檢測協議,砍價吧。。
②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未設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轄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雷電災害資料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劃定雷電災害風險區域,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第六條各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七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位置、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進行設計。第九條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包括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等)、通信等建設工程,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防雷管理。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後又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築物、設施,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其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直接報送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原審核程序報批。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第十條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論。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的,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技術指導。
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對防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施工單位。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竣工後必須經氣象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業務的,必須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范、技術標准開展檢測工作。第十四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檢查制度,並按照國家防雷技術規范要求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
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防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第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必須公正、准確,並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十六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質量要求,並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進口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安裝、使用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雷產品。
③ 設置防雷檢測點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條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
1、地上部分:當hx<5Ri時,
Sa1≥0.4(Ri+0.1hx)(3.2.1-1)
當hx≥5Ri時,
Sa1≥0.1(Ri+hx)(3.2.1-2)
2、地下部分:Se≥0.4Ri(3.2.1-3)
式中Sa1—空氣中距離(m);
Se1—地中距離(m);
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
1.當(h+l/2)<5Ri時,
Sa2≥0.2Ri+0.03(h+l/2)(3.2.1-4)
2.當(h+l/2)≥5Ri時
Sa2≥0.05Ri+0.06(h+l/2)(3.2.1-5)
式中Sa2—避雷線(網)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
h—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
l—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
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
當(h+l1)<5Ri時,
Sa2≥1/n〔0.4Ri+0.06(h+l1)〕(3.2.1-6)
當(h+l1)≥5Ri時,
Sa2≥1/n〔0.1Ri+0.12(h+l1)〕(3.2.1-7)
式中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支柱的距離(m);
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距離最短支柱並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
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
第3.2.2條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迴路,並應每隔18~24m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採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交叉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於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
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
第3.2.3條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壓線路宜全線採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採用電纜有困難時,可採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並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15m:
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築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築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並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
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第3.2.4條當建築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於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築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接。
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
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
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並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
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
2.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八、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2.5條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5m。
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第二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第3.3.2條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范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並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第3.3.3條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當僅利用建築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18m。
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並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
Se2≥0.3KcRi(3.3.4)
式中Se2—地中距離(rn);
KC—分流系數,其值按附錄五確定。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3.3.5條利用建築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范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
二、當基礎採用硅酸鹽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量不低於4%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宜利用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裝置。
三、敷設在混凝土中作為防雷裝置的鋼筋或圓鋼,當僅一根時,其直徑不應小於10mm。被利用作為防雷裝置的混凝土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其截面積總和不應小於一根直徑為10mm鋼筋的截面積。
四、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於0.5m,每根引下線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
S≥4.24kc(3.2.5)
式中S—鋼筋表面積總和(m)。
五、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於表3.3.5的規定。
六、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的連接,鋼筋與鋼筋的連接應採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連接或悍接。單根鋼筋或圓鋼或外引預埋連接板、線與上述鋼筋的連接應焊接或採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必須連接成電氣通路。
第3.3.6條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3000Ω·m時,在防雷的接地裝置同其它接地裝置和進出建築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裝置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但其接地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2.4條六款1項的要求,但土壤電阻率ρ的適用范圍應放大到小於或等於3000Ω·m。
二、在符合本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條形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當槽形、板形基礎鋼筋網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積或成環的條形基礎鋼筋所包圍的面積A大於或等於80m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三、在符合本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對6m柱距或大多數柱距為6m的單層工業建築物,當利用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防雷的接地體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1.利用全部或絕大多數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
2.柱子基礎的鋼筋網通過鋼柱,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車梁等構件的鋼筋或防雷裝置互相連成整體;
3.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於0.5m,每一柱子基礎內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大於或等於0.82m。
第3.3.7條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裝置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上,可不另設接地裝置。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應符合本規范第3.2.2條二款的要求,但長金屬物連接處可不跨接。
