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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架空乘人裝置巷道設計

發布時間:2023-02-26 05:26:18

① 架空乘人裝置是否要求必須是設計院給出的設計方案

分情況,在我國來南方的中小源型礦山,大多數的執行標准不是很嚴格,在技改規范等書中,設計院出具的架空乘人裝置規范不一定能滿足實際情況,且對於猴車廠家現在勘察的情況而言,大多數情況廠家計算出來的規格型號都會高於原本規范,且設計院也不一定有時間給您出完整的設計方案,畢竟猴車只是整個礦山建設很小的一部分,北方來言,因為規模及政策相對南方嚴格不少,會對這方面有比較高的要求,大多數處理方式也是由廠家跟設計院對接,由廠家根據礦方實際情況跟設計規范出具方案,再轉由設計院審核,雙方對接沒有問題以後,由設計院蓋審核章,平心而論,如果設計院都來做架空乘人裝置的設計方案了,他們的時間也完全不夠了,所以是一個多方合作,由廠家設計,設計院審查,礦方認可的多放合作設計。

② 煤礦架空乘人裝置安裝有哪些要求

保護裝置應設置有:機頭、機尾越位保護、重錘下限位保護裝置、鋼絲繩壽命極限保護、全巷道沿線緊急停車保護、上下坡掉繩保護裝置、上下人到站語音提示、斷繩保護、吊椅防過擺減速機溫度油位等安全裝置。

礦用索道主要由驅動裝置,尾輪及張緊裝置、乘人部分、鋼絲繩、托(壓)輪部分、電控部分及綜合保護裝置組成。



(2)50人架空乘人裝置巷道設計擴展閱讀

架空乘人裝置,在傾斜井巷中採用無極繩系統或架空軌道系統運送人員的一種乘人裝置,包括行人輔助器、蹬座(猴車)和單軌吊車等各種型式的乘人裝置。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③ 架空乘人裝置乘人間距包護原理圖

一、架空乘人裝置在運行前,必須對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試驗,確認其動作靈敏可靠、無任何問題後方可開動架空乘人裝置。
二、安全保護試驗內容及工作原理:
1、機頭、機尾越位保護——當乘人乘坐吊椅上井或下井進入機頭或機尾的禁止越位點時,由越位保護裝置給控制系統一個越位的信號,控制系統停機並發出故障報警聲,同時顯示窗口顯示相應的「機頭越位」或「機尾越位」。
2、急停保護——在全巷道內設有緊急停車拉線開關,當巷內有緊急情況時,在沿線的任意一個地方只要拉動該鋼絲繩,相應的急停拉線開關將給系統一個急停信號,控制系統將自動停止運行,並發出故障報警,同時顯示窗將顯示「急停區域」故障。
3、過、欠速保護——當系統運行中速度感測器檢測到的實際運行速度超過PLC內設定正常速度的115%時或低於80%時,控制系統接到信號,自動控制系統停止運行,並發出故障報警聲,同時顯示窗口顯示相應的「過速保護」與「欠速保護」。
4、重錘下限位保護——當重錘因牽引鋼絲繩的伸長而下降,當下降到離地面200mm時,此限位保護裝置將給控制系統一個限位信號,控制系統將會自動停止運行,並發出故障報警,同時顯示窗口顯示相應的「重錘下限位」。
5、乘人間距保護——當乘員乘坐架空人車間距超過PLC系統內設定間距即14米時,此時保護裝置將給控制系統一個信號,控制系統接到信號,自動控制系統停止運行,並發出「乘人間距過近」故障報警聲。
6、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由於牽引鋼絲繩的張緊力不夠或托壓繩輪的安裝的中心偏移,以及托壓繩輪的輪襯磨損未及時調整時, 都會導致牽引鋼絲繩從托繩輪上向下掉落,此時,安裝在上、下變坡點的捕繩器會自動捕繩,掉繩保護開關給控制系統一個信號,乘人裝置同時自動停機。
7、斷繩保護——鋼絲繩在長期運行中出現斷繩現象後,這是尾輪會迅速向後滑動,並觸動斷繩保護裝置,控制系統接到信號後,將自動停止運行,並發出故障報警聲,同時窗口顯示「斷繩故障」。
以上安全保護項目一旦發生或試驗後,顯示箱上立即顯示被保護項目的內容,同時發出報警聲,系統立即停止運行,與此同時電氣系統會自動閉鎖,只有在人為清除故障並按下「故障復位」按鈕後,系統才能重新啟動設備運行。
8、防掉繩保護——鋼絲繩因抖動而不在托繩輪的中心線時,鋼絲繩可能會脫離托繩輪而往下降,本保護裝置可防止此現象發生。
9、語音提示器——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十五米處,安裝語音提示器,當乘坐人員到達離下車點十五米處時,語音提示器會發出「您已到站,請您下車」的提示音,提醒乘坐人員准備下車。

④ 架空乘人裝置標准及規定

法律分析:乘人裝置的結構型式為摩擦輪式,由電動機、減速箱或液壓系統、驅動裝置(包括驅動輪和機座等)、制動器、繩輪組(包括托繩輪、壓繩輪、收繩輪和導向輪等)、乘人組(包括抱索器、吊椅等)、尾輪裝置(包括尾輪、機座、張緊裝置和導繩輪等)、牽引鋼絲繩、安全保護裝置、聲光信號裝置和電氣控制系統等組成。

法律依據:(AQ?1038-2007)《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范》 第四條 型式 乘人裝置的結構型式為摩擦輪式,由電動機、減速箱或液壓系統、驅動裝置(包括驅動輪和機座等)、制動器、繩輪組(包括托繩輪、壓繩輪、收繩輪和導向輪等)、乘人組(包括抱索器、吊椅等)、尾輪裝置(包括尾輪、機座、張緊裝置和導繩輪等)、牽引鋼絲繩、安全保護裝置、聲光信號裝置和電氣控制系統等組成。

⑤ 煤礦架空乘人裝置吊繩保護的間距是多少米

第七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安裝使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運載索的最大運行速度:採用固定抱索器時不得超過1.2米/秒; 採用活動抱索器時不得超過2.5米/秒(坡度大於16°時不應超過1.6m/s)。

2.架空乘人裝置配套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相關條款的規定。

3.架空乘人裝置應採用軟啟動裝置,實現主電機低速啟動,減少啟動對牽引鋼絲繩的沖擊。 驅動輪直徑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45倍,尾輪裝置的導輪直徑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8倍。

架空乘人裝置應有可靠的制動系統,制動閘塊為阻燃材料。

4.架空乘人裝置安裝要求:

(1)架空乘人裝置的傳動裝置、機尾回頭輪,採用落地式安裝時,應採用砼基礎;採用架空式安裝時,應採用鋼梁框架結構,其尺寸和質量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米,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米。

(3)運載索與巷道底板之間的距離:無載荷時,大於1.9米(在上、下人地點除外);有載荷時,大於 1.8米(在上、下人地點除外)。

(4)運載索的中心距不小於900mm,乘坐者側面空間、吊椅下部腳撐的凈長度不均小於300mm。

(5)光照充足,電纜、燈具吊掛整齊。

第七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維護:

1.整機運行平穩,傳動裝置和軸承不應有異常的振動和響聲。

2.所有緊固件連接可靠,不得有松動現象,減速器不得有滲、漏油現象。

3.外露旋轉部件和張緊裝置上的移動部件,應安裝防護欄(罩)。

4.電動機、減速機、電液制動閘均應有標志牌,並標明參數。

5.系統各旋轉部件(托繩導向輪、張緊裝置導輪、回頭輪、壓繩輪、改向輪)轉動靈活,無卡滯現象。

6.制動閘(兼作工作閘)應為失效安全型,靈活可靠,制動力應為絞車額定牽引力的1.5--2倍;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於0.7s;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0%或欠速20%時能自動施閘停車。