三、建築物內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干線與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
第3.3.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不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當lx<5Ri時,
sa3≥0.3kc(Ri+0.1lx)(3.3.8-1)
當lx≥5Ri時,
sa3≥0.075kc(Ri+lx)(3.3.8-2)
式中sa3一空氣中距離(m);
Ri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Ω);
lx一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的長度(m)。
二、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sa4≥0.075kclx(3.3.8-3)
式中sa4一空氣中距離(m)I
lx一引下線計算點到連接點的長度(m)。
當利用建築物的鋼筋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築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三、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四、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牆、磚牆隔開時,混凝土牆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牆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距離不能滿足本條第一、二款的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五、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的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當低壓電源線路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入時,宜在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處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當Y,yno型或D,yn11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築物內或附設於外牆處時,在高壓側採用電纜進線的情況下,宜在變壓器高、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在高壓側採用架空進線的情況下,除按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
第3.3.9條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低壓線路全長採用埋地電纜或敷設在架空金屬線槽內的電纜引入時,在入戶端應將電纜金屬外皮、金屬線槽接地;對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上述金屬物尚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
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架空線應改換一段埋地金屬錯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本規范(3.2.3)表達式的要求,但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於15m。入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
2.平均雷暴日小於30d/a地區的建築物,可採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入建築物內,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在入戶處應裝設避雷器或設2~3mm的空氣間隙,並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裝置上,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5Ω。
(2)入戶處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築物的電桿,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其餘兩基電桿不應大於20Ω。
三、本規范第2.0.3條一、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低壓架空線轉換金屬皚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時,其埋地長度應大於或等於15m,尚應符合本條第二款1項的其它要求。
2..當架空線直接引入時,在入戶處應加裝避雷器,並將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靠近建築物的兩基電桿上的絕緣子鐵腳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當不相連時,架空管道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引入、引出該建築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築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第3.3.10條高度趔過45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築物,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
一、鋼構架和混凝土的鋼筋應互相連接。鋼筋的連接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的要求;
二、應利用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
三、應將45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四、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接。
第3.3.11條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當其壁厚不小於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於30m,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當防雷的接地裝置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時,可不計及其接地電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閥的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要求。
第四節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4.1條第三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20m×20m或24m×l6m的網格。
平屋面的建築物,當其寬度不大於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第3.4.2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但對本規范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則不宜大於10Ω。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於2m。
第3.4.3條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並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規定:
一、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
S≥1.89kc(3.4.3)
式中S—-鋼筋表面積總和(m)。
二、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於表3.4.3的規定。
第3.4.4條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300Ω·rn時,其接地體應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但其二、三款應改為在符合本規范
第3.4.3條規定的條件下及其三款3項所規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改為大於或等於0.37m。
第3.4.5條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
第3.4.6條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保護。多支避雷針應連接在閉合環上。
當非金屬煙囪無法採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並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於0.5m的避雷針。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接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
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
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第3.4.7條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築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25m。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25m。
第3.4.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線路的反擊,應符合本規范第3.3.8條的要求,但表達式(3.3.8-1)、(3.3.8-2)、(3.3.8-3)相應改按下列表達式計算:
當lx<5Ri時,
sa3≥0.2kc(Ri+0.1lx)(3.4.8-1)
當lx≥5R時,
sa3≥0.05kc(Ri+lx)(3.4.8-2)
sa4≥0.05kclx(3.4.8-3)
④ 防雷檢測點如何布置
應定期由有抄資質的專業防雷襲檢測機構檢測防雷裝置,評估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應每年檢測一次,比如:學校、醫院、賓館、辦公樓、高層建築、智能建築等,易燃易爆場所等危險化學品場所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單位應設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人,負責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報檢工作,雷雨季節,重慶防雷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裝在配電系統及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計算機網路、閉路監控等強弱電的電涌保護器運行情況,發現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在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應提前或同步進行防雷系統的建設。
應採用質量和技術均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備、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標准和無檢測合格證的產品和器材。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按文件規定須經市氣象局行政許可,市防雷所進行技術評價,防雷裝置各階段的施工,須經市氣象局委託具有檢測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雷災發生後,應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上報情況,進行災情調查,分析原因,及時處理整改,雷避免再次雷擊
重大建設項目,應通過防雷技術部門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⑤ 建築防雷接地測試點應該怎麼設置,是不是每一個引下線都需設置
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每個引下線均設置。
用接地電阻測測試儀測接地電阻(有兩根測試樁0.4M的要插入泥土,一根距測試點20米,一根40米,所以測試點周圍42米范圍內要有泥土,或用FCR3000G鉗形防雷接地電阻測試儀直接卡住接地線測試。
接地電阻值越小越好,具體合格值當設計有要求時必需按設計要求規定,設計沒要求時不能大於4歐。
檢測的實施:
這一階段是檢測的核心部分,也是最為辛苦繁頊的部分。
1.主動同被檢單位(或稱客戶)出示有關證件和文件。證件包括工作證、上崗證、執法證、收費員證、電工證等,各地的情況不一樣,證件的種類也有所不同。
2.查看有關圖紙、詢問有關情況。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在檢測中是不可能檢測到的,如地網的做法、屏蔽的網格尺寸、牆內或地下接地體及其材料規格等。這就需要通過查看圖紙、詢問等方式來獲得有關情況。
3.實施檢測。檢測可分為檢查和測量兩部分,檢查是定性的,而測量則是定量的。
測量項目則相對少一些,主要有接地電阻值、避雷帶和引下線的截面積、焊接長度、引下線的間隔距離、避雷針的保護范圍、電涌保護器的引線長度、土壤電阻率等,其中有些項目則需要通過計算得出結論。
檢測結果和數值務必記錄清楚,便於整理。請被檢單位的有關負責人陪同檢測,則可以少走彎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