制動器的制動帶(塊)接觸面積不得小於80%。

第八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

  1. 鋼絲繩採用插接方式聯結。插接長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09條規定。

2.鋼絲繩安全系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3.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4.鋼絲繩的張緊力不應超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

第八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保護:

  1. 巷道每100米應有一台通訊裝置,具有打點、通話和急停功能。

2.電氣設備應具有過電流、欠電壓、漏電流等保護功能。

3.乘人裝置機頭和機尾應安裝防越位保護裝置(零速度上下的除外),乘人越位時主電機能自動斷電,保險閘制動;機頭、機尾應設置下車語音提示信號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4.架空乘人巷道沿途裝設急停拉線開關。

5.架空乘人裝置的變坡點、拐彎點,應設置掉繩脫槽保護,當鋼絲繩脫落時,控制系統實現停車保護。

6.機尾滑移架後應設斷繩保護,拉緊重錘下應設限位保護。

7.在一條巷道內,如果既有架空乘人裝置,又有提升運輸絞車,兩套設備之間應設置電氣閉鎖,閉鎖試驗歸入絞車保護試驗項目;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斜巷上部平車場禁止調車作業,斜巷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的安全檔必須處於常閉狀態。

第八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使用管理:

  1. 架空乘人裝置應有專人負責操作和維護,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架空乘人裝置機頭附近,應懸掛操作規程、檢修維護制度、安全保護實驗制度、運行管理制度、設備技術特徵表、斜巷技術特徵表等管理牌板。

3.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物料和爆炸物品。

4.每天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保護要靈敏可靠,急停拉線保護、越位保護,脫繩保護每天試驗一次。

5.托繩輪支架要編號掛牌管理。

⑥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1)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專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屬間距不得小於5m。
3)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4)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5)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6)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7)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8)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⑦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領導說必須的材料找出來,找什麼

《七條規定》中所指的礦長,包括生產煤礦礦長,各類煤礦建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小煤礦實際控制人等。
第一條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局第5號令)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局第8號令)等法律法規中對煤礦合法生產(在建)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1、在建礦井: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或礦區劃定范圍的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省能源局對煤礦的初步設計方案或開采設計方案的批復文件、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或分局對煤礦《安全設施設計》的批復文件,礦長必須持有省能源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且所有證照都必須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必須按規定通過年審,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礦長必須參加每年的復訓且合格。
2、生產礦井: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省能源局頒發的《煤礦生產許可證》,礦長必須持有省能源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且所有證照都必須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煤炭生產許可證》必須按規定通過年審,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礦長必須參加每年的復訓且合格。
煤礦所持的證照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擅自從事建設和生產的行為,均為非法生產行為。
第二條 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
1、煤礦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劃定的開采范圍、標高和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初步設計或開采設計方案規定的區域和煤層內實施正規採掘作業,超越批准范圍從事開採的,一律為超層越界開采。
2、正規開采三要素:①全負壓通風;②保證有兩個及以上暢通的安全出口;③有合理的採煤方法和支護。目前我省普遍使用的正規採煤方法有壁式採煤法、放頂煤採煤法和急傾斜採煤法,且以壁式採煤法為主;按機械化程度可分為綜合機械化採煤法、高檔普采採煤法和炮采採煤法。
3、巷道式採煤主要特徵為:一是無序開采,多頭同掘,系統通風不穩定、不可靠,極易造成瓦斯積聚;二是在頂板來壓時,不便於採取卸壓措施,支護難度較大;三是無兩個以上安全出口,發生災變時避險路線少,抗災能力差;四是煤炭回收率低,資源浪費極大。因此,巷道式採煤是一種無安全保障,已被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採煤方法。
4、空頂作業是指井下作業區域不按規定進行支護的違章行為,是發生頂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煤礦必須根據礦井不同巷道和採煤工作面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支護類型、支護材料和施工方式,並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實施,以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進行支護。
第三條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和黔府辦發[2008]83號中有明確規定。
(一) 通風系統可靠
1、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置三條井筒。
2、礦井主要通風機要實現「雙機同能力」配備;礦井和主要通風機要實現「雙迴路」供電。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3、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4、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現分區通風。准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採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回採。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5、煤礦新布置采面運輸巷、回風巷,巷道設計標准須滿足:(1)選用綜合機械化採煤工藝的,運輸巷凈斷面不得小於12m2,回風巷凈斷面不得小於10m2;(2)選用普通、高檔普通機械化採煤工藝的,運輸巷、回風巷凈斷面均不得小於8m2;(3)選用放炮採煤工藝的,運輸巷、回風巷凈斷面均不得小於6m2。並且,進風巷、回風巷巷道凈高均不得低於2m(薄煤層巷道不得低於1.8m)。
6、採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採用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確保風向、風速、風量穩定;回採工作面進、回風巷之間不得布置中間聯絡巷;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不得採用下行通風。
7、掘進工作面施工禁止使用功率11kW以下的局部通風機和直經600mm以下的風筒為掘進工作面供風。
8、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地點距回風口10m以上,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9、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並實現主、備風機自動切換。
10、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及突出礦井的回風流不得設置風流控制設施。
11、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必須建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必須建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採用壓入式,不得採用抽出式、混合式。
13、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採用壓入式。
14、通風設施構築位置、工程質量、維護管理等符合規定。
15、廢棄巷道、采空區、盲巷和暫時不用的巷道要及時進行封閉。
(二)嚴禁無風、微風巷道
礦井供風量、井下巷道配風量、採掘工作面配風量、硐室配風量、其他作業場所配風量及溫度、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規定。掘進岩巷和通風行人巷道風速不低於0.15 m/s,采區進、回風巷、採煤工作面、掘進煤巷和半煤岩巷速不低於0.25 m/s。
(三)嚴禁循環風通風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新鮮風流中,局部通風機安設點的供風量除應大於局部通風機的最大吸風量外,還應保證掘進工作面風門至掘進工作面回風通道間的風速不小於風速(煤巷0.25m/s,岩巷0.15m/s)。
(四)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及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四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06-2006)和《關於印發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省人民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貴州煤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3】4號)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有明確要求。
(一)瓦斯抽采達標
1、開采突出煤層的消突達標指標:開采保護層抽采後煤層殘余瓦斯含量降到8.0m3/t以下或殘余瓦斯壓力降到0.74 MPa以下。控制范圍如下:
⑴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圍應根據煤層的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鑽孔必須穿透煤層的頂(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須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進工作面控制范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⑶採煤工作面控制范圍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統。
3、礦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見下表)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
(m3/min)
礦井瓦斯抽采率
(%)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4、採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見下表)
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註:適用於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鄰近層或圍岩的採煤工作面。
5、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採煤工作面
評價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下表規定,採煤工作面評價范圍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工作面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二)防突措施到位
1、礦井必須設置專門的防突管理機構,配備防突工作所需要的設備、儀器和儀表,建立完善防突管理體制度,配齊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2、突出礦井採掘工作面做到不採突出頭、不掘突出面。
3、突出礦井要嚴格落實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嚴格落實區域防突措施:(1)煤層群開采必須採取開采上(下)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下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間距小於開采厚度10倍,且層間距小於10m時,必須論證其開采對被保護層的影響。開采保護層時,要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卸壓瓦斯。急傾斜煤層群採取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時穿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2)開采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採取布置底(頂)板專用瓦斯抽采巷穿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專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時抽采卸壓瓦斯,要實現全風壓通風,其位置、支護形式等要依據圍岩特性、采動影響等因素進行設計。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消除突出危險後掘進巷道時,要同時預抽煤層瓦斯。
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不屬於區域防突措施。
(三)監控系統有效
1、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安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傳輸電纜、感測器等設備的安裝設置符合規定。
2、中心站應雙迴路供電,有不小於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有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
3、主機有備份,備份主機能在5分鍾內投入工作。
4、礦調度室內有主機或顯示終端;聯網主機有防火牆等網路安全設備;井下分站應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5、瓦斯感測器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地點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范圍進行設置;必須按規定的周期在井下採用新鮮空氣和標准氣樣調校,確保顯示和斷電誤差在規定范圍內。
6、每隔7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和瓦斯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保證瓦斯超限斷電、停風斷電功能和斷電范圍的准確可靠。
7、及時分析監控系統和瓦斯湧出的異常情況,建立完善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當瓦斯超限和各種異常情況出現的時候,要迅速反應,採取應對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地控制。
(四)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採掘工作面等地點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瓦斯濃度,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絕不允許冒險作業。
第五條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要求,落實井下探放水工作。
1、對於存在水患的煤礦必須實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建立完善防突管理體制度,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和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清的礦井,要重新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4、在井下開采過程中,必須首先進行區域性探水,摸清井下存在的積水區域和積水情況,並標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中。
5、採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6、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並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7、探放老空水前,要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鑽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湧出的,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
8、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鑽距,根據水壓、煤(岩)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9、沿岩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下表確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岩層中探水鑽孔超前鑽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鑽孔超前鑽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5
>3.0
>25
>20
(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1、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2、防隔水煤(岩)柱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准後實施。
3、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採的礦井,應當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4、嚴禁開采礦井、采區、區段之間留設的防隔水煤(岩)柱。
第六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1、井下所有機電設備和設施(包括五小電器)應達到完好標准,必須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確保做到「三無」、「四有」、「三全」。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線」。(《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72條)
「四有」: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有合格的過電流、漏電等保護裝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線裝置,有合格的接地保護裝置。(《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55條、第456條)
「三全」:防護和防火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和標志牌齊全。(《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46條、第450條)
2、井下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絞車及所有設備必須經過安全論證,並有專項措施。設備安全保護必須齊全可靠、語音通訊保持暢通。(《煤礦安全規程》第八章第379條)
3、井下使用的阻燃設備、設施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阻燃測試實驗,必須有實驗合格證才能入井。嚴禁非阻燃設備入井。(《煤礦安全規程》第467條)
4、井下使用設備必須具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志」,使用的返修設備必須經相關部門做防爆實驗,必須有防爆許可證才能入井。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第451條、第452條)
第七條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一)煤礦礦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明確帶班人員的職責,相關部門對帶班人員帶班情況進行考核。(《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二)煤礦必須確保對所有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嚴格按照國家標准培訓員工,包括培訓課時、培訓內容、考核成績等。對特殊工種培訓,必須取得特殊工種合格證後,持證上崗。(《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材》)
(三)為杜絕違章指揮必須制定嚴格的技術措施、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嚴格落實機電運輸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管職責等。現場隱患沒有排查整改結束、沒有按照煤礦安全作業規程施工的,堅決不允許生產。(《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手冊》)

⑧ 煤礦安全規程對軌道運輸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抄:煤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煤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8)50人架空乘人裝置巷道設計擴展閱讀:

煤是最主要的固體燃料,是可燃性有機岩的一種。它是由一定地質年代生長的繁茂植物,在適宜的地質環境中,逐漸堆積成厚層,並埋沒在水底或泥沙中,經過漫長地質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

在世界上各地質時期中,以石炭紀、二疊紀、侏羅紀和第三紀的地層中產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時代。煤的含碳量一般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屬光澤。根據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為泥炭、褐煤、煙煤和無煙煤四類。

⑨ 關於煤礦上面的空架乘人裝置(俗稱:候車)。

首先井下用的猴車必須要有有效的「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如果驅動輪1米2,巷道寬度至少2米6,高度3米左右。。 其它些要求,你咨詢廠家,廠家會根據巷道傾角,長度,運量給你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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